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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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记录
制订部门: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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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以及其他无客户特殊外观要求的品牌的盒式产品、一体化机箱和手持类产品的外观检验标准。在本标准中未出现的缺陷种类参照现有关规定执行或参考与它相似(影响程度相当)的项目执行。
本标准可用于指导结构件供应商生产、装配检验,xxx科技有限公司装配检验等环节对x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外观检验和验收。
如果某个产品的客户对外观有特殊要求,则按照客户提供的外观标准来进行检验和验收。
本标准对一些可以接受的表面外观缺陷进行限制。
2.0术语和定议
产品表面等级根据重要程度,可划分为A级面、B级面和C级面,具体定义如下:
A级面 B级面 C级面表面等级的规定是产品的外观标准,对于产品在客户处使用时看不见的内部表面,如塑胶滑道等,不属于本标准规定范围。
表面等级的定义是以在最终客户处使用情况为条件而界定的。如果零件、部件、产品在后续装配、安装过程中被掩盖,则以被掩盖后的表面来定义;如果零件、部件、产品在后续装配、安装过程中有可能被掩盖也有可能不被掩盖,则按照不掩盖的表面来定义。
3.0检验条件
3.1光照要求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在500LX 的近似自然光下检验。对于40W的日光灯、检验距离要求是500mm。
3.2检验员的要求
检验者的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被检查表面和人眼视线呈45°角(图2).
3.3检验时间、距离和是否旋转的要求
4.0
可接收的A级面、B级面和C级面缺陷不能影响装配和功能,否则仍判不合格。
同一表面同一区域缺陷不能聚集过多。即在直径100mm的圆内,实际缺陷数量不能超过缺陷允收表规定的缺陷数量 N 。
同一表面同一区域缺陷不能聚集过大。即实际测量结果不能大于缺陷允收表的要求。对于可累积计算的缺陷如长度L和面积S等,记录累积值(L=L1+L2+…Ln,S=S1+S2+…Sn)与缺陷允收表比较。对无法累积计算的缺陷如高度H,宽度W,直径D等,记录最大的测量值与缺陷允收表比较。
缺陷允收表解释:
缺陷允收表规定了在直径100mm的圆内各类缺陷的允收标准,两个缺陷点间的距离要大于50mm。
缺陷允收表中的N代表缺陷数量;L代表缺陷长度;W代表缺陷宽度;H代表缺陷高度;D代表缺陷直径;S代表缺陷面积,面积的单位是mm2。本文中涉及到的长度,宽度、粗细、高度、直径的单位是mm。
缺陷允收表中关于缺陷的记录解释如图 3 所示:
缺陷允收表中关于缺陷的记录解释
5 .0 塑胶件外观标准
5.1 塑胶件缺陷定义
当塑胶件有签样时,对于水纹、缩水、融接痕、分模线、模具印、脱模刮花等可以通过模具控制的缺陷,按照签样来检验。对于后续在搬运、操作等过程中造成损伤的缺陷按照该“缺陷允收表”来检验。
6.0 喷涂(喷粉、喷漆)件外观标准
6.1喷涂件缺陷定义
A级面只允许线状(拐角或边缘)补漆且补漆后的表面外观要满足“喷涂件缺陷允收表”的允收标准。B级面和C级面可补线状和面状油漆且补漆后的表面外观要求要满足“喷涂件缺陷允收表”的C级面标准。
7.0 钣金件外观标准
7.1 钣金件缺陷定义
钣金件包括未做表面处理(如电镀或氧化等)的非喷涂金属件和做过表面处理的非喷涂金属件。
1) 对于钣金件的浅划痕和深划痕,缺陷允收表只给出了镀前的浅划痕和深划痕判定标准,对于镀后所造成的浅划痕和深划痕,由于会造成耐腐蚀性降低都是不允许的。 2) 修补的具体要求:
为避免切边、点焊等地方生锈,可涂防锈漆或防锈导电漆;A 级表面不允许涂防锈漆进行修补,B 级和C 级面允许;需要导电的地方必须涂防锈导电漆;切边涂防锈漆或防锈导电漆可以超过折边但宽度不能大于 1mm 且需均匀。
为消除表面划痕、凸出、凹陷等缺陷,可以采用拉丝、打磨、喷砂等方法对表面进行整面且水平、垂直处理(图5)。
图5
用拉丝等修补的良品与不良品举例
7.2 钣金件缺陷允收表
1)经表面处理和未经表面处理的材料只要涉及到的缺陷都适用于该缺陷允收表,未涉及的缺陷参照相近的条目执行。
2)外观可见(结构供应商所装配后的状态,而非指最终客户使用条件做为限定)的切边生锈:
a、对于有导电要求的切边(例如要与网口连接器配合的切边),无论是模具切边还是激光切边,装配后可见还是不可见都不允许生锈,并需涂防锈导电漆;
b、对于无导电需求且装配后可见的模具生产的切边,且材料是宝钢优质电解板或富士康GI料,则切边生锈允许;
c、对于无导电需求且装配后可见的激光切割的切边需涂防锈漆;(4)对于无导电需求且装配后外观不可见的切边(含模具切边和激光切边)生锈允许。
8.0产品标识外观标准
8.1产品标识缺陷定义
产品标识包括丝印、胶印、移印、烫印、铅印、打印以及四色印刷等各种印刷工艺方法所形成的图案、文字、标签(含条码)等。
备注:
1)所有商标文字、图案都必须以A级表面的标准来控制(不论其在产品A级表面、B级表面还是C级表面)。
2)供应商的产品标识,必须粘贴在产品的C级表面,且不能影响产品的装配。
9.0 装配后的整机要求
9.1 段差、缝隙的要求
段差和缝隙在A级面允许0.4mm;在B级面允许0.5mm;在C级面允许1.0mm(如公模产品可以放宽为A级面允许0.5mm;在B级面允许0.7mm;在C级面允许1.0mm)。
装配后产品的连接器表面凸出或凹陷按装配后的段差、缝隙要求管制;产品端口连接器针的下陷按 1mm管制,对于端口连接器针的下陷按1.5mm管制。
9.2 设计本身造成的外观缺陷处理
如果外观缺陷是设计本身导致缺陷且设计无法更改或更改后旧版库存需要消耗,则可继续使用(如大钣金拉手条扳手下面的面膜凹陷等),具体情况由质量工程师来判定,必要时通过设计,质量,采购,市场的四方确认单确认。
9.3 螺钉头部凸出的高度要求
沉头螺钉在A、B级面的头部凸出不允许超出表面0.3mm,C级面不允许超出表面
0.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