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完整版)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1、保险合同概述:本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建筑工程一切险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3、保险责任:(1)工程施工期间保险责任:在施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突发事故或人为破坏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水灾等。
(2)工程竣工期间保险责任:在竣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纵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失。
4、投保与保费:(1)投保条件: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建筑工程信息和计划,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保费计算:保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信息进行计算,涵盖施工期间和竣工期间保险责任。
5、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2)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上限。
6、保险费用支付:(1)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
(2)保险费用未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被终止。
7、索赔与理赔:(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2)保险人将根据索赔材料和证明对索赔进行理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8、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需求,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件:1、建筑工程信息表格2、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2、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3、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4、索赔: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进行赔付的行为。
5、理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处理和赔付的过程。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水灾、地崩、山崩、雪崩、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四)工程部分转让他人。
第三条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届满后30日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按工程建筑造价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二)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处理:1. 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和保险机构及工程发包人,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查勘;2. 受损财产的残骸和碎片,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查验,并书面证明;3. 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核定;4. 受损财产的损失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确定;5. 如有第三条第(二)项的情况,应扣除被保险人的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本公司对每一项或每单位财产发生保险赔偿时,均以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和有关出险通知及证明材料。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单证后,应当迅速核实核赔。
赔款一经确定,应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
如无法通知,则将赔款暂留本公司。
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应凭保险单正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争议处理对涉及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
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可另订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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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免赔范围以及理赔程序等事项。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建设或改建建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装饰工程。
1-2-2 一切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建筑工程在施工、保养和整修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1-2-3 投保人: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当事人。
1-2-4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当事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2-1-1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直接损失或损坏。
2-1-2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3 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4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保险责任的免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2-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2-2 由于合同约定的保留金、免赔额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2-2-3 由于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进行确定。
3-2 费率将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工期、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保险期限4-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以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为基准确定。
4-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失效。
第五章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
5-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5-3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5-4 理赔款项将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突发、非正常的事件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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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并为相关方提供适当的赔偿。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2.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3. 建筑工程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1. 被保险人:指承担建筑工程的责任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业主等。
2.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当事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方。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对承保的建筑工程期间发生的物质损失、人身伤害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保险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额。
2. 免责条款意外损失是指非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测的灾害事件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对于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也享有免责权利。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1.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工程准备期、施工期和竣工保修期。
工程准备期:指工程开工前的准备阶段,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此期间的损失。
施工期:指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的阶段,本保险对施工期间的损失提供赔偿。
竣工保修期:指工程完成后的保修阶段,本保险对竣工保修期内的损失提供赔偿。
2. 保费计算保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费方案。
五、索赔和争议解决1. 索赔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出理赔结果。
2.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涉及到仲裁或诉讼,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六、终止保险合同1.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被保险工程完成、保险期限届满、投保人申请解约等;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发生的损失负责。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整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公司对承保地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地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地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地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地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地保险金额为限.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地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地污染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地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地费用。
7.非外力引起地机械或电器装置地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地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地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地车辆、船舶和飞机地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地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地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单列明地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工程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地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地终止日期.保险期限地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地书面同意.四、保险金额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地建筑完成时地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工程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地金额.五、被保险人地义务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地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地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地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地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地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地被保险工程保额为限.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工程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地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六、索赔和赔款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地有效地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2.本公司地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地状态为限,受损工程地残值应予扣除.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地保险金额.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地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地比例赔偿.5.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地保费.6.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地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地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地责任.七.争议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地一切有关本保险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一、本保单所保地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地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地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地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二、本公司对每一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地应由被保险人偿付地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地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地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明地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地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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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火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范围
1. 工程本身:包括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建筑材料等。
2. 第三方责任: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有延期,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
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预算总额确定,但最终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即免赔额。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是,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 未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造成的损失;
- 其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的责任。
六、理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和第三方责任,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本保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的机械、设备;2. 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和设备;3. 建筑工程期间的施工场地及相关周边区域。
第二条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以下情况进行赔偿:1.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2. 因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纵火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3. 因施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的意外导致的损失;4. 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免赔额范围内不予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免赔期为保险生效之日起,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前的一段时间,超过免赔期的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四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为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保险事故经过鉴定后,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停止建筑工程;3. 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其他约定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附则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惯例处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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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JY-HT-00470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完整版)The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transaction behavior of the partie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完整版)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知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