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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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资料竞争法知识点

期末复习资料竞争法知识点

竞争法知识点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一、竞争的含义1)是市场经济的特有范畴。

2)动机和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竞争贯穿了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4)竞争的方式多种多样。

5)竞争的作用是优胜劣汰和各种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

二、产业组织理论1.市场结构:不同竞争下的市场基本形态2.市场行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组织调整行为3.市场绩效: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公平分配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p279初级宗旨和终极宗旨四、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制度、权利配置制度(见课本p283)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的定义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注意:1.经济学和法学中垄断的不同p2932.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防止和反对。

二、反垄断法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四、垄断协议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的行为。

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

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而且往往经营者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3)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的行为方式。

(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前五项情形,经营者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五、经营者集中规制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会限制或者损害竞争。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竞争法试题

竞争法试题

竞争法试题复习题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A)起施行。

A、1993年12月1日B、1993年10月1日C、1994年1月1日D、1993年9月2日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治理部门C、公安机关D、卫生行政部门\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D)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A、国家机关B、消费者C、生产者D、其他经营者4、经营者不得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A)。

A、回扣B、折扣C、佣金D、折让5、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对方(B)。

A、回扣B、折扣C、佣金6、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能够给中间人(C)。

A、回扣B、折扣C、佣金D、折让7、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C)元。

A、10000B、8000C、5000D、60008、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时,可行使下列哪些职权?(A)A、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财物。

B、查封相关财物C、扣押相关财物D、扣留相关财物8、下列属于正常竞争行为的是(A )。

A.季节性降价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C.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D.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9、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D )。

A.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产品B.商场为了促销,在成本价以上将商品打折出售C.企业经营不善,因为歇业而降价销售产品D.商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达到10000元10、甲酒店向该市出租车司机承诺,为酒店每介绍一位客人,酒店向其支付该客人房费的20%作为奖励,与其相邻的乙酒店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这一行为。

竞争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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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复习大纲1.竞争的含义①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交易机会的争夺,它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与对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产生的。

②竞争的直接目的是争夺交易机会,根本目的是获得交易的剩余价值(通过交易所能获得的纯粹的好处—成本、收益冲抵后的净收益)。

③竞争的结果是资源控制权的转移—资源的重新配臵。

2.社会资源配臵与组织的模式选择(1)权力本位(强制集中决策)的资源配臵模式①权力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权力是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从经济学角度,权力是支配属于集体或者其他成员的资源的资格。

②权利的来源:自愿服从(权利让渡);强制服从(权利剥夺)③权力本位资源配臵模式的特征:集中决策,分散执行。

④正当性基础:决策者的可信赖性、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冲突价值的序位性、权利本位模式的常态结果。

⑤结果(弊端):经济上,非理性决策,造成资源浪费和供给短缺;政治上,不服从者不得食,造成专制和暴政。

(2)权利本位(自主分散决策)的资源配臵模式①权利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权利是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实现其意志的自由,是选择的自由;从经济学角度,权利是社会成员支配属于自身的资源的一种资格。

②权利的来源:天然享有、法律赋予③权利本位资源配臵模式的特征:以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交易关系,向交易对象提供剩余利益的供给者、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以平等与竞争作为资源配臵机制,市场不但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平台,而且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处所。

④权利本位解决与产生的问题:解决的问题:决策者的可信赖性、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冲突价值的序位性产生的问题:自利性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个体理性下的集体非理性(失火的剧院、公地悲剧)(3)资源配臵与组织的理想模式①私人产品领域:自由竞争、自由交易;②公共产品领域:限制竞争、限制交易,公众代理人统一生产与普遍供给。

3.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差别①消费的竞争性,即增加产品的消费者数量是否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②效用的可分割性,即产品是否可以分割为若干独立单位,其效用只提供给特定的人: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③受益的排他性,即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

竞争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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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重点竞争的含义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的各种市场行为。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法的体系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2、统一式立法模式3、综合式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优点:1、立法目的单一、针对性强;2、立法内容界限清楚;3、法律适用上操作相对容易。

●缺点:将统一的竞争法分两部分确立体系,并由不同机构执行,不利于二者的协调与统一。

2、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

如匈牙利、澳大利亚、我国台湾。

优点:1、突出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照顾到两法的内在联系;2、有利于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度,由专门的竞争法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行使监督检查权;3、有利于竞争法实施中的协调运作,竞争法律集中统一、简洁明确,易于执法部门统一理解、整体把握。

