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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刑事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法定刑和量刑原则是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法的运作机制。

一、法定刑的概念和作用法定刑是指刑法对于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种、刑罚幅度以及刑罚数额的具体规定。

它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立起来的刑罚范围,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约束力。

法定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确定性:法定刑通过明确规定了每一种犯罪行为的刑罚范围,使犯罪人员、执法者以及司法机关都能够清楚地了解每个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具有约束力:法定刑作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任何人在作出犯罪行为之前,都必须清楚地了解所面临的法定刑,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3. 具有公正性:法定刑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对于相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同的刑罚。

同时,法定刑也限制了执法者和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量刑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刑罚的过程。

在量刑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罪行轻重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刑罚可以适度减轻。

2. 个人情况原则: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职业等个人情况,制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对于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量减轻刑罚。

3. 社会危害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刑罚的合理幅度。

对于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刑罚应当相对较重,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 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数额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情节,选择合适的刑种和刑罚数额,使刑罚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
义, 我 国刑 法对 法定 情节 的具体 规 定 , 法 定情 节的种 类 , 讨论 法定情 节 的适用 。具体 阐述 了法律 对 酌定情 节 的规 定 , 我 国法 律 所 规定 的 酌定情 节的种 类 , 讨 论 酌定 情节 的适用 。 关键 词 量刑 情节 法 定情 节 酌定情 节
法 定量 刑情 节有 单 一量刑 情节 和 多个量 刑情 节 并存 两种情 危 险性 , 因此 , 人 民法 院在 刑罚裁 量 中, 应给 予 充分 的考虑 。 况 。关 于单 一量 刑情 节适 用 , 理 论 界存在 “ 中间线 论” 的说法 , 即
从 重处 罚是指 在法 定刑 的平 均刑 以上考虑 应判处 的刑 罚, 从轻 处 罚, 是在 法定 刑 的平均刑 以下 考虑 应判 处 的刑罚 , 但 都应 在法 定
新 刑法 中 , 情 节一 词共在 2 3 3条 发条 中出现 。此 外 , 在其 他刑 事 度 或者 适用 较重 的刑种 。刑法 的主要 目的不是报 复 , 不是 惩罚 , 法 律 中也广 泛使 用 了情 节 一词 , 如 情节 严重 , 情 节恶 劣等 。关 于 而 是教 育 , 刑 法是 最后 的救 济手 段 。 刑法 不能 以所谓 的追 究公正
酌定 情节 是指法律 没有 明文规 定 , 由人 民法 院根据立法 精神
和 审判 实践 , 灵活 掌握 的对量 刑有 影 响的事 实情 况 。 酌情情 节包 法 定情节 是法律 明文规 定 的量 刑时必 须考虑 的情况 , 包括 从 括 酌情 从重 、 酌 情减 轻 、 酌情 从 轻和 酌情 免除 。根据 我国 的司法 重 、从轻 、减轻 和免 除 。刑法 中关于 从重 的量刑 情节 有 2 8 种情 实 践, 量刑 时要考 虑 的酌定情 节主要 有犯罪 动机 、 犯罪手段 、 犯罪 况, 关于 从轻 的量 刑情节 有 6种情 况 , 关 于减轻 的量 刑情节 有 1 3 的时间地 点 、 犯 罪对象 、 犯罪造 成 的实际危 害结果 、 犯罪人 的一贯

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信力 , 这些 都 是 法 官 进 行 利 益 衡 量 时必 备 的 配 套 内 断 。在利益 衡量 论者 看来 , 法 的解释 , 直接 了当地说 ,
容 。对于何 为 利 益 衡 量 , 杨仁寿认 为 : “ 法 官 在 阐释 应 当依 个人 的价 值 判 断 。价 值 判 断本 身显 然 是一 种
官还 是 民事法 官 , 利益 衡量 都是 其一 种重 要 的裁判 方 法律 秩序 内 . 由法律 秩 序可观 察 而得知立 法 者 的价值
法或 者 工具 。这 是 与法 官 审 判 的具 体 任 务 直 接 勾 连 判 断 。 _ 2 j P 卜 ” 一般 而 言 , 法 官裁 判 的 利 益衡 量 方 法 的。 因为法 官并 不是按 本 宣科 的教员 , 法 律文 本也 并 具有 如 下特征 : 其一 , 利 益 衡 量 方法 具 有 主 观 性 。在 不 能满 足社会 对 于法 律 的多样性 的需求 . 这使 得法 官 利 益衡 量方 法适用 的理 由上 , 由于法官 对涉 及案 件 的
作者简 介 : 宋远 升( 1 9 7 4 - ) , 男, 山东临沂人 , 法学博士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 院副教授 , 研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 法及 司法制度 、 法社会学 。
第 2期 2 0 1 7年 4月
致 法 论
Z h e n g Fa Lu n Co n g
No . 2 Apr . 1 0, 2 01 7
【 文章编号】 1 0 0 2 -6 2 7 4 ( 2 0 1 7 ) 0 2 —0 8 4 —1 0
刑 事 司法 裁 判 中 的 利 益 衡 量
点应 当立足 于法律框 架中; 即使 在特殊的利益衡量 中, 刑 事 法官的利 益衡 量也 应 当遵循 公共理 性的要 求 , 并v T , 此作 为衡量的边界 : 刑事法官在判决 中应 当说理 . 等等。 【 关 键 词】 刑事裁判 利益衡量 法律文本 公共理性 判 决说理

