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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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建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明确违约责任,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本讲座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一个月后,乙公司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但此时,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逾期交货,但已将货物交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逾期交货和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应届毕业生边肖的违约责任。

欢迎阅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约束力的集中体现。

没有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成为空谈。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弥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既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2)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基础。

没有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因此,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等法定义务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很多种,包括违约责任,以及因缔约过失、合同解除、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履行减少损失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不应与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相混淆。

(3)违约责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的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之外产生。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除有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外,违约责任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并且各方可以自行达成一致。

(5)违约责任具有赔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

补偿性履行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方式获得补偿。

其惩罚性表现为定金条款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构成要件即违约当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的“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为。

(1)违约⾏为是指合同当事⼈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违约⾏为的发⽣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违约⾏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条件。

⽆违约⾏为即⽆违约责任。

违约⾏为的特点在于:其⼀,违约⾏为的⾏为⼈是合同当事⼈,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其⼆,违约⾏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为。

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原则产⽣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为。

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违约⾏为形态,是根据违约⾏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为所作的分类。

⼀般⽽⾔,违约⾏为可以分为不履⾏和不适当履⾏两⼤类。

所谓不履⾏,是指当事⼈根本没有履⾏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和根本违约。

不适当履⾏,是指当事⼈虽有履⾏合同义务的⾏为,但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不适当履⾏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履⾏⽅法不当、履⾏地点不当和履⾏时间不当(提前履⾏和迟延履⾏)等。

就违约⾏为发⽣的时间⽽⾔,违约⾏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

实际违约,是指期限届满后发⽣的违约。

关于违约的名词解释

关于违约的名词解释

关于违约的名词解释违约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违约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违约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违约的意思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违反条约或契约的规定。

《后汉书·袁安传》:“此明其畏威,而非先违约也。

”《史记·项羽本纪》唐司马贞述赞:“违约王汉,背关怀楚。

” 明张居正《答宣大王巡抚书》:“旧额之外,一马不增。

如违,即闭关谢之,走告俺酋,责以违约。

”张周《步履艰难的中国》第一章:“继而以违约名义在当地告状。

”违约造句欣赏1 希腊主权债务违约不仅会对仍然脆弱不堪的欧洲银行系统造成致命打击,而且将使市场对其他危如累卵的欧元区成员国的厌恶情绪全面爆发。

2 其结果是汇率制度瓦解,金融体系崩溃,政府在信用违约的边缘摇摇欲坠,经济纷纷陷入深度衰退。

3 欧元区的担心是最大的,不仅因为主权违约已被认为不再是痴人说梦,而且因为决策者通过向主权债券持有者弥补了短期和大多数中期的损失的方式,成功做到了遮人耳目。

4 传统民法赋予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但将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无异于缘木求鱼,只有完全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才能实现债的担保功能。

5 出于上述原因,当许多此类企业资金告罄,或因违约而促使银行收回融资安排时,它们将在年底破产。

6 信用违约掉期指数通常与股票一起波动,但现在已开始自行其是,并表现出了对前景更为悲观的基调。

7 与西方原罪中的"违约罪"相比,中国原罪中的"杀人罪"罪加一等。

8 回购债券消除了违约风险,导致以这些债券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合同的价格纷纷下跌,情形惨不忍睹。

9 无论萧条的谣言有没有被证实,违约、不良债权和去杠杆化都将扶摇直上。

10 指数中的某一成分在未来六个月中违约的几率微乎其微。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篇一: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因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生效合同产生一个义务群,这个义务群主要包括四种合同义务:1、主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通过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关系。

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从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即为出卖人所应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

违反从合同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承揽人所负的这种保密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与类型判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与类型判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与类型判断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主要义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提供运输、保险等。

当一方未履行这些主要义务时,即可认定为根本违约。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价值严重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价值严重降低的原因。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合同目的原本可以实现或者价值仍然可以维持,但由于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价值严重降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1.1 合同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包括买方和卖方。

买方是指购买货物的一方,而卖方是指出售货物的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根本违约的重要依据。

买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接受货物、检查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等。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并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买方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海关手续,以便顺利将货物运往目的地。

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提供有关货物的信息、保证货物质量等。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信息,如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体积等。

卖方还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时,都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货物,或者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或未保证货物质量等。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之一已经根本违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违约责任。

1.2 违约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与类型判断,首先需要明确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111条)
【瑕疵履行】 •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一担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例:
• 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 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23.8万元 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 • 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但被 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 • 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 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原被 告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 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责任竞合: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法律 上导致多种责任的产生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允 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两者选一(122条)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相同点: •1.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害的主要方法; •4.都具有制裁性
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 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 范围事先预见约定。
举例: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 而翻车(商家违约责任、厂家侵权责任) •甲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其 在洗澡过程中因该热水器质量问题给甲造成 了人身伤害
缔约过失的赔偿与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的不同?
三、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65条 •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即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2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属于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合同尚未成立、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为成就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缓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

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违约责任》课件

《合同法违约责任》课件

采取补救措施
总结词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
详细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方可能无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来 减轻损失。例如,如果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受害方可以要求退货或更换货物。
注意事项
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合理、必要,并且不得给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竞合的例外情况
合同特别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规定在特定 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则受害人不 能主张侵权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免除违约 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此时即 使发生竞合,受害人也不能主张侵权 责任。
06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迟延履行与预期违约
总结词
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一方未在期限内履行,构成迟延履行。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详细描述
甲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将货物从北京运至上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道路封闭,甲无法按时 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甲构成履行不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能证明是因甲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 行,则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总结词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构成瑕疵履行。债权人在对方瑕疵履 行时,可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拒绝履 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等。
其他免责事由的适用
03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以依据其他免责事由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0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 从而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情况。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揽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对当事人违约的经济制裁,它表现为违约方丧失一定经济权利或增加一定的经济义务。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仍不可能避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困难,造成损失。

因此,给违约者以制裁,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即使与该合同有牵连,也不构成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尽管有强制怕特点是,但是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可以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地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

如约定违约金过少或过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效或撤销。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债务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劳动,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

无论何种义务,都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如不履行债务,其后果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的。

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导读:范文合同违约责任【篇一: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因此,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生效合同产生一个义务群,这个义务群主要包括四种合同义务:1、主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通过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关系。

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从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即为出卖人所应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

违反从合同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如《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 违约责任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债务与责任的区分违约责任制度的确立是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的。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总之,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自然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所谓的“盖尤斯分类法”。

根据这一经典的分类,民事责任被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区分的基础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分别。

直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样的体例来展开其关于民事责任的叙述的。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构成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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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违约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
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
行义务的。

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


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义务。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
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
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
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一、强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
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
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1、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租客方面,双方签订是定期租赁合同,未经租客同意,房东若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随意将房子转
租给他人,属于房东单方违约。

此时,租客不仅可以要求房东继续
履行租赁合同,或也可要求房东承担他重新租房的实际损失费用。

若双方签订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房东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必须承担租客因此造成的损失。

2、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房东方面,未经房东同意转租,租
客若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随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且在租赁
合同明确规定禁止转租,属于租客单方违约,此时房东既可以主张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又可以追究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租
客承担相应的赔偿。

经房东同意转租,租客就可以合法地将房屋转租,这种情况下租客就不涉及违约,房东也无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且房客与租客
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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