缺点:立法难度相对较大综合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以美国、英国为典型。

●特征:1、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不作区分;2、轻法典而重单行法规;3、司法判例构成了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缺点:具有混合性、分散性,不便执行。

竞争法产生的基础1、竞争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垄断的形成与发展,引起竞争环境变化,防碍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危及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2、竞争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垄断财团向政治领域渗透●3、竞争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现代多元利益社会中各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和依赖。

个体利益的充分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做保障。

●1、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体系初步确立。

竞争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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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一、名词解释: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表现: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 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10.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11.回扣: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12.搭售:搭售Tying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厂商生产的一种产品只有在与它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时才能发挥作用;厂商要求客户向它而不是向别的厂商购买后一种产品..13.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14.竞争:竞争competition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15.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6.竞争法: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17.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制止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商誉:指商品声誉和商业声誉的统称..19.商业诋毁行为: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20.垄断力的滥用: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二、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国家依法确立的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规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它要求各市场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市场选购生产要素;进出市场;在平等竞争中由市场形成价格;税负公平等..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竞争关系的制度体现..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3禁止垄断行为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也就是竞争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这主要也是由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反垄断实体法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3、竞争管理实体法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即只有从事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4.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与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6.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1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竞争关系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而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2竞争法只调整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调整合法的关系;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法律加发调整..如果只从条文的比例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竞争法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等非法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内容确实占有绝对的优势;似乎其调整对象仅限于非法竞争关系..然而;竞争关系中的合法竞争关系与违法竞争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竞争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没有主次轻重的区别..7.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种类一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实则无奖..2.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也可能是其亲友或者其他的特定的消费者;这与谎称有奖无异..二滥售性有奖销售行为三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1.商品本省有编码;经营者销售一段时间后;确定中奖号码..2.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同时;可得到与购买购货金额相应的若干张奖券;一定时间之后开奖;或者事先确定了中奖号码;消费者可当场核对是否中奖..3.在少数商品内装有奖品奖券;或者中奖标志;购买者凭奖券或标志可得到奖品或者奖金..8.如何认定搭售行为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有竞争和获利的目的..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或搭售了商品..三“搭售”或“附加”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意愿..不合理条件是此条中的关键;所谓不合理;是指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成为不必要;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了消费负担的行为..9.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有哪些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10.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11.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12.商业秘密的特性一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二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三利益相关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四期限保护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13.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三、论述题:1、论述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一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二制裁反竞争行为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五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论述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有哪些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如买方购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有的经营者则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打折销售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佣金: 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3、论述竞争法的地位..一竞争法属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3、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1从产生上讲;如前所述;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正是基于国家干预经济;控制垄断;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从来都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已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证明..2从内容上讲;竞争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无疑始终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和重点;经济法体系中除竞争法以外的其他各组成部分的法律;与竞争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如市场主体法中涉及对市场主体规模的控制;从经济法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在市场主体立法中考虑竞争问题要比考虑资格问题为多;宏观调控法中涉及市场结构的规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同样必须要考虑竞争问题;原则上要求宏观调控法应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从经济法一百多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规制竞争及与竞争相关的经济关系的竞争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3从法的层次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法律、法规大都着眼于经济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而竞争法则是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以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基本性法律制度;它为各部门或各方面的经济立法提供了一般性的依据;又以自己的一些原则、规定弥补各部门、各方面经济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的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它从根本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由此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均认为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关系就是竞争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求非常迫切;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从而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完善竞争法..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三、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共五则)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共五则)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共五则)第一篇: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竞争的概念:• 两个以上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利润目标,以其他同类经营者为对手而进行的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或更加有利的竞争条件而实施的各种商业活动。

法学意义上竞争的特征•1,竞争主要。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4,竞争是市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5,竞争同时具有自觉性与盲目性。

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观特征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和更多的交易机会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少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客体特征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客观方面特征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ν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的构成要件ν行为主体是经营者;ν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标志;ν经营者的主观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混同;ν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定竞争对手利益,扭曲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混同行为表现ν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复习重点

学争竞法一、名词解释:串通投标:1.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2.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名优标志:3.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不正当有奖销售:4.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 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表现:数量、总金额、奖品种类、最高奖金额,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 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3.;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元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5.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6.折扣:5.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Special 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明扣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Bonus)等。

(Turnover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

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暗扣反之,为;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竞争法这门课程包括竞争法总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实施四个部分。

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3、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竞争主体:采用行为标准说,而非资格标准说。