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是指在判决犯罪行为时,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对其判罚的程度进行裁定。

在刑法中,规定了一些量刑情节,这些情节通常分为有利情节和不利情节两种,分别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判罚。

首先,有利情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表现出的一些行为或者具有的某些条件,这些情节通常被视为慎重考虑判罚的因素。

比如犯罪行为是由于被迫或者无法避免的原因而犯下的,或者是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等等。

以下是三个例子:第一个案例是小李因为闯红灯被处罚。

小李在事发当时小心翼翼地通过红灯,但竟被后面跟车的司机追尾,于是向前滑行十余米才停下来。

在事故中,小李身受重伤,需长期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其犯罪行为虽然已构成违法行为,但是考虑到他被车辆碾压的原因,判定其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难意识,属于部分有利情节,于是小李被处罚罚款1000元,不拘留。

第二个案例是小张因犯了盗窃罪被判刑。

在审判中,小张的律师指出了他从小断了二十多次的不幸经历,沦为盗窃罪犯之前的艰难经历以及出发皆受到家庭影响,因此小张犯罪的时候,也是在其痛苦的生活状态下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建议对小张进行心理辅导的同时,判处小张罚款5000元,拘留5个月。

第三个案例是小夏因犯了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小夏与他的前女友起了争执,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小夏用拳头重重地击打了前女友,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审判中,小夏的律师指出小夏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伤害行为是在二人情感危机下的暴发行为。

在判决时,法官考虑到小夏坦白供认,已悔过自新,并积极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于是小夏被判两年缓刑,罚款5000元。

除了有利情节,刑法也规定了不利情节,这些情节通常会加重被告人的判罚。

例如,醉酒驾驶、犯罪背景、故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处理犯罪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情节,按照情节严重程度适当的作出判决。

其次,不利情节是指被告人在诉讼中表现出的一些不良行为或具备的某些条件,这些情节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的判决。

多功能量刑情节的反思与重构——再论集合情节分级适用规则的建立及其意义

多功能量刑情节的反思与重构——再论集合情节分级适用规则的建立及其意义
20. 0 9 2(下 )
多功 能 量 神情 的 反愚 - 掬 b重 -
再论 集合 情节分级适 用规 则的建立及其意 义
熊 谋 林
摘 要 刑法 总则 用一 个法条概 括从 轻 、 轻或免 除处罚 的示例 ・抽 象规定 , 减 } 生 通说认 为此种 情节 是 多功能情节 , 本文认 为 但
1 6
L g l y t m A dS ce y e a S se n o it
法 定 刑 的 规 定 与 分 格 本 身 就 表 明 应 然 罪 与 刑 之 间 存 在 一 一 对 应 关
简炼模糊选择 而无法做到具细规定 。 立法只 能是构筑一个粗疏的概
念模型 , 其形成的 巨大填补则 只能 由司法者和法学家来完成 。通 对 说所持 的多功 能量刑情 节( 以下 简称多功 能情节) 观点而使法 条尽显 不 明确 , 概念上 的含 混模 糊造成 司法使用上的标准缺乏而量刑 失衡 , 将 其仅视为集合情节重 申并不 是哪 一种选 择皆为适 当, 通过建立处 罚分级规则使在概念模 型下填 补具体的适用 明确成 为可能。
现 行刑法规定 了大量 的量刑情 节, 中总则 中“ 其 多功能情节” 就 多达 l 5种。其 中, 涵盖 从轻 、 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所 有从宽处罚的情 节 有 3个 , 从轻处罚或减 轻处罚的情节有 6个 、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的情节有 6个 。 而, 然 因曲解立法本身的法定化和简练的考虑 , 学界
的立法界限之下, 轻重罪的处 罚模式必然不的填补,司法实践认为只要在法 应 然 要求 。 律条文的范围 内对一个客观情节既可 以从轻、 减轻 、 免除处罚都基于
如何构建分级规则?以什 么为基础建立分级规则?髓l是在现 然
裁量权范 围内。 是因为 ‘ 正 多功能情节 ’ 的理论定位使司法人员从一 行法 规范 中寻找突破, 那么就 不能不 以现行法为依据, 基于集合情节

