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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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机制研究
上 公布 的数据 显示 ,01 至 20 , 国地方 法 20 年 07年 全
( 知识产权纠纷在诉讼调解方面 的特点 二) 知识产 权和 其他 一般 民事权 利一样 都属 于私
权, 当事人 是权 利 的主体 , 最清 楚争 议 的焦 点 以及
I 收稿 日期l 2 0 —0 —1 o9 9 l 【 作者简介l 王栋 ( 9 5 18 一) ,男 ,江苏南京人 ,南京 师范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诉 讼 调 解 的
实 践 情 况 和 特 点 分 析
( 知识产权 纠纷诉讼调解 的实践 情况 一)
根据各 省人 民法 院网上 公布 的数据统计 , 东 广
可 以说是 知识产 权诉 讼参 与各 方 当事人 的理性选
择 。可 以预 见 , 随着 社会 、 经济 活 动 的扩 大和 相互
求。
理解 、 同的基础上 , 认 不和 谐 的关系 可 以尽快得 到 恢复, 使其 可 以将更 多 的人力 、 力投 入 知识 的再 物 创新 当中, 促进科学技术 的进步发展 。

通过 以上分 析可 以发现 , 诉讼调解在 知识产权 纠纷 的解决 当中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 各级法 院也越 来越 重视对于诉 讼调解 的运 用 。“ 调解作 为能够融 合法 院和 当事人 利益的一种博 弈结果 , 对于缓 和司 法 的 困境, 减轻 司法 的压 力, 改善 司法 的环 境都 具 有重要意义 。 因此通 过诉讼中的调解化解纠纷 , ”l
广东广播 电视大 学学报
( 1 第 8卷 总 第 7 7期 )
20 09年 1 2 0月 0日
自己的利益所在 , 因此 争议双方通过调解 自愿 选择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4.1双方在履行本调解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
5.1本调解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2本调解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2)著作权:作品名称为“_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_”,创作完成日为“__________”,首次发表日为“__________”;
(3)商标权:商标名称为“_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_”,注册公告日为“__________”。
三、调解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3.1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
3.2在调解协议有效期内,如双Biblioteka 达成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调解协议。
3.3调解协议终止后,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权益义务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在调解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仍受本调解协议约束。
四、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纠纷,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事项
1.1甲方主张其对以下知识产权享有合法权利:
(1)专利权:专利名称为“__________”,专利号为“_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_”,授权公告日为“__________”;
2.2甲方在收到赔偿金后,应视为双方就本次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甲方同意不再就此事向乙方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3、专业人才匮乏。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来开展 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然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匮乏,难以满足实际 工作的需要。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 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 机制,以下是一些建议:
2、在仲裁方面:国外的仲裁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仲 裁机构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我们可以借鉴这 些经验,加强我国的仲裁制度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3、在混合模式方面:国外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模式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构, 如“调审分离”模式等。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我国的混合 模式,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2、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仲 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在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制 度通常是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采取的一种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更加 灵活、便捷和经济的特点,可以大大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协商制度:协商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法院附 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协商制度通常是在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达成协议时采 取的一种方式。协商制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的人员进 行协调。协商制度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 诉讼和仲裁程序。
五、对比与借鉴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 某些方面,国外的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可以为 我们提供一些借鉴的经验。例如:
1、在调解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调解制度,如美国联邦 调解员办公室等机构专门负责调解各类争议。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完善我 国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改善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改善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激增、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

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本文将以某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一项实践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某市知识产权局为改善知识产权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活动某市知识产权局定期举办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为企业和个人讲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权途径等,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2.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某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侵权案件,提高侵权成本。

3.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某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效率。

4. 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某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水平。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活动的效果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活动,某市知识产权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据调查,参与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普遍表示,通过学习,他们更加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能力。

2. 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提升某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统计,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侵权成本逐渐提高,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某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维权效率。

据调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果某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水平。

