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最新版】目录1.建国初期的工资等级体系概述2.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背景和目的3.工资等级体系的具体构成4.工资等级体系的影响和作用5.工资等级体系的演变和现状正文建国初期的工资等级体系概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我国开始建立一套完整的工资等级体系。
这个体系旨在激励人们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体现劳动者的付出和价值。
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背景和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旧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度,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和公平,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工资等级体系的具体构成建国初期的工资等级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高级干部:包括国家领导人、部长、省长等高级职务的干部,他们的工资相对较高。
2.中级干部:包括市、县、乡等各级干部,他们的工资待遇略低于高级干部。
3.基层干部: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科室主任等,他们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
4.工人:工人的工资根据其技能和劳动强度分为若干个等级。
5.农民:农民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农业生产,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产出。
工资等级体系的影响和作用建国初期的工资等级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体系明确了不同岗位和职业的价值,使得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付出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工资等级体系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打破了旧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度,使得广大劳动者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得到了提升。
最后,工资等级体系为国家培养了一支专业化、技术化的劳动队伍,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
工资等级体系的演变和现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推进,工资等级体系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从最初的简单的工资等级划分,到后来的以职务、技能、绩效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的工资制度,体现了我国工资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摘要:一、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背景二、工资等级体系的具体内容1.工资等级的划分2.工资标准的制定三、工资等级体系的影响1.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的促进2.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四、工资等级体系的演变1.改革开放后的调整2.当前的工资体系正文:建国初期,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我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工资等级体系。
这一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建国初的工资等级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职工的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国家对工资进行了分级管理,使得职工的收入与其劳动贡献和社会地位相对应。
其次,工资等级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工资等级的划分和工资标准的制定。
在工资等级划分方面,我国根据职工的职务、工种、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工资划分为若干等级。
各个等级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体现出了劳动的差别报酬。
在工资标准制定方面,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实际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标准。
这一标准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体现劳动的差别报酬。
工资等级体系对我国社会稳定和公平的促进作用显著。
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尚未完全恢复,贫富差距较大。
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使得职工的收入与其劳动贡献和社会地位相对应,缩小了贫富差距,提高了社会公平。
此外,工资等级体系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工资等级体系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渐与市场接轨。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工资等级体系更加注重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逐步形成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绩效工资为辅的工资体系。
总之,建国初的工资等级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资与物价小史
一、行政级别工资1级(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党中央主席)月工资(下同):644元2级(上述职位副职):581元3级(上述职位副职):577.5元4级(秘书长、委员、部长、省长):460元5级(同上):414元6级(同上):368元7级(同上):322元8级(同上):287.5元9级(上述职位副职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委办的司局长):253元10级(同上):218.5元11级(同上):195.5元12级(同上):172.5元13级(处长、副处长):155.5元14级(同上):138元15级(同上):124元16级(副处、科长):110.5元17级(副科级):99元18级(副科级):87.5元19级(1级办事员):78元20级(2级办事员):70元21级(3级办事员):62元22级(4级办事员):56元(大学生转正)23级(5级办事员):49.5元(大学生参加工作)24级(6级办事员):43元25级(7级办事员):37.5元(中专生转正)26级(8级办事员):33元27级(9级办事员):30元28级(10级办事员):27.5元29级(11级办事员):25.5元30级(12级办事员):23元行政系列中的8至12级为司局、部委办、省府办公厅主任;11至14级为处级;15至18级为科长级;17至21级为科员级;22至30级为办事员级。
每个级别有交叉,这只是参考表。
每个人是什么级别根据情况而定。
二、技术系列工资对应情况1级(院士、总工、教授、研究员等) 322元(与行政7级相同)2级(上述副职称) 278.5元3级(同上) 240.5元4级 207元5级 178元6级 154元7级 133.5元8级 115元9级 102元(以上为工程师级)10级 86.5元(以下为技术员级)11级 73.5元12级 62元13级 55元(大学生转正)14级 48.5元(大学生实习;)15级 42.5元(中专生转正)16级 37元(中专生实习17级 31元18级 27.5元技术级工资1至3级为总工、教授、研究员、院士、主任医师的工资;4至6级为上述技术副职的工资;7至9级为工程师;10至13级为技术员;14至15级助理技术员;16至18级为实习生。
