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中央环保督察自查要点手册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7.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 监测方案
1.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2.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 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加工》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和规范排污单 位自行监测工作,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 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也可以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 企业生产车间的生产状态,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车间管理情况 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放口、采样平台的设置情况 雨污分流、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情况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所有建设项目清单,各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登记表备案 文书,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与结论等文件资料 排污许可证副本、月报、季报、年报报告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 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处置协议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年度自行监测计划及监测报告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及相关台账 生态环境部门历次现场监察记录及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文书 总体来说就是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 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台账主要包括: 1. 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发生异常情况的原因和采 取的措施 2.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排放量、监测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 产生VOC的应建立台账,记录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 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4.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与处置情况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1. 概述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执法检查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旨在明确执法检查的目标、范围、方法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环保执法的效力和监管的严密性。
2. 目标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目标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通过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企业合规运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3. 范围3.1 重点行业领域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3.1.1 工业企业:重点检查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是否符合规定;3.1.2 矿山开采:重点检查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措施;3.1.3 农业生产:重点检查农药、化肥使用情况以及农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3.2 地域范围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对污染治理压力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4. 方法和措施4.1 新闻媒体曝光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和舆论的引导。
4.2 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以确保执法行动的公正、客观。
4.3 现场取证执法人员将深入现场,收集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多部门协同在执法检查中,环保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综合治理和协同执法,形成合力。
4.5 知识普及和培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5. 执法结果5.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2 效果评估定期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环保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023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
2023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一、前言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实践指南,旨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本手册立足于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经验,详细介绍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证据收集、处罚决定等内容,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进行全面评估,并深入探讨其实际应用价值。
二、全面评估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1. 主题文字: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执法是维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涉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的发布,表明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执法人员的支持和关爱。
为了更好地理解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性,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手册内容的广度:手册是否涵盖了不同领域和情形下的执法办案要点,是否能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案件;- 手册内容的深度:手册对于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的介绍是否具有深度,是否能够指导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准确的执法办案工作;- 实际应用情况:手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如何,是否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是否能够得到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2. 主题文字:执法办案执法办案是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的发布,旨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我们需要对手册在执法办案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指导作用进行全面评估:- 手册的程序规定:手册是否包含了生态环境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是否能够引导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证据收集和处罚决定:手册是否对证据收集和处罚决定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介绍,是否能够帮助执法人员科学、规范地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实际案例分析:手册是否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是否能够帮助执法人员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执法规定和技巧。
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环境监察执法简明手册(凤阳县环保局内部使用)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监察人员权利:(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序号常见证据证明对象示例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身份;2.证明陈述人、证人身份等。
2中国环境监察证或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性质、案情、社会影响等。
4环境监察记录 1.证明当事人环境守法的历史情况;2.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历史情况;3.证明当事人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情况等。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当事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1.证明业主单位;2.证明环评单位;3.证明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可能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情况;4.证明建设项目的周边状况,如环境功能区、敏感区等情况。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企业自查手册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企业自查手册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为了推动企业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自查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查,企业可以发现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推动环境整改工作的进行。
