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分支机构筹备期间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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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筹备期间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支机构筹备期间发生的各项财务支出,根据《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括拟设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筹备期间,是指自拟设省级分支机构筹备负责人通过任职答辩之日起至分支机构举行开业庆典之日止。若是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自总公司机构管理部批准省级分支机构筹建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之日起计。
本办法所称筹备期间财务支出是指拟设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发生的人力资源费用,职场租赁/职场装修/家俱费用,IT设备/办公设备费用,车辆费用,临时职场租赁/家俱费用,业务费用,经营费用等支出。
第三条分支机构筹备期间财务管理遵循“严格预算、分类管理、过程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筹备期间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的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预算是分支机
构在筹备期间进行财务支出的依据。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筹备期财务预算由省级分公司筹备组根据拟设分公司具体情况及总公司有关支出标准拟定,经计划财务部和机构管理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地市级营销服务部筹备期财务预算,由省级分公司根据拟设地市级营销服务部具体情况及总公司有关支出标准批准,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和机构管理部审定。
第六条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七类:人力资源费用预算,职场租赁/职场装修/家俱预算,IT设备/办公设备预算,车辆预算,临时职场租赁/家俱预算,业务费用预算和经营费用预算。
第七条在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预算总额内,若进行七类财务预算之间及七类预算内部各项目预算之间的相互调整,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调整预算。
分支机构筹备期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如下:
(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七类财务支出预算之间的调整申请,和1万以上(含1万)、20万以下每类预算内部各项目预算之间的调整申请,由分支机构筹备组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和筹备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和机构管理部审批;每类预算内部各项目1万以下的预算调整,分支机构可以决定。
(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七类财务支
出预算之间的调整申请,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和机构管理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若临时因重大特殊需要,实际财务支出需超出筹备期财务预算总额时,必须首先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经批准追加预算方可支出。
省级分公司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分公司筹备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追加预算项目和金额,经筹备组财务负责人(筹备组财务负责人未到位之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签字和筹备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机构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对追加预算请求进行审核,并根据追加项目的内容分别送总公司相关部门会签。与人力资源费用有关预算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签,与IT设备有关预算送总公司信息技术部会签,与车辆、办公设备有关预算送总公司办公室会签,与广告费有关预算送总公司研究发展部会签。
(三)预算追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机构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批,并下达筹备组;
(四)预算追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总公司机构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审批并下达筹备组。
地市级分公司预算追加请求由省级分公司根据上述审
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分支机构筹备组发生的预算内职场租赁/装修费用,IT设备购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临时职场租赁费,广告费等支出由总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分级审批制度。主要审批流程如下:
(一)筹备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职场租赁/职场装修/家俱购置, IT设备购置,车辆购置以及广告宣传等申请,由筹备组财务负责人(筹备组财务负责人未到位之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和筹备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机构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筹备组购置申请进行业务性审批,计划财务部进行财务审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是指,与IT设备有关的总公司信息技术部,与车辆有关的报总公司办公室,与广告宣传有关的报总公司研究发展部。
第十条分支机构筹备组发生的预算内人力资源费用、业务费用、经营费用,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筹备组财务负责人(筹备组财务负责人未到位之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后,由筹备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支出报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IT设备,车辆等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并由总公司审批后报销;其他预算内财务支出由分支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筹备组应于每月7日将筹备期财务支出明细表上报总公司机构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格式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制定。
第三章筹备期间银行账户的开设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筹备组依据保监会或保监局的批准筹备文件,在分支机构筹备所在地银行开设临时银行账户。临时银行账户只能以“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筹备组”名义开设。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筹备工作结束,并取得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后,经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分支机构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临时银行账户销户和新账户开设手续,临时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新设账户。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筹备负责人通过任职答辩、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预算确定且分支机构筹备组已开立临时银行账户后,分支机构可向总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预算(扣除IT 设备、车辆等由总公司集中采购的预算部分)分次下拨资金。首次下拨资金不得超过扣除IT设备、车辆等由总公司集中采购部分后的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预算的50%;然后根据筹备进展再次下拨资金,第二次下拨资金不得超过扣除IT设备、车辆等由总公司集中采购部分后的分支机构筹备期财务
预算的30%;剩余预算内资金根据筹备进度及机构管理部的意见进行下拨。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筹备组开立临时银行账户以前或无法开立临时银行账户的,应为筹备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筹备组正式员工办理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或储蓄卡(原则上不超过3张),用于小额零星费用支出和现金支出,并向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备。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筹备组未开立临时银行账户或正式开立临时银行账户以前,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费用和现金的支付:
(一)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大额支出,分支机构筹备组应逐笔填写付款申请,经分支机构筹备组财务负责人、筹备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再经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机构管理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对外支付。
(二)对于小额现金支出,分支机构筹备组应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填写借款单,经分支机构筹备组财务负责人、筹备组负责人签字后传真至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再经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机构管理部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借款汇入分支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的储蓄卡或信用卡账户,每次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