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新婚姻法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婚姻法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新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进行比较,强化了很多内容,并给予进一步补充,使公民感觉到新婚姻法对切身利益方面有较高的积极意义,也可维护婚姻和家庭,符合我国国情。
一、新婚姻法的特点新婚姻法为一项具有较强道德理论性的法律,该法律对婚姻的自主平等较为注重,且要求夫妻间相互尊重和忠诚,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该法律中对一方的所有财产以及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良好明确,由于这些特点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方面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其中对一夫一妻制度也有明确的保障,对已婚者和他人以及家庭方面有新的制约,使家庭成员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一)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
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
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
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二) 技术上的进步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
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
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
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 处理、制裁和假定。
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婚姻法与每一个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法的颁布不仅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促进夫妻双方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制度; 财产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之前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同时也对之前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提高了新婚姻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首先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以及新婚姻法取得的进步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新婚姻法,充分发挥新婚姻法在促进我国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和进步之处(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与其他法律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道德理论性,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关于社会道德方面的内容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遵循忠诚度的原则,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这都是新婚姻法中新添的内容;同时新婚姻法主张婚姻的自由平等,增加了对生育制度的详细规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除道德方面的内容外,新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内容也做出了补充,新婚姻法中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对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整。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
首先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以往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补充。
以往的婚姻法中缺乏对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家庭事务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对以往的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补充,同时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的婚姻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中关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提高结婚双方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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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试分析新婚姻法的进步和弊端
题 导致 了离 婚 。然 而 离 婚 必然 就 会 涉 及 房产 问题 ,那 么 房 产 如 何分配就成 了一个 老大难问题,被婚姻动机不纯的人分掉一半 房产 对 老 人 而 言 还是 较 难 接 受 的 。这 对 这一 问题 ,新 婚 姻 法 出 台了相应 的解 决措 施 ,在 一定 程度 上保 护 了个人 的相 关财 产 。 三 、新 婚 姻 法 的弊 端 1 .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上 的不 足 在婚 姻 财 产 制 度 方 面 ,新 婚姻 法 尚且 还 存在 一 定 不 足 。首 先,新婚姻法在对夫妻财产进行规定时,采用了列举式的方法 这一方法虽然使得法院等审查机关的相关工作的操作性更强, 但也 存在 着 一个 致命 缺陷 ,即无 法从 根本 上将 问题 解决 。所 以, 在 制 定法 律 时 ,不 仅 需 要 规定 夫 妻 共 同 财产 的一 般性 质 ,也 应 当规 定个 人 特 有 财产 的一 般 性 质 ,再 根 据这 些 特 征 ,制 定 出一 个较 为统 一 的标 准 。 例 如 ,因为 感 情 不 和长 期 分 居 的夫 妻 所 获得 的个 人 财 产 到 底应 当归 属 个 人财 产 还 是 夫妻 共 同财产 这 一 问题 并 没 有 做 出 明 确规定 ,所以只能将其纳入共 同财产范围,但事实上 ,这并不 合理。所 以,需要对新婚姻法作出进一步补充规定,使夫妻 双 方在 自愿分居期间所获得的个人财产归属至个人财产范围当中。 2 . 生 育制 度 上 的不 足 在 生 育制 度 上 ,新 婚 姻 法 仍 旧存 在 一 定 弊端 ,并 没 有对 生 育 制度 进 行 设 立 ,更 没 有对 夫 妻 之 间所 共 同拥有 的生 育 权 的相 关问题作 出具体规定。作 为我 国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 同时也是 婚姻 的重要 内容。所 以,需要将其调整至新的婚姻法房 中。而 现代 科 学技 术 的发 展也 催 生 了一 些试 管婴 儿 和胚 胎移 植 等行 为 , 婚姻 法 也 应 对其 作 出相 应 的规 定 。对 于 夫 妻 双方 中任 意 一方 故 意和他人通奸怀孕或受精生育等行为,受害方理应有权提起诉 讼 ,以使 受 害者人 身权 利得 到保 护 。 四、结束语 可见 ,德治和法治 的结合、离婚内容的充实以及对婚姻家 庭违法行为的遏制等行为都是新婚姻法 的基本特点。新婚姻法 不仅 在 立 法 模 式 和立 法 技 术上 有 了显 著进 步 ,其 在 对 个 人财 产 权利 的保 护 方 面 ,也 体 现 出 了一 定 的进 步性 。尽 管如 此 ,也 不 能忽略其存在的弊端 ,夫妻财产制度和生育制度 的不足都是新 婚姻 法所 体 现出来 的 弊端 ,尚待 改进 。 参考 文献 :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
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
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
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
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
