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程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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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引言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关系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至关重要。
因此,各个国家普遍通过婚姻法来确立和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扮演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角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财产规划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在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婚姻法的历史变迁婚姻法是一门深入人心的法律学科,其规范婚姻关系的功能由来已久。
在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婚姻关系。
例如在《礼记·曲礼上》中有关于婚姻仪式的详细记载,可以看出早期婚姻法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西方,婚姻法的演变更加显著。
从古代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到现代的《民事法典》,婚姻法始终承担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责任。
第二部分:婚姻法的功能和目的婚姻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具有多重功能和目的。
首先,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的必要条件、离婚的程序和财产分配等内容,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婚姻法起到引导和规范婚姻关系的作用。
通过婚姻法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规范了夫妻间的行为和责任,并提供了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部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婚姻法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过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减少了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通过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和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婚姻法的完善和落实,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第四部分: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婚姻法作为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传统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于同性婚姻、婚姻自由化和多元化婚姻形式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婚姻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婚姻法论文
百度文库学习婚姻法的收获这个学期我选修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之前,我对婚姻家庭法知之甚少,我一直以为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美好爱情上的继续,是一个新的生活世界的开始,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国度,但通过本学期的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我的思想是多么的幼稚。
同时让我意思到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的复杂性。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现在基本掌握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婚姻及家庭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说实在的,我觉得女生很有必要好好学习婚姻家庭法,增强保护意识,在今后婚姻生活中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
我作为一个女生,听了这门课之后,觉得学习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很有意义。
下面是我学习婚姻家庭法后的一些体会: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及家庭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感悟。
每个人都会面临爱情和婚姻,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
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
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
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
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
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
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
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第一篇:婚姻法论文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黄义灵(江西赣江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经历了有条件认可、相对承认、完全不承认、附条件的相对承认四个阶段,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1]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立法发展之历史沿革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了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
概括而言,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有条件的认可阶段建国初期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认可态度。
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此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一时期只要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条件很宽松,立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
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
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感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家庭婚姻法这门选修课程。
首先,对婚姻法要有一定的整体的认识: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其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针对这五项基本原则我有自己的体会,现在我浅谈下自己的感悟。
首先,婚姻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就为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对以前买卖婚姻的鞭笞,也为严厉打击重婚罪提供法律依据。
现在社会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而不受等级制度的约束,这不仅保障了结婚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赋予他们重新追求新生活的权利,相信在今天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会重演,也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好女不侍二夫的落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但长远来看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婚姻自由其实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在落后地区不乏仍存在娃娃亲,童养媳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法律有待于进一步普及和推广。
其次,一夫一妻制打破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是对妇女合法地位的肯定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彰显了新时代的女权主义。
然而这必然涉及第三者,甚至是第四者的问题,现在比较流行一句话: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如果一个男人在外面包养女人,则必然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关于第三者,除了第三者和男人生的孩子,该得到应有的抚养。
第三者其余一切都不该受到保护法律,相反,法律还应该追究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破坏社会安定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当代社会,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婚姻家庭法展开讨论,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首先,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定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婚姻的定义和理解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家庭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为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婚姻家庭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纠纷方面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公平地划分夫妻财产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离婚纠纷的增多也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如何公正地处理离婚纠纷,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另外,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
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应该加强对于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婚姻法论文
篇一:婚姻法毕业论文- 副本婚姻的契约本质和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也有关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
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
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
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
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
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一):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论文摘要:婚姻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每一个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于婚姻法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在实践上促进完美婚姻家庭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
关键词:婚姻法学;社会正义价值;研究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
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所在,通过婚姻法保证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性,同时,保护婚姻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婚姻过错人施以一定的有效惩罚来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婚姻法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和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的正义价值,其作为维护和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的最主要的法律才能被长久地执行下去。
二、婚姻法的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法律,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婚姻法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切实通过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现代婚姻家庭正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严格维护婚姻生活中的一夫一妻制度。
人类从一夫多妻制度和一妻多夫制度最终演化到一夫一妻制度并最终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开始,它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初的那种乱混、群婚的混乱状态,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更加明确科学。
婚姻法公选课论文
班级:J市场营销1401学号:4141119014姓名:王梦涵主题: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离婚的主题是夫妻双方,且自愿;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以有效婚姻为前提,离婚产生对内和对外效力。
离婚需要符合离婚的条件,可以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但一方或双方出现重婚、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行为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离婚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的本人。
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的消灭,体现的是夫妻双方本人的意志,因此,必须有夫妻双方本人提出,协议离婚的,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提出的一方必须亲自向法官表达自愿离婚的意志。
2、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3、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面详细介绍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一、离婚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重婚;其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而且触犯刑律,须受刑罚的制裁。
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互负的贞操义务,无论是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提出离婚,都证明一个事实,即婚姻关系已很难维持下去。
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
遗弃则指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
