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征收时效的具体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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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收案例

税收经典案例分析税收案例多棱镜,折射万千政策点案例一:某稽查局查补2009年A企业少交营业税100万,城建税7万,决定自2010年1月16日起加收营业税滞纳金10万,城建税滞纳金0。

7万。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税依据、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人、纳税环节等是某个税种必备的要素,如果营业税尚未缴纳,则城建税根本就没有计税依据,既然无计税依据,就不应存在城建税,城建税之不存,焉问滞纳金之有?因此稽查局不应从2010年1月16日开始加收滞纳金,而应从营业税缴纳次日起,如纳税人还未缴纳城建税,才需加收滞纳金。

案例二:某稽查局查处A企业,A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稽查局认为该企业帐目混乱,成本核算不清,成本大量预提,于是决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A企业2009-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分别加收两年滞纳金10万元。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企业只是帐目混乱,并不存在故意伪造凭证、销毁证据等,税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行径,那么相应征管分局为何没有将其及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而非等稽查局查补以前年度时才核定征收,造成补缴税款,税务机关难道没有责任吗?加收滞纳金合理吗?似值得很大的商榷。

核定征收的税款和查帐征收的税款是有巨大区别的,后者理论上应当有一个精确值,但是由于企业帐证不全,企业压根也说不清楚,而税务局也无法查证,因此核定税款,这个税款并不是那个精确值的税款,这个税款就不能定企业偷税,非人为导致帐证不全,即税务与企业均认可业务是真实的(没有证据反向证伪,企业是故意为之),企业已经按照期限申报缴纳了税款,核定后再增加的税款,如果再加收滞纳金,实在是有违公平。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税务案例是指在税务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水平。

以下是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维权女孩"案例这是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案件。

个体户主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个体户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胜诉,被认定为企业所得,减少了纳税额。

这个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在遇到纳税纠纷时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 "6194亿元逃税门"案例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的案件。

该跨国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了高税率地区的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监管,防止相关逃税行为。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增值税退税行为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确立了相关纳税义务并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行为。

4. "失信纳税人"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出入境、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 "非法退税"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报关、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退税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管,确保退税合规。

6. "跨区域税负优化"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资金流动等方式进行税负优化的案件。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税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于是,科技公司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以期降低税负。

三、案例分析1. 税务筹划行为(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科技公司为享受此优惠政策,加大了研发投入,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2)广告费用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科技公司针对广告费用,合理制定广告策略,确保广告费用控制在限额内。

2. 税务合规风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科技公司部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风险。

②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科技公司研发费用核算过程中,存在核算不规范、核算科目混乱等问题。

(2)广告费用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广告费用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科技公司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导致多扣除广告费用。

②广告费用支出不合规:科技公司部分广告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存在不合规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负。

然而,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若科技公司不能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税收违法。

2. 建议(1)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与合规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税务行为合法合规。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3篇)

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汉族,35岁,某市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设立了分公司,用于拓展业务。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019年,张三的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被认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张三不服,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决定。

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企业是否在A市和B市同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及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法律分析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重复征税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后的余额。

在本案中,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设立了分公司,且两个分公司均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三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导致其应纳税所得额被重复计算,从而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3篇)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与此同时,该公司也因涉嫌偷税问题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方式,隐瞒收入;2. 通过虚假申报、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等方式,逃避税款;3.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费。

二、案件调查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 企业自查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该公司也进行了自查,承认存在偷税行为,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整改。

三、案件审理1.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公司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涉嫌偷税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决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 行政复议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3. 行政诉讼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判决1. 税务机关判决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3)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地方税费,依法补缴。

2.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税法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恶劣;(2)违法行为复杂,手段隐蔽;(3)企业主观故意明显。

2. 案件启示本案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以下启示:(1)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纳税;(2)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3)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

2020年,张某的餐饮店收入稳定,利润丰厚。

然而,在2021年3月,税务局对张某的餐饮店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即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偷税,而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

他向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税务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偷税?2.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张某是否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在本案中,税务局检查发现张某的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仅保留简单的收入记录;2.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3. 部分收入未纳入申报范围。

根据以上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二、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1.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并非故意偷税。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的认定不以纳税人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此,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2.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热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

【热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

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编者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中,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与“发现”的确定时间皆存在模糊。

本期,华税通过一则税案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0日,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调查,12月31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进行税务检查。

2015年4月29日,稽查局发现A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款的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6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6月12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汉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后,于7月8日作出汉地税罚[2015]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A公司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长达14年,明显违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五年最长追诉时间。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原告A公司坚持认为,2001年到2010年公司发生的偷税行为,除去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已经被税务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处罚的外,已经超过五年期限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应当对此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而稽查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的时效。

经查,A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为连续状态,因此稽查局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不存在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的情形。

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稽查局观点,维持原判,稽查局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三、华税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近年来,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纳税压力。

税务案例分析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税务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

某公司在某年度实施了一项重大投资,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下降。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亏损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减少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该公司在操作中出现了错误,未能按规定及时申报亏损结转,导致了后续年度的纳税额度增加。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的相关条款,以及该公司在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

某位个体经营者在某年度收入较高,但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随后,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其漏报和少报的情况,导致了相应的税收追缴和罚款。

