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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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一、项目概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雷电活动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必须合理地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本方案旨在对防雷工程的竣工进行细致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建筑物在雷电活动中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

二、竣工验收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2、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材质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3、避雷针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面积覆盖率达到90%;4、全部防雷设施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5、防雷设施的绝缘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程设施要求1、防雷接地系统:应采用有效的接地体材质和规格,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2、避雷针:避雷针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面积覆盖率不得低于90%,并确保其材料符合设计要求;3、防雷设施:安装位置、材料、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4、防雷设施的绝缘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5、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雷电活动,并能够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

四、具体方案1、防雷接地系统:(1)材质: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如铜、铝等;(2)规格:根据建筑物的需求确定接地体的规格;(3)布设:应布设在建筑物周围,并与建筑物的金属部分连接。

2、避雷针:(1)设置位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并要求面积覆盖率达到90%;(2)材料: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的材料;(3)绝缘检测:在安装完成后,应对其进行绝缘性能检测,确保其质量。

3、防雷设施:(1)安装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位置安排;(2)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防雷设施的材料;(3)规格:根据建筑物的需求确定规格。

4、监测系统:(1)安装位置:应选取建筑物周围高处进行监测系统的安装;(2)功能:能够实时监测雷电活动,并能够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3)联动:与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实现联动,确保建筑物及时安全疏散。

五、工程管理1、进度管理:防雷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确保整体工程进度;2、质量管理: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防雷工程的质量;3、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4、成本管理:合理安排材料采购和施工队伍,确保工程成本可控。

建筑防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建筑防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一、概述为确保建筑物防雷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及验收。

二、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进行检验。

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防护、照明、通风等安全措施。

三、施工过程1. 接闪器安装(1)接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有效覆盖建筑物。

(2)接闪器应采用镀锌钢绞线、镀锌圆钢、镀锌扁钢等材料。

(3)接闪器与建筑物外露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2. 接地装置施工(1)接地装置应采用镀锌材料,如镀锌圆钢、镀锌扁钢等。

(2)接地装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确保接地电阻符合标准。

(3)接地装置与建筑物基础、地下室、设备基础等进行连接。

3. 防雷装置与建筑物连接(1)防雷装置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2)连接处应采用镀锌材料,确保连接牢固。

四、施工验收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2)检查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

(3)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防雷装置的安装、接地装置的布置、连接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检查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标准。

4.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施工材料、设备的检验报告。

(3)施工过程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五、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为后续维护、保养提供依据。

4.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施⼯验收规范防雷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质量、促进⼯程施⼯技术⽔平的提⾼,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电⽓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及验收。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施⼯。

第条采⽤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条施⼯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程的施⼯,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条接地装置的施⼯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章电⽓装置的接地第⼀节⼀般规定第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线相接:⼀、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式或移动式⽤电器具等的⾦属底座和外壳。

⼆、电⽓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属或钢筋混凝⼟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属遮栏和⾦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属外壳和电缆的⾦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线路杆塔。

⼋、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设备。

九、在⾮沥青地⾯的居民区内,⽆避雷线的⼩接地电流架空电⼒线路的⾦属杆塔和钢筋混凝⼟杆塔。

⼗、电除尘器的构架。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属部分。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属箱体。

⼗三、电热设备的⾦属外壳。

⼗四、控制电缆的⾦属护层。

第2.1.2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线相接:⼀、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的⼲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在⼲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该款系沿⽤《电⽓安装施⼯及验收规范》中条⽂)。

建筑物防雷验收基本要点

建筑物防雷验收基本要点

附件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规定1总则1.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规定的项目:(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范围2.1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1.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中处于爆炸危险分区(0区、1区、2区、20区、21区、22区)内的工程和场所;2.1.2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工程和场所;2.2雷电易发区旅游景点:等同GB50343多雷区概念,按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大于4次/km2/a,项目立项时为旅游景点。

