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灌区建设的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灌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灌区规划1、灌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灌区农田的用水需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规模。
2、灌区规划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情况,科学确定灌区的布局和建设方案,确保灌溉系统的完善和稳定性。
3、灌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避免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灌区建设1、灌区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合理布局灌溉管道和水源设施。
2、灌区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灌溉系统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3、灌区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灌区运营1、灌区运营应严格执行水资源分配方案,保障农田的用水需求。
2、灌区运营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灌溉系统的稳定运行。
3、灌区运营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灌溉情况,保障农田的灌溉效果。
六、灌区维护1、灌区维护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灌溉系统进行检修和修缮,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2、灌区维护应严格执行管道防渗漏措施,保障水源不泄漏,防止浪费。
3、灌区维护应建立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七、监督管理1、灌区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灌区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灌区建设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灌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3、灌区建设部门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八、奖惩措施1、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2、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发生渎职、不作为和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奖惩措施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灌区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灌区建设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国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利用的健康发展。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灌区的管理,保障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水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灌区管理应坚持"水有先后,人有优势"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灌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四条灌区管理应该根据灌区的规模、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五条灌区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和水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灌区规划管理第六条灌区规划应该根据当地的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确保农田灌溉的顺畅和灌区管理的便利。
第七条灌区规划应该明确涉及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灌区管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灌区运行管理第十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灌区的正常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四章灌区维护管理第十三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灌区设施的完好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效率。
第十五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设施的可靠性。
第五章灌区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灌区的资金管理应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对灌区管理的支持。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各市州财政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已失效,现将重新制定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全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今后新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属于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如下:一、工程类型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堤防工程、水库工程(包括水闸)、灌区配套及节水灌溉工程、灌溉及排涝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水电工程等类别。
随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将新增建设工程的类型,对新设立的水利工程类型(如水资源、中小河流治理、水利信息化等),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本意见的原则,在制定新增水利工程类别实施事项时一并确定事权划分意见,明确事权。
二、规划编制1、省厅负责组织编制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跨市州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依法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需要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流域或者区域水利专业规划,报省厅审核备案。
3、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水利规划,否则不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
由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相应的水利专业规划,否则不予水行政许可。
三、项目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公益性的财政投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批或审核报批)。
非财政投资但涉及市场准入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省厅负责;三、四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其他堤防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大型水库(水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新建中型水库(水闸)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省厅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查批复;新建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一般小Ⅱ型水库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灌溉效率,确保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
四、组织机构1. 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灌区工程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和协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3. 灌区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职责分工1. 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灌区工程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2.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灌区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管、验收等。
3. 灌区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负责对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工作流程1. 灌区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根据灌区土地利用现状和需求,制定灌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
2. 灌区工程设计阶段:组织编制灌区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科学。
3. 灌区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灌区工程监理阶段:组织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灌区工程验收阶段: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七、质量安全1.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
2.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验收和考核,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预防工作。
八、经费管理1.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工程建设的资金安全。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灌区管理,促进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灌区划分与管理体制第二条灌区管理分为灌区划定和灌区管理两个环节,由地方负责划定灌区范围,并设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
第三章灌区水资源配置第三条灌区水资源的配置应坚持按需分配、积极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供水量和质量满足农田灌溉的需要。
第四章灌溉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灌溉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应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对灌溉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农户入灌条件与资格管理第五条农户入灌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包括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具备灌溉技术能力和遵守相关规定等。
第六章灌溉水费管理第六条灌溉水费应根据农户实际使用的水量和灌区管理的费用支出进行合理定价和收费,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
第七章灌区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七条灌区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水质、水量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八章灌区管理责任与惩处第八条对于灌区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内容,请参阅相关附件。
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4月29日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权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2.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受益权。
3. 灌溉技术能力:指农户掌握和应用灌溉技术的能力。
4. 公开透明:指灌溉水费的定价和收费标准应公开、清晰、易于理解。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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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章)2017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1.《湖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湖南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3.《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5.《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6.《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7.《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8.《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9.《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0.《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1.《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12.《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3.《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1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5.《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16.《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17.《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18.《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19.《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20.《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21.《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22.《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2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4.《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5.《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6.《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27.《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8.《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9.《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30.《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31.《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3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33.《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3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9•【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1997.10.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堤垸、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农村、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确权登记】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七条【分级管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的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实施日期】2011.01.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 32 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 23 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湘发改农〔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农〔2016〕157号各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局)、水利(水务)局: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2016年3月7日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湘水办〔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
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
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灌区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标准化水平,促进工程质量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灌区工程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灌区工程管理活动,确保灌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包括灌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两大方面。
第五条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执行的依据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以及市政府和水利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灌区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设计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可靠、耐久。
第七条灌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灌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把关。
第九条灌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灌区工程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灌区工程的验收单位应当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对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灌区工程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灌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十五条灌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灌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灌区工程的安全检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灌区工程的安全验收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安全进行验收,并对合格的工程进行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管理行为,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省境内各类水库的管理,包括公用水库、专用水库和小型水库等。
第三条水库管理应当贯彻落实防洪、调蓄、灌溉、供水、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原则,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库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是省水利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部门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水库安全第五条水库安全是水库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水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做好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险工险段提前处理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库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水库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并对水库周边建设进行严格控制。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溢洪道、泄洪闸门、水位计量等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三章水库日常管理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库分类管理制度,分类制定水库管理规划,做好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水文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每日发布水情信息,对重大天气及时发布警报,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汛期调度、洪水谨防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水库建设和改造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注重环保和节能,遵循循环经济原则,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加强工程监理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移民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保障受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水库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得伤害水库安全和利益。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
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讨论稿)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归档时间:2003/8/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保障农业灌溉和城乡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灌溉面积在万亩及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适用本办法。
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灌区包括灌溉排水系统控制面积范围内的灌排和相关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单位。
第三条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供水和治理土壤盐渍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灌区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城乡供水、水产养殖、水力发电等经营性业务,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第六条灌区管理单位和职工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灌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灌区专管机构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灌区要积极推进民主管理,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灌区管理.第八条灌区按灌域或水系组建专业管理机构。
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灌区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受益范围跨二个以上行政区的灌区,由上一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第九条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管理委员会由用水户代表、受益地区地方政府、灌区资产所有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法人代表和熟悉灌区管理的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人数视灌区规模决定,一般不少于15人。
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2、审议专业管理机构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工作。
水库灌区管理制度
水库灌区管理制度一、引言水库灌区是农业灌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库灌区资源,保障农业灌溉的稳定和安全,制定科学的水库灌区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水库灌区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库是储存水资源的重要设施,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调度可以使灌溉水更加充分利用,提高农田水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保障农作物的灌溉需求,提高农业产量。
2. 保障农田灌溉供水水库作为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合理的管理能够保证农田的灌溉供水,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因缺水引起的农田灌溉问题,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3. 保护水库和灌区生态环境水库灌区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滋养水土,保护水库和灌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提高水库和灌区安全性水库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措施,提高水库和灌区的安全性,减少因灌溉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生命安全问题,确保水库和灌区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水库灌区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则1. 科学性水库灌区管理制度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政策,根据水库灌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 公平性水库灌区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保证每个灌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分配灌溉水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灌区的稳定发展。
3. 可操作性水库灌区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和政策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落实,而且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4. 持续性水库灌区管理制度必须遵循持续性原则,以长远的眼光制定管理规定和政策,确保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水库和灌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水库灌区管理制度的内容1. 灌区规划管理水库灌区规划管理是制定灌区规划和规划调整的重要环节,确保灌区的发展和利用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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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09
【实施日期】1997.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
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