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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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生产管理
一、生产过程管理
1.生产前准备
☆各工序向仓库、生产部门中间库或上工序领取的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包装材料时,应有专人验收、记录登帐并办理交接手续。
☆特殊产品的主要原辅料,宜建立小样实验制度,凭小样实验结果决定是否投入使用。当供货单位改变时,须进行验证。
☆生产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对管理文件、工艺卫生、设备状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该区域清洁卫生要求;
(2)更换批号、品种及规格前是否清场过,清场者、检查者是否签字,未取得“清场合格证”不得进行另一个品种的生产;
(3)对设备状况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正在检修或停用的设备应挂上“故障”或“封存”的状态标志;
(4)对生产用计量容器、度量衡器以及测定、测试仪器、仪表,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校正),超过计量周检期限的计量仪器不得使用;(5)检查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BPR等生产管理文件是否齐全;
(6)设备、工具、容器清洗是否符合标准;
(7)按领料单或配料、核料单对所用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进行核对。
2.工艺管理
☆生产全过程必须严格做到“三按”即生产工艺规程、岗位SOP、质量标准,不得任意更改。
☆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要有明确的规定,非无菌药品的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容器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应有规定。
☆计量、称量和投料要有人复查,操作人、复核人均应签字。
☆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中间产品)应按“工艺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上下工序交接验收的依据。存放半成品(中间产品)的中转库,亦应按“待验”、“合格”、“不合格”分别堆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工序。
☆生产过程应按工艺、质量监控要点进行工艺查证,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事故差错并做好记录。
☆生产中发生事故,应按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批号管理
☆批的含义: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
☆批号的含义: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次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批号可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批号的划分原则:所有生产药品必须按规定划分批号
批号的划分原则如下表:
4.批生产记录的管理
批生产记录是该批药品生产全过程(包括中间产品检验)的完整记录,它由生产指令、有关岗位生产原始记录、清场记录、偏差调查处理情况、检验报告单等汇总而成。此记录应具有质量的可追踪性;
☆批生产记录可由操作工分工段填写,班长复核,生产车间技术人员汇总,生产车间主任审核并签字。跨车间的产品,各车间分别填写、审核并签字后送质量部;
☆批生产记录要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若发现填写错误,应按规定程序更改(用横线划掉,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旁边写上正确数据,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5年。
☆批包装记录是该批产品包装全过程的完整记录。批包装记录可单独设置,也可作为批生产记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管理要求与批生产记录的管理相同。
5.不合格品的管理
☆凡不合格原辅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工序,不合格成品不准出厂。
☆当发现不合格原辅材料、半成品(中间产品)和成品时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1)立即将不合格品隔离于规定的存放区,挂上明显的不合格牌;(2)必须在每个不合格品的包装单元或容器上表明品名、规格、批
号、生产日期等;
(3)填写不合格处理报告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查明不合格的日期、来源,不合格项目及原因、检验数据及负责查明原因的有关人员等,分送各有关部门;
(4)由质量部会同技术部门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负责处理的部门限期处理,质量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有详细的记录;(5)凡属正常生产中剔除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标明品名、规格、批号,妥善隔离存放,根据规定处理;
(6)整批不合格产品,应由生产部门负责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质量情况、事故或差错发生原因,应采取的补救方法,防止今后再发生的措施。由质量部审核决定处理程序;
(7)必须销毁的不合格产品应由仓库或生产部门填写销毁单,质量部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返工
(1)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重复既定生产工艺中的步骤,进行重结晶等其它物理、化学处理,如蒸馏、过滤、层析、粉碎方法。
(2)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返工,应当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
(3)除已列入常规生产工艺的返工外,应当对将未反应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艺步骤并重复进行化学反应的返工进行评估,确保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未受到生成副产物和过度反应物的不利影响。
(4)经中间控制检测表明某一工艺步骤尚未完成,仍可按正常工艺继续操作,不属于返工。
☆重新加工
(1)应当对重新加工的批次进行评估、检验及必要的稳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证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确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规程和预期结果。
(2)应当按照经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重新加工,将重新加工的每个批次的杂质分布与正常工艺生产的批次进行比较。常规检验方法不足以说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还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
☆物料和溶剂的回收
(1)回收反应物、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如从母液或滤液中回收),应当有经批准的回收操作规程,且回收的物料或产品符合与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2)溶剂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剂在同品种相同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的,应当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回收的溶剂用于其它品种的,应当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3)未使用过和回收的溶剂混合时,应当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其对生产工艺的适用性。
(4)回收的母液和溶剂以及其它回收物料的回收与使用,应当有完整、可追溯的记录,并定期检测杂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