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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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
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
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
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义务。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
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
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
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一、强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
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
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1、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租客方面,双方签订是定期租赁合同,未经租客同意,房东若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随意将房子转
租给他人,属于房东单方违约。此时,租客不仅可以要求房东继续
履行租赁合同,或也可要求房东承担他重新租房的实际损失费用。
若双方签订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房东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必须承担租客因此造成的损失。
2、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在于房东方面,未经房东同意转租,租
客若在租赁合同规定期限内,随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且在租赁
合同明确规定禁止转租,属于租客单方违约,此时房东既可以主张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又可以追究租房协议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租
客承担相应的赔偿。
经房东同意转租,租客就可以合法地将房屋转租,这种情况下租客就不涉及违约,房东也无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且房客与租客
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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