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
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
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作者:王一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同时也丰富了当代婚姻法制度的内容。
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度的立法思想。
新婚姻法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而且在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关系中,也起到规范和调整的作用。
但是,该法律从总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而2011年8月13日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纷纷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所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的制度,探讨和继续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本文将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来论述这项法律的发展和不足。
关键词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释三进步作者简介:王一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我国新婚姻法是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通过的,并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在坚持原有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重婚,以及夫妻财产制、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规定。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关系全民切身利益和千万家庭幸福的基本法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对于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一)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建设最好的发展方向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婚姻法在道德理论中是一项道德理论性很强的一项法律。
新婚姻法添设了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夫妻间要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
同时婚姻法还比较注重婚姻自由平等,和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的内容中还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的原则。
(二)新婚姻法也充实了离婚程序的内容从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以及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和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
这就使得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1
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来说,缺少法定婚姻形式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
例如,未婚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且相互承认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事实婚姻有别于事实重婚,前者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是未婚男女。
事实重婚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人是已婚则构成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违背。
二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是以共同生活为终身目标,这是事实婚姻与通奸等男女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区别。
三是事实婚姻双方的同居关系得到当事人的承认与社会的认可,这与一些婚外情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本质差别。
四是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是法定婚姻在法律要件上的一个缺失。
事实婚姻这种特殊的婚姻存在形式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有增长的势头。
长此以往,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加以规范,则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青少年的爱情观造成巨大影响,不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在《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事实婚姻的性质、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通过近年出现的案例来看,事实婚姻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待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事实婚姻法律概念模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事实婚姻定义为“未婚男女双方,在未取得结婚登记证之前,按照正常夫妻的生活方式生活,不但双方当事人承认夫妻关系,也同时得到社会认可的婚姻模式。
这种法律概念的模糊,不但给司法处理带来不便,更无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法律认定条件苛刻,无法行使双方当事人权利 在事实婚姻被法律具体认定时,法律也是持有选择性认可的态度,即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向法院起诉且在双方提出分手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唯一标准,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
试论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根植 于 民众对 于法律 的信仰 J 。法 治教 育 的核心 就是 法治 信仰 。十八届 四中全会强调“ 使全 体人 民都 成为社会 主义法 治的忠实崇 尚者 、 自觉遵 守者 、 坚定 捍卫 者” , 也就 是要 让人
民真正树立起法治信仰 。 全 国上下深入 开展法治 宣传 教育 , 以更加 “ 走心 ” 的方式 大力弘扬宪法 和法 律精神 , 在全 社会播 撒法 治 的“ 种 子” J 。
完善我 国法律体 系提 出建议 。
【 关键词】 新婚姻法; 无效婚姻 ; 财产分割; 人身权利 【 作者简介 】 雷鸣 , 女, 佳木斯 大学人 文学院学生
一
、
引 言
为进行保 护 , 我 国的新婚姻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 我国新婚姻法的特点 ( 一) 实现 了德 治与法治 的结合 。婚 姻关 系 的确定 既需
报 , 2 0 1 0—1 1 —1 9
紧跟时代发展和人 民需 求 , 创新 教育 方法 和宣 传模 式 , 才能 发挥法治教育实效 , 夯实法治 中国的思想 根基 。一 是运用互 联 网广泛 开展 法 治教 育 。要 充 分 发挥 互 联 网大 数据 、 大速 率、 大范围的优势 , 采取开设法律 知识博 客 、 建 立微信 公众号 等方式宣传法律精 神 , 培养法律 意识 。二是 依托说 法节 目创 新开展法治教 育。要支持 和鼓励 媒体 通过拍摄 普法栏 目剧 、 录制法治对话 节 目向人 民群众 普及。 比如对党 员领导 干部 , 可 以采取
