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一、背景/疑问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有以下疑问:1、为什么非买断式代销环节也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明明是同一个企业,为什么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也需要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老是分不清,弄混淆!4、同样是购进货物,为什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而对外投资、赠予、分配给股东就要视同销售呢?5、视同销售必然会确认收入吗,相关的会计分录到底怎么写呢?6、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两者间有什么差异呢?二、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股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辨析
况下 , 方面由于固定 资产实体 已经退出企业 集团 ,期 初未分配 一 利润中的固定 资产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随之转为实现 ,而且该 固 定资产原值已经注销 ,所 以不存在抵销固定资产原价 中包含 的未 实现损益问题 ; 另一方面 , 由于不存在未实现利润 , 随着固定 资产 的清理 ,其累计折旧额 已经注销 , 就不存在 对按 未实现利润多 也
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及会计实务工作有所
帮助。
一
、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业务会计 处理方法的 比较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存在着三种
不 同的观点 :
( 增值税舰 同销 售货物行为 , 一) 会计核算上全部作 为销 售处
实施细则》 中增 值税 抵扣的规定 等方面 , 析了八种 视同销售 行 分
() 清理 。 2期满 内部交易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转入清理的情
甜套 通孔 ・ 综合 2l年第 6 上) 01 期(
技术探索 lE HN C LP B C IA T RO E
不 同。
[ ] 例4 仍沿用例 1假设2 1年 1月 3 日, , 0 6 2 1 该设备退 出使用 , 无 残值 ,1 06  ̄ 2 1年的抵 销分 录如下 : ] 借: 未分配利润—— 年初 20 00 贷: 管理费用 (0 6 2 1 年多计提 的折 旧) 20 00
() 3超期清理。 内部交易 固 资产 在超过预定使用年限后 才清 定 理 的情况下 , 由于固定资产 已经退 出企业集 团 , 其价值 已经注销 , 期初未分配利润 中的 固定 资产 交易未实现利润 已经转 为实现 , 不 存在抵销未实现利润 问题 ;由于 已经超期使用 ,本年不再计 提折 旧, 以也 不必调整管理费用 。 所 因此 , 理年度的年末合并财务报 清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会计上分别如何处理?答: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划横线的3种情况不需要确认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收到汇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2)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在会计核算中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记账实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行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内部转移、赠与、投资等方式逃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分红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借:存货跌价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五、对上述四种情形涉及消费税的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思路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但是在税法上作为收入核算的特殊经济行为。
本文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改变资产所有权、是否确认收入作为标准,将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第二类是将应税视同销售资产转移到增值税以外领域的情形;第三类是将资产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中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会计方面不区分实际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收入;但是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论是实际销售行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均不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出售原材料、基建工程用脚手架均确认收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分配利润也符合准则规定,应当确认收入。
根据2019年《税法》规定,不同纳税主体发生上述经济行为时,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经过比较我们得知,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的特殊经济行为,与会计处理关系不大。
例如制衣厂举行元旦福利活动,免费给公司员工每人发放一套自制的衣服,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核算收入,在税法上缴纳相关税费;假如制衣厂免费为公司员工提供服装搭配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行为典型案例会计处理(一)所有权改变的情形案例1:新兴公司是一家高档化妆品制造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将自产高档面膜用于对外投资,其中产品成本为50000元,产品销售价格为65000元,增值税率、消费税率均为现行税率。
解析:在本例中,新兴公司利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增值税。
本案例在税法核算和会计处理都应确认收入,两者口径没有差异,因此不需要调整纳税额。
案例2:某汽车制造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5日将一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给月销售量排名第一的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10%。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和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实务处理解析
是 将 货 物交 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代 销 ;
1 、应 纳 增值 税 = 计税销售 额 × 增 值 同类 消 费 品销 售 价 格 的 , 按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二 是 销售 代 销 货 物 ; 三 是 设 有两 个 以 上机 税 率 构 并 实行 统一 … 核 算 的纳 税 人 , 将 货物 从一
2 、 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 货物
①实行从价计征消 费税 的, 组成计税
按F 列顺序 确定计税 价 格 =成 本 ×( 1+成 本 利 润 率 ) ÷( 卜 消 个 机 构 移 送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 但相 关机 行为没有销售额 的,
; 构设在同一县 ( 市) 的除 外 ; 四 是将 白产 或 销售 额: ( 1 )按纳税人最近 时期同类 货物 费税 税 率 ) ( 2 )按其他纳税人 者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的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
一
用一 个 环 节 。 凡 将 自产 的应 税 消 费 品用 于 算 。 但 销 售 的 应税 消 费 品如 果 销 售 价 格 明 视 同销 售 行 为 方 面 的 , 除 了计 算 缴 纳 消 费 显偏 低 又 无 正 当理 由 ,或 无 销 售 价 格 的 , 不得 列入 加 权 平 均 训 算; ( 3 ) 如 果 月无 销售 或 当 月未 完 结 , 则 应 按 刚类 消 费 品上 月或 最 近 月份 的销 售 价 格 计 算 ; ( 4 ) 没 有 为 计税 依 据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二、 视 同 销售 行为 的税 务 处 理