例如,某市知识产权局与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浅谈知识产权的诉调对接机制

浅谈知识产权的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的应 用与优势。 在法制建 设 方面 ,我 国与发达 国家相 比 ,相 对落 后。 但 是 在 顺 应 世 界 发 展 潮 流 的 前提 下 , 我 国东南沿海的不 少地 区已经开始 建立 诉调 对接 机制。 除北京、 上海外 , 2 0 1 1年 7月 2 5日。常 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联合 常 州市科 学技 术局 、常 州市知 识产权局 对 外发 布 《 关于建立知识 产权 纠纷诉调 对 接机制 的工作 意见》 。 2 0 1 2年 2月 2 9日, 浙江省温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院与温 州市科
二、 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性 1 .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解 决 的根 本 诉 求 是 保 障其经济利 益。知识 产权 权利人在 纠 纷 解 决 中 的 首 要 目标 是 快 速 停 止 侵 权 , 快速 恢复其 商业优势 , 保障其 经济利益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中经 济 利 益这 一根 本 诉 求 要 求一种快速 、 有效、 具 有执 行力 的纠纷
高, 敷衍 了事。同时 , 考核制度不 完善 , 无
论 是 人 民调 解 组 织 还 是 隶 属 于 法 院 的 人 民调 解 室,都应该 由 司法厅和 法院共 同 监管, 但是 , 在 实际 中, 二 者相 互推 卸责 任, 使得调解只能靠工作人 员的 自觉性 。 3 . 法律 制 度 不 完善 。 知 识 产权 诉 调 对 接机 制 完全 来源于实践 ,但 实践 中缺乏 相 关规 范性 文件 对诉调 的有 关程序 , 原 则 等 加 以 明确 。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依 据 当地
三、 知 识 产权 纠 纷 的诉 调 对 接 问题 1 . 专业人 员的缺乏。 诉调对接 的存在 前提 是有效 的诉 外调解制度 , 但是 , 就目
前社 会状 况而言 , 调 解水平有 限 , 当事人

论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人民调解适用性及完善

论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人民调解适用性及完善

论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人民调解的适用性及完善摘要:中国诉前调解制度的历史不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是近年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将两类新事物有机结合,更好的平衡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诉前调解制度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各自特点出发,总结、归纳了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人民调解的运作,探讨知识产权诉前人民调解的完善建议。

愿此文够为知识产权诉前人民调解的发展带来更多思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法律人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前调解本文将借助归纳研究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对知识产权诉前调解制度及其完善做进一步探索。

一、诉前人民调解的发展及特征(一)诉前调解制度的发展2002年9月1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承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诉前调解尤其是人民调解,最大限度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减轻了法院负担。

(二)诉前人民调解的法律特征我国诉前人民调解有着如下法律特征:1、诉前人民调解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诉前人民调解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平等。

由于纠纷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人并不具有司法权,调解按照纠纷当事人的意志进行,有效避免了诉讼中调解的以判压调和强制调解的发生。

2.诉前人民调解具有灵活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诉前人民调解的时间系在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进行。

调解与审判完全脱离,无论实体上或程序上,均不必严格拘泥于法律规定。

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社会规范或行业惯例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有更大的让渡和交易空间,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办法(精选)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办法(精选)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办法(精选)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创新和价值,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几种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方法,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任何纠纷的首选方式,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谈判等方式,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协商解决具有快速、便捷、低成本等优点,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持合作关系,降低纠纷扩大化的风险。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权益:双方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清楚知识产权范围、内容和权利。

2.证据收集:当事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侵权。

3.冷静理性:双方应理性对待问题,避免情绪化的冲动,寻求真正的解决方案。

4.合理妥协:在协商中,双方往往需要做出一些妥协,以达成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及时解决彼此的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成本。

然而,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侵权方态度强硬,就需要采取其他方法。

二、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公正第三方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调解通常由专业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或者指定的调解员执行。

