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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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

【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

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

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

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

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

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

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二、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原因

影响民行检察执法理念的主要原因,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偏差,也有自身认识上的不足;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一)思想观念偏差和自身认识不足

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部份基层检察院把民行工作视为软任务,因而推动这项工作发展的举措不

到位;部份基层院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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