以下是一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企业自查手册的示例,供参考:1.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生产规模:- 注册资本:- 企业负责人:- 环保主管部门:2. 生产过程及排放情况自查- 生产过程流程图(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等)- 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规模- 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大气、水、土壤等)- 排放口及其处理设施3. 废水处理自查- 废水产生量和组成- 废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废水排放口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处理工艺、运行指标、运行记录等)4. 废气治理自查- 废气产生量和组成- 废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废气排放口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治理工艺、治理效果、运行记录等)5. 固体废物管理自查- 企业内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理情况- 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储存方式- 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外包处理、自行处理等)- 储存和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泄露或污染现象6. 环境事故应急准备自查- 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和完善- 应急设施和装备是否齐全- 事故指挥部和人员是否配备- 模拟演练和培训情况7. 环境监测和报告自查- 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 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环保报告的及时上报情况8. 环保投入和措施自查- 环保专项投入和使用情况- 环保装置和设施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环保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情况- 环保培训和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上是一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企业自查手册的示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进行自查时,要认真查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和跟进,确保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整改的完成。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 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 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企业应做应知手册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企业应做应知手册1.环保许可管理(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环保执法综合检查方案
环保执法综合检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环保执法检查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各地环保执法检查方式不统一,存在方法不当、效率低下、不全面等问题。
本文旨在制定环保执法综合检查方案,以提高检查的综合效率及其针对性,促进环保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方案内容1.检查范围环保执法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农业生产•污染物排放源头•自然资源开发等2.检查要点环保执法检查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检查: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2.采取的环保技术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存在技术落后或使用不当等问题。
3.环保责任落实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不作为问题。
4.环保培训是否足够到位,对环保知识的宣传普及是否到位。
5.陆地、水域、大气综合治理是否得以有效开展。
6.环境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监测结果是否准确等。
3.检查方式环保执法检查的方式包含以下方式和手段:1.附着检查:环保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实行现场附着方式观察管理,如检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管道、一般固体废物等。
2.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检查污染物排放量、环保设施建设、环保应急预案制定等。
3.询问:向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了解单位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环保投资不力或不到位等问题。
4.抽样:采取对污染源等的物质和环境监测等样品进行测试与分析的方式,了解其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4.检查结果1.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检查结果及时公示,为公众提供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渠道。
3.对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督促服务。
三、总结本文制定了一套环保执法综合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对象、检查要点、检查方式和检查结果。
该方案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检查效率及其针对性,压实企业环保责任,促进环保工作的全面发展。
同时,也可让公众充分了解环保监管工作,提高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执法检查工作手册
执法检查工作手册执法检查工作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是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操作指南,适用于所有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法检查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持信息畅通,共同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保守秘密,依法对涉及商业机密等保密信息进行保护。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八条执法检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包括明确检查目标、收集相关材料、制定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并依法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条执法检查工作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依法设置执法检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有固定的工作流程,按照任务目标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准确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不得拖延或违规操作。
第三章工作方法第十五条执法检查工作应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等多种方法,确保调查工作全面深入。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工作应依法进行勘验、封存和扣押等操作,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证据被销毁、伪造或篡改。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做好相关调查记录,包括调查过程、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中不违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二十条执法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违法处理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事项。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活环境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特制定本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本执法检查的目标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和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治理与保护。
2. 任务:(1)全面排查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减少环境污染;(2)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推动绿色发展;(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4)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
三、执法检查内容1.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1)全面排查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污染严重、影响广泛的企业;(2)制定行动计划,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取证;(3)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污染企业依法进行关停取缔;(4)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
2. 违法排污企业整治:(1)组织环保专家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行为;(2)依法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3)对拒不整改企业,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措施,直至关停;(4)加强对企业排污口的监测,实现实时监控,防止企业串通作假。
3.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1)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2)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形成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3)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热线,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4)对环境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严峻的法律威慑。
四、执法检查措施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2. 设立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3. 强化执法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检查效果;4. 建立环境违法行为台账,留存相关证据;5. 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奖励制度,激励执法人员积极行动。
五、执法检查效果评估1. 实行定期自查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2. 组织专家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 定期召开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完善执法检查机制。
(修改稿)环保工作督查手册
(修改稿)环保工作督查手册环保方面督查手册本次环保方面重点检查迎接中央环保督察档案整理情况,同时检查对4月份开展的全省环保督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迎接中央环保督察档案内容(一)档案项目分类各市资料应该按照环保职责分工要求逐项分类、收集整理。
每项工作要有部署、落实、考核、问责、整改等资料。
内容包括以下12项。
(因为通知没有给规划局,所以第2项划控制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关于城市规划的内容可能会有空缺。