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
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
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下面就从我国建国后的工资等级制度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建国初期,我国工资等级制度主要参照前苏联的模式,采取了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
这种制度对于实现工资的公平和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工资标准不够灵活、不能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等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工资等级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在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了工资分级制度,即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性质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
这种制度能够更好地激励各个行业的劳动者,提高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工资等级制度不断创新,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工资分配方式。
比如,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即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工资奖励。
这种制度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够更好地激励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总的来说,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统一制度到分级制度再到绩效工资制度的演变过程,不断地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这种制度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实现工资的公平和公正,也能够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生产力水平。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的工资等级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实现工资的合理分配和劳动者的工作动力,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建国后工资制度的建立及其沿革
等; . 3 津贴费, 极少量。当时部 除 另发 按粮、 布、 此还 生育费、 保育费、 女 津贴分三部分构成, 妇
卫 生费、 保姆费、 杂费、 疗 学 医 保 油、 盐、 种实物的数量进行 煤5 灶, 连以下为大灶; 地方上则较 健费、 费和 优待费 丧葬 老人 等。
折合。 工资分首先在天津施行, 工 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
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
灶, 科、区 级干部及轻伤员、 产 妇等为中 灶;一 般干部和勤杂人
随着新中国 政治经济秩序的
是: 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 调整和梳理, 分配制度的改革势
在 必行。1 2 月, 9 年3 政务院又 5 颁 挂牌公布。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 一斤面粉、 一斤玉米面、 一 发了 《 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 为 “ 关于
的一种分配 制度, 建国 后延用至 有: 元旦、 国庆、 春节每人增发 级, 工资随级别而定, 不以当时 12 9 年。供给制主要分几部分: 猪肉1 5 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 尚 不稳定的 货币为结算单位, 而 1 . 伙食, 按职务分为大、中、 级,甲级每月肉5 小 斤;乙 斤; 级4 灶;2 . 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 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 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 队师以 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 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 工资分由伙食分、 服装分、
小灶按大灶的 . 3 倍计算。供给制 7 倍, 享受中 灶人员的津贴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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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个分值约 6 0 (角5 低1 5元 6 0 9 高低相差别3. 元, 1 倍,是 1 分) 。比较通行的折算量为一个 建国以来工资档次拉开最大的一
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
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下,根据职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能力等因素确定工资等级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合理分配劳动报酬,激励职工积极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首先,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按照劳动的贡献确定工资水平。
根据职工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对工作进行分类,依据岗位的难易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
这样的做法既能体现职工的劳动价值,也能激励职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其次,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要求公平、公正。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种特点和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划分工资等级,确保同等劳动、同等贡献的职工获得相同的工资待遇。
这种公平公正的工资分配制度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团结合作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另外,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注重岗位的职责与职权相匹配。
各级岗位的工资等级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学历和培训情况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岗位与工资的相对公平性。
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激励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逐步提升自己的工资等级。
总的来说,建国后工资等级制度是我国在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工资分配制度。
