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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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技术资料就是由各种施工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原始资料所组成。各文件是组织施工的根本依据和必备条件,应由各级施工技术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登记(附表1)、分发(附表2)、保管工作,并注明是否“有效”。
1、施工文件管理范围
(1)工程设计图纸,说明书及附表资料、预(概)算、变更设计图
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等;
(2)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设计采用的标准设计图纸;
(3)承包工程的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文件;
(4)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包括交接桩签认记录、施工复测资料,中线、水平原始测量记录,建筑物放样记录,工程检验、试验资料,创优工程资料,施工日志簿,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处理资料,编制竣工文件资料,有关的施工协议,会议纪要,检查记录等;
(5)上级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指令、通知文件。
(6)工程结束或停、缓建时施工文件处理:
各种文件收到登记完毕以后,应及时发放到各部门进行传阅,相关部门阅完以后并签上意见及落实情况。所有部门传阅完毕以后,再由资料管理人员存入档案。
工程施工结束后,应组织人力对设计文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归档或销毁。
工程因故发生停建或缓建时,已完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已经开展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测绘已完工程图,编写说明(开工范围、数量、停工时间和原因);对工程设计文件、停工文件和有关施工资料进行清理、造册、保管。
发文登记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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