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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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手册备案、核销之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运行,依据海关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企业加工区外各工厂所发生的加工贸易,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一章新手册的备案或老手册的变更、增补一、工厂生管部门需要提供的资料1、对于新案子,工厂生管部门须比第一次出口提前2个月通知工厂关务部门办理新手册备案,并提供至少6个月的FCST。

2、对于老案子,工厂关务部门在每个月5日列出老手册成品备案量、已出口数量,还可以出口的余量,并发邮件通知工厂生管。

工厂生管须在每个月10日前,确认需要增补备案的数量给工厂关务,同时说明增补数量是哪个时间段的出货数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需要增补的数量最早是2个月后才需要出货的数量,且至少涵盖后续第3个月至第8个月的出货数量。

例:20XX年7月5日关务发送手册余量给生管确认,如需增量,增量成品出货计划须是20XX年9月--20XX年2月内的。

老手册增补每个月只进行一次,工厂生管须在每个月10日集中通知工厂关务部门。

3、对于老案子因为产品版本升级而需要变更手册的,工厂生管须提前1个月通知工厂关务,并提供6个月的出货数量给关务去变更手册备案。

4、工厂生管在提供FCST的同时,须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BOM表、产品标准、码克清单、码裁图等,这些文件必须准确,且互相印证,工厂生管部门须对其准确性负责。

BOM表里只包含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需要剔除。

特别注意:老手册停用时,其成品余量一律取消,生管在通知关务备案手册的数量时,需要通知总数给关务去备案新手册,不能扣除老手册的备案余量。

例如老手册7月底到期,5月初就要开始办理新手册,老手册6月初停用,同时启用新手册。

新手册的备案量应该包含自5月份开始的8个月的成品出货预估量。

二、工厂关务部门的职责:1、对生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1-1、新备案或新增补的成品清单是否包含了该案子所有的成品代号,其数量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3.1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5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一)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二)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单耗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三)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五)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第五条国家和关区的单耗标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的备案和核销。

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的成品单耗,不适用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加工贸易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规定,委托在境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加工、组装、装配、修理、分类、分拣、包装等流程,在境外对原始材料、零部件或者成品进行一定加工、经过的处理,再重新运回国内销售或者用于生产。

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申报、监管和核销等环节。

首先,海关申报环节是加工贸易的第一步。

在进出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加工贸易需填报相关的报关单,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出口报关单。

报关单上需要填写加工贸易合同号、委托加工单位名称、协议书号、加工单位名称、货物品名、数量、重量、单价、总值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加工项目凭证和其他手续文件。

第二,海关监管环节是加工贸易的重要环节。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生产环节进行监管,通过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加工活动,以确保满足加工贸易政策的规定。

海关还对进行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特点,确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成品出口、自销自用、非标准件试样或者产品检测使用等管理模式。

海关对不同的管理模式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对于成品出口模式,需要在30天内将成品出口,并在出口后返还一定比例的加工贸易税金。

第三,海关核销环节是加工贸易的最后一步。

海关核销是指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提出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加工贸易企业实际加工了多少货物以及是否符合加工贸易政策的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需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核销费用。

海关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定实际加工数量、价值,最后发放核销单证。

核销后,加工贸易企业才能将加工贸易货物运回国内,同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税金。

总结来说,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主要包括申报、监管和核销三个环节。

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前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加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手册核销流程介绍

