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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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兽药管理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兽医治疗效果和动物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兽药管理工作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养殖户、兽医等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承担兽药使用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加强兽药的研发、生产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兽药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兽药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两大类。

第六条化学药品按照药理作用、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进行分类。

根据特殊管理要求的化学药品,国家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物制品按照制备工艺和适应病种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兽药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兽药分类、审批、注册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规定,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兽药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兽药研发单位应根据动物病情和市场需求,开展兽药研发工作,提高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遵守兽药生产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入库检验和分析、生产工艺的控制和验证,确保产品合格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兽药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做好对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等方面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遵守兽药经营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和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兽药的信息宣传和使用指导,提高兽药的正确使用率。

第十九条兽医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用药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分类管理
1. 将兽用药品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

非处方药可在兽药营业场所或指定渠道自由销售;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购买,由兽医师指导使用。

二、兽药生产和经营管理
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经营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3.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跟踪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兽药广告管理
1. 兽药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承诺等内容。

2. 兽药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兽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兽药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使用中的不良反应信息,保障兽药安全。

五、兽药处方管理
1. 兽药处方必须由合格兽医师出具,包括兽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等详细信息。

2. 兽用处方药品应贴有“处方药”标识,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保护兽类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执业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执业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执业兽医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执业兽医兽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三)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四)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兽药质量。

二、执业兽医兽药管理职责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执业兽医兽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兽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业兽医兽药管理工作应当实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普及兽药法律法规和兽药知识;(二)制定和实施兽药管理规划和政策措施;(三)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兽药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实施兽药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测;(六)组织开展兽药管理培训和宣传。

三、执业兽医兽药许可制度第七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合法资质;(三)具有符合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具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确保兽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建立健全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制度;(四)对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二)确保兽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建立健全兽药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制度;(四)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包括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测、储存、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以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兽药的生产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规定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兽药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等相关制度,并保存相应资料备查。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和混淆,确保兽药的质量。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合格生产。

第三章兽药的经营管理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库存管理、销售记录等相关制度,并保存相应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兽药的来源和去向,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兽药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风险能够可追溯、可控制。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兽药进行储存管理,其中冷冻、冷藏兽药应当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储存。

第四章兽药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兽药使用的目的、方法、剂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相关记录,包括兽药使用登记、剩余兽药处置记录等。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兽药的过期、失效、破损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予以清理和销毁。

第五章兽药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兽药在养殖业中的广泛应用,兽药管理已成为保障畜禽健康与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管理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我国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兽药生产管理1. 生产条件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生产人员。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2. 兽药生产许可兽药生产企业需先进行备案,然后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许可,方可从事兽药生产。

备案和许可过程包括对企业的资质、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审核。

3. 兽药品种标识兽药生产企业应对每个兽药品种进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并且应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测人员进行质量监控。

三、兽药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兽药销售企业需经过备案和许可才能从事兽药销售。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兽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兽药广告管理兽药广告应符合真实、准确和科学的原则,不得以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兽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督,严厉打击违规广告行为。

3. 兽药销售记录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品种、数量、销售对象和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限,以备查验和监管。

四、兽药使用管理1. 兽药配方和使用养殖业从业人员应根据兽医指导,合理选择兽药品种和使用方法。

为减少兽药滥用和滥用导致的抗药性问题,兽药需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周期进行配方和使用。

2. 兽药使用记录养殖场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品种、使用数量、使用日期和使用对象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抽查和核对。

3. 兽药残留监测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养殖产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以确保养殖产品的安全性。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以下是对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管理细则:
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并且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兽药。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经营场所、设备、保管条件等要求,并且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兽药。

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管理、产出质量检验、包装和标签管理等。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并且保留检验报告和样品。

5.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业的储存设施,对于兽药进行储存,并进行适当的温湿度控制、兽药分类存储等。

6.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兽药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标明有效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7.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于兽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追溯兽药的来源和去向。

8. 监督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管理细则,具体的管理要求和规定还需参考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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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为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兽药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目标。

第二条:定义了相关术语的解释。

第二章:兽药的研发与生产
第三条:规定了兽药研发和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规定了兽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规定了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兽药的流通与使用
第七条:规定了兽药的流通和销售要求。

第八条:规定了兽药零售企业的资质、认证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规定了兽药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规定了兽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兽药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规定了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了兽药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了兽药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了兽药不良反应和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规定了兽药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七条:规定了兽药管理的过渡期和实施时间。

第十八条:规定了兽药管理条例的解释和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规定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效力和宣布。

以上为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为了规范动物药品的管理,保障动物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物药品的生产1. 动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具有符合动物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2)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3)具有合法的兽药生产许可证;(4)具有完善的兽药质量保证体系。

2. 动物药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

三、动物药品的经营1. 动物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2)具有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经营场所、设备和管理制度;(3)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2. 动物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

四、动物药品的使用1. 动物药品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兽医师资格证书;(2)熟悉兽药使用规范,能够合理使用兽药。

2. 动物药品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兽药说明书或兽医师的处方使用兽药;(2)不得擅自更改兽药剂量、用法和疗程;(3)不得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以及假冒伪劣兽药。