这种制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合理分配劳动报酬,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工资等级制度的优势,不断完善制度,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下,职工的辛勤劳动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195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1955年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国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
国营企业工人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
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同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着手进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
"九五”后期,基本完成企业工资由市场决定机制的改革。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分别是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
前三次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我们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是2006年7月国家制定的新的工资标准。
对一些已经成为历史的东西大家也不想去作更深层次的了解,而更为关注的则是我们现行的工资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资制度
就 再 也 没有 给 新 四军发 过 军饷 了。
F 1 本侵略军深入中』 叫内地后 , f f 1 于兵 力不足 , 在其后方 留有广阔的地区。这些地区 成为中旧抗 F ] 军 民发动游击战争 、 消耗敌人 、 壮大 自己的空间。坚持敌后抗战 , 开辟敌 后战场 , 不仅 使敌人不能稳定地保持其 占领地区 , 而且是对正 面战场的有力配合。但 足, 住敌后地区作战是很艰难的 , 因为它是脱 离 自己后方的作战 , 而作战 的形式主要是 游击战。要红敌后| ) r 展并坚持持久广泛的游击战争 , 就必须建立巩 固的根据地 , 作为保
员的待遇标 准。规 定共分为 3 ¨ 个等级 , 最 高中央主席 为一级 , 月工资 5 6 O 元, 最低 勤杂
人 员为3 { ) 级。 月工 资 1 8 元, 高低 差距 为 3 1 . 1 倍。1 9 5 6 年6 月1 6日, 国务 院 发布 了工 资 改 革 的决 定 。 适 当提 高 了工 资水 平 , 决 定把 全 国工 资标 准 分 为 1 1 类地区, 北京 为 6 类地 区 ,
工提 高业 务技 术 水 平 , 提 高劳动 生 产 率和 工作 效率 ,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
( 摘 自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敌 后 粕 日民 主裉掘 地 的 创走
1 9 3 7 年1 1 月 太原失守后, 华北 地区的
正面战场 作战基 本结束 , 中闭共产党领导 的敌后游击战争上升到主要地位。钳对这 形 势的变化 , 毛泽东在延安党 的活动 分 子会 议上 指出 : “ 在华北 , 以困民党为主 体 的正 规战 争已经结束 , 以共产党 为主体 的
工资等级制度演变的过程
工资等级制度演变的过程
工资等级制度演变的过程
工资等级制度是公司工资支付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不同工作年限、职称等不同因素来划分等级,实施有层次的工资制度,以实现工资的合理分配和公平激励,为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工资标准。
从建国初期到理论到实施到修订,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工资等级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1949年j国家发布的《劳动规程》中,以工作内容、工作量、技能水平等因素来划分工薪档次,提出了“按技能分工”和“按技能支付”的概念;
2、在1955年,国家制定了《关于规定劳动报酬的法令》,提出“技能编制”的概念,根据技能编制不同的职务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之间的薪酬差异作为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的有效途径;
3、1980年,国家正式发布了《工资配置技能分级制度》,按职务等级幅度分为7个等级,提出了“职务分等技能分级工资制度”的概念;
4、1995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工资结构的指导方针》,把工资标准一般分为基础工资和技能津贴两部分;
5、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大大改善了企业工资制度,推出了《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工资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革了工资等级制度,同时提出了“岗位能力”概念,把岗位能力作为考核和计算工资的重
要依据。
经过这一系列改革,工资等级制度演变成今天的细长和灵活的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动态、多样化的激励机制,以满足企业多层次激励需求。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五)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五)五、1956年至1965年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1、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1956年的工资改革,将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其中,一类地区的工资最低,十一类地区的工资最高。
各类工资区之间的工资差距为3%,就是说,一个同类同等级的人员,在二类地区的工资要比在一类地区的工资高3%,在三地区的工资又要比在二类地区的工资高3%,以此类推;所以,十一类地区的一个同类同等级的人员要比一类地区的同类同等级的人员的工资高30%。
至于具体哪个地区被划入哪一类工资区,则由国务院统一公布,不同的省份可能属于不同的工资区,同一个省份的不同专区、不同县,也可能被划入不同的工资区(网上大概搜得到)。
将不同地区划分为不同工资区的依据,首先是各地区的物价水平,自然,物价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入较高的工资区,物价水平较低的地区划入较低的工资区;其次,也要考虑该地区居民传统的收入水平和生活习惯,例如,上海与北京的物价差不多,又紧邻江苏、浙江二省,但由于上海居民传统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消费开支也相应地比较大,所以,上海被划为八类地区,而北京则被划为六类地区,至于江苏省与上海相邻的许多地方,只被划为五类地区,浙江省许多地方,则被划为二类地区;再次,对工作环境艰苦而国家重点开发的中西部地区,如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则定为较高的工资区(十一类),以鼓励沿海生活环境较好地区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支援这些地区的建设。
要说明的是以下两点:(1)1956年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只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至于企业人员,则是划分为7类工资区,所以,国家行政人员的工资区划分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区划分是不一致的,这一问题直到1963年的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时才得到纠正,1963年工资调整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所有领工资的人员,其地区之间的工资标准差别,都统一按11类工资区来规定了。