2.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指专项防雷整改项目。

2.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3验收依据和内容3.1防雷装置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沪气发[2017]12号)及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以下简称“GB50601”);5.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技术规范》(GB5065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7.《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8.《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1.《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12.参考《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13.参考《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14.参考《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15.参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16.参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17.参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 389,以下简称DB31/T 389);18.参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19.参考《大型游乐场所防雷技术规范》(DB31/T 751);20.参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1.参考其他现行相关标准。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附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为推进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并联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方式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为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建设管理部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申请,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全部或者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二、并联服务范围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务、卫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三、监管和服务部门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四、服务流程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采用网上申请、现场踏勘、一口受理、现场验收、统一反馈的方式。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安质监总站、特定地区管委会或者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建设单位应在填写《申请表》中选择专业验收的服务事项,按照申请事项填写《专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和验收所需材料均已具备。

防雷验收规范

防雷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1.1新建防雷工程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防雷检测、验收部门旳参与下, 由建设单位主持, 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共同进行。

1.2防雷设施验收涉及下列部分1、防直击雷旳防雷装置部分(涉及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2、等电位联结(涉及建筑物外屋面金属物、高层均压环、多种入户管道、电力线和信息线路外皮旳等电位连接、室内多种金属管道、电梯、步行梯、各层等电位箱、电源箱旳等电位联结)3、供电系统及低压配电保护(涉及供电方式、电器预留接地、SPD电涌保护器)4、屏蔽装置(涉及多种屏蔽网、屏蔽室)1.3防雷设施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向气象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并附下列文献:1、设计阐明和防雷设计图纸(1基础防雷平面图、2屋面防雷平面图、3立面图、4四置图、5高层均压环设立图、6防雷施工大样图、7总配电图、8SPD安装系统图)2、施工阶段修改防雷设计旳修改图纸及阐明3、隐蔽工程旳图纸及施工验收记录。

4、接地装置旳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单。

5、安装避雷器旳系统安装图。

1.4防雷设施验收原则:被检防雷设施应与设计一致并符合技术规范旳规定。

已装防雷装置所用材料、安装位置、焊接面、整体布局与设计图纸规定相符, 如有修改应有修改图纸和阐明, 其修改部分应达到技术规范旳规定。

1.5防雷系统中所使用旳防雷产品应符合国标旳规定, 产品旳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二节建设工程防雷设施技术规定和指标2.1基础接地技术规定和指标基础接地分为人工接地和自然基础接地两种。

2.1.1人工接地装置是指非运用建筑物基础桩地梁, 而用角钢、扁钢或专用成品制作件, 人工布设旳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Ri:按不同防雷类别应分别符合下列指标。

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Ri≤10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Ri≤30Ω。

2.1.2自然基础接地装置是指运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桩、地梁内钢筋作为接地旳装置。

接地装置应做成环形接地接地体电阻值:自然接地体旳接地电阻Ri≤1Ω(综合信息类)或4Ω(一般类);土壤电阻率:按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旳实测值。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沪气规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22日附件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高建筑物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包含防雷部分,并符合设计深度的要求(详见附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之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已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1、项目IC卡、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浦东新区规划局出具的为结构封顶监督检查意见书,其余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注:如提供试生产验收意见,则另附提供正式验收文件的承诺书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8、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10、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11、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2、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13、涉外工程安保验收认可文件14、有电梯的工程应提供: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原件15、有民防的工程应提供: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须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须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须知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申请条件申请防雷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上海市气象局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竣工验收材料齐全;4、建设单位整改完毕(检测如发现问题的);5、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三、办理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回执)》(一式二份,加盖公章);2、项目批复;3、《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图);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5、防雷装置竣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电涌保护器的测试报告、强、弱电系统配置图及电涌保护器配置图、电涌保护器的技术参数、低压配电系统、均压环设置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图);6、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7、与专业防雷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上海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材料;2、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海市气象局予以受理;3、上海市气象局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4、如存在问题,将当场开具《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整改完毕后申请复验;5、验收合格后核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2013版)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2013版)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的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 GB50343 中 6.5.3 条第 2 款 的规定。
第六节 接地 3.6.1 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 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 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接,建筑物应构成共用接地系统。 3.6.2 电气和电子系统不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3.6.3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应将其接 地装置互相连接。
附件 1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1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第二章 防雷设计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2.1 防雷设计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 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 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GB50057”); 3. 《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 GB50343 - 2012 , 以 下 简 称 “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 “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 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 称“21714.4”);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验收项目1、地装置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地装置的结构和安装位置。

