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若干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维普资讯
民共 和国公 民同一 个 侨 居在 美 国境 内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之间 订立 的合 同 , 根据 大 陆 法系 的判 定 标 准 , 合 同不属 于涉 外 合 同 , 为 当事人 双 方 具 该 因
、
涉 外 合 同概 念 的立 法 与 学 理 考 辨
为标 准来 判定 , 而英 美普通 法 系各 国通常 以当事人 的住 所 为标准来 判 定 , 而使得 涉外 合 同的判定 变 从
得 复杂起 来 。例如 , 一个住 所 在 中国境 内的 中华 人
何 谓 涉外合 同 ?世界 各 国 的规定不 尽相 同 , 在 法学 理论 界 也 颇 有 争 议 , 管 我 国有 少 数 学 者 认 尽
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即由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共 同选择适用于合 同的准据法。在 当事
人 依据 意 思 自治原 则确 定 了涉外合 同的准据 法 以后 , 由于主客观 原 因, 以确 定涉 外合 同准据 法 据
的冲突规范、 连结点发生了变化, 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共 同选择的准据法本身发生 了变化时, 其
20 年 1 07 月
J n 2 0 a. 07
论涉外合同准据法 的确定
高 宏 贵
( 中师范大学 华 政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9
[ 要] 在如 何 确定 涉外合 同准据 法的 f题 上 , 摘 * - I 当今 世 界 各 国均 将“ 思 自治” 则 作 为确 意 原
随 着我 国对外 开 放 的不断扩 大 , 涉外 民商事 活 动 日益 频繁 。 涉外 民商 事活动 的 当事人 往往通 过 而
合 同来 确定 彼此 之 间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由于 这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1.反致的概念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
转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2.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第二节先决问题1.先决问题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 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2) 先行解决的问题具相对独立性,可作为一项单独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另有冲突规范可供援引。
(3) 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第三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不考)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概念法域,指具体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与答案3
一、单选题1、在法律适用上采取的分而治之的办法,及合同的不同问题或环节分别适用各自的准据法,这种方法通常称为:A.拆分法B.对应法C.分割法D.离析法正确答案:C2、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
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正确答案:C3、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正确答案:D4、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
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正确答案:C5、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在英国诉讼B.必须在中国诉讼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正确答案:A6、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解 释合 同法 律 适 用 开辟 了道 路 _ 3 j ( P 。 ㈣ 。1 6世 纪 , 杜 摩 兰在 《 巴黎习惯 法 评 述 》 中指 出 : 合 同 应适 用 当事
人 自己选择 的法 律 , 如 果 当 事人 没 有 明 确表 示 适 用
属 地主 义作 为公 共 秩 序 原 则 予 以 保 留。2 O世 纪 以 来, 意 思 自治 原则 的适用 条件 不 断细化 , 适用 范 围也
得 到 了扩张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1 2 2 2 作者简介 : 侯 鹏( 1 9 8 8 ) , 男, 北京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侯 鹏
( 中伦 律 师事 务所 争 议 解 决 部 , 北京 1 0 0 0 2 2 )
摘 要 : 意思 自治原 则是 确定 涉外合 同准 据 法 的重 要法 律选 择 原 则 。 当事人 依 约定 选 择 准 据 法 的行 为应 于合 同订 立 时 以明示 方式作 出, 并应 符合 合 同签 订地 、 合 同履 行地 的强 制 性法 律 规定 。
地 位_ 4 l ( H 。而 真正 将 意 思 自治 推 向积 极 主 动 地 位 的是 意 大利 学者孟 西尼 ( Ma n c i n i ) , 他推 翻 了属 地 主 义原 则 , 以当事人 的 国籍 国法 确定 缔约 能力 , 并 以当
事 人意 思 自治作 为合 同其 他 方 面 的基 本 原 则 , 仅 将
一
纪, 但 其 渊源可 追溯 至“ 商 品社会 的第 一个 世界 性法
律” —— 罗 马法 中 的契 约 自由精 神[ 1 j ( 。在 1 5世 纪意思 自治 原则 产 生之 前 , “ 场所 支 配 行 为 ” 原 则 一
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一)“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人们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①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②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③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必然要求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当事人是否作出了有效的法律选择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对其本身的准据法,国际上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有的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
否则,适用缔约地法。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自愿原则以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愿原则以及对意思⾃治的限制⾃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治原则,也有⼈称为私法⾃治原则(“⾃愿原则”与“意思⾃治原则”是否为同⼀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的意愿,根据⾃⼰的意愿来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遵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原则。
)民法上的⾃愿原则,实质上承担起了“意思⾃治”民法核⼼价值的重任,⾼举“法⽆禁⽌皆可为”的民法旗帜。
⾃愿原则既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历史元点和逻辑起点。
⾜见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地位之重要。
⾃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紧密相连。
⾃愿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才可能独⽴,不受他⽅⽀配。
⾃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果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时不能贯彻⾃愿原则,那么当事⼈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很难谈得上是平等的。
⼀、对意思⾃治应从以下⼏个⽅⾯理解(1)从法律社会学层⾯理解,意思⾃治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依⾃⼰的理性判断管理⾃⼰的事务,⾃主选择、⾃主参与、⾃主⾏为、⾃主负责;(2)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理解,意思⾃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主地实施私法⾏业,他⼈不得⾮法⼲预;(3)从冲突法层⾯理解,意思⾃治指当事⼈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之准据法的权利。
⼆、设⽴⾃愿原则的⽬的⽴法上承认⾃愿原则,其⽬的在于允许民事主体依其个⼈意思设⽴法律关系、创设权利和追求⾃⼰的利益,并排除⼀切他⼈,包括公权⼒机关和国家的⾮法⼲预。
倘若希望每个主体的每件事项都由公权⼒安排得尽皆妥当,既在主观上合乎每个主体的意愿,⼜在客观上符合每个主体的利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勉⼒为之,只会造成公权对资源的垄断、资源使⽤效率低下和腐败的滋⽣。
