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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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文件

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文件

补充工伤保险投保须知第一条总则参保单位在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前,都应仔细阅读本须知。

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保险人。

在一个投保单位内,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工伤保险期间一致。

第四条保险费(一)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

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一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1%-1.0%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二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1%-1.5%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三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6%-2.2%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

(二)补充工伤保险应连续按月缴费。

参保单位从应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三)补充工伤保险费采取转帐缴费方式结算,参保单位填写《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后,由大连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保险单、保费收据通过大连市邮政局邮递。

第五条保险责任及赔偿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责任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患职业病,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并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待遇。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一次性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万。

第六条责任免除参保人员非因工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保险赔偿原则及要求补充工伤保险赔偿手续由投保人到设在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补充工伤保险办公窗口办理。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乡(镇)村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本市出台具体规定后实施参保。

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按市政府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职工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于15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为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在《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企业、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职业病,下同)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其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市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摘要: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五、工伤保险业务的网厅操作说明六、上线使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规则,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事务。

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工伤保险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制度,它对于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大连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大连市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相应享受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工伤认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3.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颁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4.不服认定结果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局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为大连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介绍。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方式,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制度,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支付。

二、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在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三、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什么叫补充工伤险

什么叫补充工伤险

什么叫补充工伤险补充工伤险是一种由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它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为职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补充工伤险包括一系列的保障项目,例如意外伤害、职业病、急性疾病等,以及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抚恤金等福利待遇。

补充工伤险的购买途径有多种,可以通过个人购买或者通过企业集体购买。

不同的购买方式有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

企业集体购买的补充工伤险一般由企业为员工支付,员工只需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手续即可享受保险待遇。

个人购买的补充工伤险需要自费,但是保障范围和金额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

补充工伤险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工作中,职工总是可能遭遇一些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可能无法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抚恤金,而补充工伤险就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例如建筑工人、矿工等,他们的工作环境更加危险,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因此购买补充工伤险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补充工伤险的理赔条件通常比工伤保险的条件宽松一些,购买补充工伤险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购买补充工伤险需要注意的是,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进行购买,确保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另外,购买补充工伤险时还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相关信息,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便捷地进行操作。

补充工伤险的存在对于职工的福利和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可以减轻职工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经济负担,提供及时、合理的赔偿,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保障感和幸福感。

补充工伤险的普及也对于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进步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综上所述,补充工伤险是对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为职工提供更全面、更细致的保障。

它的存在可以弥补工伤保险在保障范围和金额上的不足,增加职工的福利和保障感。

购买补充工伤险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并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及时、顺利地进行操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正文:----------------------------------------------------------------------------------------------------------------------------------------------------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1998年1月6日大政发〔199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按照本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四)财政补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附表一),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前两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 1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
3.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 5至6级工伤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

三. 7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4个月,8级为12个月,9级为10个月,10级为8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4个月,10级为12个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辽宁工伤保险最新费率

辽宁工伤保险最新费率

辽宁工伤保险最新费率辽宁工伤保险是指由辽宁省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医疗治疗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雇主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根据最新的辽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最新的辽宁工伤保险费率。

辽宁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等级、企业规模和人员工资总额来确定的,通常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费率为:1. 一般行业:一般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等,费率为0.5%至1%不等。

其中,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费率为0.5%,风险等级中等的企业费率为0.8%,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费率为1%。

2. 建筑业:建筑业属于高风险行业,费率一般为1%至3%不等。

其中,建筑业及相关行业的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费率为1%,风险等级中等的企业费率为2%,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费率为3%。

3. 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费率一般为3%至5%不等。

其中,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费率为3%,风险等级中等的企业费率为4%,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费率为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率只是辽宁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费率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员工工作环境的风险程度,选择适合的费率档位。

另外,辽宁工伤保险费用不仅仅包括企业的基本费率,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费率。

这些费率的计算方式略有不同,但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

总之,辽宁工伤保险最新费率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等级、企业规模和人员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费率档位,确保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保险保障。

同时,应定期对费率进行评估,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变化,及时调整费率,确保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可靠性。

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缴费费率按《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件执行。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大连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者医疗终结后,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离开本市,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伤保险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给受工伤的农民工,并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或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在与农民工建立劳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其应享受的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哪些

补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哪些

一、补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哪些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在国家法定工伤保险之外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附加保险,旨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强化劳动者的保障。

补充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对劳动者进行更全面、更细致的保障,以应对工作中的意外伤害。

首先,补充工伤保险可以提供更高的赔付额度。

国家法定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赔付有一定的上限,而补充工伤保险可以在国家法定工伤保险之外,为劳动者提供额外的补偿。

这样一来,劳动者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使其更好地应对后续的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