现, 同 时也 是 扩 宽 司法 途 径 的有 效 措 施 。通 过 实 现 德 治 与 法 治的结合 , 能够对 于原 有的婚 姻 自由、 生育制 度进 行有 效 的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婚姻观念的多元化,新婚姻法的推出成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新婚姻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背景新婚姻法的出台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的稳定和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婚姻观念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满足人们的需求,新婚姻法迎来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婚姻法取消了婚姻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使婚姻成为一种自愿的行为。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护个人的婚姻自由,也能够减少强制婚姻带来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和限制,保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其次,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和婚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婚姻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和婚姻侵权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措施,并明确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再次,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和继承权的保障措施。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方通常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方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而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平等和公平原则,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和继承的方式,保障了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意义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婚姻法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新婚姻法的推出,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合理和灵活的解决方案,使各种类型的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外与不足之处【论文】
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外与不足之处摘要:在社会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一些法律法规在现阶段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社会。
所以,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对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就婚姻法而言,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后,不仅使得婚姻法内容凸显的更加丰富,同时还可以有效满足社会时代的发展需求。
从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强调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当今时代的婚姻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作为改革后产物,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是就目前来看,在新婚姻法中仍然有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的存在。
因此,本文针对于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不足;微探;"新婚姻法",简单来说就是对以前的婚姻法内容进行了改革,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对于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来说,不仅能够有效地满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同时也使得时代特色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发挥。
既能够为全民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又可以促进家庭之间的和睦。
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详细分析了新婚姻法的进步和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和指导。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分析(一)在立法模式方面的进步分析与以前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并制定了严格规定。
以前的婚姻法比较倾向于亲属身份,而新婚姻法更倾斜于财产法方向。
由于以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缺少足够重视,所以这就使得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
而针对于这一问题的出现,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相关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进步。
例如:在新婚姻法中司法的设立,并且也逐渐完善了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并明确规定他人不享有侵占夫妻双方或一方利益权利。
虽然在以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分配也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凸显的比较简单,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效力和财产范围。
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之我见
关键 词 婚姻 法 婚 姻制 度 家庭 关 系
作者简介: 陈周 ,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平等, 对 于计 划生 育 的一些 问题都 进行 了补 充规 定 , 使 新婚 姻法 步 , 例如 , 在立法 语言 上 , 新婚 姻法 语言 通俗 易懂 , 但 是却 不 失规 的道德 理论 很充 实 , 将 德 治与 法治 紧紧 的结 合在 一起 , 这也 为我 范 , 而 且语 言表述 的流 畅 清晰 ; 新婚姻 法在 内容 的 安排和 条 目的
婚 姻 法 的很多 内容 , 并对 婚姻 法做 了进 一 步 的补充 , 新婚姻 法 的 新婚 姻法对 于就 婚姻法 的缺 陷进行 的进 一步 的补充 , 我 国新婚 姻 实施对 于全 民切 身利 益来说 具有积 极意 义 , 对 于维护 家庭 的和 睦 法 的建立 旨在 以约定财 产制 为辅 、 法 定财产 制为 主的夫 妻财产 法
、
新 婚姻 法 的基 本特 点
( 一) 德 治 与法 治相 结合
新 婚姻法 是 一部道 德理 论很 强的法 律 , 新添 了夫 妻之 间相互 婚姻 法 的法律 规范 比较 的细 密 , 而 且 更具有 科学 性 。 新婚 姻法 在
忠 诚 以及 共 同维护 婚姻 家庭 的 内容 , 而且 法律还 注重 婚姻 的 自由 立法 的语 言 以及 内容 上都 较 以前 的婚姻 法 有 了很 好 的规 范和 进
( 三) 遏制 婚姻 家庭 的违 法行 为
法律 中 出现 。 新婚姻 法 设立 了三个 反面 责 任 的体系 , 即与 婚姻 制 度相 对应 , 明确规 定 了违法 婚姻 无 效, 离婚 损害 赔偿 责任 制度 和