刑事犯罪中的量刑和判决

刑事犯罪中的量刑和判决

刑事犯罪中的量刑和判决在现代社会中,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并通过量刑和判决的方式进行惩罚和教育。

本文将探讨刑事犯罪中的量刑和判决问题,并从法律角度分析其重要性和影响。

一、量刑的意义和目的量刑是指法官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犯罪分子应该承担的刑罚幅度。

量刑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量刑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惩罚犯罪者: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定,通过判定刑罚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者进行适当的惩罚,以达到追求犯罪伦理的目的。

2. 遏制犯罪行为:公正的量刑制度可以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减少刑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起到警示作用,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3. 保护社会安全:量刑的目的还在于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通过合理地确定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4. 理解和弘扬法律:公正的量刑制度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对法律的认知,进而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刑罚种类和判决过程我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和判决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刑罚可以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判决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应当明确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并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和定罪,提出量刑建议。

2. 法庭审理: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受理相关证据,听取双方的辩论和申辩意见,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3. 宣判阶段:法庭经审理后会作出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

判决书中应当明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具体的刑罚幅度。

4. 上诉和执行:被判决的一方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谈量刑情节及其适用

谈量刑情节及其适用

谈量刑情节及其适用摘要:刑法中的量刑是解决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何种刑罚处罚、是否并罚以及如何并罚、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

量刑情节的适用作为刑罚裁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内容,正确适用量刑情节是确保量刑公正的前提和重要方面,本文主要就量刑情节进行介绍,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列举。

关键词:量刑情节;适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一、量刑情节的概述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刑罚裁量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量刑情节就是事实根据之一。

量刑情节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以外的事实情况,二是足以影响量刑轻重,三是须有刑法确认。

量刑情节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和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等等。

其中,依据刑罚有无明文规定的标准划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这种分类,涵盖的范围最广,巧妙地将他种分类穿插其中,比如其可以看成是依对从严或从宽是否具有确定影响划分的“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同以对刑罚之宽严所发生的影响为标准划分的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的组合,其中法定量刑情节又包含了总则性法定情节和分则刑法定情节的划分,因此,下边就主要介绍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即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以及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包括:1.总则性法定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共同犯罪中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以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以后坦白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预备犯;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

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与适用研究

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与适用研究

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与适用研究刑法中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公正与合理,直接关系到刑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与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量刑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量刑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来说,犯罪的性质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就应当越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再犯的可能性越高,刑罚也应当越重。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盗窃罪,因此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通常要比盗窃罪更重。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量刑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如何,都应当依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公正的量刑。

不能因为犯罪人是权贵或者名人而从轻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是弱势群体而加重处罚。

(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也对量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原则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官在量刑时,只能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裁量,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二、量刑的适用(一)量刑情节的考量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常见的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

略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

略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

略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内容摘要:「内容提要」量刑情节的种类不同,其作用效力有别,在各种量刑情节交错并存时,其适用的先后顺序及方法不同,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裁判结果。

对多个同向量刑情节或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法律适用,应在遵循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力求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量刑情节/定性分析/适用方法「正文」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

概言之,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

面临这些种类不同,性质、作用有别而交错并存的量刑情节,如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这既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是量刑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主要方法及其问题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下列适用方法:1、抵销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节的,可以升格到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酌量裁判刑罚,由此便在司法上确立了加重处罚情节。

)),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也就是把这两种情节从量刑因素中撇开,不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择一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而对其他情节不予重视或斟酌,以致判处的刑罚中,某些量刑情节得不到任何的反映。

量刑辩论程序中的被害人量刑参与权-文档资料

量刑辩论程序中的被害人量刑参与权-文档资料

量刑辩论程序中的被害人量刑参与权摘要公诉机关可以在起诉书及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发表量刑答辩,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都得到了程序上的保证,唯有被害人缺乏发表量刑意见的制度依据及程序保障,丧失了量刑参与权。