对于这一案例,我们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规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和应尽的申报义务,以及如何避免漏报和少报的情况。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跨境税务的。

某公司在跨境贸易中出现了涉及多国税收的情况,由于各国税法的差异和复杂性,该公司在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出现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析跨境税务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如何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

通过以上三个具体的税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应用存在着很多细节和难点。

只有深入理解税法规定,遵循税收政策,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税务案例分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的精髓,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纳税问题。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更好地应对税收管理和税务筹划。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总结(3篇)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企业逃税案(1)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逃税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2)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出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打击逃税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逃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 案例:股权转让逃税案(1)案情简介:某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股东存在逃税行为。

(2)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股东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出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规范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监管,严厉打击逃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3. 案例:个人所得税偷税案(1)案情简介:某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个人存在偷税行为。

(2)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个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出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偷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

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

《征管法》64条第2款的运用(兼谈追征期问题 )

《征管法》64条第2款的运用(兼谈追征期问题 )

《征管法》64条第2款的运用(兼谈追征期问题)光阴如我家儿子跑步一样,一个字:快!似乎就在一转眼,winwind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已经14年了,工作单位纵跨区县稽查局、市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也曾多次参与总局查办的稽查案件,算是老稽查了!老革命经常遇上新问题,说起来经历的争议问题,比我今年秋天摘枣的枣树结的枣儿还多,剪不断理还乱,欲说还休!今日有暇,且讨论一个。

《征管法》6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款很明确,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征管法》第5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追征期限,即: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责任追征期限3年,且不加滞纳金;纳税人明显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3-5年。

除了这三种情形外的少缴税款违法行为,一律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而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也为3-5年。

据悉,上海、海南地税、海南地税、河北地税、大连地税均是这样理解的。

在这些地区,基本上只要有补缴税款就有罚款,不是适用偷税罚款,就是适用64条第二款罚款,反正都是50%到5倍之间。

第二种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规定:下述三种情形视为偷税罪手段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被申报: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第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第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结合《征管法释义》,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征管法》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表述与《征管法》63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见合。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一、纳税筹划的简介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

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第三,。

社会原则;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

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

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一: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6.8万元(60*17%-20*17%);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60*3%),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某企业2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鲜奶200万元(不含税),上月未抵扣完进项税额2万元。

外购货物支付进项税额21万元,但购进货物当月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损失2/3,当月销售塑料制品234万元(含税),将自产货物100万元(不含税)投资A公司,将货物100万元(不)交付其他单位代销。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案例精选讲解

税收征管法案例精选讲解

税收征管法案例精选一、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

2001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

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

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

近五年的税收法律案例(3篇)

近五年的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偷税案案件背景:2015年,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经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偷税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打击偷税、逃税行为方面的严格执行。

税务机关通过严格执法,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案例二:某电商平台涉税纠纷案案件背景:2017年,某电商平台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消费者举报。

税务机关在对该平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偷税、逃税行为,涉及金额较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某电商平台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平台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表明,税收法律在打击网络经济领域涉税违法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商平台进行监管,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

三、案例三: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纠纷案案件背景:2018年,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因不符合条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申报。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经过复议,税务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面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案例四:某企业逃避关税案案件背景:2019年,某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进口商品价值等手段,逃避缴纳关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明确十月份征期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明确十月份征期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Βιβλιοθήκη 确十月份征期的通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9.25
施行日期
2003.09.25
文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明确
十月份征期的通知
(2003年9月25日)
十一放假七天,十月份各税种征期顺延七天即:
增值税延至10月17日
所得税延至10月22日
利息税延至10月14日
十月份征期纳税人仍使用旧申报表并按照《大连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138号)要求附报资料,请各纳税人周知。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该案件被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被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1. 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事实(1)虚构业务:A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虚构了多笔业务,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公司收入虚报为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虚构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骗取国家税款。

(3)骗取税款: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共计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

3. 案件处理(1)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缴其骗取的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税法风险防范(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3)加强税务申报管理: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以某企业逃税案件为例,分析税法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至2017年累计逃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逃税行为。

二、税法法律分析(一)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真实、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二)案件分析1.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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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务稽查案例说明税款的追缴期限
2013年4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一家企业2009年~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历行税务检查,检查后发现问题如下:1.2009年少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主要原因是主管税务分局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发生错误造成。

2.因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造成2009年未申报少缴纳营业税8万元。

3.2009年~2012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主要原因是土地单位税额调整后,企业未足额申报及核减土地使用税免税面积误差造成。

4.2010年~2012年,企业税后利润累计分配给个人股东145万元,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检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人员经过仔细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笔者将上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追缴期限归纳如下:
一、追缴企业2009年少缴纳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不加收滞纳金,不处罚。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由于主管税务分局适用应税所得率不当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外,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截止日为2010年5月底,至2013年4月尚未超过3年,可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对企业2009年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的营业税8万元不予追缴。

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疏忽造成的少缴纳8万元营业税,已经确定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告知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进行处理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上述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税款8万元,未达到10万元的
额度,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特殊情况,所以超过3年期限的税款不予追缴。

三、2009年~2012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应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35万元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不熟悉税收政策,既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也不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

因此,认定为企业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虚假申报行为,应按偷税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即3年或5年)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对企业2010年~2012年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责令补扣税款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该文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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