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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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我县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情况是:自2010年8月就停止审批规划,停止审批的时间马上有两年之久了。在这么长的时间段内,群众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无法向有关单位申请和获得批准。

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建房对象愿意依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合法建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现行的规定使我们无法受理群众的申请,对于我们这种违规的作法,倘若群众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另外“村庄集并”、“农民异地建房”、“城中村改造”的方案只停留在纸上,迟迟不能出台。结果导致大量的私宅改、扩建设均成为违法建设。

3、基层组织还未发挥主体作用。

今年4月份县整规办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整规工作机制的通知》悟整规办发[2012]2号文件,明确了分级履行“守土有责”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要求,但从几个月的实施情况来看,属地管理实施的并不理想,在控违、拆违中村(社区)不参与、推诿躲避等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基层干部甚至为违法建设者说情、撑腰。

工作建议:

1、运用载体,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要坚持“立足管理抓管理,抓好宣传促管理”的方针,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在执法中宣传,在宣传中执法:

一是注重新闻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新闻传媒,大力宣传规划监察工作,为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规划执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将规划执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传递到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把规划执法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层次、方

方面面,引起领导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注重违法建筑购买对象的宣传。违法建筑之所以有市场,关键在于它的成本低,价格便宜,周边偏远乡镇稍微有钱的人,想搬到城里住,手续齐全的房子价格太高买不起,在不了解购买违法建筑的危害的情况下,就瞄准了这些价格稍便宜的违法建筑。创新宣传对象,把宣传的阵地转移到周边乡镇,宣传购买违法建筑对购买者的危害,掐断违法建筑市场源头,阻挡从事违法建设的动力。

2、疏堵结合,减少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一是解冻私人建房审批。2010年以来县城规划区停止办理私人建房审批,所有的私人建筑基本上都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按规划执法大队现有人力和所管辖的范围,很难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制止,即使一时制止了,也很难都将其制止住,一旦制止不住仅靠规划部门现有的人力和财力经常不断的组织强制拆除也非常困难。因此,应当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区建设审批秩序,对较长时间政府未能开发改造,较边远的片区,应适当放开私人建房审批,未经审批的坚决管住,否则违法建设很难刹住。

二是尽快出台“村庄集并”、“农民异地建房”、“城中村改造”的方案,本着“居者有其屋”的原则,解决一部分村民的住房的刚性需求。

三是充分发挥县整规办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快分类处理办法的实施,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后,补办手续,进一步减少执法的难度和压力。

3、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健全属地管理机制。

违法建筑严重影响了辖区内的整体规划和安定团结,给维稳造成严重隐患,基层单位守土有责,有责任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发现、举报和制止。基层干部对辖区内更熟悉,更有利于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基层考核机制,村(社区)书记、主任是辖区内规划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书记、镇长是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通报违法建设情况,半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给予单位或个人的评优,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更换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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