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省文物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文物工作目标到2020年,我省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全省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开放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博物馆基础设施条件改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高,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文物评估管理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在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建设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馆藏文物电子档案等数据资源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及时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的重要一年。
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实现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度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作出的“八八战略”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握大局,解决矛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确保质量,扎实推进政府立法工作。
根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抓紧有关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化发展,抓紧制定农村、农业方面的政府规章;切实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秩序、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建设方面的政府规章;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抓紧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抓好文化、社会有关其他方面的地方立法。
据此,对省政府2004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本年度内制定的政府规章(一)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程序的公正透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浙地办[201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通志》资料长编工作的意见(浙地办﹝2014﹞8号)《浙江通志》各编纂责任单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是“资料性文献”。
资料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考订与资料长编编辑)是《浙江通志》编纂的基础性工作。
《浙江通志》资料长编是指在编纂过程中,把收集到的原始资料,经过归类、整理、鉴别、考证、核实、筛选后,按时间或一定的逻辑关系依次排列的一种汇集形式,具有原始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系统性等特点。
它对《浙江通志》的资料保存与检查、篇目的修订与完善、志稿的编写与审改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浙江通志〉各卷编纂出版工作的规定》(浙地委〔2011〕9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通志〉资料工作的通知》(浙地委〔2013〕12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总编办公会议研究,对做好《浙江通志》各卷资料长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资料长编的主要形式资料长编以资料卡为基础,主要采用汇辑型和纂辑型两种形式。
各编纂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卷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一种形式。
汇辑型资料长编,是将一个最小编写单元所做的资料卡,按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排列而成,每张资料卡基本保持原有样式;纂辑型资料长编,是将一个最小编写单元所做的资料卡中资料正文和资料来源分别提取、集合,再按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排列而成,不再保持资料卡原有样式。
二、资料长编的工作内容(一)编辑规范。
《浙江通志》资料长编要求根据篇目归类,按最小编写单元编辑整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4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使地方志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志是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彰显中华文明和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无可替代性。
编修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永不断章的千秋大业。
做好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重视并加强地方志工作,将其作为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地方志事业,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及智力支持。
二、明确地方志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积极推进地方志书编纂工作。
一是高质量完成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完成全省第二轮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出版任务。
二是积极开展第三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的准备工作。
认真总结首轮、二轮修志经验教训,为开展第三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做好理论准备;做好第三轮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启动前的方案策划、理论研讨、队伍培训等准备工作;开展优秀志书评选和修志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浙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打造发展新优势,健全完善“八八战略”落实机制,突出“改革突破争先、服务提质争先、风险防控争先”,落实落细“十三项战略抓手”,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确保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31日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郑栅洁省长牵头重点工作稳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二、常务副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 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2. 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发挥数字化改革的撬动作用,强力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畅通土地、资本、劳动力、数据等要素循环,推动资源要素更多向优势地区、优势产业、优势项目集中,打造市场机制最活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对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创新,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加快建设“法治浙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在本年度内要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31件)(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1.为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由省公安厅起草)。
2.为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信息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由省经信委起草)。
3.为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4.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身健康,提请审议《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由省卫生厅起草)。
工作方案:X区全面推进街道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
X区全面推进街道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45号)、X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乡镇(街道)、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X志发〔201X〕17号)以及《X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区街道志编纂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述街道辖区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成果,突出时代特点和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为我区“一区三城”建设作出贡献。
二、编纂任务按照省、市关于做好街道志编纂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区所有街道均应编纂街道志,全区本轮修志工作应完成街道志10部(钢花村街志包含钢都管委会内容)。
为扎实推进本轮街道志编纂工作,全区街道志编修工作于201X年11月全面启动,原则上2020年底前均应完成志书编纂出版任务。