即只要实际上在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即构成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其次,竞争目的:为夺取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

4、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主体:形成的是管理关系;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其次,性质:是管理竞争的性质;再者,目的:为达到保护公平竞争、正当竞争的目的。

5、市场混同行为: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品有可能发生购买、使用、销售等关系的人。

“相关公众所知悉”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众多消费者所熟悉,并非每一个公众都知悉。

7、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8、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以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9、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

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公开宣传。

3、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

一般包括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4、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

5、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找不到横向垄断这个概念,只有横向垄断协议)6、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7、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常见的滥用行为,指的是支配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提出不同的价格条件或要求不同的其他交易条件,从而人为地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危害了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

其中最常见的、也是危害最明显的是价格歧视行为。

二、选择题(从略):主要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简答题:1.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于“特有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竞争的含义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的各种市场行为。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法的体系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2、统一式立法模式3、综合式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优点:1、立法目的单一、针对性强;2、立法内容界限清楚;3、法律适用上操作相对容易。

●缺点:将统一的竞争法分两部分确立体系,并由不同机构执行,不利于二者的协调与统一。

2、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

如匈牙利、澳大利亚、我国台湾。

优点:1、突出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照顾到两法的内在联系;2、有利于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度,由专门的竞争法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行使监督检查权;3、有利于竞争法实施中的协调运作,竞争法律集中统一、简洁明确,易于执法部门统一理解、整体把握。

缺点:立法难度相对较大综合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以美国、英国为典型。

●特征:1、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不作区分;2、轻法典而重单行法规;3、司法判例构成了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缺点:具有混合性、分散性,不便执行。

竞争法产生的基础1、竞争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垄断的形成与发展,引起竞争环境变化,防碍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危及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2、竞争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垄断财团向政治领域渗透●3、竞争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现代多元利益社会中各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和依赖。

个体利益的充分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做保障。

●1、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体系初步确立。

市场竞争法自考重点内容

市场竞争法自考重点内容

《市场竞争法》0231自考秘籍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1、市场与竞争的关系?竞争以市场为依托,而竞争是市场的灵魂,没有市场也就没有了市场竞争,没有竞争市场也就无法发展。

市场包括: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等等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在资源供给有限和资源需求无限的情况下,最合理地分配资源,是资源发挥最佳效用。

竞争:是指经营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与对手争胜而进行的具有对抗性的商业行为。

竞争机制:是指竞争引导并与供求、价格等市场机制交互作用而体现的机能。

2、竞争的特点?①逐利性②对抗性③竞争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3、竞争的分类?①微观竞争与宏观竞争②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③价格、质量、广告竞争4、正当竞争的特点?①竞争主体地位平等②竞争符合诚实信用原则③正当竞争是合法的竞争5、竞争的功能?㈠是竞争的积极作用?①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②优胜劣汰的作用③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④竞争体现消费者利益⑤竞争驱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㈡竞争的消极作用?竞争负面效应?①竞争会导致垄断。

垄断组织的产生不是社会的倒退,但是垄断者会利用优势限制竞争阻碍其他经营者的进入,使市场失去活力。

垄断者为了牟取暴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②竞争要付出成本。

竞争会使部分企业洮汰,这部分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就无法收回。

③竞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比如:污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制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这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

6、垄断的成立要件?①企业客观上具有市场支配力或独占地位②企业实施理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③企业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垄断法豁免的行为限制商业惯例:是指限制竞争的协议、做法或行为。

最新竞争法复习重点

最新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学、名词解释:1. 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 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表现: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 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 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 nt) 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 us)等。

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

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竞争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竞争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一、考核依据本课程考核说明是依据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竞争法教学大纲》、文字教材《竞争法学》(孙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版第三版)制定的。

本课程考核说明是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二、终结性考试命题原则第一,本课程的考试命题严格控制在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范围之内。

