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知识课件

合集下载

《债的移转》课件

《债的移转》课件

注意事项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权人应当谨 慎审查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 ,以避免因第三人违约而造成自己的 损失。同时,债权人也应当注意合同 中关于代为履行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以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纠纷 。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应当谨 慎审查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 ,以避免因第三人违约而造成自己的 损失。
并存的债务承担
总结词
指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 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
详细描述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的一种形 式,它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 ,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 下进行的,而且第三人需要具备履行 债务的能力和信用记录。在并存的债 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合 同关系,而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 。
第三人概括承受合同权 利义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01
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终止;
02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 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2023
PART 03
债的法定移转
REPORTING
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
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 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转让
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 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
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
债务承担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②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③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④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 和范围不同
(1)须存在有效债务
(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 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 地位的产生
(2)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 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3)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 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2.债的概括承受的原因 3.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 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 三人。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 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债的概括 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意定 概括承受。
第一,基于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合同承受限于双务合同
第三,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
①企业合并的概念 ②企业合并,原债权债务依通知 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③企业法人合并,其权利义务 由变更后的法人来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 合并为一个企业。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三、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
(2)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法 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发生债的概括 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法定 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①合同承受的概念 ②合同承受的构成要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 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 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 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①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 意原则;
②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 原则;
③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

债的移转和消灭综述

债的移转和消灭综述

民法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

-债的移转和债的变更虽然都是债的要素的改变,但前者改变的是债的主体,后者改变的是债的内容。

根据变更的主体的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如果第三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移转,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有的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发生;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债权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债权转让。

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

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_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根据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包括:①棊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1)责任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 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是债务履行的担 保,是债务法律约束力的体现;
(2)债务是从正面、积极的方面观察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义务,而责任是从反面、消 极方面观察之;
(3)债务与责任如影随形,例外时二者可 分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 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 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 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 无涉。
案例讨论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及债上 的义务群
债务与责任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A项给付 B项给付 CC项项给给付付
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概念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第二十四章(债4)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四章(债4)   债的移转和消灭

• (三)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 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 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 责任。 •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 五、免除债务 • (一)免除债务的概念 • 债务免除,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 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因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 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 • (二)免除债务的效力 •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 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 除的范围内消灭。
• 4-2.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甲的老友丙表 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 承担协议。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那么: •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 (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 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
参考答案 • 1.(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 款。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 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 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还款 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 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 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 务人。 • (2)发生法律效力。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 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
•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 000元,甲只将这一 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 效力? • (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 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 属如何? • (5)如果,乙尚欠丙8 000元,丙能否主张抵 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

代为履行的效力
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01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被免除,债权人不得再
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02
债权人对第三人有请求权,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以
实现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
03
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抗辩权,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务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 订)
目录
• 债的移转 • 债的消灭 • 债的更新 • 代为履行 • 债务的免除和混同
01
债的移转
合同承受
01 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 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02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并且 应当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同时,承受的第 三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的概念
特定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 人承受其部分地位,特定承受可以是全部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可以是部分权利义务的转移 。
特定承受的生效要件
特定承受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并且应当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同时,承 受的第三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代为履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 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成立 并生效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
第三人愿意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是代为履 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不构成代为 履行。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完整版ppt课件
15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代为清偿——第三人
▪ 依据合同性质可代为清偿(例外,如技术、 信任等)
▪ 债权人债务人未约定“禁止由第三人代为 清偿”
▪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且债务 人也无异议
▪ 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完整版ppt课件
16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效;撤销后抵销无效,乙债权仍存在 乙债权(被动债权)可得撤销,抵销权人(撤
销权人)知道可撤销而仍为抵销,视为抛弃撤销 权,抵销有效;不知可撤销的,仍可行使撤销权, 一经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抵销无效
完整版ppt课件
23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2)诉讼时效与抵销(承认时效利益原则) 甲债权(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
完整版ppt课件
31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发生在( C )的场合. A.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消灭 B.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 C.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地位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
《合同法》第229条
完整版ppt课件
12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理念与债的消灭
1、债为法律世界的动态因素,含有消亡的基因 2、债的消灭,即债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完整版ppt课件
13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完整版ppt课件

债的转移和消灭

债的转移和消灭
(三)企业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后其债权依据分立协议的规定承受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其内部比例由分立协议确定。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 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ABD
特别提醒:要区别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人和债务人两方约定)。
2、(04.三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 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 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 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债的关系在客观 上不复存在。
二、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清偿与履 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清偿的抵充?P383 法定抵充:效力弱的先抵充;效力相同的按比例
(二)抵销的种类
1、单方抵消(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 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 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合意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单方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在破产抵销时不须种类相同。
1、债权转移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转移 ① 基于合同而发生之债权转移——称之为债权让