建议设立被害人量刑意见征求程序,赋予被害人量刑参与权,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参考。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认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用之得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

”当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而不得不适用这“不得已的恶”时,我们就不得不正视定罪和量刑这两个刑事审判中的基本内容。

定罪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更注重的是如何定性,而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却更关注如何量刑。

一、量刑建议与量刑辩论程序长期以来,只有法院具有与量刑相关的所有权利,一些法官在量刑时存在着“黑箱”操作的现象。

而要改变这种现状,破除量刑的“黑箱”操作,法官“闭门”量刑,控辩双方及被害人难以参与的现状,就应强化量刑监督,构建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等多方参与量刑的机制,以实现量刑的公正性。

2005年7月,最高人民XX院出台了《人民XX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

这项改革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为辩护方提出量刑答辩奠定基础。

如果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能有发表量刑建议甚至进行量刑辩论的机会无疑给刑事审判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阶段,有助于打破量刑的封闭操作,提高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有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难以藏身,从而提高量刑的公正性。

2009年3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和罗湖区人民XX 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分别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另行辩论程序的操作规则(试行)》。

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

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

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领域,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多方面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

本文将从受害人权益保护、公共安全、犯罪预防以及犯罪分子权益保护等方面,探讨刑法中的这些平衡与调整问题。

首先,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体现在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上。

在刑法中,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有权获得补偿,同时也有权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可能会对犯罪分子的权益产生一定限制。

例如,在严重刑事罪行中,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安全,刑法可能会对犯罪分子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其次,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还体现在对公共安全的保护上。

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可能是必要的,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然而,在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中,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公共安全,例如通过教育、社会服务和康复等手段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在刑法中,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

此外,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还需要考虑犯罪预防的问题。

刑法不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犯罪预防机制。

在犯罪预防中,刑法需要平衡惩罚的严厉度和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力度。

严厉的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而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康复等侧重于改造的措施,则可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因此,在刑法中,需要综合考虑惩罚与改造的平衡,以达到最大的犯罪预防效果。

最后,在刑法中的法益平衡与利益调整中,也需要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保护。

刑法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护犯罪分子的权益。

在犯人在服刑期间,有权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如健康、教育和劳动等权利。

此外,在刑罚执行中,也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家庭、社会关系以及对其未来重返社会的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要平衡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保护,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一、量刑建议权与控审分离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其结构必定是起诉方和对应的应诉方与居中裁判的法官构成的一种三角形的关系。

而理想的诉讼关系中,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是必须强调的,法官与起诉方和应诉方的距离是相等的,法官不代表也不偏袒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控、辩、审三方的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关系。

按照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各司其职,三方的职能不应集中或混淆。

其中,最容易产生问题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控审分离。

在刑事诉讼中,裁判方和控诉方都是各自由一个国家机关来担任的,不可否认,由于他们产生的原因和权力来源是一致的,所以他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亲和力,这也就是二者职能容易集中或混淆的基础。

在控审职能不分的刑事诉讼中,直接受到伤害的就是被告人。

因为与公诉方相比,被告人处于极大的劣势中。

他对抗的是公诉方,而后者所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形式多样的司法资源作为追诉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裁判方的法官如果再丧失其超然、消极的态度而主动承担起控诉方的某些追究职责,那么被告人所处地位将更为不利。

所以说,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无疑是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首要保障。

而量刑建议权是实现控审分离的一个重要体现,公诉人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其实质是在国家与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中,公诉人向法官指控了被告人侵犯了其所代表的公益的事实之后,而从公益的角度指出被告人为此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控审分离。

如果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而只能由法官来独自决定对被告人的处罚,明显不利控诉分离原则的贯彻与实施。

二、量刑建议权与诉讼公开诉讼公开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目前,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

而公诉人在公开审理时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使控辩双方甚至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

整合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

整合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

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整合费昌祥【摘要】目前,我国量刑活动已经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量刑改革势在必行。

量刑活动的规X化以程序化为保证,而量刑程序的设计要点在于保障量刑权的正当行使。

量刑权作为判断权需要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以保证其逻辑正确性,同时在正当程序中,量刑权的行使应通过角色分派将权力分解以最终完成决策。

职是之故,笔者认为,量刑程序须兼具上述两个功能,即:在量刑信息方面充分保障量刑信息的来源,并使信息能有效地在各方之间传递;在量刑权行使方面,以量刑程序为平台,使各利益群体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相互角力与说服,最终完成决策。