)1、综合卷2、规划控制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等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4、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5、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6、海绵城市建设7、城市黑臭水体整治8、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利用(煤炭清洁利用)9、建筑施工和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10、城市道路保洁及渣土车运输扬尘污染防治11、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12、村镇人居环境改善整理档案时可以按照职责分类,也可以按照环保厅的要求分类。
环保厅的分类要求如下:1、2013年以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工作情况2、2013年以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3、2013年以来贯彻落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工作情况4、2013年以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情况5、2013年以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情况6、2013年以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情况7、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及2013年以来检查发现违建项目清单8、2013年以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但是无论哪种分类方式一定要保证内容不缺项,而且每项工作一定要有始有终,即有部署、落实、整改等。
(二)部分档案查阅要点1、综合卷:包括各市住建领域环保工作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如是否成立了环保工作小组并明确分工,是否开展督查、暗访等。
2、规划控制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一是查看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是否划定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是否编制了生态环境保护专篇,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环保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环保执法专项检查方案一、背景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二、检查对象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1.废气治理检查点:1.燃煤锅炉是否安装烟气脱硝设备并正常运行;2.废气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并达到环保排放标准;3.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合格;4.废气排放是否超标。
2.废水治理检查点:1.生产废水是否经过预处理再排放;2.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是否合理,并是否正常运行;3.废水排放是否达到环保排放标准;4.废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
3.噪音治理检查点:1.噪音源是否合理设置;2.噪声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3.噪音的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4.固废治理检查点:1.企业固废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2.是否存在非法倾倒现象;3.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5.生态建设检查点:1.绿化覆盖率是否符合要求;2.绿化带的建设是否规范。
四、检查方式常规检查、现场检查、设备检查。
五、检查结果对于存在环境污染和治理不到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督促其及时整改,限定整改时限;对于环境治理严重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还将依法处罚。
六、检查时限本次专项检查将分配为两次,分别在202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检查时限为每次30天。
七、工作要求1.完善检查计划,分工明确,有序开展;2.提前做好检查准备工作;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检查工作合法、公正、公正;4.坚持结果导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八、结语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希望广大企业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一、概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必备工具。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旨在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一本系统、全面、实用的执法指南。
二、执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生态环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公平公正:生态环境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不同对象、不同案件应当平等对待,确保执法公正。
3.严格执法:生态环境执法必须严格,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
4.服务公众:生态环境执法应当注重服务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诚信自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执法程序1.立案: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审查认定: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4.听证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作出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执行: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7.结案归档:对已经完成的执法案件进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四、执法装备与技能1.执法装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测量仪器等。
2.执法技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如调查取证、法律法规适用、执法文书制作等。
五、执法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
3.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树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给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简单来说,就是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可能影响环境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其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具体都检查些什么呢?首先,是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这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排污口进行采样分析,查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以确保企业没有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也是检查的重点。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减轻措施。
同时,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执法人员会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再者,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工业废渣、危险废物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执法人员会检查企业的固体废物台账,核实其处置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还会关注生态保护情况。
对于一些涉及到生态敏感区域的开发活动,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执法人员会检查是否存在破坏生态、侵占土地等行为,以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
现场检查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执法人员直接深入企业、工地等现场,实地查看环境状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范本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保日常巡检手册
环保日常巡检手册目的本巡检手册的目的是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
通过定期巡检和检查,我们将确保所有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潜在的问题。
巡检频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进行每日、每周和每月的巡检。
每日巡检将确保日常运营中的环保措施得到正确实施和执行。
每周巡检将检查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
每月巡检将对环保措施和设施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巡检内容以下是巡检内容的概述,具体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 污染物排放- 检查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放口是否正常运行,并记录排放数据。
- 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的废水和废气排放现象。
- 检查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况。
2. 废物处理- 检查废物的分类、存储和处理情况,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检查废物处理设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况。
- 确保废物的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环境噪声- 测量环境噪声水平,确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 检查噪声控制设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况。
- 确保噪声源的控制措施得到正确实施和执行。
4. 环境监测设备- 检查环境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运行状况。
- 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收集和记录。
5. 环境保护培训- 确保员工接受环境保护培训,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环保政策。
- 检查培训记录和员工的环保意识。
巡检报告每次巡检后,我们将生成巡检报告,记录巡检的日期、内容、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巡检报告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存档,并作为日后环保审计和监管检查的参考。
环保改进措施如果在巡检过程中发现任何环保问题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我们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实施环保改进计划。