收录 日期 : 2 0 1 3年 7月 3 1臼
纳 消 费税 。此 外 , 纳 税 人 用 于 换 取 生 产 资 税额 =同类 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 ( 加 权平 料 和 消 费 资料 、 投 资入 股 和 偿 还 债 务 等方 均单价 ) ×自用数 量 ×适用税 率 +自产 自 面 的应 税 消 费 品 , 也应该缴纳消费税 。 ( 三) 差 异 分 析 。 从税 法 的 规 定 来 看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及会计处理作者:温晓霞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10期【摘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竟要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要符合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需要以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的正确理解为前提.本文通过对与视同销售有关的规定结合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关例示。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一般视同销售的纳税人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业务,但为了能够有效实施增值税进项销项项税款抵扣,使其不会因为发生此种销售行为而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同时为了避免因此种行为而导致货物在销售时发生税收不平衡现象,防止利用此种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现行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货物销售行业进行规定:(一)货物托付予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二)代人或单位销售相关货物;(三)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但只由一个纳税人核算为体,将货物从在彼此企业间进行传递并销售的行为;(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并进行确认:(1)企业货物所有权经营可能发生的主要风险和经济收益全部转移至购货方;(2)企业不但未保留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而且还未对已经售出的货物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管理;(3)由货物销售产生的经济收入可以准确计量;(4)产生的经济收益可能归企业所有;(5)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准确计量。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
一、将货物委托交付他人进行代销(委托方)纳税人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二 、 同 销 售 业 务 几 种 情 形 及 案 例 分 析 视
( ) 业 机构 间移 送 货 物 的增 值 税 税 务 处 理 一 企 设有 两 个 以上 机 构 并 实行 统 一 核 算 的纳 税 人 ,将货 物从 一个 机 构 移 送 到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 相关 机 构设 在
(9 8 17号 ) 规 定 , 于 销 售 是 指 售 货 机 构 发 生 以 下 19 )3 的 用
( ) 值 税 视 同销 售 和 所 得税 视 同销 售 二 增
增 值 税 法 规 通 过 列 举 的 方 式 .确 认 货 物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的 八 项 基 本 业 务 内 容
借 : 交 税 金 一 应 交 增值 税 ( 项 税 额 ) 分 厂缴 纳 应 进 (
税 金 ) 500 50
1在 购 进 货 物 时 就 能 明 确 该 货 物 的 用 途 是 用 于 非 应 .
税 项 目 、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的 . 生 的进 项 税 不 通 过 集 发
“ 交 税 费 一 应 交 增 值 税 ” 目核 算 , 是 直 接 将 进 项 税 应 科 而
同一 县 ( ) 除 外 )应 视 同 销售 处 理 。 “ 同销 售 ” 市 的 , 视 必
的商 品 实施 有 效 控 制 在 上 述 会 计 准 则 的基 本 规 定 基 础
须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 一 统一 核 算 ” 二 是 “ 于 销 售 ” 。 用 。如
毫 二 上 . 企 业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确 认 为 收 入 . 计 人 员 依 据 会 果 是 总 机 构 与 分 支 机 构 各 自独 立 核 算 . 无 疑 问 . 者 对 会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442016年第7期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苏洪琳 杨 良 陈 雪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而税法上要求按照销售缴纳税款的业务。
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其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间(不在同一县、市)移送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已无异议。
本文主要归纳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无偿赠送、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视同销售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极易混淆。
而营改增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产生很大影响。
笔者结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归纳为两步图解法,并举例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两步图解法第一步,确认该用“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图1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关系图如图1所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无偿赠送、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下简称“投、分、送、集、个”),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无偿赠送(以下简称“投、分、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同样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下简称“集、个”),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笔者认为,营改增已全面实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从视同销售行为中剔除,税法对此应重新界定。
增值税以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征收方式。
只要流转环节不间断,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链条也不会间断,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成对出现的。
(财务会计)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可见,我国的相关税收法规详细规范了企业视同销售的行为类型,并对其所涉及的应交税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自身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往往出现认识不到位、账务不规范、申报不合法的情况,导致不能正确处理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会计问题。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税收与会计法规解读(一)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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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
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