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
关于超市经营的法律法规
关于超市经营的法律法规范本一:【目录】第一章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第二章超市经营许可2.1 超市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2.2 申请超市经营许可的流程2.3 超市经营许可的条件2.3.1 经营者资质2.3.2 超市场所要求2.3.3 环境卫生要求2.4 相关法规和规定2.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4.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经营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超市经营的安全管理3.1 防火安全管理3.1.1 防火设施要求3.1.2 防火巡查和隐患排查3.2 公共安全管理3.2.1 应急疏散预案3.2.2 安全隐患排查3.3 相关法规和规定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超市经营的市场竞争法规4.1 定价和促销管理4.1.1 价格制度4.1.2 促销活动规定4.2 垄断行为监管4.2.1 垄断行为的认定4.2.2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4.3 相关法规和规定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附件】1. 经营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超市安全检查记录表格样本3. 价格促销活动申报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经营者资质:指超市经营者所需具备的相关资质要求,例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 防火设施要求:指超市建筑内部的防火措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配置要求。
3. 垄断行为的认定:指对以市场份额为标准进行判断,是否存在霸市、串市等搞垄断行为。
范本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第二章超市经营的注册及备案2.1 注册资质要求2.2 超市备案流程2.3 相关法规和规定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经营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超市经营的税收管理3.1 企业所得税3.1.1 税收计算公式3.1.2 税收申报及缴纳流程3.2 增值税3.2.1 税率及计算公式3.2.2 税收申报及缴纳要求3.3 相关法规和规定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章超市经营的劳动法规4.1 用工管理4.1.1 人力资源招聘要求4.1.2 劳动合同管理4.2 劳动保障4.2.1 员工工资支付4.2.2 劳动关系维护4.3 相关法规和规定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附件】1. 超市注册资质材料清单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样本3. 劳动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注册资质要求:指超市注册所需具备的经营主体资质要求,如企业法人资格、商业经营登记证等。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处理办法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处理办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册、年检、税务申报缴纳等全套服务,省去了很多日常开支,但是公司业务又不适合在园区内经营,于是又选择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
这种安排虽然解决了企业经营与政府管理上的问题,但还是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一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第二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公司经营场所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品牌形象,公司制定了本场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经营场所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经营场所的管理由场所负责人负责,每个场所同时设置一名管理人员协助场所负责人进行管理。
2. 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本制度,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推进实施。
3. 公司总经理对各经营场所负有全面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责任。
四、基本管理要求1.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场所内不得藏身违法分子、违禁品或者危险品。
2. 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整洁、明亮,场所内物品应当摆放有序、码放整齐。
3. 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出入口畅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非营业人员进出。
4. 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抢劫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五、日常管理规定1. 经营场所应当有规律地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巡查情况。
2. 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场所内人员及物品,避免交叉污染,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3. 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场所清洁、消毒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人员管理规定1. 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员工出入制度,未经许可或超时逗留者,应当予以劝返并进行相关记录。
2. 经营场所应当及时了解员工工作情况,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3. 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工作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员工应当及时纠正或解除合同关系。
七、违纪处分规定1. 经营场所场内人员如发生盗窃、抢劫、侮辱顾客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进行相关纪律记录。
2. 经营场所场内人员发生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形象的,应当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关纪律记录。
八、制度解释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所有,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和修改。
个体户的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户的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个体户的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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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经营场所是如何规定的?按照国家⼯商局的规定,对申办经营地点,只要符合要求,没有限制必须要在所服务的⼩区之内,这是⽆可⾮议的。
上述情况估计有可能是:1,申办执照的⼯作⼈员不熟悉有关规定或有意刁难,建议可以换⼀个⼯作⼈员问问,或让对⽅拿出⼯商局对经营场所的有关书⾯依据。
2,不知道是在哪⼀级的⼯商部门申请注册,申办的服务店的如果是在本社区的⼯商部门申请注册,出于对社区企业的管理,有些⼩地⽅的社区⼯商部门会有些⾃⾏的政策规定。
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到上⼀级的⼯商部门申请或咨询。
企业及个体⼯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在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变更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罚;属于⾮公司企业法⼈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据《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款第(⼆)项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施⾏细则》第六⼗六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属于⾮公司私营企业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条例施⾏办法》第三⼗⼀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属于个体⼯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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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的法律法规
商铺的法律法规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商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铺经营行为,促进商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章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铺经营活动,适用本章法律。
第三条商铺经营活动,是指在指定场所(包括实体店、网店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商铺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商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申请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六条商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商铺应当保持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商铺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质量、性能、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售后服务、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商品质量与服务第九条商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商铺应当建立健全商品退货、换货、维修、退款等服务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
第十一条商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并明示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并经过消费者同意后进行收集、使用。
第四章营销促销活动第十二条商铺在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宣传,不得虚假夸大或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商铺在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不得采取强制捆绑、不合理限制交易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商铺在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章商业秩序第十五条商铺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假冒、侵犯知识产权、虚构交易、串通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商铺应当依法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七条商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预防和防范商业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商铺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商铺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备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
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何界定?(ppt文档)
把握要点
住所、经营场所概念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如何理解“相独立” 检查场所相关规定与要求 解决“店家不分问题”建议
住所、经营场所概念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 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 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 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 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 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 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 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 所。
谢谢大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 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
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 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概念
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 营活动的处所。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 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烟草专卖 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
2
《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十 四条规定
3
《烟草专卖 许可证申请 与办理程序 规定》第十 四条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集视听资料,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 进行检查。 2 、当事人不主动配合检查,要有确凿证据支持下,可在公 安干警配合下,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 法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视听资料的采集。 3、检查前要通过监控,采集视听资料,确定该场所内存有 违法烟草专卖品,并将周围的情况了解清楚,如有后门、 后窗户的,必须事先安排人员控制 。
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场所管理行为,保障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管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经营场所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门店、加盟店等。
第三条经营场所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积极提供便利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场所管理涉及的具体事项,以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为准。