在调解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仲裁或调解机构,以确保公正和专业性。

2.提供充分证据: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了侵权,并提供相关的损失和赔偿要求。

3.遵守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后,应遵守约定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内容应保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调解解决的好处是减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的消耗,双方也较容易接受调解结果。

然而,如果调解失败或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的实践难点及推进路径

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的实践难点及推进路径

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的实践难点及推进路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将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有机结合,以实现更加有效和合理的争端解决。

然而,由于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和商业问题,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难点,并提出推进路径。

一、实践难点(一)技术性问题:知识产权纠纷常常涉及高度专业的技术内容,仅凭一般法官难以全面理解。

调解员在对接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以便准确了解纠纷的实质。

(二)证据复杂性: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有时难以获取或理解相关证据,如专利文件、技术报告等。

调解员需要在保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复杂,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调解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合规。

(四)当事人意愿不一致:知识产权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标,有些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诉讼,而有些则希望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调解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推进路径(一)建立专业团队:应建立一支由法律、技术和商业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既能够理解法律和技术细节,又能够协助调解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二)提供培训和教育:针对调解员和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和技术的理解,提高各方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调解平台建设:建立一个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信息共享和专业咨询等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四)制定行业准则:各行业可以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行业准则,明确各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标准,为调解员提供指导,减少争议。

(五)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和调解机构可以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实现诉调对接的无缝衔接,确保双方合作的顺畅进行。

(六)促进宣传和意识提升: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了解和认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问题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问题探析

交仲裁的原因。直到上世纪 8 年代, 0 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由仲裁解决的状况才有了显著的变化。

抚养、 继承纠纷” 等涉及人身关系的争议不能仲裁。最后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 ,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可仲裁陛的概述
( ) 仲裁 }的概 念及法律规 定 一 可, 生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国际条约中, 9 3 日内瓦议定 1 2 年《
可仲裁性又称争议事项的可仲裁J 是指根据一国 性, 法律 , 当事人之间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解决。每 个国家法律对仲裁事项和不可仲裁事项的具体规定体现 了其本国的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一项争议所涉及的法
书》 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公约, 该议定书将仲
裁事项限定在“ 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巾u 裁事项进行限制, 但允许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的规定 , 对 仲裁事项进行相应的规范。这样缔约国家在批准公约时
是在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 多元化的
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上 , 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
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非商事争议排除在适用《 纽约公约》
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 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 所构
法 。上 海 ( 20 4 ) 0 0 2
知识产权 政 商事保留 条款, 即缔约国可以 声明“ 只对根据本国法 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才有了显著的突破 , 本国 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否为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 侵权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情况明显增加了。
2. 理论基础

法 议, 适用于本公约” 。因此, 实际上《 纽约公约》 并未对仲
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 , 的知 相应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对中
冈此方法 院不 信任 的态度 。
( )专属 管辖 与跨 国知识 产权 纠纷 的矛盾 八 知识 产权 贸 易成 为 和 商 品 贸 易 、服 务 贸 易并
驾 齐驱 的 ■大支 柱之一 ,随着世界 经济一 体化 日趋 加 强 以及科学 技 术在经 济发 展 中发 挥越 来越 重要 的
强 的知识产 权 纠纷 。在仲裁 过 程 中 ,技 术 专家 直接 参 与仲裁裁 决 ,这在 最大 程度 上保证 了裁 决 的 专业 性 、科学性 、公 正性 ,有利 于 纠纷 的解决 。
不可 否 认 ,出 于保 护局 部利 益 需 要 ,在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中依 然 存在地 方保 护主 义 ,这 会影 响人 民 法 院审 判 、执行 活动 的正 常开展 ,法 院难 以保持绝
作 刚 ,知 识产权 战略也 越来 越受 到企业 重视 ,很 多 跨 困企 、 “于维权 或者 战略需 要 ,进行 知识 产权维 f
( ) 裁有 利 于迅速 解决知 识 产权 纠纷 二 仲 与 程 序 繁 琐 、周 期 冗 长 的 诉 讼 方 式 相 比 ,仲
裁 期 间 比较 短 ,一 般 在4 月左 右结 案 ,最短 3 天 个 0 就能作 出裁 决 。仲裁 实行一 裁终 局 的制度 ,任何 一
的 淘汰速 度也有 加 快 的趋 势 ,技术 、产 品的生 命周
款 人 观设 计专 利保 护期 限为 1年 ,而在实 践 中 ,知 识产 第 1 规定 “ 民法 院审理 民事案 件 ,除涉 及 国家 0 开进 行 ” ,可 见诉讼 是 要求公 开 的 。同时 ,该 条第 2 规 定 “ 婚 案件 ,涉及 商 业 秘密 的 案件 ,当事 款 离 人 申请不 公开 审理 的 ,可 以不 公 开审理 ” 。虽 然对 于商 业秘 密 ,当事 人可 以 申请 不公 开审理 ,但 往往

