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第八部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 抢险救灾的;(三)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的;(五)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001]
工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招标招标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开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家产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播放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2 号依据 20XX 年 3 月 11 日?对于撤消和改正局部招标招标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决定?20XX年第 23 命令修正为标准工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招标招标活动,提升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特拟订?工程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招标招标方法?,现予以公布,自20XX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
国家展开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家产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国家播放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b5E2RGbCAP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工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招标招标活动,提升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招标招标活动,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程切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一定依照本方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余任何方式闪避招标。
第四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执行工程审批、赞同手续的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工程审批、赞同部门审批、赞同,工程的勘探设计能够不进行招标:〔一〕波及国家安全、国家奥密、抢险救灾或许属于利用扶贫资本推行以工代赈、需要专有技术,或许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p1EanqFDPw 〔三〕采买人依法能够自行勘探、设计;〔四〕已经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探、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知足条件的勘探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可以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工程需要改、扩建或许技术改造,由其余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工程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余特别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 号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志军交通部部长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民航总局局长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光春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由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目录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 2 号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志军交通部部长: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元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2016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颁布日期】 2003-6-12【实施日期】 2003-8-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年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号)要求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各地要求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 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七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否决投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要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要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而招标投标是选择合适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过程。
以下是在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时需要注意的要点: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人应提供该报告,描述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以便勘察设计单位了解项目的背景和要求。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确保规范、完整、真实。
3.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适时将招标公告发布到相关媒体或招标平台,确保广泛的宣传和竞争性投标。
4.招标文件的购买与解释:勘察设计单位需要以一定费用购买招标文件,并可以参加现场会议了解有关要求和条件。
5.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需包括单位介绍、技术方案、工作计划、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6.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并公正、透明地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估。
7.技术方案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重点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思路、施工工艺等,确保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8.资质和经验的评估:评标委员会还应评估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经验,包括类似项目的经验、技术人员的能力等。
9.价格的评估:评标委员会在评估技术方案和资质经验后,还需要评估投标单位的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并且符合预算要求。
10.中标单位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11.合同的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12.合同履行监督:招标人应对中标单位的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公正、透明的评标工作,确保选择到合适的勘察设计单位,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也是整个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利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以选择最为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内容和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编制的目的制定招标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明确项目背景、勘察设计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内容、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技术要求和设计作品要求等。
三、招标公告发布1.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的提交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2.招标公告发布方式招标公告可以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发布。
同时,招标人还需要将招标公告发给潜在的投标人或者通过公开途径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资格预审文件、技术方案、经济报价、设计作品等。
2.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投标人需要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验、技术人员资质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承接该项目。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
六、评标和成交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
2.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的制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和成交条件,以确保评标和成交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招标结果的公布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签订。
合同中需要明确项目的勘察设计要求、合同期限、费用等。
八、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监督九、总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遵守规定,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图
公开招标经资 格预审合格投 标人或邀请招 标被邀请投标 人领取招标文 件
抽取
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确定评标教授
编制投标文件
接收投标文件
参与投标
立案
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 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情况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步骤图
北京市规划 委员会
登记
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或业主)
招标登记
投标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组织和建设规模相适应 工作班子或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
公布
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 标邀请书
报名或接收投 标邀请书
北京市勘察 设计管理处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经审 核合格后发售
确定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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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基本情况,了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基本组成;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
职业能力目标通过本章节教学,能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的设置及合理分配权重分值。
第一节概述一、工程勘察设计概念工程勘测:是指对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道路条件等进行勘测,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基本资料。
工程设计:是指在批准的场地范围内对拟建工程进行详细规划、布局、设计,以保证实现项目投资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提供具体详细实施设计文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目的勘测设计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进人实施阶段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