(2)1963年工资调整时,宣布将一类工资区合并入二类工资区,同时,所有二类工资区全部执行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这实际上是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将其全部合并入三类工资区。
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1956年,是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温暖人心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中央召开八大……然而,有一件事,却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的利益。
这就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是很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很多大事,其中不少事今天听起来还很耳熟。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毛泽东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然而,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利益的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中国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建国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
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
当时,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待遇反差与实际要求,使供给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生活。
于是建国后的几年间,曾经历了几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分配模式。
当过某大学统战部长、已离休的老同志王涌,听说笔者要采集当年工资改革方面的材料,特意打电话给笔者。
他首先说到从“纯”供给制演变出的一种工资模式:包干制。
包干制,简单说,即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是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的供给标准折成米或款额发给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剩余归己,这就是通常说的“小包干”。
随着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被形势逼迫得不断前行。
到1954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进行重新调整,并以“工资分”的形式计算。
建国工资档次对照表
建国工资档次对照表
建国初的二十四级工资是这样划分的:
一级594元国家主要领导人
二级536元国家主要领导人
三级478元国家主要领导人及军队十大元帅
四级425元军队十大将和国家副职
五级382元大军区、省、部、司职务
六级355元大军区、省、部、司职务
七级310元大军区、省、部、司副职
八级277元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九级252元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十级217元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十一级200元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十二级177元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十三级159元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十四级141元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五级127元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六级113元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七级101元正营级、副营级、正科级
十八级89元正营级、副营级、正科级
十九级80元正连级、副连级、副科级
二十级72元正连级、副连级、副科级
二十一级63元正排级、科员
二十二级57元正排级、科员二十三级50元副排级、办事员二十四级45元副排级、办事员。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建立的工资分级体系。
在建国初期,中国经济基础薄弱,工业生产力低下,工人和农民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等级体系,以激励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按照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性质、技术水平、工作岗位等因素划分工资等级,实行差别化的工资标准;其次是建立正常工资和奖金制度,通过奖金制度激励工人和职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再次是制定劳动保障制度,确保工人和职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后是建立工资调整机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对新中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工资等级体系,有效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然而,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标准和实际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够公平合理;二是工资等级划分不够科学严谨,存在主观片面的因素,不利于工资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三是工资调整机制不够灵活,不能及时跟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导致工资水平滞后。
总的来说,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是新中国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变化,工资等级体系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更好地发挥工资制度的激励和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不仅对中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也对世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一)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一)一、建国初期对新解放区的“原职原薪”制度建国初期是指1949年至1951年第一次全国工资改革之前。
当时的中央政府决定,凡新解放区通过接收原国民党官僚资本而形成的公营企业,实行“原职原薪”制度,此决定也适用于原国民党政府机构的普通公务员,原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性单位,以及水厂、电厂等公用事业单位。
所谓“原职原薪”。
是指人民政府所接收的上述单位中,其绝大多数人员所任的职务和工资薪金原则上不变,按照原来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该地区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所谓“原则上不变”,是指“基本不动,个别调整”。
例如,在原官僚资本企业中,有的人系依靠与原国民党党政要人的裙带关系而在企业中占据高位,领取高薪,或者技术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者,就根据群众的要求降低了这些人的工资水平,而对于一些技术能力强而原来薪金较低者,则适当地提高了薪金。
在工资的支付方面,则是以实物为计算基础。
