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
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团队建设。
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
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是注重联动化解。
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现予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基本案情】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
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
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
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
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
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孙某盼等四人诈骗案——以免费赠送物品及中奖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盼购买大量单价几元至十几元的“驼奶粉”“磁疗手表”“眼部按摩仪”“拉卡拉pos收银刷卡机”等物品,招募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被招募人员按孙某盼要求,冒充“北京养生堂”工作人员,并根据孙某盼提供的老年人信息拨打电话,谎称只需支付十几元至三十几元的运费,即可免费获赠“价值数百元”的驼奶粉或燕窝。
被害人同意后,孙某盼安排他人将驼奶粉或燕窝及刮奖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给被害人。
其中,刮奖卡必定中“磁疗手表”“眼部按摩仪”以及1000-30000元现金3个奖项。
待被害人误以为自己中奖,并拨打刮奖卡上留下的电话兑奖后,孙某盼等人谎称中奖现金可以发放给被害人或者可以抵扣购买药品的资金,但需要被害人支付刷卡机押金或购买药品资金。
被害人同意并在收到货后,按犯罪团伙虚标的货款支付给送货人。
被告人孙某盼等人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财物共7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盼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孙某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据此,依法对孙某盼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情节,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免费赠送物品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023年最新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2023年最新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01案例一2023年10月3日,梅某收到一条可以办理贷款的短信,由于梅某正好资金紧张,于是点击短信里的网址,下载名为“还呗”的软件。
梅某在该软件上注册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后,客服又推荐其下载“酷聊”的软件。
这个软件上的业务员小陈让梅某把姓名、电话、银行卡发给他,随后对方告诉梅某账户被冻结,需要转钱到指定银行账户才能解冻。
梅某害怕征信出现问题,于是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转账后对方还让其继续转账75000元,梅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损失25000元。
02案例二2023年10月4日,刘某收到陌生快递,打开一看发现是“乡村振兴”的文件(骗子伪造的虚假文件),显示可以领取一笔高达147万元的扶贫资金,需要进行相关审核。
刘某扫描文件上的二维码,被拉入企业微信群,群内管理人员称只有3%的人可以获得扶贫名额,刘某恰好就是这3%。
随后管理员推荐下载名为“乡村振兴”的软件,让刘某联系软件上的王某进行相关审核,王某称申领扶贫资金,需要缴纳147万的2%作为手续费。
刘某转账29400元后,对方称刘某已经申领成功,但是由于收款账户填写错误,导致扶贫资金被冻结,需要缴纳解冻金才能提现。
刘某又转账73500元,对方却还要求转款解冻,刘某才发现被骗,损失102900元。
03案例三2023年10月6日,刘某接到陌生电话称可以退还“我主良缘”婚介所会费。
当即在手机应用商城内下载“泓德合办”APP,遂按照客服要求在APP内购买基金10006元,后客服要求其继续购买基金方可退费,才发现被骗,总计被骗10006元。
04案例四2023年10云7日,周某在“杏吧”APP上下载“夜潮”APP后,充值50元成为平台会员后,需完成4次下注任务即可“约炮”。
周某按照客服指引先后转账15元、65元、320元,以赌“大小”“单双”下注的方式,分别成功返现至微信零钱25元、85元和365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万件,2.1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比又有所下降。
一、坚持依法严惩,有力震慑犯罪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入罪的数额标准,实行最低入罪门槛;规定对诈骗致人自杀、死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财物,以及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依法从重处罚。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一、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
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
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8•【分类】其他正文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01 案例范某某、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
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苏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
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29826.5元。
裁判结果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0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对广大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案例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网络诈骗案基本案情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创赢集团”),招聘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彩票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中国深圳、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彩票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9年11月19日)典型案例目录一、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二、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三、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四、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五、陈杰等9人诈骗案六、黄国良等9人诈骗案七、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八、朱涛等人诈骗案九、邵庭雄诈骗案十、杨学巍诈骗案典型案例一、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陈文辉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
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 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分类】其他正文发布厅|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杨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二单某某诈骗案案例三钟某某诈骗案案例四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五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诈骗案案例六谈某某诈骗案案例一杨某某等人诈骗案案情简介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等6人商定谎称代办驾驶证实施诈骗活动。
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用于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流量卡、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约定骗得钱款后均分。
后将购买的微信号伪造成驾校教练身份,通过网络推广、购买虚假的交管“12123”网站以及短信平台,利用伪造虚假的成绩单、冒充交警支队的身份通过短信平台向办理人发送考试预约成功、考试成绩短信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
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1月7日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3500元。
