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内政字[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加快完善盟市级统筹基础上,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社[2006]6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9.06【实施日期】2006.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浙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促进公平、规范统一、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参保,强化政策统一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分担机制,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强基金统筹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省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及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统一归集、统一下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建立省与市县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省级统筹目标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考核。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及改进措施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及改进措施摘要: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涉及面广,资金规模大,收支平衡周期长,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深远。
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课题。
现就企业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浅谈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和特点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社会保险制度有效的解决了工业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工业化的产物。
许多工业国家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并让其占据了核心地位。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系统中,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城镇劳动者为对象,但从其资金的规模和所解决问题的数量和性质,社会保险居于整体社会保障系统中的核心地位。
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养老等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其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制建立和实施。
在这样的制度下,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都必须一起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交纳养老保险费,等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离开岗位后,社会保险单位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金,从而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保障性等。
其中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任何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不得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
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参保,社会保险单位必须接纳。
即参与方与承受方都必须依法办事。
互济性,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
依靠全体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实行统筹范围内的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互济互助。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完善省级调剂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对困难县市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调剂补助,确保困难县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甬劳社老[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老〔2007〕73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平稳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执行:一、关于待遇计算有关问题1.鉴于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中的封顶比例及办法尚未公布,我市2007年5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暂按2006年度的封顶比例(30%)计算,待省政策明确以后,再根据我市办法重新计算并结算。
2.参保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中断缴费人员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根据其中断缴费时间往前推算确定,推算至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按2005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推算至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按实际推算确定。
3.参保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统筹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40%确定。
4.中断缴费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
5.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5号)文件规定进行新老养老金计算办法对比时,按2005年度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5年度最低养老金水平的,先补足到2005年度最低养老金水平,再加上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后进行比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枣政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6〕7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各区(市)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_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标实施意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标实施意见—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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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标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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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鲁政发(2006)92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2006]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帐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
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4
【摘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决定》精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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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差不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差不多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差不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接着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差不多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差不多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觉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差不多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方法
(三)接着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治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方法。
(四)全省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操纵指标。
如遇专门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的治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存由省级托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专门缘故确需运用时,应提早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早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差不多养老金。
(七)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法,明确在省级统筹模式下,省与州(市)、县(市、区)的责任和权限,进一步理顺、规范治理体制。
对违反国家和省差不多养老保险政策的,由省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将扣减差不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征缴治理,扩大差不多养老保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