毕业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学生姓名:龙海学号:14035080610001指导教师:李安琪专业:法学年级:201403学校:东北师范大学中国﹒贵州﹒六盘水2016 年5 月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Abstract (4)Keywords (4)前言 (5)1 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1.1 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1.1.1 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1.1.2 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1.2 、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1.2.1 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1.2.2 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2.2 技术上的进步 (7)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3.1 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3.2 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3.3 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4.1 、酝酿准备时间长 (10)4.2 、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4.3 、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4.4 、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4.5 、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摘要1950 年婚姻法和1980 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这些研究既有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
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分析
2 . 1技 术 层 面
在 我 国传 统 婚 姻 法 中 ,有 很 多 规 定 都 具 有 着较 为抽 象 以及 原 则 的特 点 , 很 难 对社 会 法律 以及 法治 所 具有 的价 值进 行 满足 。 而 在 新 婚 姻 法 中 ,在 立 法 层 面 则 具有 向 民法 倾 向的 特 点 ,并 在 以往较 为 “ 粗 放 ”的基 础上 具有 着 向 “ 细密 ”的特 征进 行 转变 ,
障。 2 . 2财 产 与权 利 方 面
在 我 国 的很 多 地 区 , 双 方在 结婚 前 , 房产 一般 是 由男方 购得 , 而女 方 更 多 的是 在 孩 子 以及 家 庭方 面 的付 出 。而 在 法律 中 ,却 没 有 对 女性 平 等 的尊严 ,却需 要 承 担 双方 的平 等 义务 。在实 际 生 活 中,女 性 往 往负 担 更 多 的 工作 ,但 这 种 情 况在 司法解 释 中 却 没 有 得 到认 可 ,并 以此 使 女性 权 益 在保 障方 面存 在 着 一定 的 问题 。同时 , 在现今 社会 中 , 房 屋还 是一个 具 有较 高价值 的 物 品 , 具有 着 较为 积极 的意义 。 新 婚 姻 法更 多 的 是对 具 有 财 产 的一 方 进行 保 护 ,却 没 有 对女 性 2 . 3立 法 模 式 层 面 相 关 问题 进 行 充 分 的考 虑 ,即新 婚姻 法 在 市 场规 律 的角度 对 婚 在 我 国 以往 立 法 中 ,并 没 有 对 亲 属 的财 产 等 进 行 特别 的重 姻 问 题 进行 了处 理 ,存 在 着过 于对 有 财产 这 相 对强 势 的 一方 进 视 ,并 因此 在 现 今具 体实 施 中存 在 着 一 定 的局 限性 。 而在 新 婚 行 保护 ,而 在弱 势一 方 的权 益 却存 在着 缺乏 的情况 。 姻 法 中 ,则 对 该 项 内容 进 行 明确 的 指 明 , 即不 能 因 为夫 妻 的婚 4结束 语 姻 关 系对 财 产 归 属 权 进行 改 变 ,即 不 能够 通 过 婚 姻 的形 式 对 对 婚 姻法 是 对 我 国婚 姻 权 利 进 行保 障 的重要 法 规 ,对 于社 会 方 财产 等进 行 占用 。 同 时 ,在 新 婚姻 法 中也 没 有 过 度对 身 份 进 的发展 、稳 定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义 ,新 婚 姻 法 的实 施 ,是 符 合 行 重视 ,二 是 更 加对 独立 人 格 的利 益 以及 权 利 进 行 保 护 ,在 新 社会 发展 的重 要举 措 。 在 上文 中, 我 们对新 婚姻 ( 下转 第 2 4 2 页)
浅析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缺陷及应对——以“机械登记”现象为视角
确规定婚姻登 记作为一种必经 的法定程序。 然而在现实 中 ,婚姻 登记制度 却存 在着许多 的问题 . 如何 真正规 范婚姻登 }工 作 、 障婚姻之 自由、 己 保 实现 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 , 值得深入探 讨。
的考虑, 没有 及 时 提 出解 决 新 问 题 的 办法 , 有做 到时 刻 以 没
申请离婚。婚姻登 记机关查 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并对子女和
财 产 问 题 已 有适 当处 理 时 , 给 离婚 证 。” 国通 过 法 律 明 发 我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 仅是在维护制度本身。 仅 第二 , 在现实 的登记 中, 官本位思想严重 , 婚姻登记员
最 后 , 姻登记 制度不完 善 , 婚 由于婚姻 登记机 关 的程 序瑕疵导致 的婚姻关系无效 , 有违法律精神 , 缺乏人. 『 生化。
【 作者简介 】 赵亚春 (9 1 )女 , 19 一 , 浙江 渚暨人 , 哈尔 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 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 从事法学研究 。
首先 , 婚姻行 为实质为 民事行 为 , 在婚姻登 记制度 中 应 当可 以援引 民法原则 。婚姻登记制度要 体现 便民 、 民 利 原则 , 这是制度的根本出发点而非限制或者干预 。这并不
意 味着 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扩 大 , 非 对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的 也
再 次 , 姻关 系的变更上存 在舍本 逐末 的现象 , 婚 即婚 姻 关系 的合 法有效 的形 式要件 和实质要 件只在登 记形式 上 缺乏形式 要件 ,完全可 以通过补足相关手续来 补救 , 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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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方式,而婚姻法是对于婚姻关系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对于婚姻权益的保障的法律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越来越多样化,各种婚姻形式的出现使得婚姻法的完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并探讨完善的方向和措施。
一、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制度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婚姻法规定了离婚需要具有一定的冷静期,这也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是这一冷静期的生效条件是否合理却一直存在争议。
当前的实践中,只有在出现财产纠纷、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下,法院才会给予离婚冷静期的豁免,其他情况下,即使双方确实已经无法继续相处,也需要进行长达六个月的沉思。
这种应对形式主义的做法,不仅加剧了当事人的矛盾,更耽误了他们的时间,违背了离婚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初衷。
其次,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婚姻法亦存在着不少不足。
一方面,当前一些地区法院裁定的划分财产,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剥夺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另一方面,儿童抚养问题也是女性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为了保障儿童生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法院往往会判定给女性更多的抚养权,而这一权利的实施和维持也往往会加重女性的生活压力。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女性受到家庭暴力抚养抚养问题的裁定常常是困难的。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各国家地区不断加强民主意识和宽松社会风气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推崇同性恋群体的权益,并呼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虽然并没有专门涉及到同性婚姻的问题,但是在保障婚姻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原则下,我们可以探寻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不应该因为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和迫害。