国际私法答案2
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
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
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
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一、概述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和适用。
在跨国合同中,由于合同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这种差异,需要确定合同案件的准据法,即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常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并且该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适用与合同最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在实践中,通常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
一般情况下,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将被视为合同的准据法。
3.特征性履行原则特征性履行原则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例如,对于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适用卖方所在地的法律;对于服务合同,通常适用提供服务的所在地法律。
特征性履行原则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确定合同案件准据法的几种情形: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征性履行原则等。
其中,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是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以解决涉外民事合同争议。
四、国际统一立场的倾向与实践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在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条约,在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则和示范条款。
这些规则和条款旨在促进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为各国司法机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1年10月(第10期,总第294期)Oct.,2021(No.10,General No.294)收稿日期:2021-08-13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21AFX02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学科建设统筹项目(XKHJ2021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110607)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黄钰(1995-),女,山西临汾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刘仁山,黄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因其私法自治精神以及高效便利性,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涉外合同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的适用既涉及国家立法权的分配,又与私人契约自由息息相关。
尽管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总体呈现出扩张态势,但并非无边无际地任意发展,而是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问题。
全面剖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首先需要从外部限制方面将该原则的适用规范在一定“门槛”之内;其次需要从内部限制方面明确具体适用时的各项条件。
当前“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扩张过度却限制不足的明显漏洞。
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原则适用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厘清内外部限制适用逻辑、灵活设定限制标准、弥补相关立法空白,既是解决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选择;外部限制;内部限制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1)10-0111-07因“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所以对该原则的讨论,宜着重于当事人实现选法自由的限度问题,以期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惠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贸易量的逐渐增大,随之而来的纠纷、争端也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的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我国于2010年10月正式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其意义重大。
该法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更为详细完善,但仍有不足之处。
以下,本文将就这一部分内容,以及其他一些理论、实践上的相关问题,尝试分析、探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合同意思自治作者简介:李惠超,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5-02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由于合同的以上因素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因而必然产生了外国法的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近年来国力及综合地位的提升,外贸总额的逐步增加,研究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及其未来的趋势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条款概括的提出了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与实践上的一大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豎说,即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从国际私法的领域上说,它是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自这一原则提出至今,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被广泛地应用于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中。
然而具体来说,由于各个国家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存在争议,因而与此相应的立法也大有差异。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合同范本。
合同标题,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合同准据法是指在跨境合同中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在签订合
同时,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准据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确定
适用的法律规则。
以下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
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
的法律,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性。
2. 合同履行地的联系原则,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联系原则,合同
的准据法应当与合同履行地具有密切联系。
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
或地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3. 合同标的物的联系原则,根据合同标的物的联系原则,合同
的准据法应当与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相关的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时,需要考虑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和法律
关系。
4. 合同当事人国籍的联系原则,根据合同当事人国籍的联系原则,合同的准据法应当与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具有密切联系。
