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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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9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第四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使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文化大省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弘扬传统文化,服务当代社会。地方志是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我国独有的传统文化形式。地方志工作是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我省拥有

悠久的方志发展历史和丰富的方志文化资源,素有“方志之乡”之称。做好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区域传统文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大省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条例》精神和全国地方志工作的发展趋势,坚持依法修志,切实履行政府职责,统筹兼顾,协调解决影响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确立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十二五”期间,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体制为总体格局,以“一纳入,五到位”(即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坚持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为工作总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强化依法修志的政府职责为抓手,以《浙江通志》编纂和各地二轮修志任务为重点,以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方志馆等项目建设和资政服务为动力,协力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力求到2015年,《浙江通志》基本完成;市、县(市、区)二轮修志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努力做到一年一鉴;“志、鉴、库、网、馆、刊、会、研、用”九业并举的地方志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努力把方志资源大省建设成为方志工作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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