手册核销流程介绍

备件出口
• 未加工保税料件 • “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 ”
资料保存
• 核销完毕后三年
THANKS
•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旳;
基本环节
• 一、进出口统计 • 二、出口成品折料 • 三、进耗存汇总 • 四、手册余料及边角料旳处理
进出口统计
• 以纸质报关单为根据,以海关电子底帐为准 • 出口成品统计详细到料号 • 按料件成品统计(不是进出口) • 料件退换和料件复出旳区别
料件退还返还额度,料件复出不返还额度
出口成品折料
• 出口成品折料=出口成品数量×单耗 •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出口成品折料旳关键:单耗
•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 所耗用旳料件量,单耗涉及净耗和工艺损耗。 注:海关系统备案旳单耗=净耗
•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经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 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旳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货品价值5%以上30%下列罚款,有违 法所得旳,没收违法所得:
• (四)经营保税货品旳运送、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 等业务,不根据要求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 者中断、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协议不根据要求向海关办理 手续旳;
不予放弃旳情形
•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旳货品属源自国家禁止或限制进 口旳废物旳;• (二)经营企业申请放弃旳货品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旳 货品旳;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不予放弃旳其他情形。
时段手册盘点切换
• 目旳:账实相符 • 作用:发觉问题,及时处理 • 注意事项:新老手册旳交替
半成品、成品折料 在途货品旳处理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步骤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步骤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具体操作规定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具体操作规定:注意:企业进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申报前必须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第一步:(1)企业的操作: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金税三期专用版(sp6),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或“基础数据采集—进料加工业务明细录入--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进行数据录入,然后进入“生成进料加工申报-生成进料加工数据”,打印申报表,报税务机关审核。

(2)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成功”,点击“打印”,打印出纸质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给出口企业确认,点击“反馈”按钮,出现“文件下载”对话框,点击“保存”按钮,将《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电子数据导出给出口企业。

第二步:企业的操作: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金税三期专用版(sp6),首先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企业将从主管税务部门拷回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电子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与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如果《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与企业实际核对相符,按照第三步处理:第三步:①企业的操作: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金税三期专用版(sp6),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选择手(账)册明细数据,点击“修改”按钮,点击“确认意见”按钮,填写“XF”。

②主管税务部门的操作:继续原来的操作,进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原任务,在“待办任务”或“在办任务”中进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计算机审核”,点击“审核”,提示:“审核成功”,推送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审批”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发放”环节,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发放”环节,点击“反馈”按钮将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电子数据下载给企业,企业读入申报系统后,在次月根据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反馈情况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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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含义和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含义和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含义和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程序。

对于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来说,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能够保证监管货物的质量,但是人们对此感到不太熟悉,那么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含义和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下面,的将为您仔细的讲解。

一、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含义: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加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报核。

加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报核。

二、具体操作情况如下:(一)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天内提出;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合同核销申请表;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4、核销核算表;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外贸人一定要知道的资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政策详解

外贸人一定要知道的资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政策详解

外贸人一定要知道的资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政策详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公告〔2020〕78号),通过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时限进一步加大对加贸企业内销的支持力度。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什么是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前,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先征后销”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内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征税,即变先征税再出货为先出货再征税,能够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赢得宝贵的时间。

申请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条件01.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区外以企业为单元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

02.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无需提供担保,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即可。

03.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企业,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后,可实施内销集中征税。

担保计算方式:一般信用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申报时间新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

t第七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电子帐册报核操作规程完整

电子帐册报核操作规程完整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帐册报核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报核管理,统一作业规,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定期报核”是指企业按海关规定将一段时间进出口货物的单证及实际库存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有关单证进行比对核实后,对企业申报实际库存予以核定的过程。

包括“报关单证(含报关单及申报单,下同)对比”、“库存对比”和“通过”三个作业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在“电子账册”正式开通后的第4个月,按海关规定的报文格式(《海关关于企业报核申请表》,详见附件1),将前3个月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报关数量、单耗及实际库存等情况向主管海关发送报核申请。

此后原则上每三个月(或半年)办理一次报核手续,报核时间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企业结算时间同步。

第四条企业向海关发送报核申请时,海关计算机根据报核数据逻辑参数对其报文资料先进行逻辑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自动予以退单并提示企业。

第五条主管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按时开启计算机,查阅是否有企业未通过审核处理的报核申请,并按要求对计算机提示信息进行处理。

第六条进行“报关单证对比”核算时,计算机自动核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证份数、监管方式和核扣日期,并显示对比结果:(一)当企业报关单证份数和海关报关单证数据库记录一致时,方可进行“库存对比”操作。

(二)当报关单证对比不一致时,提示“企业未报”(即海关“电子账册”有核扣记录,企业未报)或“日志库无”(即企业已报,海关“电子账册”无核扣记录)。

1、“企业未报”的处理办法:(1)企业将报关单证申报日期填错的,予以退单;(2)企业报关单证已作废但未向海关申请办理作废手续的,应通知企业办理有关单证的作废手续;企业报关单证已办理作废手续,但因海关计算机系统问题造成进出口数据反核扣不成功的,由授权关员(五级授权)对有关报关单证进行人工反核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4.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注意: 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不得挪作他用。

