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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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即X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计划和范围
1.城区小学(X、X、X、X、X、X和X,下同)招收片区内的适龄儿童。
2.农村小学招收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自主招收适龄儿童。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和招生对象
第一批:房产和户籍在招生范围内,以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房产在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户籍在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录取过程中,遇某一批次学位不足时,由所在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办法,派满为止。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再次派位到相对就近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派位时间另行通知。
房产要求:须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下同)登记时间截止至X年6月30日,房屋产权人应是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且房产面积应大于50平方米(若房产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唯一住房,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截止至X年1月31日);若房产产权属共有,其个人产权应大于总面积的50%且面积大于50平方米。
户籍要求:适龄儿童的户籍应与父亲或母亲在同一户口簿上。户籍迁入时间截止至X年6月30日。户籍迁入时间在X年6月30日之后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登记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双方均应在X 城区居住(暂住)并合法从业1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X年6月30日之前正常参加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半年以上(X年起须1年以上)。
X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X城区户籍以外的适龄儿童。
(2)登记地点: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持相关材料到居住片区指定学校登记(定点登记学校见附件2)。
(3)录取办法:中心城区学校按照招生计划,视学位数和报名人数,按下列批次派位,派满为止。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片区内学校学位余缺情况,按照片区统筹、由近及远、向外推移的原则进行二次派位。二次派位后仍还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至郊区或农村学校就读。派位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批:父母双方在X城区居住(暂住)满2年以上(含2年)且正常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二批:父母双方在X城区居住(暂住)满1年以上且父母至少一方正常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批:父母双方在X城区居住(暂住)满1年以上且父母至少一方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满半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未按规定时间登记建档的适龄儿童,回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建档。
3.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外籍适龄儿童
根据其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或《户口簿》情况,统筹安排到居住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其中台胞、侨胞及外籍适龄儿童参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安排。
(二)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