判决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其他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法不断升级,犯罪分子充分利用被害人心理,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随时变换诈骗剧本和话术,推出系列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方式。
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想投机取巧办理驾驶证的心理,冒充驾校教练,以“35天办证”“不需要客户本人去考试”“网上能查询到证件信息”等噱头骗取被害人信任,租赁虚假网站平台向被害人发送考试预约成功、考试成绩短信等,手段极具迷惑性。
大家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不可轻信短信或网络平台发送的相关服务信息。
案例二单某某诈骗案案情简介2021年8月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单某某纠集柏某某、王某担任业务组组长,并雇佣秦某、张某某、邓某、朱某某、陈某等人为业务员,在福建省泉州市、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等地,通过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微信号等方式添加不特定被害人微信,并制作虚假网站、虚假项目资料、虚假投资盈利截图等,以投资“中国可再生能源”虚假股权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和推荐奖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9月30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谢开红发布案例并介绍相关情况。
案例一: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戴春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上述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
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1. 江苏省南京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该案涉及境内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警方通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有效打击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2. 湖南省长沙市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
该组织长期依托暴力手段垄断当地市场资源,对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破坏当地经济秩序。
警方果断打击了该组织,为当地企业和居民营造了安定的经营环境。
3. 广东省深圳市警方成功打掉一起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该团伙在当地屡屡实施暴力恐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警方迅速出击,一举摧毁了该团伙,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4. 北京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
该案件涉及网络赌博平台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警方依法打击了该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有效遏制了网络赌博的蔓延势头。
5. 浙江省温州市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起暴力恐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困扰。
警方果断出击,一举打掉了该犯罪团伙,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
6. 陕西省西安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件。
该案件涉及跨境贩毒,涉案人员众多,毒品数量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警方依法打击了该贩毒团伙,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7. 河南省郑州市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起暴力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警方果断出击,一举摧毁了该犯罪团伙,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8. 上海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境走私案件。
该案件涉及大宗走私物品,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警方依法打击了该跨境走私犯罪团伙,有效遏制了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
9. 江苏省苏州市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起暴力恐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严重的生活困扰。
最高法:公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0个典型案例
目录一、专业为诈骗分子提供取钱服务,认定诈骗罪共犯系从犯 (1)(一)基本案情 (1)(二)裁判结果 (1)(三)典型意义 (1)二、冒充妓女通过微信、电话诈骗 (2)(一)基本案情 (2)(二)裁判结果 (2)(三)典型意义 (2)三、利用微信、电话等假扮名医骗买保健品 (3)(一)基本案情 (3)(二)裁判结果 (3)(三)典型意义 (4)四、自建交易平台自造行情走势进行诈骗 (4)(一)基本案情 (4)(二)裁判结果 (5)(三)典型意义 (5)五、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等为名诈骗高考学生 (5)(一)基本案情 (5)(二)裁判结果 (6)(三)典型意义 (6)六、骗高考学生导致高考考生死亡 (7)(一)基本案情 (7)(二)裁判结果 (7)(三)典型意义 (7)七、利用“钓鱼网站”链接诈骗 (8)(一)基本案情 (8)(二)裁判结果 (8)(三)典型意义 (9)八、冒充单身女性以找对象、交朋友为由索要路费、电话费、疾病救治费等费 (9)(一)基本案情 (9)(二)裁判结果 (10)(三)典型意义 (10)九、黄国良等9 人诈骗案 (11)(一)基本案情 (11)(二)裁判结果 (11)(三)典型意义 (12)十、童敬侠等7 人诈骗案 (12)(一)基本案情 (12)(二)裁判结果 (13)(三)典型意义 (13)一、专业为诈骗分子提供取钱服务,认定诈骗罪共犯系从犯(一)基本案情2014 年底,被告人邵庭雄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
之后,邵庭雄发展张阳作为下线,向张阳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阳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
通过上述方式,邵庭雄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
自2014年12月至2015 年7 月,被告人邵庭雄参与作案38 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
2016年2 月,邵庭雄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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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江苏省法院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并发布江苏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后被告人韩彩菊等六人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假冒相关单位客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
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及时向警方求助。
案例二:黄阳华等四人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阳华组织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共同实施诈骗。
谢阿玲、黄晓程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并要求其联系“二线”黄阳华。
黄阳华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其中黄阳华、谢阿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黄晓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蔡评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阳华、黄晓程、谢阿玲三人诈骗数额巨大,蔡评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黄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黄晓程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阳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针对新生儿父母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的典型案件。
随着我国“二胎时代”的到来,在迎来生育高峰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
黄阳华等人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冒充卫生局和财政局工作人员,层层设下圈套骗取财物。