这两个功能在当下均颇为重要,前者可使各方直观地看到量刑结果的产生过程,以阳光化的程序保证量刑的法律逻辑正确性;而后者可使相关利益群体在程序内通过交涉达到利益平衡,使量刑程序可吸收矛盾,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实现社会效果。

关于量刑程序的设计,已有不少业内XX进行过理论探索,但大都以法律效果的实现为目的,而忽视了实现社会效果的目的。

本文以讨论中国语境下的量刑正义内涵与问题症结为引线,结合我国量刑的立法现状、实务做法,引介国外的相关做法,论述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来源及交换整合路径,分析量刑程序中各方的信息-利益情况,探寻充分发掘量刑信息,打破量刑程序XX息交换阻塞,促使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兼容互动,实现直观正义,从而化解矛盾的路径,并从量刑程序XX息-利益整合的角度提出兼顾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可行性设计方案,以期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尽绵薄之力。

全文共9912字。

一、中国语境下量刑的正义内涵与问题症结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多借鉴于西方,在实务中,在大多数法院,尤其在基层法院,该制度与本土资源却有一定的摩擦。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部分刑事诉讼活动缺乏有效的对抗与对话,因而出现了非程序化,其中量刑活动的非程序化倾向尤为明显,法律程序有走过场之嫌。

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民众暂时还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这一“泊来品”,其不仅追求法律逻辑的正义,更为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

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

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
周海
【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9)001
【摘要】刑事诉讼中有多元利益主体,不同主体有不同价值追求.多元主体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袁现为冲突与妥协.对抗又是多元利益的平衡器,在刑事诉讼中我们要以最小限度的浪赍满足最大限度的利益作为平衡的标准.
【总页数】4页(P46-48,57)
【作者】周海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J], 王志瑾
2.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J], 马道永
3.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J], 任爱红;;;
4.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J], 任爱红
5.论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 [J], 王志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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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过程分解理论与实践意义详解

量刑过程分解理论与实践意义详解

量刑过程分解理论与实践意义详解【量刑】量刑过程分解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如果通过实证的⽅法确定了各罪的量刑基准点,并且案情⽐较简单,只有基本的犯罪事实,那么只要按照量刑的基准点来量刑即可。

如果只有反映犯罪严重性的事实,或者只有反映被告⼈的⼈⾝危险性⼤⼩的事实,并且量刑情节是单⼀的,那么只要对基本刑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就能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此简单的案件是⽐较少见的,⼤多数案件都具有数个量刑情节,数个量刑情节可能同是从严情节或同是从宽情节,也可能同时具有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这就涉及到多种量刑情节的适⽤问题。

《美国量刑指南》规定了每个犯罪的基本犯罪等级,同时对各种量刑情节作了量化处理,审判⼈员在量刑时只要在确定基本犯罪等级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加减处理就可以,所以多种量刑情节适⽤问题在美国应当不是很突出。

如果我国借鉴《美国量刑指南》的作法,确定各罪的量刑基准点,并对各种量刑情节作量化处理,那么就能够在很⼤程度上解决多种量刑情节的适⽤问题。

但即使对每⼀个量刑情节作了量化处理,各种量刑情节之间也有主次之分,我国刑法更有可以情节与应当情节之分,司法实践中还有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之分。

将量刑过程分为三步骤进⾏,有其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

先考虑反映犯罪严重性的量刑情节,再考虑反映被告⼈的⼈⾝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反映了量刑根据的主次之分和层次性。

从刑法规定来看,反映犯罪严重性的量刑情节,主要是“应当情节”,“可以情节”只有预备犯、未遂犯等少数⼏个。

⽽反映被告⼈的⼈⾝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则主要是“可以情节”,“应当情节”只有“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这⼀个,此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个例外,刑法作如此规定,并不是仅仅为了满⾜刑罚报应和预防的需要,更⼤程度上是为了减少犯罪后的损失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应当情节是法律的硬性义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与裁判上的确定性,审判⼈员在量刑时没有选择的余地。