改进措施将包括修复设备、加强培训、改进工艺和优化环保管理体系等。
总结本巡检手册旨在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
通过定期巡检和检查,我们将确保所有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潜在的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则是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和打击,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让大家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工业企业的检查。
许多工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如果这些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就直接排放,将会对周边的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执法人员会检查企业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工艺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其次,农业面源污染也是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
在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不当处理,都可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执法人员会关注农田的施肥和用药情况,督促农户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
此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是执法检查的重要环节。
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执法人员会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执法检查的效果,执法部门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
一方面,会加强日常巡查,增加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检查频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
另一方面,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在线监测设备、无人机巡查等,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然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存在故意违法排污的行为。
他们可能会私自关停环保设施,或者篡改监测数据,以逃避执法检查。
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需要执法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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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
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收集证据应符合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察人员对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调查结束后,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将有关文书、证据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章现场检查工作内容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试生产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排污费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曾有被处理处罚记录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了解生产设施了解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1.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2.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3.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4.生产变动情况。
(三)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掌握排污单位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的要求;查阅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采样或监测。
(五)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检查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章节的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应急池、雨污切换阀门、出厂总排口阀门、企业液体原料或成品贮存区周边围堰及地面防渗、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六)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条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水排放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检查1.设施的运行状态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了解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及曝气时间,检查鼓风机等重点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等违法行为。
2.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历史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水量、出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生化池污泥浓度、曝气设备电流等数据。
要求采用手工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处理水量、能耗、药耗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查看水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3.中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安装中控系统;检查中控系统是否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相关数据是否保存1年以上。
调取一个时段内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鼓风机电流、鼓风量等参数历史曲线,对照运行记录,判断各曲线数值及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4.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
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5.废水的分质管理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
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6.污泥处理、处置检查污泥的堆放是否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查看污泥管理台帐,包括污泥产生量、絮凝剂用量、污泥含水率、污泥转运记录等。
调取一个时间段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量、絮凝剂用量、污泥含水率等数据,核算污泥产生量是否在合理范围。
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则应检查污泥暂存场所是否规范、污泥贮存是否超过一年、污泥是否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转运五联单是否规范齐全等情况。
(二)污水排放口检查检查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标志牌等设施是否按照《***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 37/T 2643-2014)进行规范设置。
(三)其他检查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气排放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1.除尘系统检查除尘器是否密封良好,清灰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在清灰过程中是否存在泄漏现象。
检查除尘器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查看除尘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2.脱硫系统检查脱硫系统增压风机、浆液泵等重点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检查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机组负荷、烟气流量、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数据。
记录应采用手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查看脱硫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检查脱硫设施DCS系统的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风机电流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实时数据是否齐全,参数历史曲线是否能随机调阅,相关数据是否保存6个月以上。
调取一个时段内机组负荷、烟气SO2浓度、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量、旁路挡板开度等参数历史曲线,对照运行记录,判断各曲线数值及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检查脱硫设施用料记录,包括燃煤量、脱硫剂使用量、副产品产生量等,查看购入合同和发票是否齐全。
调取一个时间段各机组负荷、燃煤量、煤质含硫率、脱硫剂使用量、脱硫效率、副产品产生量等数据,核算脱硫剂使用量是否在合理范围,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检查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3.脱硝系统检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了解所采用的脱硝工艺及还原剂名称,检查稀释风机、液氨蒸发器等重点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脱硝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调取一个时间段各机组负荷、燃煤量、煤质含氮率、还原剂使用量、氨逃逸率、脱硝效率等数据,核算还原剂使用量是否在合理范围,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硝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查看脱硝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检查还原剂储存场所是否规范,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气体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规定;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二)废气排放口检查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规定。
(三)无组织排放源检查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治。
2.对于煤场、料场、货场等扬尘排放点,检查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尘抑尘措施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