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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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债权债务纠纷是⽣活中常见的纠纷。

所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但是新的民法典出台后,很多⼈担⼼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款会发⽣变化,那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店铺⼩编将在下⽂详细解释。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的诉令有效期为三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 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可以提出不履⾏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同意履⾏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愿履⾏的,不得请求返还。

⼆、有哪些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的解释,⼤家应该也了解了诉讼时效并没有因为民法典的出台有任何变化,仍然还是三年的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年。

超过⼆⼗年的案件起诉⾄法院,法院不会受理该请求。

若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店铺为您解答。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债权债务案件法律规定(3篇)

债权债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债权债务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 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债权债务权利,平等地承担债权债务义务。

3. 公开、公正原则:债权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等级原则:债权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先诉讼、后仲裁、再调解的顺序。

二、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处理如下:1. 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纠纷的处理如下:1. 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 赔偿范围: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间接损失包括丧失的利润、预期利益等。

3. 诉讼时效: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如下:1. 不当得利:当事人应当返还因不当得利而取得的利益。

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

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

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在起诉中,债权债务是诉讼案件中一个重要的要点。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承担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了解债权债务的要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正确理解法律程序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就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进行论述。

1. 债权的形成债权的形成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1 合同约定:债权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形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债权就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1.2 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债权可以在未经过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形成。

比如,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债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产生。

1.3 判决、裁定:在司法程序中,当法院对涉及债权的案件做出判决或者裁定时,债权也会因此形成。

2. 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的权益要求,履行其在债权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以下是债务的履行方式:2.1 财产履行: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履行方式进行支付或者转让。

2.2 行为履行:债务人通过某种特定的行为来履行债务,比如提供劳务、完成某项工程等。

2.3 报偿履行:债务人通过提供相应的抵销债权来履行债务,通常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其他方式抵销债权。

3. 债权债务的异议与举证责任在起诉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异议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当债务人对债权的存在、内容或者其他相关事实有异议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债权人则需要举证证明其权益的存在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4.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或债务在法律上规定的有效诉讼期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会有所不同。

在起诉中,债权债务的要点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对于债权债务的了解,能够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能够正确理解判决结果。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摘要]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

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

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

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

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检讨;构成要件;类型化一、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粗制简陋之处,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并且诉讼时效约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包括物上请求权{1},因此,自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亦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一般标准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人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就是给付请求权的成立,请求权尚不存在,行使无从谈起。

而所谓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就是具备债权请求权发生的主客观要件。

例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通常要求具备行为违法性、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不满足这四个要件时,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行使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该已经成立的给付请求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之内,否则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当无时效起算问题。

(二)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般而言,给付请求权从债权成立之时而生发,但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

因此,只有当法律上之障碍消失时,才得主张其请求权,故而诉讼时效只有在此时才得开始起算,否则十分不利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当给付请求权已经成立并且其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权利人在客观上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什么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2、请求权⼈⾃⼰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的特定⾏为实现⾃⼰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产⽣效⼒。

4、请求权可以独⽴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仍为履⾏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

⼆、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为多久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因管理产⽣的请求权。

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产⽣的,⽽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种,从形式上讲,侵权⾏为涉及⼈⾝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短期诉讼时效)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合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活中被⼤量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最⾼⼈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个批复附解析最⾼⼈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向债权⼈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的答复(2003)民⼆他宇第59号重庆市⾼级⼈民法院:你院渝⾼法(2003)232号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的中国农业银⾏重庆市渝中区⽀⾏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重庆市渝中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在信⽤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认定和处理。

最⾼⼈民法院关于债务⼈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进⾏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4⽇)(2006)民⽴他字第106号安徽省⾼级⼈民法院:你院(2006)皖民⼆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复查⼀案的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债务⼈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债务。

你院请⽰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 3⽉向债务⼈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催收贷款的明确表⽰。

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 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注明: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
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பைடு நூலகம்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强应收款项时效管控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改)

关于加强应收款项时效管控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改)

关于加强应收款项时效管控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避免应收款项超过法定时效丧失胜诉权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经焦煤集团研究制订以下若干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应收款项实行一账一档制度:妥善保存与该笔款项有关的所有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收货条、对账单、还款计划、承诺函及其他来往信函邮件短信、催款函邮寄回执等,并对应收款项余额、账龄、风险程度进行动态管理,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定期跟踪。

二、诉讼时效一般性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基于各类合同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为2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债务人应付而未付款日)起计算。

超过2年即丧失胜诉权,则可能导致资产损失。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日重新计算2年,可无限次中断。

上述规定,不含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索赔、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追究担保责任等特殊情形,该等情形及其他复杂个案的诉讼时效,可咨询资本运营部。

三、应收款项时效管控措施:1、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现某笔应收款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可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