勘测设计质量的优劣,对工程建设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进度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人委托勘察任务的目的是:为项目选址和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现场的实际依据资料。
设计招标的目的:通过设计竞争,择优确定综合指标均好的方案和设计单位,以达到拟建项目能够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三、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1.工程勘察招标的特点如果勘察工作仅委托勘察任务而无科研要求,委托工作大多属于用常规方法实施的内容(地形图测绘、岩土、水文勘察)。
任务比较明确具体,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给出任务的数量指标,如地质勘探的孔位、探眼数量、总钻探进尺长度等。
勘察任务可以单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实施,也可以将其包括在设计招标任务中,由勘察设计总承包。
也就是说,由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其选择承担勘察任务的专业勘察分包单位承包。
采用总承包招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和监理可以减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协调义务,而且能使勘察工作直接根据设计需要进行,满足设计对勘察资料精度、内容和进度的要求,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2.设计招标的特点投标人将招标人对项目的设想变为可实施的方案。
招标人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所提出的要求比较模糊、各种指标不是很明确具体,只是简单介绍建设项目的实施条件、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投资限额、进度要求等。
投标人要根据招标条件、现场踏勘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设想变为可实施的初步方案,然后在投标文件中分别报出各自对项目的构思方案、实施计划和设计费用报价。
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程序对各方案进行比较,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
四、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内容1.工程勘察招标的内容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建设地点的不同,设计前所需的勘察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下列8大类别。
①自然条件观测。
②地形图测绘。
③资源探测。
④岩土工程勘察。
⑤地震安全性评价。
⑥工程水文地质勘察。
⑦环境评价和环境基底观测。
⑧模型试验和科研。
依据总体方案平面图及设计单位提出的某技术方面要求,进行勘察方案设计及施工。
2. 工程设计招标的工作内容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分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含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几个阶段进行,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在必要时还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多采用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含概念设计)、技术设计招标或施工图设计招标。
为了保证设计指导思想连续地贯彻于设计的各个阶段,一般由方案设计(含概念设计)中标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任务。
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决定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采用设计全过程总发包的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选择分单项或分专业的发包招标。
五、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勘测设计招标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
2. 具有国家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图和用地红线图。
3.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包括:建设场地勘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步勘测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测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符合要求的勘测地形图等。
4.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5.有设计要求说明等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工程设计投标文件一般由封面格式和七章有关内容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件第五章设计任务书第六章设计技术规范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封面格式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封面格式包含:项目名称、服务阶段名称、并有“招标文件”标识、招标编号(如有)、招标人名称和单位印章、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单位印章(如有)、时间。
“第一章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格式内容大致与施工招标文件或监理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格式相同。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与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须知格式、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方案投标补偿费用的设定、知识产权规定等内容。
(1)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投标补偿费用。
投标补偿费用是招标人用以支付给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并递交有效投标设计方案的费用补偿,该费用还应包括招标人有可能使用未中标的投标人(包括招标人有可能使用其设计方案或部分设计要素)所支付的投标补偿费用。
当估计有效投标投标方案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几名作为补偿,其他则不给予补偿的条款。
(3)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归属。
对于知识产权问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该条款时,要考虑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注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如下字眼的条款:投标人应在其工作范围内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设计文件在中国境内外度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标的中使用中标方案中中标人享有合法权利的著作权、专利权,对于中标方案中涉及的他人所有的知识产权,中标人有义务获得许可,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因此收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作为本项目实施方案,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后,该方案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和中标人共有。
“第五章设计任务书”6.3设计条件及要求。
设计条件及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方案设计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一般包含如下内容:(1)设计目的和任务。
如对标的的风格、理念要求或其他。
(2)项目综合说明。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背景、项目功能、使用性质、周边环境、交通情况、自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空正设防要求等内容。
(3)设计条件。
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功能要求、工艺要求、用地及建设规模、建筑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范围、绿地率、交通规划条件、市政规划条件等要求。
(4)设计原则、指导思想。
(5)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6)设计深度及设计成果要求。
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设计成果要求中应明确成果内容要求、编制格式要求、数量要求等。
6.4主要合同条件。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设计合同(建议)一般采用标准合同范本编写合同条件,实践中设计合同范文有两种,一中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6.5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商务文件、投标经济文件和投标设计技术文件。
(1)投标商务文件。
投标商务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资质、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经验以及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业绩、经验等。
(2)投标经济文件。
投标经济文件议案包括:①投标报价表及分项报价表;②设计周期和设计进度计划;③投标设计方案版权声明;④设计服务承诺及建议。
(3)投标设计技术文件。
一般包括项目设计总体说明、设计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估算书和分项投资估算表、技术论证书、设备的选型建议、方案设计图纸、展板、多媒体文件、模型等内容。
6.6 附件、附图。
主要指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基础性资料。
如工程地质勘探成果报告书、可研报告、详规条件、区位边界图、用地红线图等内容。
七、评标方法与因素的选择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公正、科学地设置评标因素和评标方法,以利于优秀设计方案的甄别。
7.1 评标因素的选择。
实践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核心是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其次是经济因素。
应根据项目特征和要求赋予相应的分值权重。
鉴于工程项目设计属于智力服务,经济因素的权重不宜太高,一般不超过15%。
(1)商务因素。
工程设计招标的商务因素一般包括投标人的设计资质等级、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拟投入的设计团队人员的资格、业绩、经验,特别是总设计师、总建筑师等人的资格、业绩、经验,投标人的设计服务承诺和建议,投标人的设计周期和设计进度安排等内容。
(2)技术因素。
工程设计招标的技术因素一般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总平面布局、单体平面布置、功能分区、立体空间设计、建筑创意造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环保、交通和结构、可实施性和持续性等内容。
(3)经济因素。
工程设计招标的经济因素主要是设计费投标报价及其合理性、设计费支付进度等。
7.2 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
实践中通常采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
初步评审主要是评标委员会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审查;详细评审主要是评标委员会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经济的评价因素、内容进行具体的综合评估,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最后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案例9-1】某民用建筑住宅工程设计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商务评标因素和标准的选择时,主要从投标人的设计资质、管理体系、业绩、团队等方面考虑,其商务评标因素和标准如表9-1所示。
表9-1 某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商务评分因素和标准根据以上表9-1可以看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业绩及项目团队的资格、业绩是比较在意的,也符合设计招标商务标评标因素和标准的设置要求,有利于保证项目设计质量。
——本章小结——本章简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方法与因素的选择。
1.工程勘察招标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然条件观测、地形图测绘、资源探测、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评价和环境基底观测、模型试验和科研。