五、监督管理1.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药品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动物药品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2)组织实施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3)查处动物药品违法行为。

2. 动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从事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目的和范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性,保障动物健康和公众安全。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二、兽药注册和审批1. 兽药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注册申请资料,包括兽药的基本信息、临床试验数据和安全性评估等。

2. 兽药的注册申请应提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兽药的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将颁发兽药注册证书。

4. 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进行重新注册。

三、兽药生产和质量控制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

3. 兽药生产企业应进行兽药的批签发,确保每批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兽药生产、质量控制、销售和使用的情况,以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备案。

四、兽药销售和使用1. 兽药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销售的兽药必须经过注册和批准。

2. 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包括货物来源追溯、销售记录等。

3. 兽药销售企业应向购买兽药的兽药使用者提供兽药的合理使用指导,包括兽药的剂量、使用方法、禁忌等方面的说明。

4. 兽药使用者应按照兽药的说明书使用,并记录兽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五、兽药监督和处罚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兽药进行处罚。

2. 兽药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手段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兽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或擅自使用兽药造成动物伤害或公众健康安全风险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有力地推动兽药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了兽药的安全有效性,有效维护了动物健康和公众安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畜禽养殖业发展,维护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合理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兽药。

第三条兽药管理涉及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环节,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兽药品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条兽药销售必须具备销售许可证,销售的兽药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销售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农业兽医技术规程和养殖标准,严禁超量或滥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兽药的使用和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的储存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兽药使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使用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并向相关部门上报检测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兽药的管理以保护动物的健康为目标,加强兽药的质量管控,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兽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细则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本管理细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点,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原辅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合格。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便于质量追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兽医机构和养殖户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提高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兽药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销售记录和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情况。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与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产品的质量信息和使用说明。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是针对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规范。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兽药分类:根据兽药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将兽药分为不同类别,如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等。

2. 兽药研发和生产要求:规定兽药研发和生产的技术要求、流程规范,包括药品质量控制、生产设备要求、工艺流程和质量检测等。

3. 兽药经销和销售规定:规定从事兽药经销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许可要求、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质量追溯等。

4. 兽药使用和处方规定:规定动物兽药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安全要求、处方要求等,以保障兽药的合理使用和用药安全。

5. 兽药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规定兽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和兽药相关事件的报告要求和处理流程,以保障兽药使用的监测和安全。

6. 兽药广告宣传规定:规定兽药广告的宣传内容、形式和宣传方式,以保障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7. 兽药监督检查和执法:规定兽药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要求、程序和措施,包括监督抽检、违法处罚等。

8. 兽药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兽药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兽药行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以上仅为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能包含的内容示例,具体实施细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兽药管理行为,保障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2.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1.2 拥有兽药生产必备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1.3 具备严格的生产环境控制措施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2.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对兽药进行注册申请。

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一致性。

2.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兽药生产记录的管理,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以便日后审核和溯源。

三、兽药经营管理3.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业务。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

3.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并保证质量安全。

3.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兽药销售记录的管理,包括兽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记录等,以便检查和追溯。

3.4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实施追溯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兽药使用管理4.1 兽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4.1.1 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兽药;4.1.2 选用符合兽医诊断规范的兽药,根据治疗要求使用合适的剂型和规格;4.1.3 严格控制兽药使用的频次和剂量,遵循治疗方案的要求;4.1.4 注意兽药的配伍禁忌,避免不必要的药物相互作用。

4.2 兽医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4.2.1 具备兽医执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4.2.2 根据兽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开具处方,并向养殖户或养宠人员解释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2.3 定期评估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1. 为了规范兽药登记管理,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 为了适应兽药行业的发展,完善兽药管理制度,保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合法权益。

二、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兽药登记的范围:包括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等环节。

2. 兽药登记的条件: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具备兽药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3)具有符合兽药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4)具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经验。

3. 兽药登记的程序:(1)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报农业部审批;(4)农业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4.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

5. 兽药登记的变更、撤销和注销:兽药生产企业因变更、撤销或者注销等情况需要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 兽药登记的监督检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

三、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兽药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兽医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兽药管理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 保障兽医卫生安全,强化兽药质量监管;3.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兽药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基本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2. 兽药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建立健全的库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3. 兽药使用单位应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许可1. 兽药生产企业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生产;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3. 兽药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发证单位提交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生产管理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和质量控制要求;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操作程序,防止交叉污染和失控事件发生;3. 对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应设置监控点,并进行记录和检查;4.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工艺和操作人员的验证和确认,确保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质量监督抽检1.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工作;2.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产品,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3. 对于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兽药流通管理第八条流通许可1. 兽药流通企业应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流通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流通;2.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农业部第28号令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农业部第28号令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1998年1月5目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兽药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为了进一步明确兽药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阐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使用管理等方面。

一、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一)兽药生产企业的设立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兽药所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生产的兽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兽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生产的可追溯性。

(三)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范围。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卫生。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质量的稳定性。

(四)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验等。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一)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兽药所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经营的兽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进货检验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抽样检验。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九日兽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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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5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8.06.30
【实施日期】1988.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
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份。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

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

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十九条个体兽药经营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只准在发证机关辖区内的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

第四章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
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

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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