浅析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由性和平等性 。 并且对计划生育问题进行了 必 要的修改及补充, 充分展现 出新婚姻法中
道德 因素 的作用 。 有利 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了具体规定 ; 新增加 了侵犯财产权的民事 责 任制度 ; 增加了对社会公益方面的侵权和违 法行为的处 罚的规定 。 有效 的约束了人们 的 不正确行为 ,引导大家走 向正确的道路。 3 . 3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权保 护问题 的 进步 社会是在发展 的 , 时代在变化 ,旧的婚 姻 法对于很 多家庭 财产新 出现 的问题并 没
内容上都做 了改善 , 语言更加规范易懂 ,内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 理
应属 于婚姻 的范畴 , 夫妻的生育 问题应该 在 婚姻法 中做 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 但是新婚姻 法在这个方 面并没有涉及 , 这是新婚姻 法的 个严重缺 陷。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 展, 对 于高科技 的生育问题,如试管婴儿 ,
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的现象 , 对于
分居期间的夫妻双方所赚得的财产, 究竟属
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 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所 以, 制定法律 时除 了要做现 有 的关 于共 同财产 的规定 还要增 加对个人财产的规定 。 制定标准 , 统一规定 。 4 . 2新婚姻法在计划生育制度方面的不
足
特的进步之处 , 具有一定 的时代性 , 但 随着
社会的发展 ,它的不足之处仍然存在。本文
根据新婚姻法实施 以后的效果 。 全方面来讨 论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 首先介 绍了新婚
围、时间和效力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 进一 步完善 了旧婚姻法中的约定财产制问题 , 体
现出了新婚姻法的时代特色 。 3 . 2 新婚姻法在立法技术上 的进步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一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笔者以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处理.我们知道,合伙之意义,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societa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②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的目的必须合法,非法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果,此二者相同;B:合伙契约的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这也类似于婚姻;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产共有;E:赢利不是共同目的的实质性内容.综上,我们可以类推适用于合伙财产管理,具体如下:1、共同财产以共同管理为原则,有关满足生活需要对动产的处置,夫妻均有权单独作出处分,对于此外的动产与不动产之处理,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共有财产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421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管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①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夫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适当满足家庭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的另一方事务.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别的人身关系,该关系的建立是在一种特别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管理、处分行为应予承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理权”的问题.“对‘容忍代理权’的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作实质上不正确告知的处理.结果是可以认为代理效果发生.”③其实,这些规定对不参与管理方也有保证,即管理方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大宗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与不动产,由于涉及到夫妻关系存在的根本财产基础,须取得双方意见一致方能处理.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有关不动产的处理仍须取得双方意思一致.夫妻双方可以在财产契约中规定其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之间一方进行管理、处理,约定中未作规定的,推定共同管理.其管理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管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尤其有权占有属于共同财产的物和处分共同财产;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涉及共同财产的诉讼.”④不动产的处理,由于其对于夫妻财产的极端重要性原因,仍需双方取得意见一致.2、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不足由夫妻从各自财产中补足.其中,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产减损.二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处理,可采用如下几种模式:1、夫妻个人财产,应采取各自管理,自负其责为原则.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其财产,这时适用代理有关规则.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A.须授权明确;B.表见代理仍产生代理效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内部的责任追究按表见代理规定处理.3、一方未经他她方授权或者无约定之义务,为其利益对其财产进行管理,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对这一点,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有人会认为,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婚姻关系的本质是摆脱夫妻双方主观任性的客观伦理理性.”⑤婚姻关系有着强烈的伦理理性,现将夫妻各自财产管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但笔者以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的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照顾及精神层面慰藉,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经营活动,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则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参加生产等方面的自由何以体现,如果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管理权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话,法律又何必将夫妻财产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又如何体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此,我们必须坚信一点-权利主体是其本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必也不能为权利主体作出利益判断.