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

合集下载

2023撤销专业公示

2023撤销专业公示

2023撤销专业公示一、背景介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经过综合评估和讨论,学校决定撤销部分专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并优化资源配置。

二、撤销专业的原因1. 就业市场需求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些传统专业的就业前景相对较差,而一些新兴行业的就业需求日益增长,撤销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 资源优化配置:学校资源有限,专业的撤销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撤销一些长期处于低能力、低水平状态的专业,可以释放出资源,用于发展优势专业和引进优秀教师。

3. 教学改革需求:学校致力于教育改革和提升教学质量,撤销不符合教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专业,有利于优化学科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教学效果。

三、撤销专业的程序安排1. 调研和评估:学校将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和评估委员会,对待撤销的专业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

包括该专业的就业情况、教学质量、学生数量、教师队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综合评估。

2. 撤销方案的制定:在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学校将制定撤销专业的详细方案,包括撤销时间、学生安置方案、教师安置方案等,确保撤销专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妥善安置受影响的师生。

3. 公示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撤销专业的方案将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任何相关方可以对撤销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将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对有建设性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调整,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政策解释和咨询:学校将提供解释说明,解答师生和社会各界对撤销专业的疑问和咨询问题。

学校将建立专门的咨询渠道和咨询服务,及时回应师生和社会的关切和疑问。

五、师生安置保障1. 学生转专业安排:对于撤销专业的学生,学校将制定转专业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提供转专业辅导和指导,为学生选择合适的专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2. 教师安置方案:撤销专业的教师将根据教师安置方案进行相关工作的重新安排。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正文:----------------------------------------------------------------------------------------------------------------------------------------------------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根据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举办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卫生部同意后审批;增设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下同]、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相关专业人才需求,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将适时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

二、根据今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3月21日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和中医药行业执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点和中医药人才需求的实际,现就目前中医药教育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增设中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人才需求,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不包括已设置医学院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得举办中医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二、根据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可以继续举办脱产班或夜大学形式的学历教育,但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历的同专业人员。

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已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非中医药类专业人员,接受中医药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作为第二学历教育,其学历不作为参加中医药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教高[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7年4月24日教高〔1997〕14号)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和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卫生单位,各武警总队,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三个月的集中整治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深入巩固阶段,为做好本阶段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分析梳理问题,及时交流经验。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严肃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外国医师来华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行医行为,并将集中整治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坚决查处,不留死角。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联合职工大学: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规范医学类专业的办学要求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近年来先后出台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各学校要慎重增设医学类专业,严格执行医学类专业设置规定。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学校确因社会需求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 1 -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学校不得再设置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

(三)中职(中专)教育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学校不得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并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1999年3月5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培养适应21世纪需求的高素质中医人才,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领导1、临床教学是高等中医教育中医类专业教学重要的环节。

中医学实践性强,搞好临床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是实现以培养中医师为目标,造就合格中医人才的基本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要从全面适应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中医药人才需求的战略高度出发,提高振兴中医、教育优先和临床教学对培养高质量中医人才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把加强临床教学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2、高等中医药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共同组成的中医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指导和调控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统筹本地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定期研究解决临床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建立由中医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参加的临床教学工作委员会,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政策指导与检查监督。

在医院管理综合指标中,要把临床教学工作的地位与评价摆到重要位置,作为医院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主管部门审定建立的临床教学基地,要按《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每3~5年进行一次认可性评估,实行滚动式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11•【文号】卫办科教发[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34号2001年2月11日)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原国家教委高教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6]第116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

卫生部科教司、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3月和1999年12月公布了两批共16个省区市412所评估合格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

由于各地区工作进度不同,2000年又先后有11个省区市报送临床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三批173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推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三)一、江西省11所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肺科医院、江西省精神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三三四医院、赣州市立医院。

二、陕西省15所西安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西安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陕西临床医学院、铜川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省纺织医院、郑铁西安中心医院、咸阳市第二医院、宝鸡市解放军第三医院;延安大学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榆林地区第一医院(延安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西电集团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7•【文号】教高司函[2003]225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自2003年开始,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

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学校试评,我们制定了《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评估工作事宜通知如下:1.评估范围: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

2003年12月对部分申办医学类专科专业的学校进行评估。

3.评估方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方案》进行自评,并申请、接受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方案》进行自评,于2004年6月底前上报自评报告,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4.评估程序: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将自评报告及专业设置有关资料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学教育结构、举办单位布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按专业设置申报时间,联合上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申报后,适时安排组织专家进校评估;实地考察评价后,专家组将评估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经研究审核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专业是否设置,并将评估结论通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申述,高教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

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

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

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

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高[2012]6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5.07【实施日期】2012.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等部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医学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水平的需求,特就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推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着力于医学教育发展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紧密结合,着力于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的重点突破,着力于医学生职业道德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显著提升,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加快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培养,为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大力推进”的工作原则实施改革。

二、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优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法,加强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加强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建设,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世界一流和高水平医学院建设,为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国家医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药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中药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2009年起国家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

