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It takes time to start a market, and tim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investment.检察机关承担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是指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
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
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简介:xx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
以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努力为和谐社会多做工作为宗旨。
本科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
只要申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请求,或者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据材料后,本科均依法律规定受理并且予以办理。
本科现有科长一人,检察员一人。
针对本科工作情况,特别通过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散发大量注明办公电话号码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诉,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尽全力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予以帮助。
二、具体工作情况:本科在受理审查案件的同时,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民行检察工作的业绩最终体现到服务法律、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来。
例如九月份审查的一起申诉案,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管辖范围。
鉴于申诉人只是对执行期间过长而表示不满,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后确认其在实体及程序上并无错误,但确实存在执行时间过长的问题。
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生效判决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应该为此创新工作思路,对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借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渠道。
经过研究后决定以《检察意见函》形式向法院发出督促,要求其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行到位。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第1篇: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
行政检查岗位是行政机关中的一种职位,主要负责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确保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岗位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的时间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安排检查工作。
2. 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的行政检查工作。
对于要检查的对象,需要提前通知,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情况、解答问题。
3. 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检查岗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需要及时记录,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
对于一些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4. 检查结果的反馈:行政检查岗位在完成检查后,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检查结果。
在报告中需要详细描述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同时,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行政管理的严肃性。
5. 监督工作的开展: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
6.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是相对独立的,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
行政检查岗位的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内容需要时时掌握,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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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科。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1. 背景介绍民事行政检察科是检察机关内负责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职责概述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1 案件审查•负责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材料,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深入调查研究案件背景,收集关键信息和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2.2 提起公益诉讼•协助社会组织和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保护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科将组织调查、查证,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监督和维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益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2.3 调解和化解纠纷•负责调解民事行政争议,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和解。
•借助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干预和解决。
2.4 监察和督促•监察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执行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督促和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民事行政检察科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置。
2.5 法律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制作和发布法律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并解答疑问。
•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课程,提升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3. 工作重点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保护公共利益民事行政检察科要着重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利益。
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3.2 加强督促和监察加强对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察和督促,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院各科室职能1
部门设置办公室——政工办——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后勤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一)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和区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区委有关部门对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负责管理本院直属机构;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以及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案件管理中心(勤)负责对案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管理;负责对具有人身强制性、财产强制性等主要法律文书的管理;负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等案件实行复查;负责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复议、复核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实行复查;负责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负责对涉检上访案件的复查;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
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1、监督申请书。
民事检察官职位职责
民事检察官职位职责一、职位概述民事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民事案件的检察工作的专门人员。
他们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检察官职位的职责和相关要求。
二、法律监督1. 调查核实案件:民事检察官负责调查民事案件,包括收集证据、审查相关文件和证件,以及讯问当事人等。
2. 监督民事活动:他们监督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3. 参与诉讼活动:民事检察官参与庭审活动,审查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援助1. 帮助当事人:民事检察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解答其关于民事案件的疑问,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2. 促进和解与调解:他们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快速而公平的解决。
四、法律教育1. 宣传法律知识:民事检察官通过各种形式,如讲座、培训等,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2. 培训法律人员:他们参与培训法律从业人员,如律师、法律顾问等,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
3. 撰写法律文件:民事检察官负责撰写法律文件,如法律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等,以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公共服务1. 社会调查:民事检察官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状况和民意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参与社区建设: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推动社区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协调多方关系:民事检察官与其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群众进行沟通和协调,推动社会治理职能的合作与共享。
六、专业要求1. 法律知识:民事检察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实务等方面的知识。
2. 调查技巧:他们应具备较强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技巧,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
3. 沟通能力:民事检察官需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4. 法律道德:他们需具备高度的法律道德意识,坚守职业操守,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则。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职责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除了负责刑事案件的监督和检察工作外,还承担着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阐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检察职责1.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证据调查、参加庭审等工作,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2.法律援助监督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于低收入、无收入或者有其他困难情况的人士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援助。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涉及到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士能够顺利获得法律援助。
3.当事人代理人资格审查当事人代理人指的是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进行其他诉讼活动的人员。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代理人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利益,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行政检察职责1.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内部审查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2.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职责而对于特定法律对象产生的权益、义务和责任设立的具体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总之,在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责范围内,检察机关需要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援助等领域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介绍检察院民行处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结案处理
1.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 2.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同级监察 委; 3.不构成违法的,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书》发送当事人,说明情况;自行发现的,终结调查; 4.其他处理(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 5.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6.发现人民法院存在同类违法情形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发工作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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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
司法公正
裁判结果监督
裁判结果监督是两审终审制度的补救程序,功能为有限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实体正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审判过程的外部监 督,重点是人(审判人员),功能在于实现程序正义;执行监督是为了确保执行公正。三 者监督的对象不同,相互并列、互不交叉; 监督介入时机不尽同,前者是绝对的事后性,而后者则不尽然。但是,终极目标都是维护司法公正。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2015年以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出虚假 民事诉讼300余件,从中发现移送了一批刑事犯罪和职 务犯罪线索。
2013年以来,通过开展审判、执行监督,发现移送了一批 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线索。
三、裁判结果监督
年度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办结 1689 1487 1419 1030 1460 抗诉 265 179 143 106 106 再审建议 不支持 275 537 231 589 170 649 73 596 95 868 终结 333 182 200 60 126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办理程序
根据《监督规则》及统一办案系统: 1、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管辖: 同级管辖(但上级可以交下级院办理、联合调查、 指定异地调查); 3、启动程序:检察长批准 (《规则》第70条;我省统一要 求分管院领导审批立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更新日期:2010-06-25办公室:协助检察长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院里全局性、综合性文件材料的拟稿;负责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机要文电的处理和印鉴的保管、使用;负责检察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文印、外事、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等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对本院有关处室局业务工作和各处室局信息、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定置管理的考核。
政治部:协同市委组织部门和当地党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离退休、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报工作;负责市院机关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
根据省院、市院的部署,制定全市基层院建设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基层院建设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抓好示范院建设,研究新时期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推动基层院和检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有关方面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收集、建议、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市院机关各部门、指导各县市区院做好检察宣传工作;根据上级的规划和计划安排,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具体抓好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学历教育等各项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指导。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设立了各部室,每个部室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
一、刑事部刑事部是检察院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 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3. 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4.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是否合法。
二、民事行政部民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对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 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 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起诉。
三、公诉部公诉部是检察院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 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3.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是否合法。
四、监察部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3.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
五、反贪污贿赂部反贪污贿赂部主要负责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3.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
总之,检察院各部室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通过各自的工作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
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责
1.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 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4. 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三、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条件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监督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3. 相关法律文书。
4. 证据材料。
五、民事行政检察的意义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你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遇到问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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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
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