在跨境合同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对合同适用法律的影响。
以上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准据法,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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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合同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意思⾃治原则,它是主张当事⼈⾃⼰的选择。
那么合同法意思⾃治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时是以( )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惯例法2.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A.直接反致B.转致C.完全反致D.间接反致3.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原则。
A.本国法B.住所地法C.惯常居所地法D.居所地法4.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
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C.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5.《中华人民共和园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
A. 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继承制度。
A. 区别制B.分割铺C.同一制D.共同制7.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发生纠纷,适用( )。
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英国法律D.日本法律8.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
A. 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10.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 )申请。
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一)“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人们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①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②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③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必然要求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当事人是否作出了有效的法律选择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对其本身的准据法,国际上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有的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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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若干问题马鸿翔陆晓东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系列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述,包括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选择的变更、准据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能否选择两种以上法律、准据法发生变化应怎样确定准据法、法律选择的效力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等。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查里·杜摩林(Charles Dumoulin,1500一1566)于十六世纪初提出的。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自主协商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该合同适用的法律。
如果发生争议,该法律就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符合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思想,反映了新兴商业阶层的利益,符合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对当事人来说,通过他们协商决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有利于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发生争议,也便于较迅速地得到解决。
因此,这一原则目前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承认,东欧一些国家和苏联也采纳了这一原则。
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许多国家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际上“选择合同准据法应用得最广泛的一项原则。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我国1985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仅确认“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将其作为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会涉及一系列具体的问题,例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什么方式,当事人是否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就选定准据法,准据法应包括哪些内容,准据法发生变化后应适用什么法律,如何确定法律选择是否有效,等等。
各国法律对上述问题一般没有全面的规定,即使有规定,其规定也各有不同。
我国法律对这些问题有的已有规定,有的尚无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面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依据,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选择准据法的方式合同当事入选择准据法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两种。
所谓明示选择,即当事人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一般是通过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表示,例如规定“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或“本合同受法国法律支配”。
这种书面的明示的法律选择在适用法律时不会发生争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明示选择也包括口头的法律选择,即用语言形式作出的法律选择协议,许多国家承认这种选择方式。
口头选择只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的,就当然有效。
但口头的选择有时会发生举证方面的困难。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运用条款为宜。
有时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的约定。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法院应根据合同条款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如果知道有法律选择的问题时所可能选择的法律。
也就是说,法官要从合同中找出一条默示条款以代表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即“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
法官据以淮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因素很多,如管辖权条款、对某国法律条文或特殊法律术语的援用,甚至是合同的格式和语言等。
许多国家是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的,例如英美普通法国家、某些大陆法国家,以及捷克、泰国、奥地利等。
有些国家。
如苏联则不承认这种默示选择。
我们认为,是否应承认默示选择,关键在于法官的推定是否有充分而客观的根据。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出来但曾设想用以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是有利于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
但如果仅仅依据合同的管辖权条款或合同的格式或语言等因素来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就难免会造成不合理的法律适用,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是相悻的。
