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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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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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21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21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婚姻法论文
篇一:婚姻法毕业论文- 副本婚姻的契约本质和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也有关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
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
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
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
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
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婚姻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私密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演进、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婚姻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是理解现行婚姻法的基础。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其法律规范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在古代社会,婚姻法往往以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导向,重视婚姻的稳定和延续。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人权利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婚姻法的核心价值。
例如,在20世纪初,婚姻法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禁止强制婚姻和废除婚内强奸等内容。
其次,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进步。
在大多数国家,婚姻法往往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婚姻的成立通常要求双方自愿、合法年龄和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则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死亡和无效婚姻等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婚姻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然而,婚姻法的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被打破,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等现象也越来越多见。
这些新兴的婚姻形式对传统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界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
其次,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在家庭暴力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女性和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在未来,婚姻法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试管婴儿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对婚姻的成立和子女抚养等方面提出新的法律问题。
其次,全球化和移民潮也为婚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以及跨国婚姻和离婚等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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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
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
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
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
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
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论文【1】【摘要】婚姻法是身份法,有别于财产法,这是基于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比,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是自然的事实;而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是人为的、创设的事实.人基于出生而最初与父母、继而与其他亲属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他们之间使形成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这一自然的人伦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自然过程。
由此决定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和传统性,其伦理性表现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两者有很大的重叠性;婚姻法在适用中应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伦理,其传统性则表现在:婚姻立法应尊重本民族传统习俗,是本国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还应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状态,应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不应过于超前,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对于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法;传统性;伦理性;现代化一、婚姻法的意义《婚姻法》是建国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始终存在问题,如法律以前曾经保护过的,后来又不保护的事实婚姻依然存在;婚约解除或毁约后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无法律根据;协议离婚常常成为当事人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等等,究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这与我国法律界对婚姻法本质属性的关注不足不无联系,虽然学界公认,与民法的财产法相比,婚姻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传统性,要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科学性的婚姻法。
这些基础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婚姻法的伦理性史尚宽曾指出:“亲属法主要的为关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公益的规定”,“亲属法规定,须以合于伦理的规范为适宜”,也就是说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婚姻法这一属性源于其调整对象——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伦性,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人一出生就处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当中,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在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毕业论文引言:婚姻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制度,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建立起家庭,形成亲密关系,共同面对生活的喜怒哀乐。
婚姻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篇毕业论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以及最新发展趋势。
第一章婚姻法相关制度1.1 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婚前协议制度婚前协议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签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配、赡养抚养权等事项。
这一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引入,使夫妻双方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财产分配方式,避免了婚后财产争议的产生。
1.3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较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程序解决婚姻矛盾和纠纷。
离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婚姻法对夫妻权益的保障2.1 财产共同所有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和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为夫妻共同创业提供了保障。
2.2 婚姻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时,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权益,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2.3 子女抚养权利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中。
法律强调双方父母应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监护职责,并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这一规定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案件的和解。
第三章婚姻法的新发展趋势3.1 多元化婚姻关系认可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多元化婚姻关系逐渐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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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作为我国最常用的民用法律之一,是我们每个人必须了解的一部法律。
特别作为今年新修订的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的《婚姻法》,我们更要了解其中蕴含的意义!所以这学期带着这份冲动,我选择了学习婚姻法这门课程。
从初中就开始从思想品德书上了解《婚姻法》这部法律,一直都对其有种好奇感,或者说是对婚姻的好奇感。
对于我们每个人(除了极少数)都将踏进婚姻的殿堂,随着这一步的迈出,《婚姻法》就开始真正的伴随着我们的脚步一直到生命的终结。
对于婚姻法,我一直最关心,或者说社会一直最关心的就是关于离婚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离婚纠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及家庭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感悟。
每个人都会面临爱情和婚姻,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
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
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
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
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
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
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但是当到婚姻真正无法挽救的那一天的时候,很多人都是在自私的想着怎么能拿回尽可能多的资产,有次便产生了那么的的纠纷。
而这次新的《婚姻法》中又给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外界看来新《婚姻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似乎对女性很不公平,因为这样一来似乎女性就没有理由要求男性必须提供房子作为婚姻的保障。
看似是对女性的不公,但是这样的举措又为何不是对一些怀揣不良企图的女性利用婚姻获取财产的一种打击。
而且另一方面也是在鼓励女性要奋斗,也促进的了女性的独立使得女性在未来的生活中更倾向于通过自我的努力来达到生活的追求。
任何人都不想自己的婚姻是一个分割财产的圈套。
这也未尝不是提高幸福指数的一种努力。
但是新《婚姻法》也有片面的一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因为结婚而放弃自己的工作,承担绝大部分家庭责任,劳心劳力生儿育女,她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家庭,她们把最美好的年华浪费在厨房小厅,等到人老珠黄一旦被丈夫厌弃,要求离婚,她们却得不到丈夫财产上的补偿,这不得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心婚姻法。
总的来说,从较为客观的角度讲述了新婚姻法的利弊,一、“新婚姻法”让“骗婚”不利而破的观点受到大家的一致赞成。
二、如果大
家都积极维护社会的优良秩序,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那么任何一部法律都只是针对那些违法乱纪的人。
分析完了新《婚姻法》的变动,其实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维护和爱护自己的婚姻,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是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
婚姻中,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
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珍惜彼此。
要相信夫妻相扶到老才是婚姻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