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公消[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
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56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景区环境,构建和谐景区,我部决定在全国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风景名胜区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整合现有自然和人文资源,挖掘独有的历史文化内涵,把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强化统一领导,继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创建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认真总结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创建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
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教育基地、游人中心、数字化景区、红色旅游等建设力度,强化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教育和展示功能,宣传展示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真正把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阵地,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
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旅游景区防火管理规范为了保障旅游景区内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旅游环境,加强景区的防火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以规范景区的防火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出行。
一、应建立完善的景区防火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
景区应设立专门的防火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内防火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防火责任,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应制定详细的防火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景区应制定详细的防火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设施、设备的防火要求,比如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路径通畅的标志设置等。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日常巡查、防火演练、火灾报警等各项应急预案。
三、应建立健全的景区消防设施设备。
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器材。
如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枪等,同时保持其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四、应加强景区内景点场所的火源管理。
景区应对景点场所的火源进行严格管控,明确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点,比如鞭炮、烟花爆竹等。
景区还应加强对厨房、供电设备等火源部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火源安全。
五、应加强景区内环境的火灾隐患排查。
景区应定期组织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如堆放易燃物品、积存垃圾、乱拉乱挂电线等。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避免火灾的发生。
六、应加强景区员工的防火知识培训。
景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防火常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
七、应加强景区内火灾报警和疏散指引设施的设置。
景区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同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引标志、安全出口指示牌等,确保游客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八、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
景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
演练内容涵盖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器使用等。
建设部通报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成果
管理等各项工作水 平 . 立了风景名胜 树
区的 良好 形 象 。
景 名 胜 区 已达 到 17 , 有 省 级 风 景 对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 . 8个 还 使许多重要 名 胜 区约 4 0 , 景 名胜 区 总 面 积 近 的风景名胜 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 8处 风 1 万 平 方 公 里 .约 占 国 土 面 积 的 11 污 染 . 些 风 景 名 胜 区 自然 和 文 化 景 观 1 .3 一
三 .整治工作收效 明显
李东序 指出 . 风景名胜 区综合整治
%. 基本形成 了国家级 、 省级风 景名胜 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这种 自杀 行 工作是加强风景名胜 区资源保护的迫切
区的管理体 系 。在 国家级风 景名胜 区 为 必 须 立 即 制 止 。 强 风 景 名胜 区的 规 需要 .是贯 彻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促 进 生 加
“ 中 . 山 、 山 、 陵 源 、 寨 沟 等 1 划 、保 护和管理工作 刻不容缓 。 泰 黄 武 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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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布日期】1982.03.30•【文号】[1982]城发园字第81号•【施行日期】1982.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82]城发园字第81号1982年3月30日)现将全国城市绿化工作通过的《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古树名木的范围。
古树一般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指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财富,要象文物那样进行保护管理,严禁砍伐、移值,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
二、抓紧进行一次普遍的调查,搞清现存古树名木的情况。
凡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由各地的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鉴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其中树龄的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档案材料,要抄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备案。
其余古树名木定为二级,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城市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管理,抄报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备案。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实行专业管理和发动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单位要建立责任制,落实保护责任。
四、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各地城建、园林部门的保护措施。
各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调查鉴定的结果,对本地区所有古树名木标题行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管理单位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城〔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1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近日,中央专门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督查力度之强,处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决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地(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作为依法设立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在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工作中全面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进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做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
各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管理部门务必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学习领会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汲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共同守护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18•【文号】建质电[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
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古建筑系泰山景山景区范围内的寺庙、宫观、楼阁等土木结构建筑(含复建建筑,下同)。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仓库等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和群防群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五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景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有文物的管理区应根据古建筑面积、分布状况及消防安全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文物管理所,配齐文物管理人员。
古建筑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不能统一的,应明确义务看护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措施。
第七条各管理区(乡)所设的文物管理所数量在二个以上的,应设立文物科,明确分管文物的副区长。
第八条各单位应成立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文物安全的领导。
其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文物、宗教、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二)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措施等;(三)负责本辖区内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技能;(四)规划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抓好日常维护保养;(五)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古建筑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并通过组织演练完善预案;(六)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检测),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整改事故隐患;第九条各单位应依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文物记录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应依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古建筑消防安全档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建城字第84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
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3.旅馆建筑;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0•【文号】建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
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
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建村[2017]50号【发布日期】2017-02-27【生效日期】2017-02-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17年2月27日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1•【文号】建办城[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风景名胜区标牌、标志的设立情况,风景名胜区的机构设置情况,是否划定了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重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检查。
各风景名胜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要求,二00三年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管理不善,资源破坏现象严重,特别是标牌、名称、标志混乱的状况,通过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以标志、标牌整顿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建城函[2012]250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2]2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今年5至10月,各地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我部组织8个检查组对48个风景名胜区进行抽查。