(2)接地体的埋设间距、深度、安装方法。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4)接地装置的材质、连接方法、防腐处理。

(5)随工检测及隐蔽工程记录。

2、接地线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地装置与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导体规格和连接方法。

(2)接地干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的连接方法。

(3)接地线之间的连接方法。

(4)接地线与接地体、金属管道之间的连接方法。

3、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等电位连接带)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等电位连接带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和连接方法。

(2)等电位连接网络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和连接方法。

(3)电子信息系统的导电物体、各种线路、金属管道以及信息设备的等电位连接。

(4)绝缘导线和绝缘层。

4、屏蔽设施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机房和设备屏蔽设施的安装。

(2)进出建筑物线缆的路由布置。

(3)进出建筑物线缆屏蔽设施的安装。

5、浪涌保护器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浪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连接方法和连接导线规格。

(2)浪涌保护器接地线的导线长度、截面。

(3)电源线路各级浪涌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及能量配合。

6、线缆敷设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地线的截面、敷设路由、安装方法。

(2)电源线缆、信号线缆的敷设。

(3)接地线在穿越墙体、楼板和地坪时加装的保护管。

竣工验收1、防雷施工结束后,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代表进行验收。

2、防雷项目竣工验收时,凡经随工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检验。

如果验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3、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行交付使用。

4、防雷项目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装质量作出评价。

竣工验收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2)施工安装;(3)防雷装置的性能;(4)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敷设;(5)防雷装置的防腐蚀措施;(6)接地电阻以及有关参数测试数据和测试仪器;(7)等电位连接带及屏蔽设施;(8)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9)结论和评价。

20010622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

20010622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沪气发(2001)30号各区(县)气象局、建委: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依据《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防雷办)具体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检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对其它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检测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须经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初步设计1234(二)施工设计12345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时,须将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同时报审。

审查结果和审批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市气象局防雷办备案。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气象局、建委: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依据《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防雷办)具体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验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对其他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验测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须经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篇一: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条文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1) 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拦或警示牌。

护拦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1于0.1m。

6.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电气连接。

篇二:防雷接地规范防雷接地验收规范防雷接地施工规范本技术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及机房。

: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和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应做到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应执行下列技术标准和条例: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范》(综合楼部分);YD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78-98《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YD过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2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通讯机房静电防护通则》;以上标准是为了解决综合通信大楼、交换局、数据局、模块局、接入网站、I P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监测监控机房及设备等因雷电感应通过电源线、信号线、网络数据线、天馈线、遥控系统、监控系统引入的雷害,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而编制的。

上海市 防水 政策

上海市 防水 政策

上海市防水政策

上海市在防水方面有较为严格的政策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上海市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新建建筑必须符合防水设计要求。

防水设计需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所处环境、结构形式等因素,确保建筑物防水效果。

2.施工标准:上海市对建筑防水施工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标准,确保防水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

3.验收规定:新建建筑竣工后,需进行防水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若验收不合格,需责令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4.维修保养:上海市鼓励建筑物产权人定期对防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水设施功能正常。

对于公共建筑,相关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维修防水设施,确保公共安全。

5.奖惩制度:上海市对违反防水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同时对优秀防水工程及企业给予奖励,以推动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上海市防水政策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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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1.0.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2.0.1 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10.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0.2 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与选型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要求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3.1.1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一般应具备以下技术文件:避雷装置检测报告、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已通过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电涌保护器测试报告(或电涌保护器备案登记表)、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资格证、竣工图(设计变更意见)。

第二节防雷分类及雷电防护分级3.2.1 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三章第4.5.1条、第4.5.2条的要求。

施工图图纸审核通过的,应符合图纸中的设计要求。

3.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4.2节或第4.3节的规定确定。

施工图图纸审核通过的,应符合图纸中的设计要求。

第三节防直击雷措施3.3.1 接闪杆(线)的保护范围、材料规格、安装方式、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3.2 接闪带(网)的网格尺寸、材料规格、安装位置、完整程度、高度、支持卡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敷设方式(暗敷、明敷)、沉降(或伸缩)缝处的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3.3 引下线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测试卡(断接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3.4 接地装置根据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检测报告、施工监理报告、隐蔽工程监理意见等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3.3.5 建筑物屋面接闪器一般情况下应明敷。

