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有关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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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网、变电站、配电站、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电力系统和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当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预防、监测、防护、应急等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保护技术和设备,并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制定电力设施保护预案,明确各项保护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防护、技术防护和管理控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理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围墙、安装防护门窗、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技术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等。

第十三条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巡检、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异常情况等。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根据电力设施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具体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预案,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建、拆除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设施故障,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违法建设和占用电力设施用地。

第七条对于故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保护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经营者,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和紧急预案;(三)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隐患;(四)加强设施安全防护,防止设施受到损害;(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培训,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六)及时报告和处理设施事故和异常情况。

高压线产权归属法律规定(3篇)

高压线产权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力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其需求量逐年增加。

高压输电线路作为电力传输的主要方式,其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高压线产权归属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地带,这不仅关系到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高压线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高压线产权归属的基本概念1. 高压线产权的定义高压线产权,是指高压输电线路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它包括了高压线路的物理设施、土地使用、空中空间等多种权利。

2. 高压线产权归属的重要性高压线产权归属的明确,对于保障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高压线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高压线产权归属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依法归电力企业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高压线产权归属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电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依法归电力企业所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高压线用地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电力设施用地,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高压线线路规划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四、高压线产权归属的争议与解决1. 争议焦点在实际操作中,高压线产权归属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高压线与周围土地的权属关系;(2)高压线穿越居民区、农田等敏感区域的补偿问题;(3)高压线侵权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供用电线路管理规定

供用电线路管理规定

供用电线路管理规定
使用电线路管理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管理用电线路的一些规定和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规定:电线路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的电气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线路的安全使用。

2. 设备管理规定:电线路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运行管理规定:电线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操作、维护和保养等各方面内容,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4. 检测和检修规定:电线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线路进行检测和检修,包括巡视、绝缘测试、电流测量等,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5. 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电线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线路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6. 相关法规和标准遵守规定:电线路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电线路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供用电线路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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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电秩序,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电线电缆、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是防灾减灾、保障供电、优化供电结构、提高供电质量。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四条运营者责任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电力设施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问题。

第六条用户责任电力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防止损害设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设施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九条运维管理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巡检、抢修和清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力设施运营者和使用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先进单位奖励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供电秩序。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3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3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____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力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电力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电力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摘要:电力输电线路能否安全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企业的电力系统的设计规划是否合理,技术是否达标,电网的建设状况是否良好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运行的水平如何,电力线损是供电企业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关键词:电力输电;安全运行;法律对策1、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

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

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1.2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1.3规范性文件有的省市没有制定地方规章,政府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等。

2、电力系统中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影响因素分析2.1输电线路网络结构造成的安全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用电范围不断拓展,配电网延伸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电网负荷也处于持续增长之中。

但是在输电线路的建设上,却没有结合这些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造成输电线路过负荷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导线线径过小造成的引线熔断问题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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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急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导线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因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任何单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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