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安徽黄山等16个风景名胜区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达优秀等级,予以表扬。
二、北京八达岭-十三陵等27处风景名胜区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达标或良好等级。
其中,河北秦皇岛北戴河等15处风景名胜区存在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山西五台山等5处风景名胜区综合评分低于60分,保护管理不达标,责令限期整改。
我部将重点督查。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13年6月底前将整改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抽查优秀单位名单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限期整改单位名单及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1月27日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抽查优秀单位名单(共16处,以得分高低为序)1.安徽黄山风景名胜区2.四川九寨沟-黄龙寺风景名胜区3.浙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4.福建武夷山风景名胜区5.云南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6.福建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7.山东泰山风景名胜区8.甘肃鸣沙山-月牙泉风景名胜区9.广东西樵山风景名胜区10.宁夏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11.贵州织金洞风景名胜区12.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13.河南云台山风景名胜区14.湖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15.重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16.湖南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附件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限期整改单位名单及存在的问题一、抽查基本达标但存在突出问题的风景名胜区(共15处)(一)河北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存在的问题:管理机构无法实施统一有效管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未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3.30•【文号】国办发[1995]23号•【施行日期】1995.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等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供广大群众游览的场所,其性质不得改变,并不准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渡假区等。
四、要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或改造,要按总体规划要求,安排在景区外围的现有城镇或游览接待基地,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章建设。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强化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业务渠道不变,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报请原审定机关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设部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建城函[2014]308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稽查执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4]3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290号)要求,我部于今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69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结果通报如下:江西井冈山等10处风景名胜区为优秀等级,予以通报表扬;福建太姥山等12处风景名胜区为良好等级;贵州黎平侗乡等16处风景名胜区为达标等级;江苏太湖等22处风景名胜区为达标等级,但存在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河北秦皇岛—北戴河等9处风景名胜区为不达标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15年3月底前将整改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2.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10日附件1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评定等级单位名称1优秀(共10处)江西井冈山风景名胜区2 辽宁千山风景名胜区3 四川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4 广东白云山风景名胜区5 云南普者黑风景名胜区6 福建鸳鸯溪风景名胜区7 浙江仙都风景名胜区8 重庆金佛山风景名胜区9 湖南德夯风景名胜区10 新疆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11良好(共12处)福建太姥山风景名胜区12 浙江楠溪江风景名胜区13 湖南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14 山东青州风景名胜区15 四川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16 湖南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17 河北苍岩山风景名胜区18 福建青云山风景名胜区19 新疆库木塔格沙漠风景名胜区20 陕西黄帝陵风景名胜区21 浙江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22 贵州沿河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23达标(共38处)贵州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24 湖南南山风景名胜区25 广东湖光岩风景名胜区26 江西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27 广西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28 山西五老峰风景名胜区29 河南林虑山风景名胜区30 福建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31 江西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32 贵州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33 福建清源山风景名胜区34 山东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35 江苏云台山风景名胜区36 湖北陆水风景名胜区37 新疆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38 广西花山风景名胜区39 江苏太湖风景名胜区(*)40 云南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41 河北野三坡风景名胜区(*)44 吉林防川风景名胜区(*)43 安徽太极洞风景名胜区(*)44 云南建水风景名胜区(*)45 河南鸡公山风景名胜区(*)46 河南桐柏山-淮源风景名胜区(*)47 湖北九宫山风景名胜区(*)48 贵州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49 浙江莫干山风景名胜区(*)50 辽宁青山沟风景名胜区(*)51 陕西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52 湖北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 浙江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54 山东博山风景名胜区(*)55 广东梧桐山风景名胜区(*)56 重庆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57 西藏雅砻河风景名胜区(*)58 安徽巢湖风景名胜区(*)59 贵州红枫湖风景名胜区(*)60 辽宁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61不达标(共9处)河北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62 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63 安徽琅琊山风景名胜区(*)64 广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65 吉林仙景台风景名胜区(*)66 四川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67 云南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68 甘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69 西藏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注:加“*”号的为责令整改单位;加“**”号的为连续2年不达标、责令整改单位。
风景名胜——建设部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
和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 深入学 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 神 , 全面落 实科学 发展观 ,
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 目标 的同时 ,实现 工作重心 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 向切实防止新 的拖 欠转 变 ,
力。为加快实现符合建筑市场经济发展 要求的资质改革 目标 ,适应铁路建设需求 , 4月 1 0日,建设 部 、铁
道部联合下发 《 关于继续 开放铁 路建设市场 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决定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 。 )
《 通知》明确 了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 工、监理企业 , 在准许从事 的业务 范 围内,可比照铁 路同等级 别资质参 与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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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景点 景物 地段和部 门的用火 管理 ,组织开展全面 的防火大检查 ,排查火灾隐患 ,特别是加强对野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鄂建办[2012]180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180号)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局(城管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227号)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92号)的有关要求,省厅定于近日组织部分市州住建委领导及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领导带队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从8月29日开始,依次进行考核检查。
具体到达各景区的时间,由检查组另行电话通知。
二、检查分组第一组:组长:马祯宝恩施州住建委副主任139****1558成员:李戊娇省风景园林学会工程师133****2536杨明霞省风景园林杂志社编辑132****4986第二组:组长:刘建平武当山景区管理局局长139****0291成员:薛华军武当山景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134****8111金绍宽随州大洪山管委会副书记139****1695第三组:组长:徐俊省住建厅城建处科长138****1005成员:严运新省风景园林学会秘书长138****6552李茜省风景园林学会工程师136****0777第四组:组长:刘再军三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132****0699成员:蒋红翠省住建厅村镇处科长130****5668张远洪三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科长136****2929第五组:组长:李祖高东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138****1176成员:王民浩东湖风景名胜区副巡视员139****0210宋德胜九宫山风景名胜区建设分局局长139****2720第六组:组长:桂文杰隆中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纪委书记130****0048成员:何纯秀隆中管委会文物风景园林处处长137****2620邓占怡省风景园林杂志社编辑139****6685三、检查要求1、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局(城管局)负责通知辖区内被检查景区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于8月28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厅城建处2、带队领导自带车辆,各景区负责检查组成员的食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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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建城[2006]80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12
【实施日期】200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保护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入春以来,部分地区气温迅速回升,降水偏少,风势较强,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火灾,部分风景名胜区也出现了火情,给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威胁。
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事关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与生态安全,事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