其次,补充工伤保险可以覆盖更多的意外伤害。

国家法定工伤保险只对一部分工伤事故进行赔付,而补充工伤保险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职业和工作环境,提供更全面、更广泛的保障。

例如,一些高风险职业或者危险行业的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面临更多的意外伤害风险,补充工伤保险可以针对这些职业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让劳动者更安心地从事工作。

此外,补充工伤保险还可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疾病防护服务。

除了对意外伤害进行赔付外,补充工伤保险还可以提供一系列的康复和疾病防护服务,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康复和预防疾病。

这些服务可以包括康复治疗、体检、健康咨询等,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

总之,补充工伤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工伤保险的补充和完善,能够提供更高的赔付额度、更全面的保障范围以及更好的康复和
疾病防护服务。

通过建立和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保护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大连工伤保险费率

大连工伤保险费率

大连工伤保险费率大连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工伤津贴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的一种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大连市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行业和职工工资等因素划分了不同的费率档位。

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大连市的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四个档位:0.5%、1.0%、1.5%和2.0%。

具体费率的划分是根据职工工资的不同来确定的。

首先是0.5%的费率档位。

这个档位适用于职工工资比较低的行业,比如农、林、牧、渔业等。

工伤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的0.5%。

然后是1.0%的费率档位。

这个档位适用于一些行业,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和保险业等。

工伤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的1.0%。

接下来是1.5%的费率档位。

这个档位适用于一些行业,如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

工伤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的1.5%。

最后是 2.0%的费率档位。

这个档位适用于一些行业,如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

工伤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的2.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率仅适用于大连市工伤保险,其他地区的费率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大连市还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是大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是大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总而言之,大连市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职工工资的不同划分为四个档位,分别为0.5%、1.0%、1.5%和2.0%。

同时还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的缴纳是企业和单位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也是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大连工伤保险电话

大连工伤保险电话

大连工伤保险电话大连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致残时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可以帮助劳动者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丧葬等方面的保险赔偿,同时也可以保护雇主免于经济赔偿的压力。

以下是大连工伤保险电话的介绍。

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大连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工伤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

在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时,了解工伤保险电话是非常重要的。

大连工伤保险的电话主要有以下几个:1. 大连市工伤保险咨询电话:12333这个电话是大连市工伤保险的咨询电话,通过这个电话可以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申领流程等信息。

如果有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这个电话。

2. 大连市劳动保障违法投诉电话:12333这个电话是用于投诉违法行为的,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不合法的劳动保障问题,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投诉。

投诉内容包括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等。

3. 大连市工伤保险理赔电话:12350这个电话是用于工伤保险理赔的,如果遇到工伤事故导致受伤或致残,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理赔申请。

理赔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

通过以上电话,可以及时咨询和解决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拨打工伤保险电话,能够获得及时的帮助和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连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城市,工伤保险的普及和应用非常重要。

劳动者和企业都应该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权益和申领流程,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

同时,如果遇到工伤事故,也要及时拨打工伤保险电话,争取合法权益的保障。

总之,大连工伤保险电话的了解和正确使用,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提高工作安全意识非常重要。

劳动者和企业都应该认真对待工伤保险,保障工作的安全和健康。

辽宁工伤保险费率

辽宁工伤保险费率

辽宁工伤保险费率辽宁工伤保险费率是指根据辽宁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下面将就辽宁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详细介绍。

辽宁省对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按照其工伤保险费率所在区域的行业分类,分为A、B、C、D四个档次。

首先,A档工伤保险费率适用于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揭砂、石棉矾土、石棉织造业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其费率为0.8%。

其次,B档工伤保险费率适用于纺织、服装、酒店、餐饮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轻纺工业等中等风险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其费率为0.6%。

再次,C档工伤保险费率适用于建筑业,铁路、船舶、航空、公路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低风险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其费率为0.5%。

最后,D档工伤保险费率适用于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其费率为0.4%。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率仅为辽宁省工伤保险费率的基准费率,具体的费率还可能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历史工伤情况、行业平均工伤率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另外,辽宁省还对残疾人或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率有所减免或免交的规定。

对于残疾人职工,根据其残疾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减免;对于因工致残或死亡职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免费率。

综上所述,辽宁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所在行业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根据相应的费率进行缴费,同时还对残疾人或死亡职工给予部分减免或免交政策。

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需按照辽宁省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

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

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

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首先,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的保障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工伤险是由雇主依法购买,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而补充工伤险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可以扩大保障范围,例如在工作外的时间内也能够获得保障,或者在原有工伤险赔付额度不足时,补充工伤险可以提供额外的赔付。

其次,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的购买方式也有所不同。

工伤险是由雇主依法购买,属于强制性保险,雇主需要为员工购买工伤险,员工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而补充工伤险是自愿购买的一种保险,可以由个人或单位自行选择购买,通常需要缴纳额外的保险费用。

