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2010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第十七章和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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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第十七章和十八章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说明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物工程的垂直运输。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但不包括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安装拆卸及轨道铺拆和基础等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定额按常规方案以不同机械综合考虑,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者外,均按定额执行。
四、垂直运输机械采用卷扬机带塔时,定额中塔吊台班单价换算成卷扬机带塔台班单价,数量按塔吊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5。
五、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建筑物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
地下室层高定额已综合考虑。
七、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定额。
八、如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时,定额子目中的塔吊台班应乘以系数0.98。
九、加层工程按加层建筑面积和房屋总高套用相应定额。
十、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结构最高点为准。
十一、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套用贮仓定额乘以系数0.35计算。
贮仓或水(油)池池壁高度小于4.5m时,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十二、滑模施工的贮仓定额只适用于圆形仓壁,其底板及顶板套用普通贮仓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地下室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一下的建筑面积计算,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计算。
二、上部建筑的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上建筑面积计算,另应增加按房屋综合脚手架计算规则规定增加内容的面积。
三、非滑模施工的烟囱、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及贮仓按基础底板以上实体积以“m3”计算。
四、滑模施工的烟囱、筒仓,按筒座或基础底板上表面以上的筒身实体积以“m3”计算,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定额已包括水箱及所有依附构件。
第十八章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说明一、本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m以上的工程。
宁波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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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余规发〔201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现转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22号)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余姚市规划局关于明确住宅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余规发[2009]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甬规字…2010‟122号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臵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浙江2010版 概算定额 计价问题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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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0]623号、甬财政基[2010]1459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考虑到我省2010版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正在编制过程之中,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的计价问题暂作如下解答:一、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如何计算建安工程费用?答: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建安工程费用可按以下计算程序及其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详见附件1)二、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时,概算费率如何确定?答:建设工程概算费率包括综合费用费率和税金费率,其取费计价规定统一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相应规定执行,其中的综合费用费率应在费用定额编制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增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相应费率,调整后的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件2三、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时,扩大系数如何确定?答:扩大系数是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及图纸设计深度等因素,编制概算费用时应予以适当扩大。
考虑到不同专业工程编制概算时所使用的计价定额形式不同,且扩初图纸设计深度难以判断,对不同专业工程的扩大系数作如下调整:1、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含人防安装工程)扩大系数为2%。
2、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扩大系数为1%。
四、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如何确定?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现行版)的相应规定,结合我市现行费用标准进行确定。
附件1: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可点击下载)附件2:宁波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综合费用费率表(可点击下载)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一、建筑(装饰)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一)建筑(装饰)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表一~(一)期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确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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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五)
问:综合脚手架计价的计算基础是建筑面积,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后,我省2010版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作哪些调整?
答:《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下册P250页:一、综合脚手架第2点“以下内容并入综合脚手架计算”所包含的(1)、(2)、(3)三点修改为以下两点:
(1)骑楼、过街楼下的人行通道和建筑物通道,层高在2.2m及以上者按墙(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2)主体结构外有墙体、门窗等封闭的阳台,应另增加计算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
以上两点涉及的面积计算,仅适用于计取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和建筑物超高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费用。
宁波市建筑容积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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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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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XXX2010北京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XXX[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XXX)、XXX、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XXX、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工程条约价约定、竣工结算管理、工程计价纠纷调整处置惩罚、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所有利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履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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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说明一、本章定额包括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钢筋制作与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运输与安装。