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整理-1

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整理-1

【答案】A
讨论
甲公司是A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与乙公司签有专利许可合同, 乙国内公司为完成一批订单,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又与 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丙公司按照专利技 术方案生产专利产品。 请分析乙、丙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分析
如果是分许可,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一、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 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 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 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二、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 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 人无权使用该专利。 三、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非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 使用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 四、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 五、交叉许可,也称相互实施许可。
答案:D 《法》T70,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择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 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 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 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 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 公司的专利?
在中国专利局向郭某所在单位授予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

浅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浅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浅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摘要: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呈爆炸式增长,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使许多纠纷解决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我国目前仍采用以诉讼为主、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的模式。

本文论述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其主要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性救济与私力救济三种形式。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等。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诉讼时知识产权纠纷实践中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有国家作为后盾,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使当事人更愿意去选择诉讼方式。

1.诉讼程序在处理新型技术纠纷时难度大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会涉及到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多个领域,其纠纷解决对于纠纷解决主体的要求很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而参与纠纷解决的法官大多数是职业法官,他们更多的是法律领域或是司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法律专业性问题,以及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时可以说是得心应手。

但是就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更多地涉及到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理工科知识。

而这是职业法官难以应对的问题,即使法官能解决,但是处理后结果的正确性及权威性也会因其非专业人士而受到质疑。

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也是造成当前能够处理有关理工科问题的法律人士太少的原因之一。

2.诉讼效率低、成本高诉讼有着一套严格、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诉讼程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起诉到终结诉讼,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规定,且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完成每一步程序的时间必然会很长。

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一些疑难技术问题,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错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对于一些问题还需要鉴定,这就又涉及到鉴定期间,另外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都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中,因而诉讼周期可想而知。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甲方(权利人):乙方(侵权方):鉴于甲乙双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事宜,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1.1 甲乙双方因在【产品/服务名称】领域的知识产权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具体涉及【专利号/著作权登记号/商标注册号等】。

1.2 甲方主张其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乙方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构成侵权。

1.3 乙方对甲方的权利主张持有不同意见,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故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二、调解协议2.1 乙方承认对甲方在上述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构成了侵权行为。

2.2 乙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产品/服务名称】,并确保其今后的业务活动中不再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2.3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金额】作为侵权赔偿,以弥补甲方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款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期限】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2.4 乙方同意在【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涉及侵权的【专利号/著作权登记号/商标注册号等】,并在得到同意后向甲方提供撤销证明。

2.5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上述赔偿,并放弃就此事向乙方主张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等一切权利。

2.6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3.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本协议终止的条件为: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所有赔偿和其他义务,甲方不再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其他约定4.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甲乙双方的通信和通知以及其他文件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视为有效。

4.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4.3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协议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协议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背景1.1 甲方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拥有相关作品/发明等知识产权。