需要暗敷时应符合GB50057第4.3.5条第一款、4.4.5条第一款的规定。

3.3.6 别墅接闪器可按设计要求暗敷,但宜在易受雷击部位安装接闪杆。

3.3.7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网),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应符合GB50057第4.2.4条的规定。

3.3.8 接闪器应按GB50057附录B的规定沿建筑物顶部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器,接闪器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3.3.9 明敷接闪器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下表的规定。

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3.3.11 建筑物以屋顶上永久金属物作为接闪器应符合GB50057中第5.2.7条及5.2.8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女儿墙上安装旗杆、栏杆等金属管材作为接闪器的,应符合:(1)截面积不小于50mm2;(2)管材连接部分应满焊(作为支撑点的可不满焊);(3)管材与引下线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4)转弯部分要求圆弧型。

2)如屋面采用夹有非易燃物保温层的双金属板作为接闪器,如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夹层物质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上层金属板的厚度应满足GB50057中第5.2.7条第二款要求。

3.3.12建筑物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的接闪器应明敷,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建筑物相应防雷分类的网格尺寸。

如玻璃天窗或玻璃屋顶仅采用接闪杆保护时,应提供玻璃的雷击冲击试验报告。

3.3.13 幕墙金属框架应按100m2划分网格,网格角点与防雷系统连接,形成电气贯通,电气连接处的直流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Ω。

3.3.14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及屋面太阳能集热板、光伏发电板等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

3.3.15 烟囱的直击雷防护应符合GB50057第4.4.9条的规定。

3.3.16 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物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应装设接闪器。

3.3.1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60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45 m)的建筑物,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相应滚球半径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3.18第二类及第三类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雷;防侧击雷应符合GB50057中第4.3.9条第二款以及第4.4.8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20m时,除满足以上条件的部位防侧击雷之外,120m以上高度均应防侧击雷。

3.3.19 屋顶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或屋顶不锈钢水箱应与屋顶预留等电位端子进行电气连接;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进行电气连接。

连接方式、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应符合GB50057、GB50601、DGJ08-56的规定。

3.3.20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上人屋面(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设置防雷警示标识。

3.3.21 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或其高度大于60m的条件下、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米。

3.3.22 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3m。

3.3.23 当引下线与易燃材料间的距离不能保证大于0.1m时,引下线的横截面不应小于100mm2。

3.3.24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μs冲击电压 100kV 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少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

2)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

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作均衡电位处理。

4)确无条件实现以上三条时可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四节防闪电感应的措施3.4.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险爆炸环境的第二类建筑物应采取闪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GB50057第4.2.2条和第4.3.7条规定。

3.4.2建筑物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五节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3.5.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5.2 所有进出建筑物的可导电物(包括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弱电线缆的金属屏蔽层、光缆的加强筋等)均应在LPZ0A 或LPZ0B区与LPZ1区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

3.5.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以内的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接地冲击电阻不应大于30Ω。

3.5.4 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设置1.当无法确定建筑物所在位置雷电流强度时可按下表选取放电电流参数(In):2. 电压保护水平应(Up)小于所保护设备的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电梯机房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配电处应选用电压保护水平不大于 1.5kV的电涌保护器。

3.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建筑物的低压配电进线处、屋顶(室外)用电设备的分配电处、楼层配电箱、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宅楼单元配电箱、电梯设备、重要动力设备、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场所应急照明、电子信息机房(如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的分配电处及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

4. 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超过10m时,宜加装SPD。

5.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SPD,其后备保护装置宜采用熔丝。

3.5.5 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LPZ0A 或LPZ0B与LPZ1区的交界处安装SPD。

3.5.6 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均应安装SPD。

3.5.7 消控室与“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SPD。

3.5.8 光伏发电系统应在并网逆变器的电源端口安装直流电涌保护器。

3.5.9 电源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宜按GB50343中表6.5.1取值。

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的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50343中6.5.3条第2款的规定。

3.5.10 电涌保护器的其他要求:1.无明确的产品安装指南时,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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