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章程制度,办法,详细介绍,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关于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
关于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条例规定办法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XX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精选文档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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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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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精选文档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最⾼,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件,即⾏政法规效⼒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法和部门规则,效⼒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法律或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
法律法规的效⼒从其名称上可见⼀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了。
全国⼈⼤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常委会制定⼀般法律;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治区、直辖市以及较⼤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较⼤的市的⼈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政府规章。
发⽣冲突时效⼒如下:上位法效⼒⼤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般法。
发⽣⽆法判别其效⼒时,按照《⽴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较宽;内容⾼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21⽇国务院发布的《⾏政法规制定程序暂⾏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作、活动和党员⾏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处理条例》);⼀般属于“⾃主的”规范性公⽂,即⾃⾝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法令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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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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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2020年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参照模板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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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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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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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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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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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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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办法”和“条例”有区别吗?
条例在颁布前,可以有一个试行的阶段。经过试行以后,加以修改充实,作为正式文件颂施行,成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二、体裁不同:
1、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2.领域不同:
①办法重在发布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这些词在日常生活和法律文件
中被广泛使用,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1. 制度(system)是指一个完备、有机的组织体系,包括一套规则、程序和机制。
制
度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各种不同的规定和条例。
2. 办法(method)是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方法,是根据制度制定的实施细节和规则。
办法通常是对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使其更具体可操作。
3. 细则(detailed rules)是对制度或办法的进一步详细化,对于操作流程、要求、标
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细则通常是制度或办法的配套文件,为实施和执行提供具体指导。
4. 规定(regulation)是指对特定行为或事项所作的明确规定,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常常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而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5. 条例(regulation)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是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对象进行全面规范的文件。
条例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并具有相对较高的
权威性。
综上所述,制度是一个包含多个层级的完备体系,办法是对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细
则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详细化,规定是对特定事项的明确规定,条例是一种具有普遍适
用性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课件)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都是用于指导和管理某种组织、行业或社会行为的文件,它们在用途、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概念和区别。
制度制度是指一国、一社会或一组织根据一定的目标和原则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规则、规范、程序和组织形式。
制度一般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效力,具备强制约束力。
制度的制定通常由相关的管理机构或法律法规进行,以实现管理对象的稳定、有序运行。
制度通常是较高层次的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相对稳定长久,一般不会频繁修订。
办法办法是指为了更具体地实施制度、履行法定职责,而根据制度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办法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制定,更具体、更细化地解释制度,使其更易于实施。
办法的制定通常是基于上级制度的框架下,依据实际情况和任务需求进行补充和具体化。
办法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通常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但仍然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细则细则是对于制度或办法的更为细致和具体化的规定,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它比办法更为具体,更加详细,是对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和细节进行规定。
细则的制定机构通常是办法的主管部门或专门的管理机构。
细则的法律效力较弱,一般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但仍然对相关人员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规定规定是对某一方面行为、活动或管理的特定要求的规定,通常是一些具备较低层次和短期性的规定。
规定可以由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制定,也可以是由上级机构下达的具体任务要求。
规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较低,主要具备为特定行为或活动提供具体指导和要求的功能。
规定通常是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性。
条例条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级法律。
条例通常适用于更广泛的范围、更长时间的期限,对管理对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制度、规定、条例及办法的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
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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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
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
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
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细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而不同之处则是: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
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
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条例只是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有民族自治条例,和规章性质的条例。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如上所述。
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是平级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办法……条例的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附: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制度【名】规章,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擅作典制。
——《史记·礼书》虽有典制。
——《三国志·孙权传》今京不度,非制也。
——《左传·隐公元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规定guīdìng〖stipulate〗∶法律用词。
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他在遗嘱里规定,他的儿子们都得学手艺〖prescribe;stipulate;institute〗∶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装在套子里的人》规定guīdìng〖stipulation;prescription;formul ation〗∶预先制定的规则关于奖金如何发放,上级最近有新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办法bànfǎ〖way;means;measure〗∶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细则xìzé〖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