例如,工资米、工资分、折实储蓄单位等。
以“工资米”为例,如果某个人在“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按当时当地的市埸价格可买300斤小米,则该地区解放后,这个人每月应发的工资就按发工资当月当地市埸价格可购买300斤小米来计算。
南方城市的人以吃大米为主,所以“工资米”以大米价格计算,北方地区的城市则往往以小米或其他粗粮的价格计算。
什么叫“折实储蓄单位”?起初是解放初期各地解放区的银行为保障储蓄者存款的购买力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办法。
以上海为例,每个“折实单位”的实物含量为:中白粳米1.56斤、12磅龙头细布1尺、生油1两、普通煤球12两。
储蓄者存款时,按照上述实物的当日价格将存款数折算成“折实单位”;取款时,再按取款月份当日的价格将“折实单位”折算为应取的钱数。
至于每一“折实单位”应折算为多少货币,则由地方政府(军管会)的财政主管部门专门人员每天统一计算,在各个银行挂牌公布。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是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建立起
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
在这一体系中,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与能力,对工资进行分级和定额制度,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落实新中国成立时的宪法精神,确保劳动
者享有合理的劳动报酬,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
该体系的核心原则是按照工作量、技术水平、劳动条件和劳动者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定,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这个体系中,工资等级的划分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技能水平来决定的。
一般而言,拥有高级技能、高专业素质或高责任岗位的劳动者所属的工资等级较高,而相对简单劳动岗位的工资等级则较低。
这样的划分有助于激励劳动者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同时也能确保各个岗位的工资分配公平合理。
此外,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还注重对劳动者的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绩效评价
以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为主要参考指标,通过绩效考核来决定工资调整和晋升。
这一机制旨在激励劳动者主动参与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不仅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还增强了劳动
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它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公平的工资分配模式,鼓励他们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
同时,该体系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为国家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充分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与
保护。
它为劳动者提供了公正、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激励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摘要:一、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背景与意义1.建国初期的国家经济状况2.工资等级体系对国家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重要性二、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具体内容1.工资等级体系的初步建立2.工资等级体系的主要特点a.按照职务、工作年限和绩效划分工资等级b.重视工人阶级利益c.农业、手工业与工业的协调发展三、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作用和影响1.激发工人阶级的生产积极性2.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3.为后续工资制度改革奠定基础正文:建国初期,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战争创伤和经济困境。
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工资等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工资等级体系。
首先,工资等级体系的初步建立。
建国初期,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工资等级体系的建立,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规定,逐步完善工资等级制度。
这一体系主要根据职务、工作年限和绩效来划分工资等级,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次,工资等级体系的主要特点。
建国初期的工资等级体系具有以下特点:a.按照职务、工作年限和绩效划分工资等级。
这一体系旨在鼓励职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提高国家经济水平。
b.重视工人阶级利益。
当时,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要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使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翁。
因此,工资等级体系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工人阶级的权益。
c.农业、手工业与工业的协调发展。
工资等级体系不仅关注工业领域,还兼顾农业和手工业,力求实现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
最后,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的作用和影响。
这一体系在激发工人阶级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它也为后续工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工资等级体系在建国初期,一个完善的工资等级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个体系应该根据不同职位的需求和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工资等级,并根据不同工资等级为国家公务员、军人、教师、医生、工人等各类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薪酬。
首先,国家公务员是建设国家的核心力量之一。
他们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务员工作,公务员的工资应该相对较高且稳定。
工资等级体系应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级别、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绩效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
通过这样的薪酬激励机制,可以让优秀人才愿意长期从事公务员工作,同时也能够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其次,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保障力量,其工资等级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军人在国家安全和军事建设方面付出了较大的努力和牺牲,因此他们的工资待遇应该相对较高。
