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青政办[2003]138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03]1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三日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发病15—50例;或首次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发生;5、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6、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7、在一个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青政办函[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函[2008]17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05〕82号),现将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宋秀岩省长副主任:徐福顺常务副省长张书领省军区司令员委员:XXX堂副省长邓本太副省长骆玉林副省长吉狄马加副省长王令浚副省长高云龙副省长张光荣副省长马顺清副省长高华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徐福顺同志担任总协调人。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四个指挥部组成人员也作相应调整:一、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总指挥:邓本太副省长副总指挥:毛占彪省政府副秘书长更阳省民政厅厅长XXX民省水利厅厅长曹宏省农牧厅厅长刘山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向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三旦省林业局局长成员:沈传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宋景涛省经委副巡视员刘应祥省财政厅副厅长李鲁会省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周勇智省交通厅副厅长李青省商务厅副厅长孙林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国良省公安厅副厅长颉学辉省卫生厅副厅长宋令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雄省地震局局长陈晓光省气象局局长巨伟省广播电视局局长顾艳华省粮食局局长贾连青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马金刚省旅游局副局长宋海宁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张海江省军区司令部副参谋长孟保成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付东明省总工会副主席尼玛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高云建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公司副总经理李生海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省民政厅为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
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青海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监督工作应急机制,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促进救灾款物筹集合法有序、管理安全规范、分配公平公正、拨付及时到位、使用合规有效。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审计(调查,下同),以及发生在省外,但与我省有关联、影响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适用本预案。
发生在省外,由审计署统一安排、抽调我省审计人员参与救灾审计的,按审计署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其他在短期内大批量且集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公共事件的应急审计,参照本预案办理。
本预案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
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上下结合、属地为主的审计应急管理体制。
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计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
应急状态下,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及时办理审计应急事宜。
(2)整合资源,上下联动。
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区域及影响层级,分级成立审计机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协同应对,确保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青政办[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03]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五日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为整合抗灾救灾资源,切实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抗灾工作整体水平,增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命安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妥善解决灾民生产问题为目标,以抗灾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为基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列支、社会力量捐助、灾区群众互助互济的救助体制。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本预案所指灾害为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干旱、风灾、雪灾、冰雹、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森林灾害和各种传染性疾病以及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的灾害。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农牧、林业等部门为灾害预报部门,负责对全省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进行科学预测,分析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情况,并及时发出预警。
地震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省防讯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抢险预警;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根据情况联合发布应急预警,气象灾害由气象局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农作物及森林灾害分别由省农牧厅和省林业局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04月14日15时44分108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突发事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青发改国防〔2020〕46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06年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应急工作范围1.4 应急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2.2 应急机构运转原则3 监测预警机制3.1 监测预警主要任务3.2 监测预警报告3.3 预警行动3.4 异常情况识别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4.2 应急指挥工作流程4.3 重点专项工作5 应急工作保障5.1 应急信息保障5.2 应急后勤支持保障6 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6.1 应急结束6.2 善后处置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预案实施和生效8 附录新闻发布内容框架1总则1.1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重大决部署,积极推进发展改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准备、响应、恢复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防震减灾法》《价格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青海省地震灾害应急急预案
青海省地震灾害应急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响应预案
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划分
2.地震应急响应预案
3.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机构
4.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二、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组织保障
1.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法律依据
2.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工作责任
3.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经费保障
4.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宣传教育
5.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技术支持
三、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应急管理工作
1.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信息管理
2.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应急救援
3.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灾后恢复重建
四、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监督检查评估
1.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监督管理机制
2.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检查评估
3.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绩效考核
五、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附则
1.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解释权
2.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修订程序
3.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的其他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青政办正[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青政办正[2004]6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00四年四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有效地组织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迅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施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
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
(二)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当地政府组织抢救和社会各界、上级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四)救援工作由专业救援队伍(人员)在自身防护完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一)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主要职责(1)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实施应急救援预案;(3)组织制定并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4)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联系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5)必要时,向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专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卫生应急正文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省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m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省内跨州(市、地)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州(市、地)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为切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拟定了《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管理办法为规范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精神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或由安全、交通等其他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辐射安全事件,也包括因环境热点、难点、敏感问题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及各类媒体炒作的涉及环保的事件等。
二、报道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是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利于党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二)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信息需求。
