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公司赴英国投资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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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赴英国投资指南(三):英国基金行业的监管
来源:未知作者:邮轮会时间:2019-03-05 浏览:135 次
[ 导读] 2.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SuPPorting aGEncies and trade associations 1)英国国
际贸易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DIT”) 国际贸易部(DIT)是英国政府部门,
负责开拓和发展英国和非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协议。该部门是在英国脱欧公投后于2016年
7月13
2.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SuPPorting aGEncies and trade associations
1)英国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rade“DIT”)
国际贸易部(DIT)是英国政府部门, 负责开拓和发展英国和非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协议。该部门是在英国脱欧公投后于2016年7月13日就职的英国新任首相泰雷莎·梅(Theresa May)创设的。DIT的目标是为英国制定、协调和实施新的贸易政策, 包括准备和谈判自由贸易协议, 以及与非欧盟国家的市场准入安排。
国际贸易部是一个具有重要的贸易谈判能力的专门机构。它承担了以前由英国外交部和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所属的英国贸易投资总署的职责; 它也承担了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以及英国出口融资部的其他一些与贸易相关的功能。国际贸易部由现任国际贸易大臣利亚姆·福克斯(Liam Fox) 领导。
2)英国投资管理协会(Investment Association)
前身为IMA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是英国投资基金管理的全行业协会。
3)The City UK
是英国金融业和相关专业服务行业的代表机构, 致力于代表行业整体施加政策影响, 推动行业竞争力提升并促进行业繁荣。
4)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
在全球范围内代表对冲基金(hedge fund)行业。
5)英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协会
(British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BVCA”) 代表英国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基金的行业协会。
6)英中贸易协会(China-Britain Business Council “CBBC”)
是由英国政府及工商界共同支持的对华经贸促进机构, 协助中国企业开拓英国业务, 是中英两国政府历来推崇的最重要的双边贸易促进机构之一。
7)伦敦发展促进署(London and Partners)
是伦敦市官方发展促进机构, 负责大伦敦地区的投资、旅游和教育在全球的推广和促进工作。该机构是由伦敦市长和其商业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支持的非营利性的政府机构。伦敦发展促进署可以协助外资企业迅速高效地在伦敦创办企业, 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企业在伦敦落地, 不仅为大型跨国企业提供服务, 也为尚处在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落户、招聘员工、融入当地社区、打造商业网络、商业论证、提供优惠价格的办公场所和拓展业务。
8)伦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
伦敦金融城不仅是英国及伦敦市的经济心脏, 也是全球领先的金融、商业和经济中心。英国金融城政府则是支持和推广金融城及城内企业的机构。机构
为打造伦敦成为世界一流金融、贸易城提供支持, 同时也给那些在金融城旅游、居留、工作的人提供服务。该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 负责联系并推荐中英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机构; 举办圆桌会议以及研讨会; 为研究报告金融板块提供支持; 发行中国金融服务新闻周报; 以及为中国政府官员、监管者和金融领域的先行者提供支持。
3.经FCA批准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Approved Persons Regime)
FSMA规定, 在受监管公司(authorised firms, 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和托管人公司)中可视为履行控制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s)的人士, 只有经FCA 批准认可符合条件, 才能履职。他们也必须遵守FCA的获批准人士原则声明和执业守则。
在评估相关人士是否符合条件时, FCA将考察被考察人的诚实、正直与声誉、胜任力和能力以及财务状况。
4.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认可申请(Applying for authorisation –authorised firms)
FSMA规定, 除非适用豁免规定, 任何公司或个人在英国从事受监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y)均必须取得FCA的授权许可(authorisation)或在FCA登记(registration)。某些机构还可能须由FCA和PRA双重监管(dual-regulated firms)。
经授权认可基金(authorised funds)的基金管理人(Manager)和托管人(Depositary)必须是经FCA授权许可经营的英国公司。通过跨境互通(passporting)机制经本国监管机构授权许可的欧盟公司也可作为获授权认可基金(authorised funds)的基金管理人(Manager), 但不能担任英国基金的托管人
(Depositary)。如是UCITS基金, 该基金管理人可以是一家欧洲经济区(EEA)的UCITS基金管理公司。如是NURS或QIS基金, 则该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一家欧洲经济区(EEA)的AIFM(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金融与服务法案(FSMA) Part II制定的FSMA 2000 (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 详细规定了哪些经营活动为在英国受监管的金融活动(regulated UK financial activities), 主要包括:
1)接受存款accepting deposits
2)发行电子货币issuing e-money
3)执行或帮助管理保险合同carrying out or helping to administerinsurance contracts
4)投资investments:
- 交易或管理dealing in or managing,
- 安排交易arranging deals,
- 受托保管和行政/簿记管理safeguardingand administering,
- 咨询advising
5)家庭融资home finance:
- 安排arranging, 咨询advising on, 订立entering into and 行政/簿记管理administering
6)运营多变交易设施operating a 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y
7)发出无纸化电子指示sending deMATerialised instructions
8)设立基金/集合投资计划setting up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