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区街道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X区街道志编纂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区政协文史委、区考评办、区档案局、区民政局、区地方志办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区地方志办,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和协调。
各街道办事处为街道志编纂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政协文史委、区考评办、区档案局、区民政局为协作单位。
四、编纂原则(一)坚持依法修志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
志书中有关保密、军事、民族、宗教、政法、科技、外事等方面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0•【字号】浙委办[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2003年11月10日)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各方面关心支持档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成效明显。
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还不够,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利用社会化、档案工作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和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浙地办〔2010〕19号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省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为初审、复审和终审验收。
第四条初审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针对志稿篇目和总纂后的初审稿,分别开展评审工作。
初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省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初审审查验收主体应于初审会前45天将初审稿送达评审小组成员,初审评审小组应在评审会上指定专人汇总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
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的初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复审稿。
第五条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各市志书复审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
意见(浙政办发[2022]5号)
无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K29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2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2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
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5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总目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牢牢把握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质灾害影响,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由省地震局起草)。
2为了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由省审计厅起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
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
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
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规范运作。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4.03•【字号】省委[1996]16号•【施行日期】199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省委〔1996〕16号1996年4月3日)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活动的补充和完善。
1993年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保障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一些同志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它放到重要位置;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有些现实生活中亟需的重要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的效率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有效地行使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中发〔1991〕8号)精神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
这个新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注重体制和政策的规范化,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特别是要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这对立法工作包括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浙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志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的职责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推动地方志工作由传统方志向数字方志、由重修轻用向修用并重“两个转型”,大力实施方志强基、方志成果转化应用、方志数字化转型、方志文化创新、方志人才培育“五项工程”,着力构建志鉴编纂工作、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方志理论研究、方志文化传播、方志人才队伍建设“五大体系”。
到2025年,地方志工作“两个转型”实现重要突破,“五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五大体系”基本建立,努力打造中国方志之乡文化金名片,开创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相适应的地方志事业发展新格局,推动浙江地方志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方志强基工程,全面记录浙江发展历史图景。
1.有序启动第三轮地方综合志书编纂工作。
总结第一、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开展第三轮修志工作前期研究。
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第三轮修志工作,到2025年,30个市、县(市、区)启动志书编纂工作。
2.组织编纂专题志书。
在重大历史节点,编纂出版专题志书,记载当代历史,讲好浙江故事,体现历史担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做好《浙江省政府志》的编纂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53人)主任:吕祖善常务副主任:陈敏尔副主任:张鸿铭俞仲达孙厚军委员48人:(按编制序列排名)吴顺江舒国增陈一新夏阿国鞠建林厉志海汤黎路刘希平蒋泰维王毅张景华汪瀚马光明吴桂英赵光君钱巨炎乐益民楼小东徐震张苗根郭剑彪陈川孙景淼楼国华金永辉杨建新杨敬章文彪谢力群阮忠训陈正兴郑宇民瞿素芬张宝贵钟桂松李云林徐林金汝斌赵利民赵金勇陈聪道胡本亮王晓峰孙志丹李杭李学忠潘捷军李陆湘二、浙江省政府志编辑部领导组成人员(5人)主编:张鸿铭常务副主编:俞仲达孙厚军副主编:彭少康吴铁卿编史修志,是传承历史、资政当局、教育后人的一件大事,是我省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编纂省政府志也是加强省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其涉及的时间长、范围广、部门多,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
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省政府志编辑部的全体组成人员要切实负起编纂重任,发扬奉献精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省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修志中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提供有关资料,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二○○九年十月十日——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浙政[199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浙政〔199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统计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宏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在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统计部门担负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认真帮助统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坚持“谁组织调查,谁提供资金;谁分享成果,谁分担费用”的原则,凡是由地方增加的统计调查任务,必须由地方增拨相应的经费。
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投入产出资料的开发应用、区域经济协调和工业经济效益的考核评价等统计业务必需的经费,要予以妥善地解决;而且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有所提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2•【字号】浙政办发[1998]88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88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省委转发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8-1999年立法计划》(省委[1998]12号)一并执行。
