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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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检查记录;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检验记录;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 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室内
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参照标准、备注
1、楼地面、墙面、天棚
面层楼地面空鼓、裂
缝、起砂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可击范围
内轻击点间距不得超过40 cm
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
出现裂缝和起砂
GB50209-2002
5.3.4、5.3.6
墙面、天棚空
鼓、裂缝、脱层
和爆灰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
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10-2001 4.3.5
GB50204-2002 8.2.1
2、门窗
安
装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
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
差
GB50352-2005 6.10.3
GB50096-1999 3.9.1外窗渗漏
外窗人工淋水后检查,每三至四
层(有挑檐的每层)设置一个横
向淋水带,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
1小时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建筑法》第六十条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
等不松动、不晃动
GB50210-2001 5.3.4
GB50210-2001 5.1.11
安全玻璃
认证标识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
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
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发改运行(2003)2116
号第六条
3、栏杆
安装
栏杆高度
钢尺测量,
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低层、多层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净高不
应低于 1.10 m,不得有负偏
差
GB50210-2001 12.5.6 竖杆间距
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
差不大于3mm
GB50210-2001 12.5.9 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
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
网、安全玻璃等)
GB50352-2005 6.6.3 护栏玻璃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
游标卡尺测量
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
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mm,
当临空高度超过5m时,必须
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GB50210-2001 12.5.7
4、防水
工程
屋面渗漏
平屋面分块蓄水,蓄水时间不少
于24小时,天沟、管道根部蓄
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坡屋面
淋水试验不少于2小时
屋面无渗漏、无积水GB50207-2002 10.0.5
卫生间等有防
水要求的地面
渗漏
蓄水24小时后放水,最小蓄水
深度不得小于20mm
无渗漏、排水顺畅GB50209-2002 4.9.8 外墙渗漏
外窗人工淋水试验一小时后检
查
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建筑法》第六十条
5、室内空间尺寸室内净高
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
型图上标明房间编号;
2、每个房间净高抽测五点,开
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
位置详见附图;
3、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
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
小值之差;
4、使用“激光测距仪”进行检
测
最大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
差不超过20mm
DGJ32/ J 16-2005
6.3.2
室内
净开间
极差不超过20mm且不超过垂
直长度的0.5%
6、给排水
系统
安装
管道渗漏观察检查
给水管管道、水嘴、阀门等无
渗漏;排水管通水后无渗漏
GB50242—2002
4.2.2、
5.2.1
管道坡向观察检查顺直、无倒坡GB50242—2002 5.2.3 地漏水封高度试水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或设置S弯)
GB50242—2002 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