为了防止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任意性和武断性,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我国已在该公约上签字。
公约生效后,我国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间签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法律选择的默示条款将是有效的。
但我们应坚持法院的推定必须是有充分而客观的根据。
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选择仍然必须是明示的,否则将视为没有法律选择。
二、选择准据法的时间当事人一般在订立合同时作出法律选择,但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未在签订合间时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那么,他们能否在合同订立以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呢?许多国家约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例如,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24条规定:“合同运用双方当享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在此后所选择的法律。
”欧洲经济共同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和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第2条第4款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
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这条规定明确了法律选择的时间的下限,即当事人最迟可在法院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前要经过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等阶段。
在这些阶段完成以前,当事人都可进行法律选择,审理开始后,当事人不得再作选择。
三、法律选择的变更法律选择的变更是指当事人曾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过选择,而事后又协议选择另一法律取代原定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各国立法承认当事人变更其法律选择的情况很少见,但欧洲经济共同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和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承认法律选择的变更。
前项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得在任何时候以协议变更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论以前适用的法律系根据本条选择的结果或是依本公约其他规定的结果,”后项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约定其销售合同全部或部分适用原来所没有规定的法律,而不管原来适用的法律是否是由于当事人的选择。
这两个公约都同时规定,当事人变更法律选择不得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缩三者的权利。
我国法律尚无关于变更法律选择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我国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变更其法律选择。
当然,当事人变更法律选择不得使合同无效,也不得损害第三者的权益。
四、准据法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选择什么法律以及所选择的法律包括什么内容,是准据法的内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第2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这条规定十分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协商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果这个国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体系的话,应具体说明适用该国中哪个法律体系的法律。
例如,选择美国法律时,应明确适用美国哪个州的法律。
此外,当事人选择了一国的法律应是指该国法律制度中全部有关的法规,包括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约定不适用任意法规,但必须受该法律制度内有关强行规则的拘束。
例如,假设甲乙双方签订轮船货运合同,约定适用甲方所在国法律。
甲方所在因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参加国。
该公约规定,运货人不得因船长或船员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而免除赔偿责任。
由于该公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既选择了甲国法,就不能排除该强行规则的适用。
再如,我国从另一国家引进技术,当事人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以中国法律为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
那么,我国关于技术引进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各国的实体法之外,当事人能否选择统一实体规范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作为支配合同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是承认当事人选择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
国际惯例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它们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它们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惯例被广泛地用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公约一般是不经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间的当事人的。
当事人既然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就当然可以选择他们的国。
家所已参加的国际公约。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国际公约意味着排除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那么当事人能否选择其所属国没有参加的国际公约呢?我们认为当事人不宜作这种选择,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一个国家只对它参加的国际公约承担义务。
五、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能用以解决哪些合同争议,属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第2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所说的‘合同争议’应作广义的理解。
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合同履行方式的争议,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效力的争议以及合同诉讼的司法程序的争议,不属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应分别适用履行地、标的物转让时所在地和法院地法。
需要指出的是,时效诉讼制度在我国是由民法规定的,不属于程序问题,因此属于合同的实质性争议,应由准据法解决。
此外,关于当事人缔约能力的问题,传统上是由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的。
但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本国法或合同缔约地法,英芙法系国家则适用住所地法或合同准据法,即符合其中一种法律即具有缔约能力。
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涉外经济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可分别适用本国法、合同缔约地法和合同准据法,即依任何一种法律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就确认其有缔约能力。
关于合同形式问题,即合同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是否要有证人等问题,曾一直依合同缔约地法决定。
现在很多国家承认,一份合同的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缔约地法的要求,或是符合准据法的要求,合同就是有效的。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根据本条规定,非书面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六、能否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但有时基于特殊的原因,当事人在选择了合同准据法后再商定合同关系的某些部分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