工资等级体系可以根据军人的军衔、军龄以及所属的军种、岗位等因素进行分类和评定,以确保军人合理获得他们应得的报酬,并保证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士气。
同时,教师是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力量。
他们承担着培养学生知识和积累社会人才的重要任务。
因此,教师的工资等级应该与其教学经验、学历背景、学科特长和所在地区等因素相匹配。
为了激励优秀的教师继续从事教育事业,工资等级体系应该设立一些阶梯性的、与绩效挂钩的奖励机制,以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此外,医生作为社会的健康守护者,他们的工资等级也应该相应提高以激励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医生的工资等级体系可以根据其医疗技能、临床经验、服务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对于工人来说,他们是建设国家物质基础设施的中坚力量,因此他们的工资等级也应该基于实际工作付出的程度而定。
工资等级体系可以根据工人的专业技能、工种类别、工作年限和工作强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工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报酬。
总的来说,建国初期的工资等级体系应该根据不同职位的性质和工作需求,合理确定工资等级,并根据不同工资等级为不同职业群体提供相应的薪酬。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二)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二)二、1952年开始的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工资分制度解放初期对新解放区实行的“原职原薪”政策,只是个权宜之计,是为了在当时特殊的时期能尽快地将普通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下来,但是,这种政策不可能长期延续。
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在是太混乱了。
各地区军阀割据,不同地区的工资制度五花八门;外国人办的企业、中国官僚资本的企业、中国民族资本办的企业,民间中小作坊式企业,都各搞各的一套,工资制度都不相同。
所以,等经济局面稍许稳定下来以后,着手工资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就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对旧中国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在1950年就开始着手准备了。
1950年8月,中央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并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第一、尽可能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打下初步基础;第二、照顾现实,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数职工拥护;第三、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
1951年底至1952年初,在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后,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工资改革。
这次工资改革,一方面,是全国各大行政区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分别进行的,各大行政区的改革时间有先有后,改革后具体形成的方案也不尽相同,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少差异;另一方面,各大行政区的工资改革又都是在1950年《工资条例(草案)》的指导下进行的,各大行政区的具体工资改革方案,在总体上又具有一致性和许多共同特点。
各大行政区工资改革方案的共同特点如下:1、规定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工资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一些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企业,在面对通货膨胀和币值不稳定的经济局面下,采用了“工资分”作为向公营企业职工发放工资的办法。
1952年之前,为工资改革作准备,各大行政区的地方政府组织了对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东北等地区普通职工家庭进行“家计调查”,根据调查所得材料,求得一个普通的2口之家对26种消费品的平均每月消费量,又将这26种消费品折合归并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最后再以这5种实物的总消费量为100,取其1%作为一个工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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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1956年,是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温暖人心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中央召开八大……然而,有一件事,却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的利益。
这就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是很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很多大事,其中不少事今天听起来还很耳熟。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毛泽东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然而,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利益的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中国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建国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
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
当时,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待遇反差与实际要求,使供给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生活。
于是建国后的几年间,曾经历了几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分配模式。
当过某大学统战部长、已离休的老同志王涌,听说笔者要采集当年工资改革方面的材料,特意打电话给笔者。
他首先说到从“纯”供给制演变出的一种工资模式:包干制。
包干制,简单说,即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是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的供给标准折成米或款额发给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剩余归己,这就是通常说的“小包干”。
随着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被形势逼迫得不断前行。
到1954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进行重新调整,并以“工资分”的形式计算。
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几部分构成,按29个等级重新评定标准。
这就是很多老干部说的最早挣的“工分”,也即所谓“大包干”。
它还有一个规范名称,叫“折实单位”。
所谓“折实单位”,即把每个工资折合成实物,以实物为基础,计算工资。