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的需求,通达社情民意,反映人民心声,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青政办[2011]29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通知(青政办[2011]29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编委《关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合署的通知》(青编委发〔2011〕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应急指挥能力,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设机构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指挥中心设在省公安厅,内设应急处置指挥处、应急工作业务指导处、预警研判处、应急值守处(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4个副处级机构,人员组成如下:指挥中心主任:任三动省公安厅副厅长常务副主任:阎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田旭省公安厅指挥中心主任应急处置指挥处处长:祁琛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应急处置指挥处处长应急工作业务指导处处长:周洋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预警研判处处长:陆海省公安厅指挥中心预警研判处处长应急值守处(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处长:杨继林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二、工作职责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承担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1、应急处置指挥处依托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负责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平台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及我省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建立省政府各类数据库;负责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令的传达、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会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救援指挥协调和现场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军队、中央驻青单位、有关行业、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所需人员、物资、技术、装备、资金的协调、调配、征用、补(赔)偿等保障工作。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青环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5〕160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011年以来,在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个别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重视、预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与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不断提高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认真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抓紧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作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8月目录1 总则 (7)1.1 编制目的 (7)1.2 编制依据 (7)1.3 适用范围 (7)1.4 工作原则 (7)1.5 预案体系 (8)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2.1 组织指挥体系 (8)2.2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8)2.3 现场指挥机构 (9)2.4 专家组职责 (9)2.5 应急救援队伍 (9)3 监测和预警 (10)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0)3.2 预警 (10)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4)4 应急响应 (16)4.1 响应分级 (16)4.2 应急响应程序 (17)4.3 应急响应措施 (20)4.4 指挥和协调 (23)4.5 应急终止 (25)5 后期工作 (25)5.1 损害评估 (25)5.2 调查处理 (26)5.3 善后处置 (26)6 应急保障 (26)6.1 资金保障 (26)6.2 物资保障 (27)6.3 通信保障 (27)6.4 人力资源保障 (27)6.5 技术保障 (28)6.6 交通运输保障 (28)6.7 医疗卫生保障 (28)6.8 生活保障 (28)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9)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29)6.11 应急能力评价 (29)6.12 保险 (30)7 监督管理 (30)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30)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30)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31)7.4 联防联动机制 (32)8 附则 (32)8.1 名词术词定义 (32)8.2 预案实施 (33)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青发改价格〔2020〕419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依法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健全应急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为依法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健全应急机制,防范和减少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名称术语本预案所称突发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省性或区域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形。
1.3适用范围及预警级别1.3.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1.3.2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影响程度、波及范围,由低到高将价格异常波动划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1.3.2.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个别市(州)区域范围内,有可能扩散至其他地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动的幅度较小,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形。
1.3.2.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个别市(州)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明显波动,价格波动的商品品种较多、波动幅度较大;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在多个市(州)区域内发生,但商品品种较少。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是全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区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
但也因此,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将会对全省的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影响。
本预案是为了保障全省公众安全而制定。
应急程序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和应急响应程序1.政府部门、烟尘、气象和环保监测单位在监测到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第一时间报告省环保司和应急办公室,并给出相关数据和资料。
2.省环保司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确认并报送省政府和有关省级部门。
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工作人员对事件的影响范围、污染程度、危害后果和应对措施进行评估。
3.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按级别划分的应急预案。
同时,按规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值班、调度和处置能力。
4.应急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发布工作,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事件的应急级别根据其情况确定。
应急预案以级别划分,具体如下:1.Ⅰ级:当事件对全省或跨区域、跨省市影响较大、灾害程度较高,需要全面启动应急机制时,应急办公室应按照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级应急工作。
2.Ⅱ级:当事件对全省或跨区域城市的人民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启动应急机制时,应急办公室应按照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级应急工作。
3.Ⅲ级:当事件对地区或单一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时,应急办公室应按照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级应急工作。
4.Ⅳ级:当事件对单个区域、企业、工厂或设施等直接影响,应急办公室组织当地政府和应急部门开展搜救、清理、抢救等具体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措施前期应急措施1.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由应急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分析。
2.初步评估后,应急办公室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规模,按照预案各级别的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人员组织、装备申领、信息发布、指挥调度等方面。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卫生应急正文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3.2.4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重大级别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州(市、地)级人民政府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重建3.3.1 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
转移安置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3.3.2 调查和评估要对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4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9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2【实施日期】201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3]9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程度预防、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2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1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2015〕23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应急原则。
本预案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Ll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耍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提庙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检定。
1.2彘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惊案。
1.3适用范圉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L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底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需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的指挥体系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m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肃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省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省交流与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政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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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04月14日 15时44分 1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突发事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演练活动。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中央驻青单位、省属企业、省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
Hale Waihona Puke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