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修订)知识课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
将原主体的债移转于他主体。包括债权 让与、 债务承担及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 (即债的概括移转)。
《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 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84条 “债务人 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8 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 让人为之。《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 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 权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 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 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 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 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四、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债务承担 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 律行为而发生。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合意,并 经债权人同意。
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性质
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 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不 能移转的债务不得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 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 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 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此规定, 债的当事人一方合并的,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也就一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 利和负担义务。合同移转既可因当事人 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 发生。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 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 转移于第三人的, 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发 生转移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第89条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
(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 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 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 外。”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 权。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 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 ; 还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 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 方式等 ;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 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 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二、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 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之 债时,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 在对等额内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称主 动债权(或反对债权、自动债权),被 抵销的债权称受动债权。
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债权人不 得转让。《合同法》第79 条规定:“ 债 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通知可以 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 担人承担。《合同法》第86条规定, “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
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 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 给第三人。债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 情形:合同的移转及企业的合并。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因 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 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是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变更是 指改变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 在;而债消灭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不存在了。导致债消灭的原因很多, 较常见的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 除和混同等。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 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 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 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 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 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三、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 体变更。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 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 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 任。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 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 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 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 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 人仍向让与人清偿的,除构成向第三人 履行外,其清偿无效,不能对抗受让人, 而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清偿的让与人要 求返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