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_毙考题

合集下载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34讲_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34讲_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答案】AB【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考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08年)【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

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

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人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解释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支票无效的有()。

(2009年)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C.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D.支票的出票日期被更改【答案】CD【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选项B: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需记载付款日期;(3)选项C:票据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选项D: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第一篇: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虽然新版教材暂时还未发布,但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做好预习工作,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高效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专门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无效票据的情形:更改三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三)关于签章(四)填写名称、日期、金额;特别是日期中关于“月、日”填写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如: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等。

第二篇: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解释】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6)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6)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6)合同权利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2017年1月1日付款。

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2016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2016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16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16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D.2016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答案】AB【解析】(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17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3)选项D: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
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内容导航】: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
邀请码:8806。

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卷附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卷附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答案】 B2. (2018年真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2018年真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3月6日B.3月2日C.3月5日D.3月3日【答案】 D3. 某上市公司监事会有5名监事,其中监事赵某、张某为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届满,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选举监事时,认为赵某、张某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故一致决议改选陈某、王某为监事会成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信息予以披露,该信息披露的方式是()。

某上市公司监事会有5名监事,其中监事赵某、张某为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届满,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选举监事时,认为赵某、张某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故一致决议改选陈某、王某为监事会成员。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信息予以披露,该信息披露的方式是()。

A.中期报告B.无需披露C.年度报告D.临时报告【答案】 D4. (2019年真题)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备考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练习卷一4(乐考网)

备考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练习卷一4(乐考网)

备考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练习卷一乐考名师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每一个科目的考点进行归纳总结,知识点覆盖率高,考点明确。

近期特别整理历年真题,并加以梳理,针对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及难点进行了深入的解读,精制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预测卷系列。

可以令考生学习更透彻,知识点掌握更牢固。

更多会计考试免费资料请登陆乐考网:/16[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该期间是()。

A.自出票日起3个月B.自出票日起6个月C.自出票日起2年D.自到期日起2年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17[单选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15%、36%和449%,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

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C错误。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B错误。

首次股东给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选项D正确。

18[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进口货物申报纳税的地点为()A.收货人取得进口货物地B.收货人机构所在地C.进口货物销售地D.进口货物报关地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9[单选题]2016年5月,甲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经某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介绍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背书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背书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
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内容导航】:
背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知识点】:背书;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背书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背书)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
邀请码:880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商业汇票的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押题宝典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押题宝典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押题宝典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5题)1、甲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

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A.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B.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C.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D.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答案】 B2、甲快递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9月,甲公司购进小货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价款111万元、税额14.4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取派送收入823.62万元(含增值税,适用税率6%)、陆路运输收入116.6万元(含增值税,适用税率9%)。

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80.41B.41.82C.69.41D.74.41【答案】 B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财政拨款B.国债利息收入C.债务重组收入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答案】 C4、(2021年真题)甲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向王某推销一款保险产品,王某符合该保险的承保条件。

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投保单,王某口头同意投保,张某代替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王某向甲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由于内部工作流程问题,甲保险公司迟迟未向王某签发保险单,后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某代替王某签字,该合同对王某不生效B.保险合同未生效,甲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责任C.张某代替签字有过错,应当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责任D.王某已经缴纳保险费,甲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答案】 D5、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的是()。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一、3%(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目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电影放映服务;③仓储服务;④装卸搬运服务;⑤收派服务等。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5)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C.搬家公司提供的搬运服务D.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服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改增”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 抵押抵押合同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解释】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可能故意拒不清偿债务,从而变相地将抵押物卖给债权人。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的所有权直接归乙,该约定无效。

( )【答案】√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登记生效)(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

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答案】B2.动产(登记对抗)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提前做好对考试考点的预习,打下牢固的基础。

你是不是还在为在备考中不知道做什么练习题而烦恼呢?店铺搜集整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练习,旨在提高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法律行为单项选择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

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

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知识点】法律行为【试题解析】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单项选择题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协议完全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完全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5万元赔偿费【正确答案】D【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效力【试题解析】甲、乙协议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赔偿医药费5万元;(2)不得告发。

在该协议中,有关赔偿费的约定有效,因此乙无权要求甲返还5万元赔偿费;有关不得告发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该约定不产生约束力。

代理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的是( )。

A.刘某代王某招待其朋友B.彩票代售点向彩民销售彩票C.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D.仓储公司代客户保管货物【正确答案】B【知识点】代理【试题解析】(1)选项A:不属于法律行为,不构成代理;(2)选项C:属于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该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效果归属的问题;(3)选项D:不涉及第三人,只是双方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不构成代理。

法律行为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九) 【知识点】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一、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3.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解释】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票据抗辩1. 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 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五章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五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合同订立“要约、承诺”(二)合同的效力;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三)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合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五)具体合同“买卖、租赁、借款”本章预计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考“主观题”。

【考点一】合同订立1.要约(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提示】要约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2018年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10016.docx

2018年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10016.docx

2018年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题单选题1、关于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在无权代理中,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C.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D.合同终止,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即失效多选题2、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______情况之一时,或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要约被接受单选题3、以下哪种合同是无效合同()。

A.垫资合同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C.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D.欺诈合同单选题4、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牢均为17%(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黄河公司2010年至2011年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1)黄河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以111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费用5万元)购入甲公司股票3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甲公司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30%,对甲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2)2010年1月1日黄河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投资时,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其中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勾零,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1日;除此以外,甲公司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

(3)2010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

(4)2011年甲公司发生亏损400万元,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

(5)2011年12月31日黄河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预汁其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

假定除上述交易或事项外,黄河公司和甲公司术发生导致其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书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
  【内容导航】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2.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情况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4.追索金额
5.追索对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4-5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