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执行承担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效力 代位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代位执行的启动 代位执行 履行通知的内容 代位执行的内容 第三人异议 无异议后的执行 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的内容 参与分配的救济 执行竞合的含义 执行竞合的条件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执行竞合 执行竞合的种类 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先行执行优先原则 执行竞合的处理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物权之间先设立者优先原则 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回转的程序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制度。

1.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当公民作为被执行人时,发生执行承担的条件是:(1)在执行过程中,公民作为被执行人时,只有该公民死亡才会导致执行承担。

(2)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3)被执行债务必须是财产或者可以转化为财产的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可能因撤销、注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消灭,可导致执行承担。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具体为: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注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速成版)

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速成版)

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速成版〕司考:民事诉讼法编笔记整理:风云才学本讲义中未列明来源,只标明〔XX 条〕的条文均为 2022 年修正《民事诉讼法》之条文。

民诉难点:谁来诉,向谁诉,怎样诉第一章根本理论、原那么和制度第一节根本理论〔分值2分〕考点一:诉的标的★★〔2星考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标的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争议的具体的物,如:甲乙纠纷争议一台电视机的所有权,那么诉讼标的物为电视机〕☆诉讼请求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如:请求返复原物、赔偿损失、排除妨害等〕课堂笔记难点: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有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都有诉讼标的物。

例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并没有涉及到诉讼标的物,但诉讼标的为收养关系。

【典型真题】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

王某为此与刘某屡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

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第37题单项选择〕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解题思路】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本质为一种法律关系,纵观选项,只有选项D为法律关系的表述,所以选项D为正确选项。

考点二:诉的分类★★★〔3星考点〕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积极〕或不存在〔消极〕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财物、作为、不作为) 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注意: 1.仅适用于诉讼案件 2.以原告主张为判断标准11【答案】D1笔记难点:1.诉的分类前提只能是诉讼案件的分类,对于非讼案件那么不能按此标准分类;诉的分类仅以原告的主张为标准进行分类,被告的主张如何不影响诉的分类。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法完美整理笔记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定)
2.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和仲裁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契约(名词解释):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合意。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四.诉权与诉
诉权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
五.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当事人和解
七.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
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
八.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九.民事执行总论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参与分配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执行救济。

民诉第三十一章

民诉第三十一章

法权或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因素和性质。
(二)我国执行法院或执行机构
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以审执分立为原则,以
审执合一为例外。 在法院体制方面,“审执分立”体现为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组织与执行人员、执行组织 分别设立。 执行机构应由执行法官、执行员和书记员组 成,与审判机构分立而独立执行案件。 我国的“审执合一”。
(二)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执行当事人在执行中享有的代理权等之 外,还有如下主要权利: (1)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权或执行请求权。 (2)当事人达成执行契约权。 (3)义务人的执行豁免权。 (4)当事人执行异议权。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1.执行当事人的变更 2.执行当事人的追加
3.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程序
三、其他执行参与人
其他执行参与人是指除了执行法院和执行当
事人以外的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公民、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一)执行第三人 (二)协助执行人 (三)执行见证人
第三节 执行管辖与委托执行
一、执行管辖
二、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之含义 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客体、执行对象,是指按照执 行程序、用以实现权利人债权的、属于义务人所支 配的财产(权)或其应履行的行为。 构成执行标的之财产(权)和行为必须是:(1) 被记载在执行名义之中;(2)能被强制执行的义 务人的财产(权)或行为);(3)用以履行义务 人的债务或满足权利人的权利。 域名(权)是财产,可成为执行标的。
由于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 内,而委托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所在地的 当地法院(受托法院)代为执行。 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是 一种平等的司法互助关系。 (二)委托执行程序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抽象性 概述 强制性 立法准则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不间断审理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适用 对法院的适用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各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它是制定民事诉讼法具体原则、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根据,它集中体现和反映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抽象性、强制性的属性。

(1)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指导思想、理念的基本载体,其效力贯彻始终。

(2)抽象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但深邃而且外延非常广泛,而非通过具体、明确的规范来加以实现。

(3)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并且其所负载内容具有根本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基本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基本的参考依据,其具有立法的基准功能,它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制度、规范,使其符合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的要求,使整个民事诉讼法规范协调一致。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面关系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仅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行为 事件 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检察院 内容:诉讼权利、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与法院产生一定关系,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应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状态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判决,是依据判决的既判力把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

这种目的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系列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多面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一种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执行开始1.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开始基于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员移送执行。

(1)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 移送执行 委托执行 执行依据的核实 实施执行前的准备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实施执行 实施执行事务 其他准备 因执行担保的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因司法监督的暂缓执行 不予执行的情形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申请 不予执行的效力 不予执行的监督 执行中止的概念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的情形 执行中止的效力 执行程序的恢复 执行终结:执行终结的情形、效力 执行结案:执行期限、执行结案的方式 执行过程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

①债权人在申请时,必须递交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文件、证件。

②申请执行必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权利义务主体明确;b.给付内容明确。

③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④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⑤申请执行,应交纳申请费。

⑥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案情依法主动将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交付执行组织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启动的行为。

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包括以下五种: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③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

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⑤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2.委托执行(1)委托执行概述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而将本应当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B2. C3. A4. D5. B二、判断题1. 错误2. 正确3. 正确4. 错误5. 正确三、简答题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公开、合法、自愿、有偿等。

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参与。

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2.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并进行立案登记。

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以查明事实、认定法律关系。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判决的实际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小明提起的是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答:小明提起的是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小明主张小红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符合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条件。