1998年度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省委[1996]16号)的精神,围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确保质量,有效地解决在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起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妥善协调。
省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抓紧做好审核、协调工作,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保证省人大常委会1998-1999年立法计划和省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顺利实施。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度制定规章计划(1998年5月--1999年4月)一、要求在年度内发布的规章项目项目起草单位1.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省计经委2.浙江省茧丝绸管理办法省计经委3.浙江省质量认证市场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4.浙江省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建设厅5.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建设厅6.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省工商局7.浙江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省土管局8.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商业办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财政厅10.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省农办11.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环保局12.浙江省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省人行13.浙江省经济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法制局、省工商局14.浙江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医药局15.浙江省农村机耕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农业厅16.浙江省林木种苗管理办法省林业厅17.浙江省内河水域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水产局18.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民政厅19.浙江省涉外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省旅游局20.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省测绘局21.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交战办二、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规章项目项目调研、起草单位1.浙江省广告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省财政厅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4.浙江省地价管理办法省土管局5.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办法省土管局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省土管局7.浙江省农民专业协会管理办法省农业厅8.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农办9.浙江省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10.浙江省城建监察管理办法省建设厅11.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省水利厅12.浙江省导游员管理办法省旅游局13.浙江省实施《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办法省二轻集团14.浙江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5.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6.浙江省公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7.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8.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物价局19.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20.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水利厅21.浙江省渔港建设管理办法省水产局22.浙江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3.浙江省地下水勘查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省地矿厅2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人事厅25.浙江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文物局26.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省文化厅27.浙江省营业性音像制作管理规定省广电厅。
浙江通志
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康熙版
03 民国第一版 05 2012版
目录
02 雍正版 04 民国第二版
嘉靖版《浙江通志》,创修于嘉靖三十年,于嘉靖四十年成书,同年刊行。由浙江总督胡宗宪修、武进薛应 旂总理纂辑。后人称“薛志”,是官修省志的创始。
康熙版
康熙二十二年,由浙江总督赵士麟、巡抚王国安倡议续修通志,仅数月成书。仅五十卷,首一卷,次年付刻 成书。
夏省长着重指出:《浙江通志》是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北宋时期,我省便有编纂通志的历史传 统。但自雍正《浙江通志》以来,通志始终未能正式编纂出版。省政府决定编写100卷、6000万字左右的《浙江 通志》,这是一项艰巨又光荣的任务。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 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浙江通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通志编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雍正版
清雍正朝《浙江通志》是迄今为止浙江省体例最完整的一部省志。全志分54门280卷,《四库总目提要》称 该志“视他志体例特善”。此志自清雍正九年(1731)开局编纂,先后四任浙江总督主其事,至雍正十三年 (1735)历时五年成书。乾隆元年(1736),总督嵇曾筠具表进呈朝廷,《四库全书》据此原刊本予以收录。
《浙江通志》总编俞文华等领导出席会议。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专门 发来贺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部分成员,全国、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浙江通志》编纂 责任单位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方志机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会上,省政府向从事地方志工作20年以上人员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向《浙江通志》副总编代表颁发了聘书,向 《浙江通志》编纂责任单位领导颁发了责任书。会前,省领导参观了全省地方志工作成就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9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第四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教化的作用,使地方志工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文化大省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1.弘扬传统文化,服务当代社会。
地方志是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我国独有的传统文化形式。
地方志工作是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我省拥有
悠久的方志发展历史和丰富的方志文化资源,素有“方志之乡”之称。
做好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区域传统文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大省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条例》精神和全国地方志工作的发展趋势,坚持依法修志,切实履行政府职责,统筹兼顾,协调解决影响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确立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
“十二五”期间,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体制为总体格局,以“一纳入,五到位”(即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坚持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为工作总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强化依法修志的政府职责为抓手,以《浙江通志》编纂和各地二轮修志任务为重点,以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方志馆等项目建设和资政服务为动力,协力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力求到2015年,《浙江通志》基本完成;市、县(市、区)二轮修志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努力做到一年一鉴;“志、鉴、库、网、馆、刊、会、研、用”九业并举的地方志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努力把方志资源大省建设成为方志工作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