上述情况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离婚判决。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婚姻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私密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演进、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婚姻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是理解现行婚姻法的基础。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其法律规范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在古代社会,婚姻法往往以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导向,重视婚姻的稳定和延续。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人权利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婚姻法的核心价值。
例如,在20世纪初,婚姻法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禁止强制婚姻和废除婚内强奸等内容。
其次,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进步。
在大多数国家,婚姻法往往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婚姻的成立通常要求双方自愿、合法年龄和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则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死亡和无效婚姻等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婚姻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然而,婚姻法的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被打破,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等现象也越来越多见。
这些新兴的婚姻形式对传统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界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
其次,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在家庭暴力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女性和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在未来,婚姻法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试管婴儿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对婚姻的成立和子女抚养等方面提出新的法律问题。
其次,全球化和移民潮也为婚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以及跨国婚姻和离婚等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形式之一,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则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意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效力、离婚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的意义婚姻法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护个人权益婚姻法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各方的个人权益,包括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等。
通过规范婚姻关系,婚姻法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提高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程度。
1.2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是一种基本社会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防止婚姻纠纷的发生,保持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3 促进个人成长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和支持。
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促进了个人成长。
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婚姻自由原则指的是,任何成年人都有选择配偶和自由结婚的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人权。
三、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素和条件。
婚姻关系的效力主要包括法律婚姻与民事婚姻效力两个方面。
3.1 法律婚姻效力法律婚姻效力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这种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3.2 民事婚姻效力民事婚姻效力是指社会习俗或约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虽然这种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四、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它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4.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4.2 裁定离婚裁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裁定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和根据,经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毕业论文引言:婚姻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制度,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建立起家庭,形成亲密关系,共同面对生活的喜怒哀乐。
婚姻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篇毕业论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以及最新发展趋势。
第一章婚姻法相关制度1.1 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婚前协议制度婚前协议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签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配、赡养抚养权等事项。
这一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引入,使夫妻双方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财产分配方式,避免了婚后财产争议的产生。
1.3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较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程序解决婚姻矛盾和纠纷。
离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婚姻法对夫妻权益的保障2.1 财产共同所有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和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为夫妻共同创业提供了保障。
2.2 婚姻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时,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权益,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2.3 子女抚养权利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中。
法律强调双方父母应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监护职责,并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这一规定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案件的和解。
第三章婚姻法的新发展趋势3.1 多元化婚姻关系认可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多元化婚姻关系逐渐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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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课程论文
法律与生活课程论文
有关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探讨
班级:生技111 姓名:吕朝阳学号:1131110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回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唐某(女)与张某(男)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
而后张某经营有了钱财,于是渐渐嫌弃唐某,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唐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章可循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概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节而给他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的时候,û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损害给予赔偿。
[1]离婚时实行损害赔偿,使有过错方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ο,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性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民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表现在: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伤害,其打击更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一般û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
其次,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的损害,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
再次,在Υ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Υ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的过错方,Υ反了民法关于人身权方面的义务。
最后,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三)意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使离婚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的作用。
在我国,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义,表现在: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
我国宪法确立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方针。
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给予保护的。
但由于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缺乏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无过错配偶实施Υ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要求赔偿。
这使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
肃性。
第二,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离婚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
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尤以妇女居多)因过错配
偶的Υ法行为,身心受到极度摧残。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ο,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2]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填补法律©洞,实现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司法部门有法可依,Υ法必究,制裁过错方的需要。
从我国司法实务界来看,由于我国旧婚姻法δ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院一般不会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有些案件证据确凿,但因为法律对离婚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践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
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Υ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因
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Υ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以减少这类侵权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不论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我国台湾民法则只承认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我国新婚姻法并û有在条文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
[3]因而,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诉讼离婚而将协议离婚排除在外;在财产的范Χ上,更有学者认为只能限制于法定财产中,对约定财产不予考虑,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过于狭窄。
(二)赔偿主体限定范围过窄婚姻法对赔偿主体û有明文规定,但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请求权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
事实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家庭成员,我国法律不允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三)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有过错配偶一方
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在理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做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的发挥,导致了我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太过笼统。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Χ和金额的时候最难把握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Χ和数额。
至今我国法律û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û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随意要求,实践中索赔上千、上万元的都有,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这造成规避管辖的嫌疑。
[4]而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裁判稳定及司法权威。
(五)法律对过错行为的限制过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可以请求赔偿,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和遗弃行为。
以列举的方式对赔偿的情形加以了明
确规定,也就意ζ着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这将使无过错配偶方只有容忍不幸婚姻带来的苦果而毫无办法,然而现实生活中重大过错行为不仅仅限于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例如发生婚外恋、长期通奸、吸毒、赌博等行为对配偶一方造成的损害,法律却û有保护这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û有赋予他们在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