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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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

定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号:新出审计[1998]84号

发布日期:1998-1-26

执行日期:1998-1-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根据《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对企业经营管理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过失。经济责任的内容一般包括:实现经营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责任;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责任;正确反映会计与经济信息的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对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条《规定》所称“任期”指人事部门下达法定代表人任命通知书至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限。法定代表人实际离任时间与人事部门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后者确定的时间为准。

如果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5年(含5年),按其实际任期进行审计;如果任期5年以上,可重点对其任职期初及后5年进行审计。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离任审计报告是人事部门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进行工作安排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审计组应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十项评价指标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每年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比较,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还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评价指标。

在计算分析各项评价指标时,应注重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评价指标不可比,应按可比口径进行调整,或在评价时作必要说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年度中间任职或离任,应根据其任职或离任上一季度会计报表的数值分析确认期初或期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并以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值为期初值或期末值,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审计组应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特点和被审单位的类型及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的主要内容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的社会效益进行考核,并要求选择必要的考核指标。一般可参考下列指标:

(一)出版社:重点出版物完成率、出版物重版(再版)率、获奖出版物比重。

(二)书刊印刷企业:书刊印刷量、书刊印制所占比重、书刊印制合格率、书刊印制优质品率、书刊印制周期。

(三)发行企业:发行吨位、发行周期、人均购书额、课本课前到书率、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四)物资供销企业: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其他类型企业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

第七条《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填报。

第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除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及时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关文件等资料。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法律责任由被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规定》第三十条所称“其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并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审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并要求审计组对其任期内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和事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一)财务情况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业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创收等。

(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

1、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内容。

2、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专职教师与学生比例、教师与教职工比例、成材率。

3、科研事业单位:课题成果率、成果转化率、科研人员与职工人数比例、科研成果获奖率。

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准备阶段1、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组成审计组;

2、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搜集、分析有关资料,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1、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初步接洽,并通报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纪律;

2、召开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会;

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部门、分层次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4、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

5、分析整理有关材料,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6、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提纲。

(三)终结阶段1、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后,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意见。

2、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报审计组。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3、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意见及时提交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一方或双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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