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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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用5篇)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用5篇)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用5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矿应设专人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矿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球磨机等)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车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生产过程安全控制,辅导工地完善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应对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各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具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第三条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四条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第五条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有权责令工地和个人暂停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六条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噪声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原文: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释义: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法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第25条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专门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不仅包括有关领域的分管负责人,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如安全生产总监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参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管是否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都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范本

特种设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范本

特种设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范本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1.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2. 完善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组织安全生产工作1. 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4. 监督公司各部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1. 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

2. 召集专业人员对重大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定期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估,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四、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1. 及时组织调查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 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 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作1. 协调和配合公司的生产、设备、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

3. 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积极响应和配合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六、持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1. 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参与和安全责任感。

3. 建立激励和奖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以上是一个关于特种设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增加违法条款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5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总监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新安法要点解析(2021版)

新安法要点解析(2021版)

新安法要点解析(2021版)2021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我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曾于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

与消防、交通等专门性安全生产法律相比,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一、建立“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

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从“九龙治水”到“叠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政府管“总”和部门抓“管”政府管“总”。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由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一分二,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更突出政府的宏观职能和监管工作部门职能。

部门抓“管”。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彼此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5篇

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5篇

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5篇第一篇: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依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人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此责任书,对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财务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部门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各项安全工作,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3.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4.坚决执行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积极发动员工参加安全活动,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5.组织制订本部门生产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之有效运转。

6.组织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做好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在职员工的经常性教育。

7.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

做好现场保护,事后协助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上报事故经过及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为他人树立榜样,负有查禁违章的责任,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要予以查处。

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任职期内,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达到如下要求: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各级责任明确,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抓,制度落实。

2.对上级的有关指示能贯彻落实,有布置、有检查、有纪录、有整改结果报告,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1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审核:批准:2021年2月1日发布2021年2月1日实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安全领导小组安全职责 (3)安环部安全职责 (3)安环部主任安全职责 (4)安全员安全职责 (4)财务部安全职责 (5)财务部主任安全职责 (5)会计安全职责 (5)质检部安全职责 (6)化验员安全职责 (6)销售部安全责任 (6)销售部主任安全责任 (6)销售人员安全职责 (7)库管员安全生产职责 (7)生产部安全职责 (7)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8)员工安全职责 (9)操作工安全生产职责 (9)维修工安全生产职责 (10)司炉工安全生产职责 (10)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1、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法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实行“一岗双责”,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生产部部长是流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关爱生命、以人为本,认真执行“两管”(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五同时”(即: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程。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岗位。

总经理安全职责1.公司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落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2.认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3.熟知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内容及落实安全管理“双基”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各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并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5.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6.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一、企业经理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订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四、项目经理、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伤亡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五、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规所属类别: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法律简介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

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

新《安全⽣产法》中,安全第⼀责任⼈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新《安全⽣产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10⽇通过,⾃2021年9⽉1⽇起施⾏。

新版《安全⽣产法》与新版《刑法》之⼀脉相承,互为⽀撑,前后修法,其内涵和意义,我们搞⼯程建设的,不可不知、不熟、不落实。

“依法治安”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段解决安全⽣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安全⽣产管理⼯作⾃从2002年⾸次⽴法,到2014年修订,再到2020年修法,间隔时间明显缩短。

2002年到2014修法,⽤了12年;⽽这次修法与2014年只间隔了7年.说明国家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益突飞猛进的今天,对造成⼈民群众因为事故失去健康和⽣命,已经不能容忍!“发展不能以⽣命为代价!”就是最直接的宣⽰!⽽加快⽴法,并通过法律的处罚,以及设置“事故前的责任追究”来消除责任事故,应该就是本次“两法”修法的本意。

新版《安全⽣产法》在安全⽣产责任制前⾯增加了“全员”两个字,这两个字不⼀般。

它将表明,“安全⽣产法”以及本法所产⽣的“条例、制度、办法”等法规条⽂,都将成为所有参与⼈员履职履责履⾏义务的依据和证据,谁的责任⼀清⼆楚,关键是每个岗位都应了解⾃⼰岗位以及所管辖单位或部门的安全义务和职责有哪些?各个岗位安全职责容我慢慢梳理,结合我的理解分享与您参考。

★本次修法增加的七条最重要的条⽬☞新宗旨新理念:安全⽣产⼯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产⼯作坚持⼈民⾄上、⽣命⾄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谁负责管安全:实⾏“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个都不能少:建⽴健全全员安全⽣产责任制。

☞其他负责⼈的职责:⽣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安全⽣产第⼀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全⾯负责。

其他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产⼯作负责。

☞风险管控和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第八十八号主席令)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第八十八号主席令)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号主席令)2021版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1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

2021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

2021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
2021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
1.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制度和规定,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情况;
2. 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
3. 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并组织安全检查和维护;
4. 组织和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 开展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和整改;
6.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及个人的职责和权限;
7. 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配合安全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8. 承担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一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一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一条解读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违反规定指定购买产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不得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且不得收取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费用对有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依法进行安全审查、验收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力,同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其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不得滥用职权,更不得以权谋私。

本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实践中有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要求企业使用其推荐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违法行为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利,损害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还可能会滋生腐败。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因此,对相关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进行指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性保护,即便并不谋求个人或单位的利益,仍然有违市场经济的精神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下文是收集的最新版安全生产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 ___。

第八条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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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2021版)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1、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12、定期组织和开展企业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3、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4、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故。

15、任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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