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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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民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判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下面列举十个典型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例。

1. 案情介绍: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但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甲方的实际情况,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2. 案情介绍: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三年。

乙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房屋。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甲方的请求。

乙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乙方的经济困难情况,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3.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并规定乙方应按期归还。

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借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

乙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审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4.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货物出售给乙方。

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方退还货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乙方的请求。

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货物质量问题的真实性,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5.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某项工作。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身体受伤,要求甲方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乙方工伤的原因和程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建议再审。

6.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包括8起抗诉案件和2起检察建议案件。

典型案例1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

朱某于2001年与某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林场40.5亩土地承包给朱某,承包期为30年。

王某、朱某承包土地后种植了果树、葡萄。

2003年6月,县工商局为王某颁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经济林苗木、生态林苗木、果业,自产自销。

2003年10月,县政府发放了新林权证,朱某承包的土地在该林权证确定的范围内。

2005年4月,县政府开始治理大凌河西支,因王某、朱某的承包地在治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治理工程指挥部组织水利局等部门将王某、朱某的林地推毁。

2006年5月,王某以县政府、县水利局强行推毁其果园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将朱某追加为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将王某、朱某承包地内的林木推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县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政府仍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一、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三、驳回王某、朱某请求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王某、朱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王某、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情况及结果】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理由是:1.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朱某依承包合同取得使用权的果园林地系林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林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2.县政府在实施公共水利建设用地征用行政行为时,对王某、朱某合法承包林地果园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用而是强行推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系行政行为违法。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法院“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查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协助执行义务人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转移被罚款基本案情2016年8月,原告王某平与被告查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查某华偿还王某平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查某华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平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5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平发现被执行人查某华名下有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五连号”手机号码,遂申请法院查封、评估、拍卖。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和拍卖通知书,并向某通信运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手机号码。

被执行人查某华明知其手机号码已被查封,仍于2020年4月将该手机号码进行携号转网且在某通信运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又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号码转让给他人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抓捕归案后,被执行人查某华的近亲属帮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获得谅解。

同时,因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被查封的手机号码办理携号转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罚款。

2021年4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认定查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等“微财产”成功执结该案,并对协助执行人擅自解封行为予以罚款,对全省法院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江西法院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3.23•【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法院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案例一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与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信用修复”机制助力巨额负债企业成功摆脱“债务危机”【基本案情】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与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等偿还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欠款本金5543万元及利息。

调解生效后,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企业停工停产无力偿债,该院依法评估拍卖涉案财产,但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在当地党委政府帮助下复工复产,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但因受到巨额债务影响,该公司存在破产风险。

为避免企业再次停工停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一方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加大对被执行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上饶广丰支行协调,争取同意解除失信和查封措施帮助企业市场融资。

经多轮多方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企业财产查封,并删除失信名单信息。

期间,被执行人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变卖其他资产和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逐步还清贷款。

2022年1月,该案得以执行完毕,被执行企业成功摆脱“债务危机”,在政府帮助下有序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运用“府院联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巨额负债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上饶某非矿开发有限公司在党委政府的帮助下得以复产复工,市场前景良好。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之案例——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初,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

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生请示后,叶某生将硫酸钠废液处置一事交吴某民处理。

2018年3月至同年7月,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

在范某野部分押运、董某春和周某毛带路的配合下,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与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妨碍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

洞口村为防止侵害,雇人值守花费4700元,新建饮水工程和洗衣码头工程支出528160.11元。

湘湖镇政府、原浮梁县环境保护局支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倾倒点的水体和表层土壤中叠氮化钠含量超标,两处地块的修复总费用为2168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

另查明,吴某良、吴某民等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溯及情形。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下面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1. 环境污染案:某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居民群众的强烈抗议。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但企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2. 城市规划案:某城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但一些居民反对该方案,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制定规划方案。

3. 教育招生案: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歧视性的行为,一些考生及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录取结果、重新进行招生。

4. 行政征地案:某地政府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不满意征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案:某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奖励案:某公务员因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行政奖励。

但其他公务员认为该奖励存在不公平现象,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合同案:某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合同,但企业认为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资质申请案:某企业申请行政资质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审批案:某企业申请行政审批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充分,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监管案: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企业认为监管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涵盖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教育招生、征地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资质申请、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审判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展示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1.2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 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2. 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3.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4. 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5. 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6. 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 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8. 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9. 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10. 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1.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关键词】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抗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简介】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