债权债务的转让与转移PPT(25张)

债权债务的转让与转移PPT(25张)
件。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债权、债务 转让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的规定, 主要意在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取得 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只需通知 而无需同意是新法规定,更具科 学性。
案例 3
99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 月息2.1%,借款半年。2000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澳 大利亚定居,遂将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0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 某只支付2万元本金,称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 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 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放弃利息债权。无 奈,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2520元利息。
按民事权利之间相互依赖关系划分, 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 利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为 主权利;
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存在 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法 第 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 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权利的转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案例 1
96年8月2日金某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买渔船一条,后还款。 97年10月10日金某以渔船为抵押向某财务公司贷款30万元, 约定2年还清。99年10月10日,金某未归还贷款本息。99 年10月20日,某财务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转让该债权及抵 押权的合同,A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30.5万元。转让后, 因金某在外作业,财务公司将转让通知送到金某住所,请 金某家人转告债权转让一事。金某得知后,以自己未欠A 公司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 自己同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为理由,拒绝向A公司履行 债务。无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债务。

《债的移转和消灭》课件

《债的移转和消灭》课件

02 03
案例分析
在案例中,甲、乙两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涉及到了合同 解除、债务履行等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理解债的消 灭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因此甲、乙两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 意,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抵销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 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在对等额内消灭。
免除
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 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 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 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的消灭的效力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7字
债的消灭的效力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债的消灭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而债的移转则是将原债权人 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债的消灭中,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消灭原因发生时起即行消灭, 而在债的移转中,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自移转协议生效时起成立。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 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案例二:债的消灭案例
01
案例概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债的消灭,即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通过一个具体的
合同纠纷案例,展示了债的消灭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02
债的消灭
Chapter
债的消灭的定义

债的移转PPT课件

债的移转PPT课件
4
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人变换的是“债务承担”,
第三人或替代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加 入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二)债的移转出于特定原因 此所谓特定原因有三种:法律行 为、法律的规定、法院议。
法律规定者,如前述薛子根据继 承法概括继承薛某的遗产。
5.不作为债权,未一并让与发生 该债务的原因事项的,不得让与。
47
如营业竞争禁止的合同债权,未 让与营业者,不得单独让与此债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 权
债权人违反约定而让与的,让与 对债务人无效。
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买受人
48
不得将其货物债权转让第三人,买受 转让的,出卖人对受让人有抗辩权。
19
(4)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履 行保证债务后,取得债权人地位,对 被保证人有求偿权。该权利实为债权 人让与之债权。
(5)保险人的求偿权。保险人 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对致害人的 代位求偿权是投保人让与的债权。
20
3.因裁判的移转。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关于债的移转 的生效判决、裁决,得发生债的移转 的效果。 (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1.债权、债务的特定承受。 债权单独移转的,是债权的特定
但是有偿让与且让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时让与人对债权移转当时债务人的支付精选课件ppt59能力负有担保责任若债务人于此时已无支付能力的受让人得向让与人主张返还财产
第九章 债的移转
1
第一节 概 述

❖ 一、债的移转的意义 ❖ 债的移转,是指债权、债务因特 定原因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 ❖ 如甲、乙协议,甲将其债权转让 给乙。再如,债务人薛某的遗产由其
31
让而无效。 3.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
的条件。 债权让与是债权处分行为,故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 利和负担义务。合同移转既可因当事人 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 发生。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 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
将原主体的债移转于他主体。包括债权 让与、 债务承担及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 (即债的概括移转)。
《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 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84条 “债务人 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8 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 让人为之。《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 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 权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 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 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 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 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 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 外。”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 权。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 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 ; 还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 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 方式等 ;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 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 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债权人不 得转让。《合同法》第79 条规定:“ 债 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通知可以 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因此,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 转移于第三人的, 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发 生转移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第89条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
(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 担人承担。《合同法》第86条规定, “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
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 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 给第三人。债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 情形:合同的移转及企业的合并。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 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 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 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 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 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三、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 体变更。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 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 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四、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债务承担 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 律行为而发生。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合意,并 经债权人同意。
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性质
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 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不 能移转的债务不得转移给第三人。

(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 任。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 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 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 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 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 人仍向让与人清偿的,除构成向第三人 履行外,其清偿无效,不能对抗受让人, 而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清偿的让与人要 求返还。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 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 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 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此规定, 债的当事人一方合并的,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也就一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二、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 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之 债时,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 在对等额内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称主 动债权(或反对债权、自动债权),被 抵销的债权称受动债权。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因 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 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是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变更是 指改变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 在;而债消灭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不存在了。导致债消灭的原因很多, 较常见的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 除和混同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