1.2 乙方使用了甲方的知识产权并涉嫌侵权。

1.3 双方均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商业合作关系。

二、调解原则2.1 自愿原则:各方参与本协议的调解为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强迫或不公平待遇。

2.2 公平原则:各方在进行调解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调解结果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3 保密原则:各方在调解的过程中应保守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对外披露。

三、权利确认3.1 甲方确认其为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并拥有享有相关权益的合法权利。

3.2 乙方确认其未经授权使用了甲方的知识产权并承认自己侵权。

四、调解措施4.1 赔偿义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侵权赔偿金额,以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2 停止侵权行为:乙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复制、传播等任何有关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

4.3 销毁侵权产品:乙方同意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或从市场上撤回相关侵权产品。

4.4 免责声明:甲方同意解除对乙方的后续法律行动、赔偿等追索责任。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及其相关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5.2 如有违反保密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如对本协议解释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协议生效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注意:本调解协议为各方自愿达成,仅适用于特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于其他问题及法律关系均不具备约束力。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协议样本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协议样本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协议样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协议甲方:(侵权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被侵权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纠纷背景甲方是一家(公司/个人),专注于(产品/服务)的生产/提供。

乙方是一家(公司/个人),在(领域)中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

经调查核实,甲方在其(产品/服务)中存在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行为,乙方对此提出了合理的权益诉求。

二、调解内容1. 甲方承认其(产品/服务)存在侵权行为,并向乙方表示诚挚的道歉。

2. 甲方同意立即停止任何侵权行为,并承诺在未来不再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

3. 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作为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为(具体金额),该金额已经包含了双方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共识。

4. 双方同意保密本次调解协议的全部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三、履行方式1. 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具体时间)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 甲方在支付赔偿款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确认,确认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解除相关纠纷。

四、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赔偿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款项,并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出具书面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具书面确认,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4.2双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知识产权的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纠纷,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的与知识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商业秘密等。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
3.1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对纠纷的自愿和解,具有法律约束力。
3.2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条款
4.1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调解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实际合同签订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条款,并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二、纠纷的调解
2.1双方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2.2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积极参与调解,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
2.3调解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计算,期限为____个月。如双方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有权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02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202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202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权利人):__________乙方(侵权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共赢,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调解协议书。

一、纠纷基本情况1.1甲方认为乙方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侵犯了甲方享有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1.2乙方对甲方的指控表示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2.1乙方承认对甲方的侵权行为负有法律责任,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2乙方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并拆除所有侵权产品生产线。

2.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侵权赔偿,用于弥补甲方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款项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2.4乙方承诺今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再侵犯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

2.5乙方同意将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公之于众,以消除对甲方声誉的不良影响。

三、争议解决3.1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约定4.1本调解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2本调解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调解协议自动续约_______年。

甲方(权利人):__________乙方(侵权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意事项:1.甲方应确保其对所声称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2.乙方应仔细审查甲方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确保无误后承认并同意承担责任。

3.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基于甲方实际损失的合理估算,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经济损失评估。

4.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应提供相关凭证以供甲方核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鲁市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我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在全省16个市实现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为我省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多元解决渠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二、职责任务(一)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设立和业务开展,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宣传培训和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职责负责所设立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开展、经费保障等工作。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发表时间:2018-08-15T10:43:22.98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7期作者:宋文萍[导读] 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摘要: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这种情况下,以单一的传统诉讼解决机制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出现了困境。

所以,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对有关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内外理论现状、实践现状的文章进行了研读,对以上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归纳。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全球正在向以知识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经济时代迈进,知识、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一种资本。

由于知识、科技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都十分重要。

也正因此,针对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针对这种社会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

但这仅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在实践中,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待需解决,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不堪重负,也使得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在我国,一些地方虽然已经开始采用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由于我国在非诉讼解决机制十分薄弱,在实践中经验不足,导致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扭曲”适用。

所以,寻求有效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既可以作为传统诉讼解决方式的补充,来解决诉讼案件过多的问题,又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已更灵活、高效的方式予以解决,以适应各种类型的案件。