第二,考试命题覆盖本课程教材的1一16章,既全面,又突出重点。

第三,每份试卷所考的内容,覆盖本课程教材所学内容的70%以上的章节。

第四,试题应难易适屮,分为容易、适屮、较难三个程度,所占比例大致为:容易占30%, 适中占50%,较难占20%。

考试方式终结性考试采用开卷方式。

考试时限终结性考试时间长度是90分钟。

试题的类型主要有不定性选择、判断正误、填空、问答题、案例分析等。

四、课程考核内容及要求:笫一章竞争法背景知识概述重点掌握:1、市场与竞争的概念2、市场竞争规则掌握:政府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了解: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政府第二章竞争法概述重点掌握:1、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対象2、竞争法的原则3、竞争法责任的特点掌握:1、竞争法的功能2、竞争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了解:1、竞争法的宗旨2、法律责任的类型第三章竞争法的体系重点掌握:1、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2、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3、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掌握:竞争法体系的概念了解:1、竞争法体系的结构2、竞争立法模式的共同点和差异3、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第四章各国(地区)竞争法重点掌握:1、欧盟竞争法种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2、台湾地区的竞争法“公平交易法”的主要内容3、欧盟竞争法规定的反竞争行为掌握:1、美国竞争法概述2、德国竞争法概述了解:1、各国(地区)竞争法评述2、欧盟竞争法的渊源3、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商业标志混淆重点掌握:1、同种商业标志间的混淆2、不同商业标志间的混淆掌握:1、假冒商业标志行为的法律责任2、仿冒商业标志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仿冒商业标志行为的危害第六章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掌握:簡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掌握: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商业贿赂的类型第七章虚假宣传重点掌握:1、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2、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掌握:1、虚假宣传广告认定的条件2、广告主的责任3、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了解:虚假宣传的形式和危害第八章侵犯商业秘密重点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簡业秘密的界定及范围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起源与发展第九章不正当有奖销售重点掌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和违法性原因掌握: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危害第十章商业诋毁重点掌握: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1、商业诋毁的法律基础2、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了解: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第十一章反垄断法概述重点掌握:1、反垄断法的调整対象与适用范围2、反垄断法的性质和特点掌握:1、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2、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3、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了解:反垄断的立法指导思想第十二章垄断协议重点常握:1、垄断协议的特点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3、屮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掌握:1、垄断协议的概念2、垄断协议的分类规制了解:国外关于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立法第十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重点掌握: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其规制掌握: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3、屮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了解:国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第十四章经营者集中重点掌握:1、经营者集屮的含义2、中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掌握:1、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制度2、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了解:国外关于经营者集屮法律责任的立法第十五章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重点掌握: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概念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特征掌握: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了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危害第十六章程序性规定重点掌握:反垄断法规定的调查程序掌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违反该法的经营者的处罚类型了解:反垄断法的审理程序。

《竞争法学》期末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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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竞争法学★第一章竟争法背景知识概述一、考核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搞清楚竟争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为以下各章的学习奠定牢固的基础。

掌握:市场竞争的概念及木质,竞争的特点及规则。

一般了解:政府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二、试题范例1.名词解释:竞争:2.不定项选择:(1)市场竞争的本质是()A.对抗性B.非理性C.逐利性D.双重性(2)市场竞争的特点有()A.对抗性B.非理性C.逐利性D.双重性三、参考答案1•名词解释: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占冇市场优势,追求利益追大话,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不定项选择:(1)C(2) ABD第二章竟争法概述一、考核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应对竟争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有初步的了斛。

掌握:竞争法的概念及宗旨、调整対象。

一般了解:竞争法律责任的类型及特点。

二、试题范例1.名词解释:竞争法:2.不定项选择:竞争法的宗旨有()A.维护竞争秩序B.保持经济民主C.增进经济民主D.宏观调控三、参考答案1.名词解释: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Z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竟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定项选择:ABC- 1 -★期末复习指导*第三章竞争法的体系一、考核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竞争法的基木内容;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掌握:竞争法立法模式的相同点和差异点;竟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试题范例1 •简答题:竟争立法模式的共同点和差升点有哪些。

2不处项选择:世界各国竞争立法模式大致有哪儿种()A.总分式B.分立式C.统一式D.综合式三、参考答案1 •简答题: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均持反对态度;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普遍禁止、限制与适用屮的除外规定和结合。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促进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目的和原则,以及其在商业运作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竞争法是指用于规范市场竞争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竞争法的目的和原则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自由,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其基本原则包括:1. 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法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垄断市场等行为。

2. 限制垄断原则:竞争法旨在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维护市场竞争。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 经济效益原则:竞争法兼顾经济效益和公益目标,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竞争法的应用领域竞争法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和市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反垄断:竞争法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 横向和纵向协议:竞争法禁止企业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议,如价格垄断、合谋定价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贿赂等,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企业集中:竞争法对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合资等企业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以防止市场垄断。