第二章经营场所管理第五条经营场所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第六条经营场所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经营场所管理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第八条经营场所管理应加强与外部供应商的合作交流,规范采购管理流程,确保产品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经营场所管理应当制定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十条各级经营场所管理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经营场所的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应当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岗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务账目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管理岗位应当负责所负责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食品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售后服务管理岗位应当负责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属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经营场所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调岗、解雇等。
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场所、食品销售活动,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营场所管理第五条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条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经营范围、许可证件等信息。
第七条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经营场所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来源进行追溯。
第九条经营场所应建立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经营场所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三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应建立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食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场所、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包括经营场所资质、食品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遵守监督检查程序和规定。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一慨述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法规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爱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相关的法律义务及责任都作出了的规定.涉及公共场所的标准有:旅店业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对其场所、设施、公共用品以及空气、用水都作了具体的要求.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一、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七类二十八种.具体内容见条例二、公共场所以下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三、规定了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同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四、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再向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五、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项目需经卫生部门的审查和验收.七、对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3.拒绝卫生监督.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爱滋病防治条例一、总则二、宣传教育三、预防控制四、治疗与救助五、保障措施六、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件.七、附件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总则二、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以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扬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三、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证的化妆品.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合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四、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五、罚款第26条、第27条六、附则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3-1996。
开酒吧的法律规定条文(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酒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酒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酒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酒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酒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酒吧业市场秩序。
二、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酒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四)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酒吧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酒吧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经营风险;(三)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熟悉酒吧行业经营管理;(四)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信誉。
三、经营范围第八条酒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酒水、饮料;(二)提供餐饮服务;(三)提供娱乐服务;(四)举办各类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范围。
第九条酒吧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业务:(一)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行为;(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经营规范第十条酒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规范:(一)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确保经营安全;(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消费、欺诈消费者;(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酒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一)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三)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启动核实等程序。
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书表格和示范文本等在登记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并提供在线下载或免费领取。
第五条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1 - / 17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启动核实程序的,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经营场所安全条款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经营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营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经营场所内所有经营活动及场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经营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是本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所有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经营场所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内电气线路、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经营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和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经营场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经营场所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经营场所应加强对施工、维修等临时性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天津市美容场所管理规定
天津市美容场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促进洗浴和美容美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宾馆、饭店、写字楼、体育运动场所等附属的洗浴设施和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外,洗浴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第四条、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和务工证明。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申请。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严禁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禁提供色情服务;严禁开设赌场、赌局;严禁吸毒、贩毒和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图片等物品。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其他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提供有偿陪侍、异性按摩(头部、足底按摩以及市残联批准的盲人按摩除外)。
(二)不得张贴、悬挂或者设置格调低下、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图片或者装饰物。
(三)沐浴、按摩场所不得设置完全封闭的包间;美容美发场所只能设置开放式隔断。
(四)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或者佩带统一的服务标志。
(五)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其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除依法办理旅店业登记手续的外,不得为顾客提供留宿服务。
(六)其他工商、消防、卫生、环保、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清单及法律法规依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清单及法律法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的: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1.生产车间、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条之规定。
2. 棋牌室、酒吧、网吧、休闲吧、录像厅、游艺、游乐等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之规定。
3.汗蒸房、美容院、健身房、洗脚房、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之规定。
4.旅馆、餐饮、培训机构等公众聚集的营业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之规定。
5.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4条和第5.4.10条之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禁止设置在居民住宅楼或与住宅合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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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固定的生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和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住所、地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五、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6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号)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一)无照当事人搬离违法行为查处地点,住所地不明;(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转移生产场所,且未变更登记住所()或变更后的登记住所()与实际不符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停止生产状态,生产场所无相关人员生产和办公,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均不知具体下落的;(四)其他下落不明的情况。
四十三、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一)无照当事人搬离违法行为查处地点,住所地不明;(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搬离且无法查找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停止生产经营状态,生产无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和办公,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均不知具体下落的;(四)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五)其他下落不明的情况。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2000年6月15日)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五)将电子游戏转包他人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子游戏,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经销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日)二、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开办公司一般要有固定的生产和与生产经营规摸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占一定的比例,但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组织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