受理→核算→结案→核发《结案通知书》、《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及《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经营企业备齐资料后, 在主管海关保税监管内勤部门递交单证, 内勤部门收单后经过初审、复审, 对经审核准于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制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对经审核不予核销的, 应一次性告知。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核销申请。

加工贸易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 应当要求企业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情况、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计算机电子底帐数据之间不一致的;
(二)经营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者关区单耗标准的, 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金额倒挂的;
(四)加工贸易手册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
(五)加工贸易手册实际进出口数量不平衡的, 或者超出备案数量的;(六)经营企业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七)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核的;
(八)经营企业需要向海关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所列情形, 经营企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保税区内公司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一、业务概括保税区内公司在加工贸易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准时间内,应拥相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出入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余相关资料,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对保税货物的入口、储藏、加工、使用和出口状况进行核实,确立最后征免税后,该存案合同方可核销了案。

二、做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看管方法》三、做事机构四、做事准备1、应具备的资格:应由保税区内生产加工型公司的报核人员,持凭报核员证办理相关手续。

2、需交验以下资料:(1)与《登记手册》入口料件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存案清单》正本 , 登记栏和存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验讫章,随附详尽发票、装箱单;(2)与《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出境货物存案清单》正本,登记栏和存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出口回执章,随附详尽发票、装箱单;(3)加盖公司印章的《核销申请登记表》。

假如有料件、成品结转状况的,应交验接转时经保税区海关批准的《保税区内深加工结转存案申请表》、发票、装箱单、结转合同。

五、做事机构义务海关对公司交验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查,切合相关规定的,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了案手续。

六、做事程序第1 步:保税区内加工公司报核员向保税区海关提出报核到期合同《登记手册》的申请,填写《核销申请登记表》,交验以下资料:(1)与《登记手册》入口料件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存案清单》正本 , 登记栏和存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验讫章,随附详尽发票、装箱单;(2)与《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出境货物存案清单》正本,登记栏和存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出口回执章,随附详尽发票、装箱单;(3)加盖公司印章的《核销申请登记表》。

别的,假如有料件、成品结转状况的,应交验接转时经保税区海关批准的《保税区内深加工结转存案申请表》、发票、装箱单、结转合同。

第2 步:海关审查上述资料正确无误后,接受报核申请。

同时视情下厂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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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查核销科相关单证
二、非联网企业纸质手册核销所需单证: 非联网企业纸质手册核销所需单证: 申报承诺书 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手册核销计算表 有关单耗的资料( 有关单耗的资料(BOM表、排料图等) 表 排料图等) 有关损耗的资料(不良品统计表、 有关损耗的资料(不良品统计表、废料 统计资料等) 统计资料等)
六、加工贸易料件串换 加工贸易料件串换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 经海关核准,可以将保税料件和非保 需,经海关核准 可以将保税料件和非保 经海关核准 税料件串换使用. 税料件串换使用 一,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申请串换必须满 足下列条件: 足下列条件 (一)料件串换仅限于进料加工 来料加 料件串换仅限于进料加工,来料加 一 料件串换仅限于进料加工 工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工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 第十一条 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 残次品、 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 办理 第十四条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 第十四条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 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进出通关办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 理办法、 理办法、重点
海关总署令155号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二)料件串换应为同一经营企业 同一加 二 料件串换应为同一经营企业 料件串换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 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 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 (三)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 三 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 必须同品种,同规格 同数量; 同规格,同数量 必须同品种 同规格 同数量 (四)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串换 必须同 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串换,必须同 四 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串换 品种,同规格 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 同规格,同数量 关税税率为零,且商 品种 同规格 同数量 关税税率为零 且商 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保税料件 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料件 与非零关税国产料件不得串换; 与非零关税国产料件不得串换
3,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 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况除外 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但下列情况除外: 但下列情况除外 (1)保说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保说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 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 的
一 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 单耗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 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 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单耗包 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二 管理规定 (一)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在加工贸易备案 一 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在加工贸易备案 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四)受灾保税货物退运 四 受灾保税货物退运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 灾保税货物 2,受灾货物报核应该提供下列证明材 受灾货物报核应该提供下列证明材 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 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四,有关文件 有关文件
第四条 (二) 第五条 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 易 企业条件 P199 加贸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 第六条 加贸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 P199或制成品 P199-P200 第七条 加贸企业内销残次品 P200 第八条 加贸企业内销副产品 P200 保税货物的灭失、短少、 第九条 保税货物的灭失、短少、损 P200毁的处理 P200-P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 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 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 品、副产品和保税受灾货物的 管理办法 P197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 残次 加工贸易边角料 剩余料件,残次 剩余料件 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处理 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处理
一,定义 定义 (一)边角料 一 边角料 (二)剩余料件 二 剩余料件 (三)残次品 三 残次品 (四)副产品 四 副产品 (五)受灾保税货物 五 受灾保税货物 二,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二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1,经营加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 应 经营加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 经营加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 当提交下列单证: 当提交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申请剩余结转的书面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剩余结转的书面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剩余结转的书面材料 (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2,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结转: 不予结转 (1)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 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 况不符的 (2)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未在拟转入的 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未在拟转入的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备案的;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备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操作
见下图) 1、手册核销流程流程 (见下图)
企业持手册等单证 申请核销(报核) 申请核销(报核)