案例二:小张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小张向小李支付购房款后,小李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小张。

然而,小李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小张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履行合同。

请问,小张提起的是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答:小张提起的是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但未能履行,导致小张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符合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

五、论述题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

其特点有:无须实质审查;无须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不存在两审终审。

督促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简便、迅速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申请人的请求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确已到期。

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必须明确具体。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概述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书的受理 支付令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督促程序(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民事纠纷。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前提是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清楚。

3.督促程序的终结(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书面异议证明:该申请属于不应受理的,或属于应当裁定驳回的。

二、支付令1.支付令的申请督促程序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发动。

申请书应附具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实。

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从法院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书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接受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篇一:民事诉讼法参考答案】1、民事纠纷及其特点。

答: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

特点:第一、民事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第二、民事纠纷内容具有特定性第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第四、民事纠纷具有可平息性2、民事诉讼及其特征答: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和海事海商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系列活动。

特征:(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4)判决效力具有最终性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答: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亦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多方面的相互联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关系发生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律规范(2)民事诉讼行为(3)事件三要素:(一)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二)内容: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有的诉讼义务(三)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答:(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内容:①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②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二)处分原则(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原则(2)内容:①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实体利益的处分和程序利益的处分(三)辩论原则(1)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解(2)内容: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②辩论的范围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③辩论权的行使有书面辩论和言词辩论两种形式④经过辩论质证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四)诉讼调解原则(1)适用的案件除外范围:①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②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与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案件③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适用的程序范围: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但不能适用于非诉程序以及执行程序5、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相关人员的参与下,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在基本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P13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民诉复习笔记

民诉复习笔记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1.自治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①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 6.涉外程序
(二)仲裁理论体系
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2.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方式、仲裁裁决
3.救济程序: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一方必须是法院
(一)效力范围: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和解----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执的行为(2)诉讼外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3)仲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圣才出品】

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3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的方法。

执行措施的特征是: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执行措施概述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保障性执行措施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性财产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非金融性财产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 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手续 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财产报告制度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责令支付延期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他人到期债权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执行制度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措施(1)措施的配套性。

不同的执行对象有不同的执行措施,一系列措施构成一整套相互衔接配套的体系。

(2)措施实施的法定性。

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是由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式进行。

(3)措施的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采取具有很强的职权性和支配性,是国家强制力在执行程序中最集中的体现。

2.执行措施的种类执行措施有下列三大类:(1)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性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非金融性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

(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包括: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手续;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

(3)保障性执行措施。

包括:财产报告制度;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责令支付延期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继续执行制度;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一、阅读背景与目的。

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事诉讼法学相关书籍(人教版),旨在深入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程序规则以及其背后的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一)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它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

(二)特征。

1. 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这区别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院的审判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其作出的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 强制性。

一旦诉讼程序启动,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规则,接受法院的裁判。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3. 程序性。

民事诉讼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从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判决的作出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这些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

它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例如,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论、提供证据、申请回避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对抗。

(二)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通过辩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并且以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为基础作出裁判。

辩论的形式既包括口头辩论,也包括书面辩论。

(三)处分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3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主体和客体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执行行为能够引起执行法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人。

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1)执行机构
执行主体和客体 执行主体 :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 执行客体 概念和特征 物、行为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执行特别管辖 执行管辖 执行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执行管辖冲突和争议的解决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担保:条件、法律效力 执行救济概念及分类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对执行标的异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案外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执
行程序
的一般规定
执行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

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具体行使执行权的机构称为执行局和执行庭。

(2)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事故而变动时,执行依据的效力可能及于执行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执行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代为执行行为。

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多名法定代理人但相互之间推诿代理责任时,执行法院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

2.执行客体
(1)执行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是指债务人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者行为。

执行客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执行客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行为的对象。

②执行客体具有非抗辩性。

首先,债权人申请执行,只要符合执行条件,无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债务人对执行客体提出异议,不是通过执行的抗辩来解决,而是由执行员依法进行审查。

③执行客体具有法定性。

(2)执行客体之一——物
①可以作为执行客体的物。

包括:a.债务人的现有财产;b.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

;c.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d.执行依据限定的财产。

②不得作为执行客体的物。

包括:a.实体法禁止让与、扣押的财产;b.诉讼法上禁
止扣押的财产;c.在性质上不得为执行客体的物或者权利。

d.禁止流通物,如违禁品、淫秽品等。

(3)执行客体之二——行为
行为作为执行客体,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可进一步分为可以替代的作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

①可以替代的作为。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不作为和不可替代的作为。

债务人应当不作为(包括容忍行为)而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作为,或者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作为义务,但该项作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就不能对该执行客体直接执行。

二、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1.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又称执行名义,是指执行机构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下列四大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①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②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③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裁定和凋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①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②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④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3)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根据互惠原则、国际公约和相关条约,外国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裁定,经我国审查后,可以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并付诸执行。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办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从类型上,执行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

(1)执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具体来讲:
①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③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⑤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由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法院执行。

(3)执行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执行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或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4)执行管辖冲突和争议的解决
①以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②移送管辖后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执行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③协商和指定解决管辖争议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便或者无法行使管辖权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④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解决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
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5)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当事人提出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没有执行权的意见和主张。

①执行管辖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异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a.必须是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前,他人不得提出异议。

b.必须是被执行人提出。

申请执行人有选择管辖权,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执行人不应当再行提出异议。

c.必须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②执行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财产保全法院与受理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而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