2013年马某去世。

2014年,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

崔某得知此事,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

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

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东城、丰台等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实践中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公安部门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

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评析】本案是关于行政诉权的典型案件。

行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

但同时,行政诉权的行使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便将那些不必通过诉讼或者通过诉讼无法解决的行政争议过滤掉。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才能予以立案审理。

立案登记制所涉及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能理解为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必须照单全收。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08•【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目录1.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刘某某与某采石场矿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3.季某某伪造、变造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4.潘某某等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系列案5.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6.左某某与某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7.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8.罗某某与某粮食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9.邹某等77人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10.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币、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017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对钟某的账号******************和******************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

钟某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账号******************处罚措施,但发现该账号内游戏币全部被扣除。

2017年3月10日,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对钟某名下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侵权,恢复钟某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冻结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某科技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明显违法,钟某所购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某科技公司退还不当所得。

一审判决:驳回钟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封钟某注册的******************账号,并恢复被封禁前该账号数据。

钟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9年7月,钟某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健全法律监督方式的要求,发挥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精准监督质效方面的优势,现将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等4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7日1.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关键词】公民代理社会治理类案检察建议【类案问题】2021年1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历年来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文本解构,通过提取每份裁判文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筛选出涉公民代理的案件,再以相关公民代理人的姓名为关键词,针对性检索出每个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案件,发现2008年至2020年期间,有24人在柯桥区法院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接受委托代理了2065件民事案件。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对2015年至2020年的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共抽取了130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经评查发现,公民代理案件分别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非近亲属担任公民代理人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证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伪造劳动合同规避法院审查的问题。

三是有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无推荐材料或未向法院提交规范的推荐材料、推荐主体不适格,伪造当事人与代理人系同事关系等问题。

同时,经对比审查三类公民代理案件,发现柯桥区法院未按照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对公民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不规范不统一及公民代理人职业化倾向明显等共性问题。

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06•【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发布目录1.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2.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4.邓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章某某猥亵儿童案6.王某某等七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7.鹰潭市某茶油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8.陈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9.督促整治老福山立交桥等交通设施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10.吴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2008年5月,申诉人陈某某的母亲邓某某被害身亡。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抓获。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将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2月,江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钟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决定对钟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申诉人陈某某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原案全面认真审查,向原案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鉴定人等详细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后,认为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正确。

鉴于案情重大、申诉人申诉意愿强烈,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就陈某某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并为申诉人委托法律援助律师。

听证会上,原办案机关承办检察官充分展示事实证据,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

原案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出席听证会,说明情况并接受听证员、申诉人询问。

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某市人民检察院对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员代表从天理、国法、人情角度阐述对案件的看法,积极引导申诉人息诉。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结合听证评议意见,继续做申诉人释法说理工作,及时消除申诉人心中的疑惑。

最终,申诉人表示认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撤回申诉。

江西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发布目录1.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2.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3.周某某、黄某某诉某区房管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一、监督意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2015年10月,谢某、张某指使患有精神疾病的潘某以“曾某”身份与陈某相亲,当日登记结婚。

婚后数天,潘某疾病发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陈某得知与其登记结婚的“曾某”并非潘某真实姓名且患有精神病后报警,此后近四年多次向县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但均未获允许,提起诉讼后也被驳回。

在此期间,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5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8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陈某行政诉讼监督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潘某冒充“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时已有配偶,其与叶某于2010年12月20日的婚姻登记一直持续至今。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2021年9月,该院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律师、公职人员、民营企业家等3位人民监督员参加。

检察人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及刑事判决情况,陈某陈述了多年来艰辛历程,人民监督员就婚姻登记流程、涉及的相关规定等向受邀参会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深入了解后,一致认为:民政部门在案件相关事实已经判决确认、婚姻登记明显错误且陈某已穷尽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应主动撤销陈某与“曾某”的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

2021年9月,县民政局依据检察建议,撤销了陈某与“曾某”的婚姻登记。

陈某历时六年未能解决的诉求得以实现。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15•【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目录1.冯某梅、叶某芬、叶某行政复议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2.周某某行政复议纠纷检察监督案3.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某纯净水厂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4.江西某饮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争议化解案冯某梅、叶某芬、叶某行政复议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叶某华系江西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8月12日23时晚11:30左右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意识不清,后由120救护车送往某市医院救治。

8月18日9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记录载明:叶某华2020年8月13日1时20分入院,11时00分出现自主呼吸消失,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瞳孔散大固定,持续观察24小时病情无改善,后反复与其家属沟通,家属要求回当地医院治疗。