二、本章内各节有关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均互相适用,也适用本章外所涉及且未规定注明的相关定额。
三、现浇混凝土构件:1.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按照不同构件,分别以组合钢模,复合木模单独列项,模板的具体组成规格、比例、支撑方式及复合木模的材质等,均综合考虑;定额未注明模板类型的,均按木模考虑。
后浇带模板按相应构件模板计算,另行计算增加费。
2.现浇混凝土浇捣按现拌混凝土和商品混凝土两部分列项。
现拌泵送混凝土按商品泵送混凝土定额执行,混凝土单价按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换算,搅拌费、泵送费按构件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
商品混凝土定额按泵送考虑的项目,实际采用非泵送时,套用泵送定额,混凝土单价换算,其人工乘以以下相应系数,其余不变。
人工调整系数表4.定额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石子粒径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当混泥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
毛石混凝土子目中毛石的投入量按18%考虑,设计不同时混凝土及毛石按比例调整。
5.型钢混凝土劲性构件分别按模板、混凝土浇捣及钢构件相应定额执行。
钢管柱内灌注混凝土按矩形柱、圆形柱定额执行,不再计算模板项目。
6.基础:(1)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划分以混凝土基础上表面为界;(2)基础与垫层的划分,一般以设计确定为准,如设计不明确时,以厚度划分:15cm 以内的为垫层,15cm以上的为基础。
(3)有梁式基础模板仅适用于基础表面有梁上凸时,仅带有下翻或暗梁的基础套用无梁式基础定额。
(4)满堂基础及地下室底板已包括集水井模板杯壳,不再另行计算;设计为带型基础的单位工程,如仅楼(电)梯间、厨厕间等少量部位采用满堂基础时,其工程量并入带型基础计算。
(5)箱型基础的底板(包括边缘加厚部位)套用无梁式满堂基础定额,其余套用柱、梁、板、墙相应定额。
(6)设备基础仅考虑块体形式,其他形式设备基础分别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计算,套用相应定额。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13-15章含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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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门窗工程说明一、本章中木门窗、厂库房大门等定额按现场制作安装编制;金属门窗定额按现场制作安装与成品安装两种形式编制;金属卷帘门、特种门等定额按成品安装编制。
二、采用一、二类木材木种编制的定额,如设计采用三、四类木种时,除木材单价调整外,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三、定额所注木材断面、厚度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为净料,应另加刨光损耗:板枋材单面加3mm,双面加5mm。
其中普通门门板双面刨光加3mm,木材断面、厚度如设计与下表不同时,木材用料按比例调整,其余不变。
四、装饰木门门扇与门框分别立项,发生时应分别套用。
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定额的门扇上所用铁件已列入,除成品门附件以外,墙、柱、楼地面等部位的预埋铁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六、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定额取定的钢材品种、比例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比例调整;设计木门中的钢构件及铁件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设计图示用量调整。
七、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定额中的金属件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的工料。
八、普通木门窗一般小五金,如普通折页、蝴蝶折页、铁插销、风钩、铁拉手、木螺丝等已综合在五金材料费内,不另计算。
地弹簧、门锁、门拉手、闭门器及铜合页另套用相应定额计算。
九、木门窗定额采用普通玻璃,如设计玻璃品种与定额不同时,单价调整;厚度增加时,另按定额的玻璃面积每10㎡增加玻璃工0.73工日。
十、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定额子目中,如设计门窗所用的型材重量与定额不同时,定额型材用量进行调整,其他不变;设计玻璃品种与定额不同时,玻璃单价进行调整。
十一、断桥铝合金门窗成品安装套用相应铝合金门窗定额,除材料单价换算外,人工乘以系数1.1。
十二、弧形门窗套用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型材弯弧形费用另行增加;内开内倒窗套用平开窗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
十三、门窗木贴脸、装饰线套用第十五章“其他工程”中相应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普通木门窗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计算,单独木门框按设计框外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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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为深入贯彻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将2010版相关专业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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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浙江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浙江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240c382524de518964b7dfe.png)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 点击量:1681(试行)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术语2.1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层咼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浙江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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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二)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管沟土方回填工程量,是否需要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答:管沟土方回填,不分管径,均按实计算。
2、锚杆(土钉)钻孔孔径,定额是按多少考虑的?如设计孔径与定额不同时,如何调整?答:定额仅适用于基坑围护的土钉墙,孔径按100mm以内综合考虑。
孔径超过100mm,在150mm以内时,定额中的纯水泥浆、木质素磺酸钙和灰浆搅拌机、液压注浆泵的用量,按比例换算。
3、地下室混凝土外墙及其有防水等特殊要求的内墙,设计要求采用止水对拉螺栓时,如何套用定额?答:施工组织设计未明确时,每100平方米模板定额中的六角带帽螺栓增加85kg、人工增加1.5工日,相应定额的钢支撑用量乘以系数0.9。
4、设计采用螺纹钢筋作为箍筋时,定额如何套用?答:普通钢筋制作安装定额按圆钢、螺纹钢分别编制,当设计采用螺纹钢筋作为箍筋时,其箍筋的制作安装套用圆钢相应定额进行换算。
5、何谓实腹和空腹钢构件,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答:实腹钢构件是指腹部构件能够在模型中参与承受轴力及弯矩(如H型钢柱等),如:H型钢柱、角钢、槽钢、工字钢、方管、矩管、箱形构件、T型钢、C型钢、Z型钢、圆管等;空腹钢构件的腹杆或腹板不考虑承受轴力及弯矩,只对翼缘构件相对形状及稳定性起支撑作用,减少翼缘构件的计算长度(如格构式构件、蜂窝梁等)。
如:格构式构件、桁架、蜂窝梁、腹板连续开孔并且无补强的梁柱等。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腹板在轴线方向有否断开或减弱,有则是空腹构件,反之则是实腹构件。
如下图示:6、需勘误的内容(1)上册P.68页,定额2-132、2-134中的轻便钻孔机XJ-100台班单价为84.9,定额机械费分别为138.82、281.87,定额基价分别为1627、2070,分别更正为:台班单价为149.53,定额机械费为192.46、496.44,定额基价为1681、2284。
(2)上册P.84页,定额3-13和3-14表头中的“混凝土实心砖基础”增加一栏规格,分别为240和190。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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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标准为了规范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建筑面积计算1.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与《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中相关规定计算。
1.2房屋主体结构范围内标注的建筑空间,无论名称如何,不视为房屋附属设施,均按相关规定计建筑面积。
1.3 在计算建筑面积过程中,碰到如有柱雨棚、有柱走廊等房屋附属设施,不论柱子是否为结构承重柱或构造装饰柱,均按相关规定计全部建筑面积。
1.4在开放式办公室与公寓式办公室的建筑面积比例计算过程中,判断办公室的面积大小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5建筑外墙外保温层不计建筑面积。