综上,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不仅于法有据,也合符情理.当然,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之义务,重大过失仍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4、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而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恶意的,应赔偿另一方遭受的财产减损.这一点比较清楚,不详述.5、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减损的,应负侵权之责.这里就涉及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则是与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密切相关的.该原则的理论预设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应由法律来干预.由于该理论与一般民众的道德观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长期保留,这种保留不仅体现在民法中,也体现在刑法中,如刑法中的强奸罪“丈夫豁免”等.但历史发展到今天,传统的丈夫吸收妻子人格的一体主义立法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近代以来,民事权利主体意识觉醒,特别是现代以来女权运动的兴起,① 要求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使得一体主义理论已经站不住脚.刑法学界已对强奸罪的“丈夫豁免”提出质疑,上海市已有婚内强奸罪的判例,民法作为自然人真正权利的保障书,更应体现这种历史发展,总之,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承认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济,这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态度.三、夫妻关系破裂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新修订的婚姻法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财产分割,故于此仅讨论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我国婚姻法对此采取列举式,即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列举式比较直观,便于普通民众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在下文将述及.法国民法典对此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与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夫妻关系开始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引起的财产净益.该定义采用了概括式,比较周延,理解起来也不困难.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须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产.共有财产清偿后,债务所剩余的财产,由夫妻双方按相同的等份所有,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照顾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规定.如共有财产不能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各自的财产份额中清偿债务,即双方负连带清偿之责.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该协议是其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则,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将得不到体现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2、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实践中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践中,夫妻有财产的约定,但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不知情,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该债权人可向该婚姻共同体二人主张其债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此,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有所疏忽,实践中应着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适当保护.这方面关键在于落实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在对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保护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这里不再赘述.四、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检讨及立法建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不足,令人深感遗憾,现略述如下: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岂不料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这一点,我们的邻国日本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①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产生.3、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应该借鉴.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竟付之阙如.发达国家对此都有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须以书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但我国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在这方面应值得检讨.二、立法建议由于婚姻法刚行修改,再进行修改不可能,但却可在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其要求除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同外,须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也是对夫妻变更冲动的轻率作出必要规制.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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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Abstract (4)Keywords (4)前言 (5)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2.2 技术上的进步 (7)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摘要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这些研究既有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
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