⽽可以情节虽然也是刑法的明⽂规定,审判⼈员在量刑时也是必须予以考虑的,但是它只表明⼀种裁判上的倾向,并没有完全排斥审判⼈员的⾃由裁量权。

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
替代的作用。
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趋势
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需 要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加强量刑 建议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量刑指南 ;加强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水平 ;加强量刑建议与辩护意见的沟通与交流,促进量刑 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量刑建议可以缩短法庭审理时间,减少不必要的 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以使被告人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可能 面临的刑罚,从而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 权利。
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适用于各种刑罚种类
无论是轻微刑事案件还是严重刑事案 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实践效果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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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量刑公正性
量刑建议可以减少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提高量刑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促进司法效率
量刑建议可以缩短审判时 间,提高司法效率,减少 诉讼成本。
推动司法改革
量刑建议是司法改革的重 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推动 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
实践中的量刑建议制度完善
完善量刑建议程序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刑罚的意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成一定限制。 这种限制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然而,过度的
限制可能妨碍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作出恰当的量刑决策。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个人情况等因素,作 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量刑决策。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量刑过程中具有不可
建立健全的量刑建议提出 、审查、批准等程序,确 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量刑方法的理解与适用

量刑方法的理解与适用

本期策划编者按:“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焦点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由部分法院试点正式走向全面推广适用的阶段。

在此项改革全面试行将满一周年之际,本期特别策划“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专题,深度关注量刑规范化改革动态,以期有力促进改革成果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从而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服务审判、指导实践的作用。

基于此,本刊特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成员、刑三庭陈学勇审判长和项目组成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李玉萍研究员撰写专门文章,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澄清模糊认识,明确改革思路,促进量刑公正。

现呈上陈学勇审判长撰写的“量刑方法的理解与适用”、李玉萍研究员撰写的“量刑程序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生龙副院长等同志撰写的“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方式”等三篇文章,以飨读者。

量刑方法的理解与适用文/陈学勇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为分三步: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

从试行的情况看,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正确理解和掌握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行的效果。

本文结合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谈一谈量刑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以期对广大实务工作者有所裨益。

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一、正确理解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

所谓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事实。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利益衡量是指在刑事裁判中运用法律时需考虑的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由法官对,中突的利益进行一定的权衡与取舍活动,是法官解决疑难案件、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思维方法。

由于社会变迁、利益的多元化、法规的冲突和滞后等因素,使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日益凸显。

为了达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必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合适的刑法规范,作出妥当的判决。

利益衡量方法在刑法领域主要运用于某案件面临两个以上可能选择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以及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社会效果不佳的结果。

利益衡量应坚持节制适用原则,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的原则,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

由于利益衡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为了限制刑事裁判的恣意,应当将其限定在刑法的框架内。

【关键词】疑难案件利益衡量实质正义社会效果在刑事疑难案件尤其是公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如何达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利益衡量方法就是法官解决疑难案件、实现个案实质正义的重要思维方法之一。

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形式逻辑的不足,为法律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的正确运用提供基础;为发现或选择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规范提供一种思考方法,追求个案的更优结果,而非抽象的形式正义,是法学方法中的“黄金方法”。

⑴利益衡量论在我国法理学、民商法、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刑事法学界对此没有太大反应,原因在于对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的多元化、法律的滞后等多种原因的影响,一些公案的出现以及处理结果凸显了利益衡量的实然存在⑵以及应然存在。

从我国刑法典看,存在利益衡量的空间。

从司法实践看,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也在不自觉地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故此,探讨刑事疑难案件中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自觉地、理性地进行利益衡量,达到个案的实质正义,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裁判中运用的关键问题在于:(1)刑事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必要性是什么?(2)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如何?(3)利益衡量应坚持哪些原则?(4)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疑难案件中如何运用?这些问题关系到利益衡量如何切入刑事司法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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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整合【摘要】目前,我国量刑活动已经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量刑改革势在必行。

量刑活动的规X化以程序化为保证,而量刑程序的设计要点在于保障量刑权的正当行使。

量刑权作为判断权需要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以保证其逻辑正确性,同时在正当程序中,量刑权的行使应通过角色分派将权力分解以最终完成决策。

职是之故,笔者认为,量刑程序须兼具上述两个功能,即:在量刑信息方面充分保障量刑信息的来源,并使信息能有效地在各方之间传递;在量刑权行使方面,以量刑程序为平台,使各利益群体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相互角力与说服,最终完成决策。

这两个功能在当下均颇为重要,前者可使各方直观地看到量刑结果的产生过程,以阳光化的程序保证量刑的法律逻辑正确性;而后者可使相关利益群体在程序内通过交涉达到利益平衡,使量刑程序可吸收矛盾,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实现社会效果。