四、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商业运作和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竞争法能够有效地限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不定项选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法律条文简答题: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除外制度)(一)我国反垄断除外制度1、特定行业经营者适用除外;2、特定的垄断协议豁免;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4、知识产权正当行使适用除外;5、有关农业生产者经营除外。

《反垄断法》D15(二)美国反垄断适用除外1、保险业;2、情愿行为;3、州特定性为;4、劳资协议:集体协议;5、特定体育运动适用除外。

(三)日本反垄断法除外1、知识产权;2、全民行为;3、转售价格维持制度除外。

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P118广告是否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即以一般够买人的通常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

2、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整体观察原则是指从广告的整体进行观察,以辨别其是否真实或有引人误解的可能。

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是指如果广告等宣传的构成要素中最醒目或者最引人注意的部分在外观上、名称上、观念上使人陷入错误,即使附属的部分真实,仍应认为该行为属于引入误解的宣传.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判断广告等宣传行为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以消费者观看广告等宣传后留下的模糊印象为依据,该原则称为消费者记忆测验原则.由该原则判断广告灯宣传行为是否引人误解,必然引申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辨观察的原则,这既是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论述题:一、论证一般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适用P37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概念,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

2、特征:(1)一般条款具有丰富的道德蕴涵,是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准则;(2)一般条款是一种开放式条款;(3)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广泛的适用性.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包摄,它是将特定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外,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

09春竞争法期末复习重点

09春竞争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判断正误并简单说明理由:1、可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应具备的要件之一,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仅指保密行为,还包括了保密的结果。

(错)理由:要求权利人采取牢不可破的保密措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权利人只要表明已经采取保护措施即可,包括保密人仅仅提出保密要求。

2、商业贿赂的主体仅指从事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很难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错)理由:商业贿赂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因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能从主体的性质出发,而应该从行为出发。

3、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擅自使用”的理解是指未经许可而对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对于“擅自使用”法律上应以使用人是否有过错作为认定商业标志使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

(错)理由:“擅自”的含义是指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包括知道权利人而不去申请许可,也包括不知道权利人而不能申请许可。

所以“擅自使用”并不绝对反映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4、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

(对)理由:竞争法多种属性规范的综合并用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点以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并用的制度。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还明确了商誉侵权的行政处罚措施。

(错)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商誉侵权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也可以说是现行立法的一个缺陷。

6、我国竞争法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既保留填平原则又实施溢出原则。

(错)理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作为赔偿的依据,即只规定了填平原则。

二、简单题:1、简述美国法院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两项重要原则。

P书本932、简述商业贿赂与回扣型商业贿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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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复习重点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竞争法学一、名词解释: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表现: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

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

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

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

又称牙佣、中佣、行佣。

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

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

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

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

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

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10.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

11.回扣: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12.搭售:搭售(Tying)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

厂商生产的一种产品只有在与它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时才能发挥作用,厂商要求客户向它而不是向别的厂商购买后一种产品。

13.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14.竞争:竞争(competition)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

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15.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6.竞争法: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17.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制止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商誉:指商品声誉和商业声誉的统称。

19.商业诋毁行为: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20.垄断力的滥用: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二、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国家依法确立的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规则。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它要求各市场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市场选购生产要素,进出市场,在平等竞争中由市场形成价格,税负公平等。

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竞争关系的制度体现。

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3)禁止垄断行为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也就是竞争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这主要也是由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反垄断实体法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3、竞争管理实体法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即只有从事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4.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与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

6.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1)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而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

(2)竞争法只调整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调整合法的关系,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法律加发调整。

如果只从条文的比例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竞争法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等非法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内容确实占有绝对的优势,似乎其调整对象仅限于非法竞争关系。

然而,竞争关系中的合法竞争关系与违法竞争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竞争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没有主次轻重的区别。

7.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种类(一)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实则无奖。

2.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也可能是其亲友或者其他的特定的消费者,这与谎称有奖无异。

(二)滥售性有奖销售行为(三)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1.商品本省有编码,经营者销售一段时间后,确定中奖号码。

2.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同时,可得到与购买购货金额相应的若干张奖券,一定时间之后开奖,或者事先确定了中奖号码,消费者可当场核对是否中奖。

3.在少数商品内装有奖品奖券,或者中奖标志,购买者凭奖券或标志可得到奖品或者奖金。

8.如何认定搭售行为(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有竞争和获利的目的。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或搭售了商品。

(三)“搭售”或“附加”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意愿。

不合理条件是此条中的关键,所谓不合理,是指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成为不必要,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了消费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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