这一做法首先在天津施行,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
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
后来这一做法推及京沪宁苏杭等地,实物内容根据地区不同,有了变化。
如上海一个工资分为一斤标准米、一斤标准面、一尺龙头细布、一斤煤,比天津略高;当时的每个分值约为6500元(6角5分)。
享受包干的人员,保育费、保姆费、妇女卫生费、老年优待费等仍按原额发放。
当时有不少干部长期习惯于供给制生活方式,有一时期在一些老解放区,规定干部可以自由选择享受供给制或工资制,笔者曾访问过一位“东北大区”的老人,据他说,不少人迟迟不愿选择工资制,认为“生活上的事还是组织管好,自己操心很麻烦”。
尤其一些农村出身的干部,对革命队伍里管吃管穿,进了食堂馒头包子管够的供给方式,有一种极强的安全感,认为干革命,不就是为了穿得暖和,吃饭管够吗,生怕实行了这种制度,将来组织上不管自己了。
有的老干部开玩笑说:“多数人都傻乎乎的,上级给多少是多少,心里想的只有工作”。
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时至1955年,国内经济形势继续好转,新一轮工资改革也应运出台。
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
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1955年8月31日,周恩来签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自1955年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
这次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等项规定,一律废除。
同时,这次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
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央国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使用公家家具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水电收费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托儿所收费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贴暂行办法》等。
一位曾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记忆中,房租、水电费只需几角或几分钱。
当时的外交部长助理乔冠华和新闻司司长龚澎夫妇的工资加在一起是486元,他们住的一套单元房,所有家具由外交部总务司配备,其中双人床租金每月8角;沙发1元2角;单人床2角5分;小方凳8分;饭桌4角;衣橱3角;写字台1元。
冯景元的《解读毛泽东1968年的一份家庭生活收支账》一文透露,毛泽东住中南海的房子也要按规定交付房租。
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毛泽东的家庭开支主要为9项,其中主食450元;副食120元;日用开销33元。
这一标准一直持续到1968年,日用开销才增长至92.96元。
这种生活标准已经超出毛泽东(404.8元)和江青(243元)工资的总和。
说明毛泽东的家庭和中国普通百姓的家庭一样,工资收入主要用来糊口,吃饭占家庭支出的绝大部分。
30个行政级、11类工资区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
且各系列之间大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一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
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浙江属二类地区、安徽属三类地区、北京属六类地区、上海属八类地区、广东属十类地区、青海属十一类地区等)。
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
大致为正部级3-5级,如当时茅盾是文化部长,定4级;副部级5-8级,周扬当时是中宣部副部长兼文化部副部长,定6级;正局级8-10级;副局级9-12级,等等。
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
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
再如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当时是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当时中宣部未设司局),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在这次定级中,“品位分类”色彩仍很浓重,注重的是级别而非职务,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
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了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
如当时中央局不少11、12级干部,职务只是干事。
军队各总部机关和军事院校中,10级、11级、12级的干事、参谋、助理和教员也很常见。
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
而当时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则是典型的“品位分类”。
定级后,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绝大多数干部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但也有个别干部因各种原因导致低评而出现思想问题。
低评的原因大致有几种:一是资历与职务的矛盾。
有的干部资历很老,但评级时的职务不同,级别也往往有区别。
笔者遇到3位老同志,都是1934年参加革命的战友,其中一位在1948年解放石家庄时是工人出身,被抽调到工厂任厂长,后调入北京,仍是厂长,结果定级时,其他2位被评为10级,他却被评为12级。
又如作家姚雪垠,原为上海大夏大学教授。
后调入河南省文联,只被评为文艺8级(相当于讲师)。
再有同样职务,因资格不同,级别也会有差异,一位部队老干部告诉笔者,评级时他是团参谋长,因是1942年以前入伍,被评为团副,14级;同样是团参谋长,1943年以后入伍,即被评为准团,15级。
据他回忆,部队授衔,资历也起着重要作用,同是副军职,如果是红军,即可能授少将,不是红军则可能授大校,级别当然也会有相应的差别。
不重“俸禄”重“品位”这次评级,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外人士受到了一视同仁的待遇,甚至被高评。
正部级均在3、4级上下,副部级可评到5级(因国家机关机构的变更调整,正副部长的级别标准很快就被打破,出现了6、7、8级的部长和副部长)。
著名侨领陈嘉庚即被评为3级。
广大党外人士对共产党的胸怀普遍赞赏,并欣然领受。
一些本身曾是民族实业家的部长、省长,并不看重“俸禄”,而是看重国家给的“品位”。
当时的知识界、文化界,也都愿意“收名定价”于此次定级,如梅兰芳,定级前的保留工资为1100元,却甘愿评为文艺一级,只拿336元。
关肃霜评级时,自请评为文艺2级,工资从800元直降到约280元。
实行工资制后,作家可以在文艺级与行政级之间自由选择。
如果选择文艺级,比行政级工资高,但有不少人却选择了行政级。
这除了当时“克己”的时代氛围所致外,还有一个原因,即选择行政级别以按级别看文件、听报告,甚至决定能否订阅《参考消息》,以及享有高干医疗待遇等等。
如赵树理,是行政10级,209.9元,而他同时可以评文艺2级,可拿约280元,赵树理选择了行政级。
这次评级,像冰心、张天翼、周立波、艾青等一批作家,都被评为文艺一级。
大学教授在此之前其实都有级别,但同样重视此次评级。
陈寅恪、梁思成、冯友兰、季羡林、钟敬文等被评为一级。
全国当时共评出一级教授56名,评审极为严格,有的全省只有一个一级教授,有的省一个都没有。
而如吴宓、陈子展、黄昆等各学科“泰斗”级学者,仅评为2级教授。
季羡林解释当时工资的含义,他是一级教授,每月工资345元,加上中科院学部委员的津贴100元,共445元。
而吃一次莫斯科餐厅,约为1.5-2元,汤菜俱全,有黄油面包,还有一杯啤酒。
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党员比非党员同级要少拿一定比例的工资,这在知识界十分突出,这个比例是,工资200元以上者少拿2%;100-200元者,少拿1%。
如6类地区2级教授工资为287.5元,党员教授则拿281.7元;高教8级的讲师为106元,党员则拿104.9元。
一位党员老教授对笔者说:“当年那是很光荣的事”。
□摘自《往事》黄新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