关于量刑程序的设计,已有不少业内XX进行过理论探索,但大都以法律效果的实现为目的,而忽视了实现社会效果的目的。

本文以讨论中国语境下的量刑正义内涵与问题症结为引线,结合我国量刑的立法现状、实务做法,引介国外的相关做法,论述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来源及交换整合路径,分析量刑程序中各方的信息-利益情况,探寻充分发掘量刑信息,打破量刑程序XX息交换阻塞,促使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兼容互动,实现直观正义,从而化解矛盾的路径,并从量刑程序XX息-利益整合的角度提出兼顾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可行性设计方案,以期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尽绵薄之力。

全文共9912字。

一、中国语境下量刑的正义内涵与问题症结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多借鉴于西方,在实务中,在大多数法院,尤其在基层法院,该制度与本土资源却有一定的摩擦。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部分刑事诉讼活动缺乏有效的对抗与对话,因而出现了非程序化,其中量刑活动的非程序化倾向尤为明显,法律程序有走过场之嫌。

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民众暂时还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这一“泊来品”,其不仅追求法律逻辑的正义,更为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对法律语言与逻辑的不理解、缺乏程序正义观念、缺乏对判决的XX般信服等因素使得法律程序内的逻辑正确并不一定能得到民众接受,普通民众更需要一个可直观看到与理解结果如何产生的量刑过程,而相关利益者更是需要参与决策的过程。

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矛盾也呈高发态势,稳定显得极为重要,甚至是压倒性的重要。

缘此,笔者认为,量刑程序的设计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使量刑过程不仅保证量刑结果在法律层面上的正义,更要充分考虑如何通过程序使相关各方能理解和参与量刑决策过程,让各方利益得以平衡,并最终接受的量刑结果,通过程序吸收矛盾,尽量消减不稳定因素,维持社会稳定和谐。

目前,呈非程序化倾向的量刑活动中,有三个减弱量刑结果可接受性的症结:1、量刑活动中,关于事实的信息来源不充足,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社会群体等难以在量刑活动中充分表达相关信息,从而在量刑信息不充足的情况下造成量刑失衡。

2、立法赋予法官在量刑上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过程又未公开,且判决书对量刑结果的说理又不够直观充分,使各方不能依法理解与预测量刑结果,从而致使各方对法院产生猜疑。

3、量刑决策过程非规X化、非程序化,量刑活动缺乏一个有效交流的程序平台供各利益群体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与利益对话,导致利益相关群体各方不能通过量刑程序相互说服、谅解与平衡,进而使程序不能吸收矛盾。

上述各症结的核心,笔者归结为两个方面,一者是凭以量刑的信息不能得以充分发掘与公开,各方不便于了解相关信息及各信息对量刑的影响过程;二者是各利益群体不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对话与平等角力,并以之影响量刑结果。

量刑权从属于判断权。

理性化的判断权之逻辑起点是判断决定者对相关信息的全面、正确把握,目的在于保障各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尽可能表达的情况下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各利益的平衡点。

量刑过程,不仅是信息交换的过程,同时也是利益诉求角力的过程,通过权利的充分对话,使得各利益群体达成整合(integration)[1]。

整合这一概念亦可表述为各个体的一体化,个体侧重于指称事物的异质性,一体化则侧重于指称事物的同质性,异与同这对互生概念决定了异质性个体统一的前提即是同质性。

本文所指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整合即指,各诉讼参与者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现信息在量刑程序内集中,并进行有效交换,从而使量刑信息在参与诉讼各方之间实现对称[2](即同质性)。

在此基础上,利益整合即指参与诉讼的各方在信息整合的情况下,以量刑程序为平台进行充分有效的权利对话,从而使各方权利(异质性)得以并存互动[3](同质性)。

只有实现了信息与利益在各方间的整合,才能使量刑过程兼顾量刑结果的逻辑正确性与可接受性。

二、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整合路径(一)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来源量刑过程是一个在事实与规X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因此,事实与规X的信息对量刑都是必需的。

刑罚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仅要使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还应考虑个别预防的目的,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因此,刑罚裁量的根据应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故而,这两方面的信息对量刑也是必需的。

要全面、正确获得上述信息,其前提是信息相关载体尽可能在量刑程序中将信息充分表达出来。

1、就社会危害性的信息而言,从犯罪行为发生那一刻起,事实便以散离状态记载于各个载体之上,每个载体如盲人摸象般只能记录一个片面的信息。

这些载体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只有把各个片面的信息整合为一体才能发掘出最完整与最准确的事实。

在我国,这些信息大部分在定罪阶段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获取与确证,但就其中被害人的情况信息而言,包括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对其产生的影响及其所表现出的惩罚欲望等信息却是发掘不够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以证人的角色出现,以保障其有权陈述其受犯罪行为危害的后果。