8月19日,叶某华被送往某区医院继续治疗,当日00时53分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时29分无法恢复自主心跳死亡,某区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叶某华妻子冯某梅、女儿叶某芬、儿子叶某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叶某华死亡时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冯某梅、叶某芬、叶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冯某某、叶某乙、叶某丙以相关行政机关、某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以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22年5月,冯某梅、叶某芬、叶某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叶某华入院救治过程及其死亡时间开展调查核实,调取了一审、二审卷宗材料,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叶某华死亡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其入院初次诊断时间距医院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叶某华的死亡不视同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并无不当;某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核心提示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行政典型案例,涉及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移民资格确认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展示了江西行政审判工作近年来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购房者、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房屋被征收人、移民库区迁入人口、农村出嫁妇女、经济适用房保障等特定人群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是从江西省三级法院近年来审结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对社会生活均具有较大的规范和引导价值。

在这些案例中,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6件。

特点:结构类型悄然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结构类型悄然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

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006件,同比增长36.9%,今年1至10月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043件,同比增长27.5%。

审理的案件共涉及土地、林业、住房、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等30余个行政管理部门。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保护当事人诉权,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锻造行政审判的精品工程。

2015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47件,判决败诉率为32.5%,占结案数的14.9%,比2014年增加2.5个百分点。

先后有3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1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编选的参考案例。

另外,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的理解与配合,着力推进司法环境的优化工程。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2015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610件,出庭应诉率上升至15.2%。

高度重视司法的社会责任,大力构建审判职能的延伸工程。

江西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8•【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典型案例发布目录1.江西某公司诉江西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2.彭某某诉江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3.江西刘某行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4.广西陈某与南昌市某县某乡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行政复议调处案江西某公司诉江西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赖某生前系江西某公司物流部员工。

2018年4月12日,江西某公司因停水导致生产线停工,物流部其他员工均在8:00前打卡上班、18:30前打卡下班,赖某当天上班打卡时间是13:52、下班打卡时间是21:36。

当日晚23时许,一同事发现赖某身体不适躺在公司宿舍床上休息,后将赖某送至某县人民医院治疗。

4月14日,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4月17日,死者家属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赖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江西某公司认为,赖某当天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不属于工伤,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工伤认定。

江西某公司不服复议决定,2019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赖某属于工伤,判决驳回江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西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2020年11月,江西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及化解情况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阅了法院案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但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简单作“不支持了之”处理,而是分析认为,本案表面看是江西某公司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实际上需要解决的是公司与死亡员工家属的赔偿纠纷。

经了解,死者家属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行政检察 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行政检察 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行政检察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行政检察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目录1.戴某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2.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案3.王某公司登记纠纷检察监督案戴某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登记检察建议【基本案情】沈某生前系江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驾驶员,但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后,其配偶戴某申请工伤认定,相关单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20年10月20日,戴某就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相关单位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不予支持其他诉求。

上诉期满后,戴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8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戴某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案件来源。

戴某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阅一审案卷材料,对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二是调取行政案卷卷宗,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三是查询企业信息、走访物流公司,了解涉案公司职工参保情况;四是询问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检察机关查明:1.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其发病送医院抢救到抢救无效死亡达十余天,远超法律规定的48小时。

2.物流公司未给该企业员工办理社保,导致戴某未能享受职工非因工死亡社会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亦未进行民事赔偿。

3.相关单位对物流公司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登记行为监管还不到位;在办理戴某申请工伤认定案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1年是中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里,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推动行政领域的法治建设。

下面将介绍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展示中国检察机关在行政领域的工作成果。

案例一: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在2021年,检察机关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在某省某市,一家企业非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水源,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最终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在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

例如,在某省某市,一家建筑公司拖欠了大量农民工的工资,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了被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案例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2021年,检察机关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在某省某市,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使用了过期食材生产食品,严重威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最终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保障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案例四:维护国家利益,打击腐败行为在2021年,检察机关坚决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例如,在某省某市,一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损害了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对其进行了调查和起诉,最终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健康成长在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例如,在某省某市,一名教师对学生进行性侵犯,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对教师提起公诉,最终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了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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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所树立的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一梁某某等8人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2011年1月24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7月5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下沙沟7号的商品房共13套。

同时约定,公司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产权证。

现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为争议房屋办理房屋备案及产权证。

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为8人作出了8份民事调解书。

同年1月30日,梁某某等8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南昌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南昌市房管局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8起案件均系原审案外人万某、方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诉讼。