提醒广大新生儿父母,一定要及时了解国家及当地生育补贴政策,对符合补贴政策的,应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通过合法渠道领取。
案例三:苏松文、苏福坤发布虚假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苏松文、苏福坤与他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计议,制作网站后通过“百度推广”功能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并使用QQ账号及电话与被害人联系,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要求被害人用指定的手机号码在指定的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将被害人购买的手机充值卡卡号及密码通过网络转售他人,非法获利,为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充值卡,又以网络不稳定致充值无效或充值业务延时导致“卡单”需要激活任务等理由让被害人反复充值或让被害人直接汇款到指定账户。
苏松文、苏福坤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88人共计人民币1832272.44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松文、苏福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苏松文、苏福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苏福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苏松文、苏福坤退出部分赃款。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松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福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的典型案件。
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良好的信誉是网络卖家提升业务量的重要保证。
本案中苏松文、苏福坤正是利用这种可能存在的“市场需求”,伪装成网络卖家,打出“刷信誉兼职”的招聘信息,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款。
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参与“刷信誉兼职”,一方面为网络平台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钱财。
同时,对通过网络寻找兼职的,一定要认真核实信息,保持警惕。
案例四:杜少友等十二人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广告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杜少友与龙朴江(另案处理)在湖南省衡阳市以衡阳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组织被告人赵金钟等多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引诱被害人主动联系;再由被告人凌霞等负责接听电话,并将获取的被害人信息进行登记后交赵金钟等;由赵金钟安排其他被告人按照事先培训过的“话术”内容,冒名或者使用假名谎称系中国中医科学院等机构的专家、主任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回访”;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采用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但需要购买电极贴等、谎称被害人购买满一定数额的药物后可报销大部分购药费、作为模范病人参加研讨会可获得奖金等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糖尿病治疗仪电极贴和珍芪降糖胶囊、消糖灵胶囊等药物,先后骗取被害人104人共计人民币1297265元。
【裁判结果】本院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审理期间,经上诉人申请、二审准许撤回上诉。
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少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杜少友等四人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他被告人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
在共同犯罪中,杜少友、赵金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归案后,杜少友等十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少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金钟等十一人七年有期徒刑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针对病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罹患疾病已是不幸,为了治愈或延缓病情,被害人已经承担了较大的治疗费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不法分子却利用病人节省费用、急于治疗的心理,专门针对病人实施诈骗。
本案中,杜少友等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引诱被害人主动“上钩”,再由其他人谎称名医、专家回访,进而诈骗被害人大量钱财。
希望广大群众患病后,应到正规医院就诊,切勿听信虚假广告,拒绝贪“小便宜”,以免延误病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诈骗钱财。
案例五:桑小委等七人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桑小委先后购置了多套伪基站设备,并陆续安排被告人许贺飞等人至江苏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等地发送诈骗短信。
许贺飞等人明知所发送的短信为诈骗短信,仍通过伪基站设备,冒充建设银行95533短信客服,驾驶车辆向附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
被害人按诈骗短信提示登录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卡内现金被消费。
其中,桑小委涉及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64603.87元,发送诈骗短信349296条。
【裁判结果】本案经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
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小委等七人通过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短信实施诈骗,其中,桑小委等六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系共同犯罪,桑小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桑小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桑小委等七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桑小委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明明等六人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伪基站可以干扰屏蔽运营商的通讯信号,骗过验证环节向手机用户发骚扰、诈骗短信。
本案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冒充建设银行向受害群众发送钓鱼网站,受害人基于对建设银行“95533”号码的信任,点击钓鱼网站后按照网站的提示进行操作,就掉进了骗子的陷阱。
实践中,还存在利用伪基站发送冒充房东、朋友、亲人等身份,以收房租、借钱等名义直接向被害人要钱等多种诈骗手段;有些不法分子不仅通过伪基站发送钓鱼网站,还在钓鱼网站中植入木马病毒,这种木马病毒不仅可以盗取被害人的银行信息,还可以拦截银行发来的验证码。
提醒广大群众,收到银行、房东等发来的短信时,切勿点击链接网站,即使认为有真实性可能的,也一定要先作核实。
案例六:李丹、刘成、冉令学推销假藏品诈骗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丹、刘成、冉令学与犯罪嫌疑人夏永前(另案处理)共谋,以推销收藏品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先由李丹化名“李冰”,冒充“北京收藏品会员总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以限量发行等为由,故意抬高藏品价格并向其推销,再由刘成等人冒充“上海东方收藏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高价收购、拍卖相关“藏品”为名给被害人打电话,让被害人误以为购买李丹向其推销的藏品有利可图。
被害人决定购买后,冉令学与夏永前从北京马甸邮币市场购买廉价工艺品及伪造的“收藏证书”、“鉴定证书”等,通过李丹等人高价出售给被害人,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64.2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睢宁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刘成、冉令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冒称他人欲高价回收藏品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藏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均有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诈骗赃款的行为。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丹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冉令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