2009年起国家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

维普资讯> o 2 7期

卫生部发布 《 于张国新等六位 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 知》 记 者从 卫 生部 相关部 门 关 获悉 , 生部发 出《 卫 关于 张国新等六位 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 知》 通知》 , 。《 说 因工作 需要 , 经卫 生部 党组会议 研 究决定 : 国新 同志任 卫生部 卫生应 急办公 室( 张 突发公 共卫 生事 件应 急指挥 中心 ) 副主 任 , 试用 期 一年 ; 何维 同志任 卫生部科技教 育 司副司长 , 用期 试 年 ; 明辉 同志任卫 生部 国际合作 司司长 , 任 试用 期一年 ; 杜治琴 同志任 卫生部保健 局 常务副局长( 正司局级 )吴军 同志任卫生部保健 局副局长 , ; 试用 期一年 ; 杨建 立 同志任 卫生部 直属机 关工会常务副主席( 司局级 ) 免去 以上 同志原任职务 。 副 。 陈 冯富珍 : 北京 奥运会 医疗 保 障工作 井然有序 中国卫 生部 部长 陈竺 、 党组 书记 高 强在 京分别会见 了世界 卫生组织(H ) W O总干事 陈冯 富珍 。 陈冯 富珍表 示 , 京奥运 会 北 医疗保 障工作 井然有序 ,为今 后 W O 一步加 强与 国际奥委会 的合作 积 累 了宝贵经 H进 验 。陈竺、 强对 世卫组 织在 四川地震 救援和 灾后 重建 , 高 以及 奥运会 医疗保 障方 面所 提供 的技 术支持和 与 中国开展 的密切合 作表 示感 谢 , 并希望继 续加 强与 W O的合 作 , H 促 进 中国卫生事 业的进 一步发 展。双方还 就今 明两年 拟在华举 办 的国际会议 等 交换


了意 见 。
20 0 9年起国家撤 销专科层次 中西 医结合专业设 置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教 育厅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部办公厅关于普通⾼等学校招⽣学⽣⼊学⾝体检查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厅(局),⾼校招⽣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品安全法》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等学校招⽣学⽣⼊学⾝体检查涉及⼄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教育部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型肝炎表⾯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技术、⾯点⼯艺、西餐⼯艺、烹饪与营养、烹饪⼯艺、⾷品科学与⼯程专业的限制。

⼆、取消⼄肝项⽬检测,即⼄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肝病毒表⾯抗原、⼄肝病毒表⾯抗体、⼄肝病毒e抗原、⼄肝病毒e抗体、⼄肝病毒核⼼抗体和⼄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

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肝项⽬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招⽣对学⽣的⼊学⾝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

四、请各省级⾼校招⽣办公室据此规范⼊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所有普通⾼等学校和研究⽣招⽣单位。

六、本通知⾃发布之⽇起施⾏。

教育部办公厅
卫⽣部办公厅
⼆○⼀○年⼆⽉⼆⼗⽇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我厅拟对全省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医学类专业管理,杜绝违规办学情况的发生。

二、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做好清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整理汇总后,有违规情况的要立即停止违规办学专业的招生,如实填写报送《医学类专业目前及以往违规办学的基本情况》(附件2)和本校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自查报告文字材料。

三、省教育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校上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对自查不及时和不如实上报相关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请各地、各校务必于3月6日前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请省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将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高等职业学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清理情况由相关市州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省教育厅办公楼1206室;邮箱:hbjytgjc(at)。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工作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版”和“机构版”。

“管理版”供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变更等工作情况的网上登记,以及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数据库。

“机构版”供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业务时选择使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逐步探索实现医疗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的网上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同时停止使用。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中的信息录入要求整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信息,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库的建立工作,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我们将汇总各地数据库建立全国医疗机构数据库,并适时开通全国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同时逐步整合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管理信息系统。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3•【文号】教职成厅[2003]3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卫生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单位: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护士学校等65所中等卫生学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47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9个医疗卫生机构(附件3)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略)2. 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3.承担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与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名单4. 关于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状况和加强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建议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2: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护理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护士总量不足、护理队伍学历层次偏低、专业方向单一的状况,尽快实现护理队伍学历从中专为主向大专为主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高等护理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护理人才的培养步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3所高校管理体制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3所高校管理体制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3
所高校管理体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9.03.03
•【文号】国药管办[1999]51号
•【施行日期】1999.03.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原国家
医药管理局所属3所高校管理体制的函
(国药管办[1999]51号)
教育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新组建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精神,我局不承担教育管理职能。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撤销后,其行业管理职能已移交国家经贸委承担,但其所属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的隶属关系尚未划转。

为保持该3所高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商请你部尽早将其全部列入你部的高等院校管理体制的调整计划,尽快划转隶属关系。

上述3所学校中,中国药科大学和沈阳药科大学建校历史均60余年,为我国医药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两校地域分布一南一北,面向全国招生,在医药行业举足轻重。

从有利于我国医药事业发展角度考虑,建议以上两校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为宜。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可下
放到上海市统筹规划、管理。

特此致函,并望函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6•【文号】教高函[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通知(教高函[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与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协商解决医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医学人才培养与使用管理紧密结合,2004年12月9日,教育部、卫生部召开了关于加强两部合作、共同促进医学教育发展协调会。

根据会议精神,决定建立“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为保证“协调机制”有效运行,特设立医学教育管理协调小组和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小组,同时成立医学教育政策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为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卫生部将在医学教育管理政策制订工作中进行充分的协商,保障医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医学教育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相关工作,为医学教育政策的制订与调整提供咨询意见。

附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教育部卫生部二○○五年四月六日附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与医学教育发展改革的需要,加强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医学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使医学人才培养与使用管理紧密结合,经两部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主要内容如下:一、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管理协调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卫生部党组书记、部长高强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副组长: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成员: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尧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卫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主任李志军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司长祁国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王环增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有关人员参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高厅[2008]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
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高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针对目前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