万某、方某等人为了赚取梁某某等8人的办证费,将10套梁某某父亲自建的农房,3套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虚构成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且伪造了用于诉讼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购房发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等。

之后,万某委托案外人梁某处理诉讼事宜,梁某带着伪造的8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找到原审法官郑某,郑某在未审核原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套用梁某提供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8份民事调解书。

后梁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蔡某应梁某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向南昌市房管局发出了要求该局为梁某某等8人办理13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遂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监督情况及结果】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8起案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且,该8起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原审法官郑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原执行法官蔡某因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梁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万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方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案例二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2007年4月17日,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投资公司两年内投资4000万元,酒业公司投资1亿元,用于共同兴建厂房等设施。

2010年10月21日,酒业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投资款4000万元及违约金800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0年12月3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原合作协议书,投资公司应支付4000万元投资款;如果没有按时支付投资款,则投资公司不仅要继续履行支付投资款的义务,还要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2011年3月5日,酒业公司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投资公司与酒业公司达成《土地抵债协议书》,将投资公司在福州的一块土地以194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酒业公司。

该地块被过户给酒业公司后,酒业公司先后收到福州市房地产征收部门支付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1亿元,尚余约1.4亿元因争议被法院冻结。

经检察机关查明,酒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系由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主要工作人员混同。

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从2006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无任何交易记录。

2006年投资公司工商年检报告显示公司亏损754万元。

2010年4月6日,投资公司因未申报2007年、2008年、2009年度年检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截止到2007年4月17日(原协议书签订日),投资公司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本金高达约3.15亿元。

2010年本案诉讼时,投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得从事投资活动,不具有诉讼资格。

但投资公司为逃避已被法院判决确认的巨额债务,以投资建厂的名义向酒业公司进行单方利益输送,后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借调解协议转移资产。

【监督情况及结果】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南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驳回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酒业公司、投资公司作出各罚款75万元的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资公司还存在另两起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案涉金额1亿余元,均被查证为虚假诉讼并依法提出抗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均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项某某1与项某某2、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2011年9月23日,项某某2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项某某1受伤。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项某某2负事故全部责任,项某某1不负事故责任。

之后,原告代理人周某某以项某某1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和项某某2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7万余元。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赔偿原告项某某1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5,637元,同时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返还被告项某某2医疗费38,000元。

经检察机关查明:项某某1发生车祸后,案外人周某某即与项某某1的父亲谈妥以5万元打包代为处理该事故,项某某1不参与本案诉讼。

诉讼中,周某某既未取得项某某1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也不告知项某某1等人真实的索赔、理赔情况。

同时为获取高额保险理赔款,周某某还串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朱某某、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陈某某,违法提高伤残等级。

【监督情况及结果】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起诉。

本案原告代理人周某某,无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前与原告方并不认识。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职业打包代理诉讼为切入点,对其代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展开全面摸排,共查实此类虚假诉讼案件10件。

该10起虚假诉讼案件已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9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件。

目前,法院再审已改判2件,调解1件,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

典型案例四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省广电局网络中心大楼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广电网络大楼地下一层、1-14层、19层出租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5星级宾馆使用。

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部分股东重叠。

2007年6月12日,某装饰公司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

2010年6月18日,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某装饰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清单一份:应付款计2693267元,按12个月均付,每月支付224438.92元。

但该大酒店有限公司仅支付了55000元,尚欠某装饰公司工程款2638267元,故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双方结算单,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38627元。

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停业后,改由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其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有一定过错,造成原告的工程款难以收回,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38627元及利息,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双方结算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某装饰公司支付60000元租金,尚欠工程款2633267元。

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都未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终止租赁关系,亦未对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就房屋的装修进行相应的补偿结算,其作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当对拖欠某装饰公司的工程欠款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2633267元及利息,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监督情况及结果】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1.二审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装饰工程欠款负连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适用法律错误。

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将承租房屋交由装饰公司装修施工,某实业有限公司并非该装修工程合同当事人,要求其对装修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拖欠的装修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法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装修的受益人,缺乏证据证明。

判断出租方是否从该装饰装修工程中受益,应当由双方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在租赁关系终结时,由双方对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协商一致如何处置装饰装修物。

在本案诉讼时,双方并未对此协商一致。

因此,某实业有限公司是否能够从装饰装修残值中获得利益并不确定,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是房屋装修的受益人没有证据证明。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和某装饰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装修工程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突破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要求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拖欠的装修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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