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国际公法期末考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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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章试题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一、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 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 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 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 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简述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 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 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 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 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 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 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 自的效力范围。 四、简述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 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 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 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 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一、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条件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 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 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 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 利。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 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 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 的司法管辖。它包括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 强制执行豁免 三、简述国际法上承认的性质 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 行为。 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 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四、简述国家对条约的继承 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 般不予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 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4、 难与紧急状况 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 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 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 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 义务的行为。 三、简述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 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 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 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他的特征包括: 1、行为具有跨国性。 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 第六章 国际条约法 一、简述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 1、 谈判与议定 2、 认证与签署 3、 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二、简述条约的保留 二、多边条约的保留 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 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 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 条约的保留包括: 1、 宣布摒弃某一条款; 2、 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 3、 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 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 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简述条约的效力问题 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 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 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 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 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不得随意地违反。 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 四、简述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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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一、简述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 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 的人员; 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 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 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 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 二、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 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免纳捐税、关税。 5、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 三、简述领事特权与豁免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差异 四、简述中国在外交关系上的创新之处 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 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 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 建立半外交关系。 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 第八章 领土法 一、简述国家领土的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 领土主权。 (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 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 (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 到扩大。 (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 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 国的领土的方式 。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 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 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 (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 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 二、简述边界划分的原则 二、1、和平解决; 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 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 三、简述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三、(一)领土主权 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 用和处分的权利。 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 (二)限制 1、 一般限制 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 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2、 特殊限制 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 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 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 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 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 殊限制。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一、简述海域的划分情况 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 1、 海洋内水; 2、 领海; 3、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4、 毗连区; 5、 专属经济区; 6、 大陆架; 7、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8、 公海; 9、 国际海底区域; 二、简述无害通过制和国境通行制的异同 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 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 海国的许可。 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 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 沿海国的许可。 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 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 则不需要; 三、简述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 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 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 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
源自文库
4、 等互利原则 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 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 和平共处原则 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 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三、简述现代国际法下的民族自决原则 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 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 权利。 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 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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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一般予以继承。 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简述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 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 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 籍; 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 1、 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 2、 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 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3、 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 二、简述外国人待遇的种类 二、(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 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 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 待遇。 (三)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 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三、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 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 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的行为。 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 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 四、简述我国的国籍制度 四、中国国籍立法 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 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简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构成要素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 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 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 义务。 二、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二、免除的条件包括 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 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 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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