在美国,一些州规定被害人可以参与量刑,包括量刑时法庭上的陈述和被害人受到影响的陈述[4]。

这些规定都极有助于保障从被害人角度发掘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信息。

2、就人身危险性的信息而言,除上述犯罪事实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被告人个人履历、背景、犯罪前科等。

这些信息的发掘与获取,是我国目前的量刑活动所不够重视的,这使法官缺乏足够信息以确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在英国,这类信息一般有三个来源——检察官、量刑前的报告及辩护方。

检察官通常要就被定罪人的性格和履历情况提出证据,履历方面的证据通常包括被定罪人的背景和情节,这些证据材料是用标准格式的表格形式表现的。

量刑前的报告通常是由监外执行官、社会工作者等制作,内容是被定罪人犯罪情节及犯罪人的特点[5]。

辩护方提出减刑的建议及理由、证明,如律师可以基于罪犯的利益传唤品行证人,说明(例如)犯罪完全与品行不符,他们确信不会再发生任何类似事件[6]。

这三方的信息来源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充足性。

3、关于规X方面的信息来源,一般而言是指法的渊源,应当具备法的两个基本特点:公开性与确定性,唯此,量刑活动的各方才能基于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进行意见交涉。

在美国,缓刑建议官必须将其对被告人的调查报告提交给被告律师、被告人及检察官,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如何适用量刑指南,补充信息,排除的内容。

其中如何适用量刑指南的内容包括了案件应适用的联邦量刑指南的具体条款和联邦量刑委员会的政策;被告人的犯罪等级和犯罪记录分类;应适用的刑罚的X围和种类;说明影响适用刑罚的X 围和种类的任何因素;说明背离量刑指南规定的X围适用刑罚的任何理由[7]。

这一制度使得各方可以较容易地预测量刑结果的X围,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

在我国,刑法对量刑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化,量刑幅度非常宽,用语也极为模糊,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普通公众对同一法律条款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使法律缺乏足够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就此,一些相应的措施出台:其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量刑情节及用语具体化,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固然增强了有关规X的信息的可知性与确定性,但这对于相关群体精确预测量刑结果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其二,试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期用案例指导的方式统一对量刑情节的解读,该制度以个案方式提供法律解释,但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且包含量刑理由的判决少之又少,其对量刑的指导作用有限。

其三,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在很多地区都以此为蓝本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量刑指导意见,甚至有些法院还实行电脑量刑制度。

但由于该意见往往不具有公开性与法律拘束力,从而导致部分案件在适用上具有任意性,除法院方外,其它相关人员对量刑的法律依据仍处于不可知状态,对法律适用缺乏基本的辩论依据。

在现阶段,制定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量刑指南是不太现实的,但在案例指导制度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方面的摸索已经提供给我们一些经验,制度化与公开化无疑将有助于规X方面的信息得到更好的整合。

(二)量刑程序中的信息交换与整合信息来源充足后,在量刑程序中,必须通过一定媒介使各个信息载体上的信息相互交换从而实现信息在各方之间的对称,这不仅要保障信息持有人的信息表述权,同时也需要一个合理的程序引导信息持有人无偏见地表述,并在一个理性平等对话的平台,通过一定媒介进行有效的交换。

首先,就量刑程序的启动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调查与辩论阶段,公诉人也不会提出量刑建议。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诉讼协商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应当向法庭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8]。

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一些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的公诉中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9]。

此种方式使量刑程序进入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从而引导信息持有者可在受定罪程序干扰较少的情况下进行信息交换,并基于一个量化的参照系,即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引导各方进行意见交涉。

量刑建议的提出是被告方答辩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量刑意见的对话便无从谈起。

开启对话后,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即是,各方使用何种语言进行有效的对话,以进行信息交换与意见交涉。

我们大致可以把量刑活动中的各方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人士,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另一类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主要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及普通公众。

对于后者而言,我国刑事审判经验表明,他们大都对刑事审判的程序没有足够的理性认识,其对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的内容一知半解,听不懂法官和检察官的法言法语,也不清楚什么因素影响了量刑,更不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若没有律师的法律“翻译”,他们完全不知如何有效保障与行使自己的程序及实体权利[10]。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有效量刑辩论的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从该意义上说,量刑裁判的话语权是被法律专业人士垄断的。

正当程序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考虑,通过其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从而引导其离开对结果的考虑,转而对整个事件进行整体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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