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Abstract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new China's marriage law path forward.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law under China law soci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for all research work in recent years.These studies, macro, in view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construction global, there is also a micro,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pecific legalissues.The new "marriage law" has no doubt and legislation of yet another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Should say the new "marriage law" changes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in line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marriage relationship;Is also a result of perfecting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However,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science and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many regulations still flawed to some extent, it is not enough science.Key words: the new marriage law;Milestone.Perfect;defects前言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需要完善与发展,这已是法学界多年的呼声,并且已经提出不少具体建议。
探求这种呼声的起因,关键在于我国几十年来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妇女地位、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等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所致。
第1章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1.1 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原婚姻法在立法的角度上看,存在下列问题: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旧《婚姻法》从立法原则到具体的条款,都存在着抽象和笼统的现象。
宽泛的纲领性规定使得新婚姻法失去了作为婚姻家庭关系[1] 中个体行为的指南的作用,模糊具有伸缩性的条款使得原婚姻法在立法之初,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面面俱到,但是,落实到具体问题上的操作时确显得空洞无据,可操作性差。
由此,真正的实体性法律精神难于落实,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不能履行,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流于法条形式,其实质要求在实践与生活中被曲解,应发挥出来的作用与效果无从映现。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题。
旧婚姻法颁布以来,伴随这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行,都有对婚姻法内容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在原《婚姻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立法依据,同时部分法律存在相同行为的具体规定互相冲突。
立法上的不同步导致许多问题没有统一准据,婚姻法体系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
1.2 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原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例如:有关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种类、亲属范围、亲等计算等基本性亲属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和保护制度,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婚姻无效机制,对离婚中有过错责任一方的处理,违法婚姻的矫正及其财产、子女问题,违法离婚问题,家庭成员间一般性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救治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初期存在,而且在将来的很长时间都是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特别容易引起纠纷,激化矛盾,但在原婚姻法上一直没有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理,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1.2.2 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蓬勃发展,突飞猛进。
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的背景发生了变化,使得旧婚姻法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
例如: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改进,现在社会的家庭财产关系日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
家庭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日显突出。
其中,夫妻财产制完全突破和超越了传统及既定法定模式,在性质、种类、范围、形式及操作运行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变。
针对一国两制后的香港、澳门的婚姻制度和大陆的区别;现代社会滋生的“试婚”;早婚早恋;未婚同居等等问题;第2章新婚姻法进步之处2.1、立法模式上的进步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
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2] 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回。
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独立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
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2.2、技术上的进步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
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
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
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处理、制裁和假定。
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
新婚姻法有三个反面的责任体系。
在婚姻制度的对应下,对违反婚姻的无效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离婚损害给予赔偿制度。
在亲属财产权上相对应,有侵犯财产权方面民事的责任制度。
建立新婚姻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可对人们进行消极行为的约束和禁止,对积极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使法律制度得到体系方面的健全和保障。
2.3、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在对婚姻家庭事务中婚姻法的解释[3],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使其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个人财产上有更高的保护,使权利意识和个人的独立意识都得到增强,包括父母给子女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准确定位为婚前的房产归属,这些都对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提高闻。
很多父母给子女买房,都花尽毕生积蓄,可是年轻人在婚姻生活中,由于不确定性以及动机不纯的婚姻,会因为房产的归属,而影响到双方感情,还会对家庭财产问题给予直接伤害,因此对其对自家财产都较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