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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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民诉法重点和难点考点汇总

民诉法重点和难点考点汇总

根据历届司法考试的规律我们可以肯定的判断出来,变化的部分是考试的重点。

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执⾏程序⽅⾯进⾏了细化,⽽且删除了破产清算程序。

另外⼀些重要的知识点要防备出⼤题,如调解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能会结合起来出题。

另外,具体知识点部分,我们在这⾥再做⼀下强调,希望⼤家注意复习! (1)诉讼管辖。

⾸先,要区分主管和管辖的不同。

其次,要特别注意对地域管辖的复习,尤其是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再次,要注意裁定管辖中,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最后,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时间,以及法院处理的规定的掌握。

(2)诉。

重点是掌握反诉。

反诉是近⼏年考试的热门知识点,反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以及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对于反诉的处理是重点。

(3)当事⼈。

重点是第三⼈和共同诉讼⼈。

⼤家要知道如何区分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

对于共同诉讼⼈,⼤家要把握共同诉讼⼈的适⽤条件,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及其当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证据。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的法条是重点。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

对于财产保全,⼤家第⼀要掌握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分清国内案件的保全和涉外案件的保全的不同。

第⼆,熟悉对抵押物、留置物保全的特别规定,结合《担保法解释》第55条来记忆。

第三,掌握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处理。

对于先予执⾏,⼤家要注意“先予执⾏的三种情况”,还有“紧急情况”。

(6)⼀审程序、⼆审程序。

⼀审程序中,重点把握起诉的四项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开庭审理,诉讼中⽌和终结的情形,判决和裁定的适⽤情况。

对于⼆审,要注意⼆审程序对调解和反诉的处理、 (7)简易程序。

重点把握的是《⼈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中的内容。

(8)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把握提起再审的主体,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得提起再审的情形,再审适⽤的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和途径,抗诉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2、判断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C.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他们分别是: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c、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A.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B.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三、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A.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C.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 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

如合同原件、发票原件、遗嘱原件、证人提供的其亲自看到的案件现场的情况等。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又称派生证据。

如合同的复印件, 文件的抄本等。

传来证据的形成因其经过的中间环节, 可靠性较差, 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

因此,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证据, 只是在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传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 原则上对只有传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根据《证据规定》,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第一节民事诉讼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各种关系。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调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方,促使他们在互凉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议。

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这一问题直接到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的效力。

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 (一)对人的效力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地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将纠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纷交付解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三)民事诉讼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二)对事人效力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主要有以下五类: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事诉讼法考点:⺠诉基本原则、司法考试知识点 复习2016年司考⺠事诉讼法的考⽣们,⼀定不要错过本⽂“司考⺠事诉讼法考点:⺠诉基本原则”由店铺⺴整理⽽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辩论原则 法条:《⺠诉法》第 12 条 l、⺠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是法院,参加⼈是当事⼈双⽅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和⼝头两种。

4、辩论权的⾏使贯穿于⺠事诉讼全过程,⽽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当事⼈充分⾏使辩论权,为当事⼈⾏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处分原则 法条:《⺠诉法》第 13 条 1、双⽅当事⼈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处分的内容是⾃⼰享有的⺠事实体权利和⺠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返还借款本⾦ 2 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逾期履⾏还款义务近⼀年,法院遂根据银⾏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还甲借款本⾦ 2 万元,利息 520 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保护了权利⼈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处分⾃⼰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的合法利益,当事⼈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使处分权进⾏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权干涉当事⼈诉讼权利的⾏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于⺠事审判程序和⺠事执⾏程序 三、⺠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条:《⺠诉法》第14 条 1、检察机关只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监督,对法院的执⾏活动⺫前尚⽆权监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的内容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认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认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认证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认证。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认证的概念所谓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的目的是确认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认证的具体内容是对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二)认证的基本要求认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公正裁判与否的重大问题。

认证虽然是审判人员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并不是主观随意的,必须遵循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

认证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是: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没有遵循这些要求的认证都将是错误的和违法的认证,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有无的认定就是无效的。

为了保证认证的程序正义性,法庭应当公开证据认定的理由和结果。

当事人对认证理由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服从法庭对证据的最终认定。

(三)认证的方法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四)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调解或和解认可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这是因为前诉当事人之间在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中所认可的事实没有经过法院的审核认定,未必是真实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民调解和解诉外调解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一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也不能抗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得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法院的拘束(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公开审判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不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查阅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二回避制度:证人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专家支持检察院的回避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事由:回避决定权: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法院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承担法律效力: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决定回避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

三合议制度一审普通单一和议或陪审简易程序:独任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再审一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单一式合议制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一审终审情况:1最高院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 确认婚姻无效4调解书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第三讲诉一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增减三费公司解散二反诉1主体特定性同一性2 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主张3请求的独立性: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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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 )1 .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 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 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 •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 分)。

分为三类:① 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 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 •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 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 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 (只⑦ 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 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 4 .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 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 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 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 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 •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 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 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 等待遇,对等限制。

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③辩论原则。

可以 口头、书面,贯穿所有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证人不辩论,可以围绕程序、证据、 实体讲行。

辩论必须有原被告才行,非诉、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可没有辩论(解担选无限死 督公破+执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无主 财产案件、认定公民为无限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票据的公 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④ 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所有 的请求都要判决,注意调解可以超诉求。

(处分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超、不漏判诉求)。

法院对处分原则可以监督, 比如原告要离婚,法院认定是无效婚姻,原告想撤诉,法院不准许。

⑤调解要自愿、合法。

⑥所有诉讼人都要讲诚实信用原则。

⑦ 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法院生 效裁判,抗诉启动再审; 检察院对生效裁判、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错误的执行活动都可以提 出检杳建议。