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调解救济,其中诉讼救济是主要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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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 (一 )关键词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内容提要 :在实现和谐社会, 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 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 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 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 在实践中, 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 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制约 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

因此, 要针对司法、行政、 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 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

一、从 “好想你 ”一案看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应用 2010年初,一场持续了八年的商标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从 2003 年开始,河南好想你枣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好想你 ”公司)和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帅龙 ”公司) 纠纷不断地升级, 从国家商标局到商评委再到北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这场官司几乎穷尽了中国现 而最终化解这场纠纷的正是调解的有效运用。

这 2002 年,“好想你 ”公司在注册了 “好想 ”商标和购 “好想你 ”商标的申请。

而此时 “帅龙 ”公司申请注 虽然“好想你 ”公司随即提出了异议, 但是“帅 龙公司 ”还是如愿拿到了 “真的好想你 ”商标,之后双方围绕着谁先使用了“好想你 ”、 “真的好 想你”商标开始了拉锯战,从商标局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 4月,该案进入最高人 民法院复审阶段。

2009 年 6 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下,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开始介入 “好 想你 ”商标系列纠纷案件的调解,在历尽长达几十次的调解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 和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1] 尘埃落定之际,我们可以发现,调解在解决这场无休止的 纠纷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两家看似不可调解的矛盾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本案中,无论哪一方,对于持续下去的诉讼都没有必胜的把握。

这场经年累月的诉讼迟迟得不到一致的判决正说明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胜算, 如果继续打 下去,两家还有涉及 40 件商标的 120 场官司,真可谓路漫漫其 “讼”远兮,这使得双方失去 了诉讼解决该纠纷的信心。

其次, 在过去的八年里, 这场商标官司的反复拉锯耗费了双方巨 大的精力、财力,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案中的 “好想你 ”公司在 2009 年进入了 上市辅导期, 即将可以依托上市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但却因为迟迟没有属于自己的注册 商标而通不过审批。

由此可见双方都难以承受无休止的争讼带来的损失。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 以看到,在 “好想你 ”一案中,虽然双方用尽了一切救济手段,针锋相对地打了八年的官司, 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 在经过反复的博弈后, 双方还是可以寻求到利益的一致 点,达成相互间的妥协, 而调解程序则正是为双方达成最后的和解提供了渠道, 圆满地解决 了纠纷。

实际上,本案只是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缩影。

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 争议双方并不一定要争个 “鱼死网破 ”,多数情况下, 知识产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 归根结底还是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就为调解在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现状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大背景下,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领域, 相比较诉讼和仲裁等解 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承担了大部分纠纷的化解。

具体而言,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 现状主要有如下表现:2]由于司法调解在公信力和强制力方面强于民 因此, 现阶段知识产权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避免结果的反复, 更愿意选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特点, 需要经过培训的专业 而目前我国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较缺乏, 民间调解发挥作用的 范围有限。

因此,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还是由法院组织的。

(二)民间调解成 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新兴力量由于社会上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 民间调解受 制于专业性的桎梏,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领域作用有限。

近年来,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民间 调解组织不断出现。

例如, 2008 年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围绕着商标纠纷展开了马拉松式的官司战,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有商标法律框架内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 场纠纷缘于两家企业在商标注册上的争议。

买了 “想你”商标之后,向商标局递交了注册 册的 “真的好想你 ”商标已经进入了初审公告期,(一)司法调解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主导 间调解和行政调解, 择司法调解。

此外, 人员参与主持调解,45 家国内互联网企业以及著作权人代表向该调解中心递交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意向书》,表示今后在发生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时优先考虑到调解中心解决。

该调解中心的成立是为了便于知识产权所有者、传播者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更快速、便捷地处理各种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

3]2010 年4月,一个名为“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的机构在北京中关村建立,这是我国首家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的专业性机构。

该中心聚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知识、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的曾担任过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审查员的资深人士,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企业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员。