1.6阳台面积计算过程中凹、凸、复合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出1.8米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的,视做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1.7 室外楼梯按其所通达的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与台阶的界定除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规定外,补充如下:a)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少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2.容积率计算2.1 容积率与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
计容积率面积指在总建筑面积中,计算容积率与折算容积率两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
容积率计算规则 10月18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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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规则1、容积率系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本办法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2、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套型内局部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普通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小于5.2米,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设置于屋顶的露台、空中花园无封闭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设封闭顶盖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其他层设置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须按阳台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住宅建筑因设置中央空调等设施需要设置的与室内相通的室外设备平台,其进深不得大于1.1米,长度不得大于2.0米,其建筑面积应按阳台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住宅阳台最宽处净深不应大于1.8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净深的平均值控制),超过1.8米以上部分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每套住宅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计算建筑面积的10%,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6、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的社区用房、菜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用房,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相关规费。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书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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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任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 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浙江2010综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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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0综合解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问题综合解答1、住宅小区、厂区内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专业工程连同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其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如何确定?答: 住宅小区、厂区内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专业工程连同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如招标文件要求总承包单位需同时满足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各专业相应施工资质的,其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按各自专业的类别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取费;如招标文件对总承包单位无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施工资质要求的,则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并入建筑工程取费。
2、建筑工程中地下连续墙单独发包时,其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如何确定?答:建筑工程中地下连续墙单独发包时,其工程类别按专业打桩一类工程确定,并按相应费率取费。
3、市政、园林工程中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的适用范围如何?答: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不受市政、园林工程中的专业限制,只要满足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条件的工程,均可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的彩钢板护栏,其费用能否另行计算?答:市政工程施工时,若施工现场禁止通行的,其现场两端的彩钢板护栏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另行计算;如在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情况下搭设的彩钢板护栏,其费用应根据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的相应规定,按第六章“脚手架及其他工程”中“彩钢板施工护栏”的相应子目进行列项计算。
5、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按重量计算建筑余土外运及处置费时,建筑余土工程量应该如何计算?答:根据宁波市近几年来的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筑余土工程量宜按以下公式计算:建筑余土工程量(t)=建筑余土天然密实体积(m3)×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式中,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一、二类土取1.6;三类土取1.8;四类土取2.0。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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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计算规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任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
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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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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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要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2010] 224号计价依据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计价依据(2010版)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计价依据(2010版)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总则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审投资估算2、编审设计概算3、编审工程量清单4、编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标底5、编制投标价6、确定与调整合同价款7、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编审竣工结算9、工程计价纠纷调解10、工程造价鉴定2、术语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等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工料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得合计费用;人工费:内容包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四项费用;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按本省规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3、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3.0.1 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3.0.2工程计价方法包括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工料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工程造价=∑分部分项项目合价+措施项目金额合计+其他项目金额合计+规费+税金工料单价法工程造价=∑项目合价+取费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率+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综合单价法的取费基数是指规定计量单位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工料单价法的取费基数是指直接工程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合计;3.0.