海关收取核销 报核) (报核)单证 申请核销单证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形式
↓否 否
→ ↙ 是 →
海关审核
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 海关在 个工作日内 一次退单告知
海关决定不予受理
↓否 否
是 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 海关在 个工作日内 →
(二)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 据实核 二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 销的原则. 销的原则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 三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 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供 及商业秘密 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供 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 书面申请的 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 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 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 拒绝向海关 提供有关资料. 提供有关资料
6、补税申请:书面申请一份,保税加 、补税申请:书面申请一份, 工货物处理申请审批表、 工货物处理申请审批表、企业保税加 工货物处理清单、 工货物处理清单、内销征税审批表各 二份。 二份。 7、余料结转申请:书面申请一份,保 、余料结转申请:书面申请一份, 税加工货物处理申请审批表、 税加工货物处理申请审批表、企业保 税加工货物处理清单各二份 8、进口报关单汇总表 、 9、出口报关单汇总表 、
(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的品质 规格 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的品质,规格 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的品质 不符合合同的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 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 耗; (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 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 生的损耗 (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2,加工贸易企业应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 加工贸易企业应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 据形式申报单耗
三,操作要求 操作要求 (一)加工贸易货物放弃 一 加工贸易货物放弃 1,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应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 当提供下列单证: 当提供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的书面材料; 的书面材料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 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 清单. 清单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放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放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放弃: (1)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 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 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 (2)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 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 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
(二)单耗审核 二 单耗审核 1,海关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备性 可 海关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备性,可 海关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备性 以采取以下措施 2,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 符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符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 合规定的,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合规定的 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3,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 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 应当制发<<单耗 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 实性 准确性有疑问的 应当制发 单耗 质疑通知书>> 质疑通知书 (三)单耗复核 三 单耗复核 五 有关文件
(五)串换只能发生在加工贸易手册 电子手册 五 串换只能发生在加工贸易手册 串换只能发生在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手册 或电子帐册有效期或核销周期内,已核销的加 或电子帐册有效期或核销周期内 已核销的加 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不能申请串 工贸易手册 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不能申请串 换; (六)备案进口保税料件应有余额 且企业因加 备案进口保税料件应有余额,且企业因加 六 备案进口保税料件应有余额 工出口产品急需确需串换. 工出口产品急需确需串换 二, 监管要点 三,操作规格 操作规格 (一)企业申请 一 企业申请 (二)海关审查 二 海关审查 四.有关文件 有关文件
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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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受理条件的, 个工作日内 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 出具核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调取手册档案

海关初核

海关复核

核销银行台帐

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核销结 海关在 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核销结 案通知书( 案通知书(可不再出具行政许可决定 书)

核销结案↓手册归档 Nhomakorabea10、进口报关单 、 11、出口报关单 、 11、手册 、 12、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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