再者,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在赔付标准上也有所不同。

工伤险的赔付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进行赔付。

而补充工伤险的赔付标准则可以由购买者自行选择,可以根据个人或单位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赔付标准,灵活性更强。

总的来说,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在保障范围、购买方式和赔付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补充工伤险可以作为对原有工伤险的补充,扩大保障范围,提高赔付标准,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对工作环境较为危险的员工来说,购买补充工伤险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对于一些雇主来说,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险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上所述,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在保障范围、购买方式和赔付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补充工伤险与工伤险的重要性,合理选择适合自己或单位的保险产品,为自己或员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工伤补充险中国人寿

工伤补充险中国人寿

工伤补充险中国人寿工伤补充险是指在职工工伤保险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自愿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作为中国人寿的一种重要保险产品,工伤补充险为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帮助他们在意外受伤时得到更好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工伤补充险的相关内容,以及中国人寿在此方面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工伤补充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了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这些意外伤害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的摔倒、机械伤害、化学品灼伤等。

而中国人寿的工伤补充险针对这些意外伤害提供了全面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使职工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补偿,减轻了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了其基本生活。

其次,工伤补充险还包括了一定的康复和残疾赔偿。

在职工发生意外伤害后,中国人寿将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帮助受伤职工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尽可能恢复其受伤前的健康状态。

同时,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中国人寿也将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受伤职工重新适应生活和工作。

此外,工伤补充险还覆盖了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中国人寿将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帮助其度过难关,维护其基本生活。

总的来说,中国人寿的工伤补充险为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包括了意外伤害的医疗和经济赔偿,还包括了康复和残疾赔偿以及死亡赔偿。

这些保障将有效地帮助职工及其家属度过意外伤害带来的困难,减轻了他们的负担,维护了其基本生活。

在选择工伤补充险时,我们应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信息,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我们也要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以确保在意外伤害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总之,工伤补充险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得到更全面保障的重要保险产品,中国人寿作为保险行业的领军企业,在工伤补充险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优势,为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认真对待工伤补充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确保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和福祉。

工伤和补充工伤啥意思

工伤和补充工伤啥意思

工伤和补充工伤啥意思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者健康损害。

工伤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工作时间内,处于工作岗位上,发生了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治疗。

而补充工伤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者健康损害,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

补充工伤通常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外出差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在工作时间内但并非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补充工伤的认定条件相对较为宽松,但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工伤和补充工伤的认定对于受害者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治疗。

工伤和补充工伤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津贴、工亡家属抚恤金等。

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

在申请工伤和补充工伤认定时,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事故发生地点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的证明等。

这些证据材料对于认定工伤和补充工伤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相关部门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受害者的受伤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认定和赔偿。

除了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和补充工伤认定外,受害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申请工伤和补充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受害者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工伤和补充工伤的认定对于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关乎到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受害者需要了解工伤和补充工伤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工伤和补充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工作,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大劳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8〕175号)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称储备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储备金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40%比例留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将储备金留存比例减少到30%。

第四条工伤保险储备金坚持“统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按比例提取储备金,与工伤保险基金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同一账户,并设专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储备金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遇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金。

动用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垫付。

待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时,偿付市政府垫付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第七条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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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简介
一、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为提高职工工伤补偿标准而开办的保险,是对工伤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为企业职工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障服务。

二、为什么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是为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加大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力度;是按照国家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要求,结合大连实际开展的一项工作。

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构建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是落实大连市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建立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适度超前的保障机制”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补充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1、单位缴费,职工受益;
2、缴费低,保障高;
3、按国际惯例运作,分摊企业风险。

四、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

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一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1%-1.0%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二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1%-1.5%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三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6%-2.2%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

五、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补偿?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增加10万元补偿金;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工残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增加补偿金。

补偿标准如下:
六、去哪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1、网上办理:企业登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Pages/default.aspx),点击“企业网上申报”按钮,输入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补充工伤申报”菜单,进入“企业补充工伤参保申请”,填写企业相关参保信息保存后,按照相关提示打印《补充工伤保险投保单》和《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在《补充工伤保险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在《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上加盖银行预留大、小印鉴并每月将款项存入参保企业指定账户后,送到设在当地社保中心的人民健康保险补充工伤办公窗口即完成投保。

3至5日内,通过大连市邮政局将补充工伤保险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邮寄到参保企业。

2、窗口办理: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公章和银行预留大、小印鉴,到设在当地社保中心的人民健康保险补充工伤办公窗口领取《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书》和《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书》,填制并盖章后,交窗口工作人员,同时每月将款项存入参保企业指定账户,即完成投保。

3至5日内,通过大连市邮政局将补充工伤保险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邮寄到参保企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从缴费的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七、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精神,办理职工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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