2、对时效即将届满的应收款项,因种种原因,暂不诉讼或仲裁的,必须采取如下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以便时效重新计算:(1)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履行付款义务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须债务人签字或盖章);(2)要求债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付款义务计划或承诺;(3)保留债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的信函、传真、电邮、短信等证据;(4)可先追索小额款项确保转至我方账户: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其行为表明其同意履行付款义务,从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日起,可重新计算2年时效;(5)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的催款函,并要求其签收。

如债务人拒绝签收催款函,则向其寄发特快专递信件,邮局盖戳的回执上必须有明确的追债内容,并妥善保留回执,最好要求邮局查询对方签收的回执回寄我方;(6)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邮寄凭证和律师函内容的复印件;(7)由公证部门证明催款的事实: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催款通知书,由公证部门证明催款通知的内容。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诉讼时效应用论文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诉讼时效应用论文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诉讼时效的应用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07-01摘要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保护的有效期间。

同时,诉讼时效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其意义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

权利人只有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提出请求,实体权利才有胜诉的可能,在诉讼时效的应用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言而统之地认为超过二年就全都超过诉讼时效。

关键词案例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保护的有效期间。

如果您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您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等。

如果您希望你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起诉讼,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

具体案情:2004年4月9日,甲、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并取得xxx项目土地、规划相关手续,乙公司承诺完成上述服务期限将不晚于2004年8月30日,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00万元,后乙公司并未履行该协议相关义务。

2007年3月27日,甲公司根据该协议规定,书面要求乙公司返还该500万元服务费,乙公司未归还该款项,2007年4月1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

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有三个,其它两个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现仅就本案原告方的诉讼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书》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而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此处“条件”就是协议书约定的“ 2004年8月30日”之前未能协助甲公司取得xxx项目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只要前述条件成立,则甲公司就应需自条件成立之日起,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退款,也就是说甲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的起算点应该从2004年8月31日开始,截止日是2006年8月30日。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作者:王言自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12期王言自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义务人这一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有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证人能否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权利人怎样才算合理行使权力?保证人能够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关于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我国法律现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人”,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即是指义务人。

但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即,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能够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会有所差异,概因二者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能否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答辩状范例

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答辩状范例

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答辩状范例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就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事项,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系基于本案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债务及支付利息。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满而消灭的,不能再行主张。

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及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信用社诉讼时效,不应予支持。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债务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然而,在信用社借款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诉讼时效期限,但是不得少于一年,也不得多于十年。

而根据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签订之日为2019年1月1日,且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返还的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即原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应当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即2019年1月1日,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提出。

而据本案的诉讼日期为2021年5月1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信用社的诉讼时效,不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欠款超过二年未还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诉讼时效并未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请求权,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有关债权的请求,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以书面形式订立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诉讼时效期间终止。

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 - 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 - 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 - 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若是自己一下子欠下的债务过多二不能及时偿还清的话,可以选择在允许的条件下,与债权人协议进行分期履行还款。

分期履行债务指的意思就是将债务分为几次来偿还。

那么,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将有我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分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起算1、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

2、主债务分期履行,各个时间的债务的保证期间将会按照各自的债务的到期时间来分别计算。

二、注意事项1、主债务是指附带有担保、抵押、质押等合同的债务,因这些债务是基于最先的债务订立的,比如因借款债务订立的抵押债务,那么最初的债务被称为主债务,担保、抵押、质押等产生的债务被称为从债务。

2、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的六个月内。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保证期限约定为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5、保证期间是出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

三、风险提示 1.重视保证责任的合同约定司法裁判中认同对于分期债务保证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但是在此也仍要提醒读者注意合同中对于保证人责任的约定。

若合同明确保证人为整笔债务担保,保证期间毫无疑问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若合同中明确表示保证人仅仅为其中一期担保,保证期间应自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

2.无约定时,保证期间起算受到所分期债务性质的影响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则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进行辨别。

若合同对于主债务的数额已经明确,则应当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已经确定,保证人是对整笔债务担保;若合同中只是对于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债权债务达成框架性的约定,对于每一期交易的具体数额尚不能确定的,对于这样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则应当分别计算。

3.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责任将无法主张保证期间在法律上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即期间经过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之人,故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

债权特点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 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
合同债权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 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 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合同债权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被确 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无效和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第三种 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权 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虽然法律对民事主体实施 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这些规定,但实际上只有当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才能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虽然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 应当知道合同违法而无效,从而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对合同履行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 来说,其合法权利将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对权利人显然不公平。
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 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 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民事合同诉讼时效

民事合同诉讼时效

民事合同诉讼时效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债权债务确认1.1 甲方确认对乙方享有以下债权:(1)债权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债权产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3)债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以下债务:(1)债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债务产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3)债务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诉讼时效2.1 本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日起计算。

2.2 甲方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3 若甲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债权债务履行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履行债务。

3.2 若乙方未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未履行债务金额×____%×逾期天数。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其他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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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
一、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
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
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
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
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
定诉讼时效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
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
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
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
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
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
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
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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