中心受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后,将由他们提供调解、技术援助、诉讼后遗症等专业化服务。

该中心也制定了《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对调解原则、调解范围和调解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调解员调解案件一般应在30 个工作日内调节,最长不超过45 天。

4]随着具有专业性、分工细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不断建立,民间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调解目前发挥作用有限行政调解是国家公权力干预下的调解,从调解主体到权限、范围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作为调解机制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本应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阻碍了行政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如,大量本来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加以解决的纠纷类型却没有纳入立法的明确规定,限制了行政调解的范围。

同样,由于对调解主体资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独立性和中立性没有保障,实践中强制调解、越权调解或者强制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行政调解程序上规定的缺失、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等,这些都制约了行政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三、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的优劣分析(一)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上的优势通过“好想你”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这正是因为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其具体表现为:1.调解可以弥补知识产权立法的滞后和不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复杂多变性决定了法律的规定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这也是法理上常谈到的法律滞后性。

法律滞后性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不是面面俱到的,在很多方面还或多或少存在着空白和不足,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也会使得法律上的规定不能完全体现司法实践中的需要。

因此在当下的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法领域也不例外。

例如,我国《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和商号冲突缺乏相应的设计,《著作权法》对数字网络环境传播中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等。

当诉讼中出现类似无法可依的情况,法官受制于法条的不足而很难迅速作出裁断,从而使得纠纷的解决变得复杂。

而与诉讼中判决需要严格依据法律不同,调解在运用法律上非常灵活,调解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规范,甚至可以是人情常理。

因此,运用调解可以绕开法条规定的空白,直奔解决纠纷的主题,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2.调解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相比较普通的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程序更为复杂。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牵涉到行政争议和司法争议交叉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商标和专利等权利的获得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确权,权利的存在是纠纷发生的前提。

因此,当侵权纠纷产生之时,往往会发生有关行政机关授予权利瑕疵的争议。

而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停止,以等待行政裁定纠纷的结果,即便行政机关对纠纷作了裁决,不服的一方还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的最终确权,而此时民事争议的解决还遥遥无期。

5]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性较强,使得在诉讼程序中涉及许多复杂的鉴定程序。

在专利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侵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及技术、音源同一性鉴定的情况;对于经济赔偿的数额,有时也需要借助审计程序确定被告的获利或者原告的损失数额等。

6] 知识产权纠纷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过程冗长, 效率很低, 纠纷双方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 物力和财 力,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个极大的浪费。

相比之下,调解程序高效、简单且成本低,可以为 当事人节省许多支出。

此外,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存在保护期的,特别是专利,最多也只有20 年的保护期。

如果走行政争议和司法争议的程序, 一场纠纷动辄数年, 对于权利人来说, 这是难以承受的。

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纠纷双方也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以达到快速解决纠纷 的目的。

7] 因此,运用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程序上可以避免陷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的反复, 更高效便捷; 在纠纷解决的成本上, 无论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纠纷当事人的 角度,都可以节省许多成本支出,更经济节约。

3.调解制度有利于促使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双赢调解之所以可带给纠纷双方双赢的结果主要因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性使然: 第一, 知识产 权纠纷的结果难以预料。

首先,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其保护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审 判中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受专有权控制是判断侵权的一个前提, 而专有权控制的边界却 往往难以明确认定。

例如,在著作权纠纷中, 在判定一个作品是否涉嫌抄袭时,涉及思想和 表达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判断是否侵权非常关键,因为著作权立法的精神是只保护表达, 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但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把握使得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会得 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同样的情况在商标和专利案件中也普遍存在。

其次, 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 权利的存在有赖于行政机关的授权, 这就使得该种权利具有一定 的不稳定性,既然可以被授予, 也有可能由于授权时存在的瑕疵被撤销。

由此可见,相比较 一般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言, 知识产权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在纠纷中时常伴随着权利是 否存在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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