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盈财富委托理财协议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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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协议
甲方:法人/自然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创盈财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乙方
创盈财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财富”)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且乙方已与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本”)或其他合法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银河资本-创盈财富1期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甲方同意出资并委托乙方定向投资于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乙
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参与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并谋取相应收益。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有关委托理财协议,就资金委托管理等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为方便甲方参与此次资产管理计划,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谋取相应收益的过程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用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牵涉到托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和软件提供商等,该等机构可能存在中介机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的受托人不能将所投资证券迅速变现的风险。
3、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恒生HOM系统、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由于未充分了解股票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证券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客户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4、特别提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止损线为单位净值达到【0.89】元。即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的,则T+1日9:00起开始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强制止损,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后,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5、其它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它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损失的,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委托理财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委托理财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乙方创盈财富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投资者声明用于委托理财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
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乙方进行财产的投资管理。
3、投资者承认,受托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受托人、管理机构已就委托理财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委托理财,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创盈财富专项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由管理人开立,该账户仅用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委托理财客户的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第一条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协议设
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委托乙方将资金定向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委托理财协议》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受托人:创盈财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银河资本-创盈财富1期资产管理计划: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托管人,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创盈财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条划款时间、账户及期限
1、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2、划款时间:
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