⑧支持起诉原则。

对受害人未起诉的,可以鼓励支持受害人起诉。

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 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13 .确定当事人问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是法人)。

根据民诉规定可以做原被 告的其他组织:①私营独资企业做当事人(其老板也就是私营企业主不做当事人)、个体工 商户(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人为原被告) 、合伙组织(即合伙企业,7 .独任制。

①适用的案件:督公简别除选疑。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要用合议制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合议制 ② 只能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

③ 审判员一人审理。

④ 只能是一审案件。

8 .合议制。

一审合议,可审判员组合议庭,也可以审判员 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只能审判员合议。

无陪审)。

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发回审或再审, 审判人员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 可以有陪审员参加;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上诉。

9 .官大的当审判长。

判决意见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的,交审委会讨论,不同 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

法院是用独任还是合议,或者审批人员是谁,由法院自己决定, 不能当事人选择。

10 .回避的人员,审检侦书翻鉴勘(证人不回避)。

回避的原因:亲客送礼有利有影响(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④ 接受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或违规会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都可以)。

申请回避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应当暂停与本案相关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继续工作。

长担任审批长的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申请回避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回避的人不能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与本案的有关工作(申停复不停),回避前审理的工作是否有效,由法院自主决定。

申请回避是向本院提出, 向本院复议。

11 .原则上是两审终审。

二审是当事人上诉产生的。

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最小特,督公破,调裁婚:① 最高法院一审案件;② 小额诉讼案件;③ 特别程序(6 个,解担选无限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调解书;⑤裁定书(有4个例外可上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⑥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12 •公开审判原则。

通常审理要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要公开。

涉及国 家秘密、个人隐私属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申请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审决公议不公:国密个隐法定不公开:离婚商秘经申请可以不公开,由法院决定。

专利的要公开)+人民陪审员组合议庭,但是选(一审合议庭随意组,选特疑应当合议,不能独任审;原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回避的决定权:院有营业执照)。

② 个人合伙(公民合伙)的自己做当事人。

③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做当事人(题目没有明确告诉合伙联营的,看有没有营业执照)。

④ 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⑤ 法人依法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子 公司可做当事人, 分公司只有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做当事人,此时可以选择起诉分公司、法人,也可以一起起诉两者。

⑥ 银行、保险只能分支机构做当事人,不能告其法 人(该分公司已经满足上面的⑤);储蓄所不是分支机构,不能做当事人。

14 .适格当事人问题(正当当事人),通常是指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定例外,虽然不是主体,但是可以做正当当事人的 10个: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 根据作者 书面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名义起诉;③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⑥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⑦ 诉讼的公益组织(公益诉讼不要求公益组织有实际损失,无限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 必须由法定 代理人参加诉讼(18岁为划分,就分为两档)。

15 .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诉讼能力;但是有些没用民事权利能力的, 也有民事诉讼能力, 如其他组织就没用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有民事诉讼能力。

当事人肯定是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因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诉讼而言。

16 .原被告问题。

一般,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自己做原被告。

① 个人合作的全体合伙人做原被告(有无字号不影响,注明字号即可)。

10人以上的合伙人,可以书面推选出诉讼代表。

②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原被告,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人不一致的,两者 为共同原被告,有字号的要注明字号。

③ 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前即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冒用法人名义,法人死亡后仍然以 法人名义活动的,都以直接责任人为原被告;(表见代理的以法人为原被告)。

④雇员出事,雇主做原被告。

⑤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的,法人做原被告(注意银保有 例外)。

⑥法人合并分立的,后来人做原被告,分立的成为共同诉讼人(二审、再审中合并分立的, 不必发回重审)。

(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

新闻侵犯名誉权告赔精神损害的, 由原告来确定被告, 告作者作者当被告,告新闻单位单位 当被告,一起告的一起做共同被告,但是如果作者是新闻单位的隶属,适用雇主规则。

依法登记领破产管理人;④清算组织,清算人;⑤ 保护死者名誉的死者近亲属;⑧公益 公益组织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 能做原告的环保组织需要在地级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 诉讼的有两类,全国消协、省级以上登记的消协)。

5年以上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公益 都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

10.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适格的⑦死者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是死者近亲属⑧ 法人分支机构担保的,银保只告分支机构,其他的可选可一并告(注意分支机构需满足依 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否则转⑤⑨ 一般保证可只告债务人,如告保证人则需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诉讼人,也可以一并告(一并 告的判决要写明财产清偿顺序,先债务人再保证人)。

连带保证可任选也可一并告。

<10>股东以自己名义告公司,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内容违法、违反行政法规 的决议无效(内容违法违规无效);也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撤销召集方式、违公司章程或内容违章程的决议 (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和内容违 章可撤销)。

以实际驾驶人为被告,租借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 校园做被告;被学校外的第三人侵权的, 以该第三人为被告, 公共场所被侵权的,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被场所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为被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

17 .共同诉讼是指有一方的当事人超过 2人以上。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个以上(看法律关系有 2个以上)。

同一法院管辖、用同一个诉讼程序,原告当事人同意,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才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个法律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漏了当事人,法院要用通知书追加其参与进来诉讼。

要追加的常考情形:①挂靠。

个个私挂集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 与集体企业一起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 人)。

借用的,出借与借用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② 继承。

部分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仍然应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原告。

如果共同继承人中有人是持有遗嘱的,那就是有独三,不能再作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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