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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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

篇一:婚姻法论文2

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

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21年经过修改。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21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抚养子女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判决后,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规定为权利和义务,表现出立法理念的变化和对父母子女关系认识的深化。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作出判决所考虑的因素有变化: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增加了对双方具体情况的考虑。第三,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有变化: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无论是男女哪方抚养子女,另外一方都要承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而2021年,《婚姻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202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在逐渐完善

的,慢慢向人权人性化方面改进。同时,也更注重对子女的关注程度,因为家庭离异毕竟将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影响,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应为父母的过失而毁了孩子的一生,所以,个人还是希望每一个父母都能对自己的婚姻,自己的家庭,自己的子女负责,认真思考,切勿应一时冲动而伤害了子女。

除了对子女,现在我国的《婚姻法》也主义了对父母的人性化。一般来说,应该大多数父母及时在离婚后英爱也还是会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应为毕竟血浓于水,自己的亲生骨肉还是自己亲手照顾才放心。但毕竟有时条件可能会不尽人意,会有应一方无抚养能力而放弃,但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其探望的权利,这样就避免双方关系僵化时出现不合情理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有抚养会的问题,当子女归一方抚养是,另一方有固定给予另一方子女的抚养费的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负责的父母在离婚后将抚养子女的责任完全推给另一方而不顾,这样不仅可能造成抚养一方的经济压力过大,也可能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我国的《婚姻法》算是跟上了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脚步,正逐步向人权化任性化发展。这样既能避免一些违背社会舆论的事情发生,也能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让其能在家庭离异的巨大伤害中恢复过来,从而能健康成长。所以整体来说,我个人是对现在我国的《婚姻法》持积极态度的,虽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法律,其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但应该还可以说是我国法律规定中比较全面的一项,尤其是在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方面,它已经在逐步向更先进社会法律靠拢,也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抚养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

但,虽然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子女抚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我呼吁作为父母的人能三思而后行,能对自己的子女负责,不要因轻易的一个决定给自己的子女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希望人间能多一份幸福,少一份哀伤。

相关参考资料:《浅析婚姻法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刘向鹏苏冠峰《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篇二:婚姻法案例论文格式版

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之界定

——以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部分婚姻当事人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要求。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后,其第六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非但没有解决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反而凸显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约定、约定财产制

目录

一、案情介绍...................................................................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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