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按综合单价法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应按工料单价法计价4、设计概算4.0.1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文件;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就爱你是项目,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投资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4.0.3概算文件组成1、封面、签署页2、编制说明3、建设项目总概算表4、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计算表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6、单位工程概算表4.0.4总概算表的项目按费用划分为以下6部分1、工程费用2、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3、预备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建设期贷款利息6、铺底流动资金4.0.5 单位工程概算一般分为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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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 文号: 甬规字〔2010〕122号 发布时间: 2010-10-22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5、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建筑内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低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2.2米-4.5米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工业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
(五)设备平台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未折算前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平方米。
按每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0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超出上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六)飘窗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0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当飘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大于0.8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七)阳台凹、凸、复合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出1.8米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错层式阳台的建筑面积按“省房”4.3.1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需计入容积率。
(八)坡地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计算1、适用范围1)用地周边无现状或规划的城市道路作为参照;城市道路与建设用地距离较大;用地周边城市道路纵断面高差较大;2)对原有建筑基地的地势改造较大。
2、计算规则建筑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至小区道路中轴线(两处高差不大于0.5米,大于0.5米时,则取距建筑出入口1.5米的入户道路中轴线处的设计标高)的最小垂直距离处的设计标高(当一幢建筑有几个出入口时,则取几个出入口设计标高的平均值)作为该幢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如建筑出入口无垂直对应的小区道路时,则以距建筑出入口1.5米的入户道路中轴线处的设计标高(当一幢建筑有几个出入口时,则取几个出入口设计标高的平均值)作为该幢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以上述标高为计算参数,确定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该规范与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主要差异内容明确如下,如与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出入的,从其规定。
甬规字〔2005〕139号、甬规字〔2007〕17号、甬规字〔2009〕46号文件作废。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3、宁波市房地产协会房产测绘专业委员会《关于落实<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甬房协〔2009〕15号)[简称“市房”]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简称“国建”]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6、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层高建筑的层高低于2.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省房”)。
(二)坡屋顶跃层、斜面结构屋:1、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顶层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2、跃层层高2.20米以上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跃层、斜面结构屋的层高2.20米以上的外墙,1/2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另1/2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省房”4.3.11)。
阁楼(暗楼)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省房”4.3.12)。
(三)阳台1、一般阳台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和4.1.2)。
2、错层式阳台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1)。
(四)飘窗1、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30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2、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3、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0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2)。
(五)架空层1、层高2.20米以上的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建筑面积;2、依山(坡)地建造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围护封闭利用,整修有底板,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架空层中层高2.20米以上并加以围护封闭利用的门厅、楼梯、电梯和水、电、排风管道井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7)。
(六)室外楼梯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2)。
1、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当上层楼梯覆盖下层楼梯时,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出主墙体外、未封闭、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楼梯挑平台,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时,挑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且顶盖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时,按少的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3、广场式的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用的室外爬梯、挂梯、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3.13)。
(七)廊1、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2、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计算(“省房”4.1.1)。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4、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2)。
(八)外墙外保温隔热层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但包括对墙体起保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省房”3.12)。
在实际操作中,外墙一般抹灰厚度(不包括保温砂浆层)按设计单位说明与实地测量计算,但最大值原则上不得大于2厘米。
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主体维护结构外侧,不包括阳台抹灰层厚度。
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